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已两月没立案求热心人讨个公道!

  实名举报人: 卢文权,男,生于1988年3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残疾证四级,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水源村10组,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李志芳,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欧阳海路17号。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乱作为,不作为,行政案

  诉讼请求:一、请求对渎职枉法帮助凶手逃避故意杀人凶手的办案民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请求查清卢文权、卢合平在2008年的两起砍断手脚凶手的主要策划者。三、由于慢作为、不作为而导致凶手四年多逍遥法外,致使凶手拒绝民事赔偿,而导致宝贵修复手术的时间遗失,落下本可修复的残疾,如今每天受疼痛的折磨,在此期间所受的恐吓等精神折磨,请求依《民警法》第五十条赔偿。四、请求依《民警法》第五十条赔偿举报人六年里所被欺骗,不作为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

  五、请求依《民警法》第五十条赔偿举报人六年里,因桂阳公安局欺骗受害人以及违法办案,迫使受害人信访多年,导致误工六年多,请依法赔偿。

  事实与理由:事实一:2008年5月我与亲叔卢正才之子卢合平哥在石壁下装煤,后来谭水生叫来谭权兵、谭星保等人来煤矿装煤。(2008年7月28日我堂哥卢合平被谭星保等人砍成轻伤。2012年左右在荷叶派出所私了,而且在受害人卢文权的2014年7月24日开庭时凶手郭周智供诉密谋要砍卢合平)。

事实二:2008年8月5日,本人卢文权在回家路上被故意杀人主谋谭传兵(2012年12月5日被抓获),郭周智、谭科华、谭洪波、谭海兵等人同伙,有组织、有预谋,采取蒙面方式故意杀人犯罪,四人举着大砍刀,把我拦截在马路中间,用极其残忍毒辣的手段将我的手脚砍断。如今落下严重残疾!在2008年12月10日经桂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为重伤。2009年3月底,公安曹森(也是该案负责人)与被告家属系本案主谋,在指定郴州科诚司法鉴定坚定于2009年3月27日第181号:《法医学坚定书》鉴定意见为重伤。2013年在此鉴定所复查也是重伤,其中2008年郭周智被如实供认罪行!被桂法刑字初字第212号,被判主谋重伤四年有期徒刑。

然而他们如此有组织、有步骤、有预谋用极其残忍的黑社会手段砍断受害人的手脚,并且基本都是关节处,如此恶性案件,公安机关李志芳等主办该案却是:一欺二推三拖四哄骗,二年三年不算帐,四年五年也正常。受害人变得是那么的无助无奈,在想死的情况下,我选择相信了国家,受尽欺骗后,背负着残缺的身体,精神压力寻找证据上访,四年后,在省公安厅杜亚玲厅长、郴州市唐国栋局长亲自接访后,2012年12月初承诺1个月侦破该案,2012年12月底得到了民事赔偿20万元。(本人即使没有得到自己这些年的所有民事,自己也不想回到那痛苦,想不通的日子,可是公安犯法帮助凶手,让我极其想不通),这些年太累太累,太多怨恨太多仇恨,太多无奈,太多伤痛,想死不甘心,想活就是痛彻心扉,跟着他们复查,可是几年后还是重伤,可是对凶手,荷叶派出所在2013年2月近20号,告知我凶手以另一个假轻伤鉴定在2013年2月5日取保候审(在信访后的2014年7月24日开庭是以重伤),被我以本人不知情、不合法、不同意,被我拒绝,事后却招到凶手家威胁、恐吓,又回到了不是人的生活,回到了仇恨,怨恨世界,恨公安对此事的所作所为不可谅解,恨主办案李志芳如此尽心尽力帮助凶手逃避处罚,信访了多少年被迫抓凶手!然而导致幕后凶手逍遥法外!又帮助凶手逃避的处罚!如今又以假轻伤取保候审。侵犯受害人多年的权益!致使受害人多年损失!而李志芳却违法帮助凶手逃避,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轻伤取保候审,予以隐瞒、掩饰、大事化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想使其受刑事追诉!”却让受害人无奈的情况下信访多年至今。

然而在近六年的2014年7月24日凶手主谋谭权兵,谭海兵,谭科华开庭里,他们所有的口供时间基本在省公安厅杜亚玲厅长,督办时的2012年12月办的,谭权兵和谭海兵他们在公安局以假轻伤取保候审后当庭串供,然而他们串供,结果还是凶手郭周智提到了另一起卢合平案件和他们家属也提到了。如今开庭近一个月了,凶手在外,主谋未出!原因何在??而且在检察院里,桂阳公安李志芳讲,叫使黑社会杀了我等,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这就是我们人命警察???心里怨气冲天,他们藐视法律,剥夺了我的人权,伤害了我,一步一步逼着我失去耐心,留下的给自己只有怨恨仇恨,留下的是给自己背着药罐子生活,留下的是经济损失、欺骗,留下的就是他们的恐吓,根据《刑法》等,特此实名举报。

  以下是证据线索 与相关法律

  证据一:1、郭周智如实供述罪行,并2009年初郭周智起诉时桂阳公安局李志芳告诉受害人凶手已全部列入网上在逃(有欺骗受害人录音为证已交省公安厅、本人也有)。2、桂法刑字初第212号郭周智如实供述罪行,并以郭周智认定为主谋的法律文书为证。3。凶手是跨越四年多才列入网上在逃的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列入的以上三个证据公安纪委认定网上追逃属于慢作为已通报批评。

