总公司替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负责收款和开票,可以吗?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精选答案推荐

  • 你好,不可以的。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律师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解答。 如果你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相似问答推荐

  • 帮助人数:4104468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不可以的。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 帮助人数:4104468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不可以的。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 期票是指由债务人对债权人开出的,承诺到期支付一定款项的债务证书。期票在未到期前,可背书转让,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加入流通。在制度下,期票可以多次转让,转让后的期票到期不能偿付,背书人有付款的责任。期票在到期前也可向银行申请贴现,作为融通资金的工具。《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 人们处理民事纠纷的办法很多,其中就包括诉讼。原告提交诉讼申请,法院立案后,会择机开庭审理,在此之前,法院会用传票的方式通知被告出庭时间及地点。有时候,被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选择拒绝接受传票。那么,被告不接传票能否开庭?不接法院传票不违法。但即使不接传票,法院可以留置在被传唤人的住处,在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被传唤人应当按传票记载的时间到法院。如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开发票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时,按实际业务确认入账。企业发生销售,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收款金额,应借记应收账款。收取款项时贷记应收账款。业务有多样性,所以常常会导致到账金额与开发票的金额不符,账务处理时需弄清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入账。以下是常见情况:1、购买方未付清账款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即可。2、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并且应该开具折扣折让负数发票账务处理时,应予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应收账款。3、发生退货退货账务处理同折扣折让。4、购买方扣各项费用账务处理时应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取得对方费用发票,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应税所得。

  •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你不知情就没有任何责任,出了问题纠纷起来,也可以笔迹鉴定。如果你知情却没有阻止,出了问题是需要负连带责任。如果你知情并且告知他不要再使用,他执意使用或者在你不知道时使用,你也没有责任。

  • 总分公司,如果均是独立核算的,能互相开票。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关于总分公司能不能互相开票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网友提问:......更多关于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按售价的30%开票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近日,重庆开县国税局查处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涉嫌虚开专票金额元,税额元。税务人员从细微处着手,认真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方法,在两户企业成立仅仅两个多月时,就及时发现并查处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 公司另在其他省市设置一个分公司,分公司与北京总部属于同一法人,那么,分公司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总公司入账?或者总公司发票能否在分公司入账呢?发票的基本构成要件为两项是交易实质与结算实质的存在。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发票怎么处理?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 网友提问:......更多关于总公司可以要求分公司按售价30%开具增值税发票吗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有位客户去年购车,公司也于2008年3月13日开具了机动车专用发票,但该客户由于各种原因,到现在才想去上牌(北京的),并被告知发票已隔年不能上牌,需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问我公司能将原发票收回后红冲重新开票吗?【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你好,不可以的。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咨询经整理发布,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反馈问题与链接,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我以总公司的名义签定的合同,可以开分公司的发票收款吗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但要求开具发票给总公司,这样是不可以的。发票开具相关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但要求开具发票给总公司,这样是不可以的。

个人简介:在线为有法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

总公司中标,由分公司实施。完成后由分公司开票收款可以吗?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①不可以。②依据招标法相关规定以及税收、账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总公司中标之后,中标人只能是总公司,合同必须是总公司与招标人签订,所以招标人的款项只能转到总公司,开票收款只有由总公司进行。③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总公司书面授权,可以由分公司收款(相当于分公司代总公司收款),但是开票仍然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

帮助人数:1154 所在地:云南-昆明 擅长: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在线咨询老师! 立即咨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您好!可以的,这个没关系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使用手机号/用户名登录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已经收到您的问题,请填写手机号,解答成功后可以快速查看答案。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登录后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使用手机号/用户名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可以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