证据二、1、2009年3月26日受害人与郭周元、谭传兵(是本案主谋)和荷叶派出所曹森一起签定鉴定协议书(主谋未签字)的科诚司法鉴定所(2009)法鉴第181号为重伤,几年后的2013年1月科诚司法初复查开会结论是重伤。2、在2013年1月28日鉴定结论通知书编号为(2),鉴定结论通知书字(2013)004号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93)文检字第001号坚定为轻伤,本受害人没有去鉴定,但是凶手主谋与砍我最多的凶手被违法轻伤取保候审后,多次威胁我认定我不认定。但在2013年4月10日由邮奇送到受害人家中。湖南省公安厅长,郴州市长督办的案件,却如此违反法律效义书,其原因何在?法律何在?党的职责何在?

证据三:公安机关故意不查清凶手姓名等基本案情.导致凶手与主谋逍遥法外。1、2009年桂阳刑字初(2009)第212号判决书体现为郭周智为本案主谋,并判决书里的凶手谭小明都以假名代替,早在2008年已经把花园村的几个凶手的照片,名字,家人的名字等交于荷叶派出所,放于办公桌里.可笑的是公检法通过都认定的凶手。多年后却告知没有这个人。党的机关我不可信吗?我信!可却还是给腐败骗了,并给公安局办案找到个,欺骗受害人不列为网上在逃的理由?他们多年策划好的!冤!!!愤怒!!!!! 2、2013年5月6日,桂阳县公安局纪委对本案回复李志芳处理结果通报批评,里面证明在2012年12月5日主谋谭传兵抓获等文书为证,已认定事实。以上两个法律文书证明一个案件事情,两个案情两个主谋。他们开始就策划让砍我最多的特别残忍的故意杀人谭海兵逃避处罚,以不存在谭小朋代替,其中原因何在,主办案人员责任是什么?还为什么以违法手段让主谋逍遥法外?导致案件多年未侦破!并遗失很多证据证明的责任是什么?

证据四:从2009年9月26日请求桂阳政法委督促桂阳公安局的信访书到如今举报书交给所有部门信访材料证明主犯谭权兵等凶手。证明办案干警渎职枉法的事实。公安局还是作假汇报我在凶手没有抓之前我已经熄访熄诉了?可笑?可笑?证据五:由于公安责任,为凶手办理身份证都是自己到公安办理。(2012年)六、2012年左右,受害人报警半个多小时不出警凶手却从荷叶派出所经过,有人跟着凶手在后面,如需要详情请与受害人联系:。在2014年7月24日谭权

    证据七:在2012年凶手主谋谭传兵与李志芳一起喝酒,有第三方人录音为证。

证据八:案情当时的严重性有相片为证。以及在2014年7月24日开庭时所体现的证据有,1,谭权兵与谭洪波在假轻伤取保候审后,开庭时当庭串供!2,谭科华口供中明确的提到要搞死我,而且当时凶手砍我的时候砍我头部!我用手挡住!伤疤可以证明!3,郭周智他爸爸口供体现我和郭周智家人很好!没有强大的幕后阴谋,郭周智是不会那么有计划有预谋很多次来砍我的!3,谭科华之父谭中万口供讲有其它村子多人一起密谋商量霸煤装煤的事!4,2008年抓到的凶手郭周智(已判决)口供他提到很早要砍我和卢和平(卢和平同年比本受害人早受伤几天),伤情为轻伤,跟本案主谋一起去装煤的同伙谭星宝等约六辆车)!5,案件在2008年就已经侦破了!可是这个事情口供都是在信访公安部后的2012年12月才办的!理由是什么?6,为什么公安局对于本案导致的一个多处残疾的受害人,信访六年所有损失的严重后果,和使案件无法查清主谋的后果!无法给受害人法律的公平!还在2014年7月18日在桂阳检察院内被李志芳恐吓,要叫黑社会的埋了我(杀了我)并侮辱我!

    证据九:谭科华作为受害人在2009年的郴州北检刑诉字(2009)86号起诉为证等,由于公安工作人员纵容包庇、压案不办、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最终导致了六年来,被害人进京几十余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办案条例》第七十八条对犯罪集团的主犯,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第二百四十二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十节  技术侦查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第三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湖南省公安机关追逃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侦破办案部门应按照“谁办案、谁抓逃、谁主办、谁上网的制度,明确上网、追逃、防逃、控逃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第四条:对重伤在逃人员应当上网追逃等规定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谭科华等人列入网上追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起数项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等法律证明违法办案,导致受害人雪上加霜!我请求依法追究公安对该案办案人员所作所为追刑事责任,和合法的行政与民事赔偿以下证据证明有组织,有预谋,的事实。,在中央各信访机构(国务院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公安部信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等)弘扬正义,鞭挞黑暗,追讨公道和说法。六年来,被害人不畏强权,坚持真理,百折不挠,宁死不屈,顽强地与邪恶作斗争。六年来,被害人始终坚持依法上访控告,自觉维护国家的信访秩序,没有发生一起因信访机构的官员不作为,而出现的过激行为。相反,还制止了多起群访群众欲围攻国家机关大楼、中南海、天安门等过激事件。六年来,被害人在互联网,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反腐倡廉论坛等,坚持法治社会,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爱国爱民,为广大的弱势群体鼓与呼,不为名利,长年如一日,丹心碧血、忠肝义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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