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有涵西派出所没有交房不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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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很多年轻朋友,其中有一些很早的时候就参军了,他们为的就是报效祖国了,但是因为有些军人的家里需要人照顾,他们就需要让家属一块去军营生活,只是需要迁移,莆田随军在哪办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莆田随军户口迁移在哪办理

莆田市涵东街道铺尾小区268号涵东派出所一楼室户籍窗口;

 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塘池路98号涵西派出所院内一楼户籍室户籍窗口;

 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后亭333号白塘派出所院内一楼户籍室户籍窗口;

二、莆田随军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夏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除外)

三、莆田随军户口迁移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

四、莆田随军户口迁移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九十五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提交下列材料,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已经搞清楚了需要在莆田办理随军户口迁移的相关地点了,知道地点之后,大家办理起来就比较方便了,但是前去的时候,必须满足文中第三部分给出的条件,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前去,如果还有疑问,请到华律网进行法律相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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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1275号)和《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莆公规〔20221号)精神, 经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流程便利群众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实施意见: 

  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统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丢失、破损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办理《福建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暂时不收费。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实施意见: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为在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合同》过渡期时限内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业务时,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为在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安置房回迁超出过渡期时限的(安置房安置在非本村、居的除外),可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直系亲属投靠、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三十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实施意见: 

  该条中随母落户的,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非随母姓而随父姓的,又没有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司法鉴定书,要按照《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出具《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自收到《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之日起超过1个月无法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司法鉴定书的,由母亲本人出具声明书,按照《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实施意见: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办理。 

  第四十七条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三)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件; 

  (六)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七)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八)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实施意见: 

  )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记载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信息申请。 

  1.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工作者或者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或投靠近亲属(亲友)落户。 

  迁入居住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迁入就业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承诺书、高技能人才信息或劳动合同等材料之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投靠近亲属或朋友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被投靠人本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或高技能人才信息材料。投靠近亲属的,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近亲属关系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2.被评为市级先进模范人物,或者被评为市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投靠近亲属落户。 

  迁入居住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迁入就业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承诺书、高技能人才信息或劳动合同等材料之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投靠近亲属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被投靠人本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近亲属关系凭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或高技能人才信息材料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七)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可申请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明确落户的集体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八)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还乡就业创业满1年,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满1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就业单位签订满1年的劳动合同;大中专毕业证书或退伍证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申请人因大中专就读迁出或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原户籍迁出、注销档案材料,信息一致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可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房屋使用权人需提交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原户籍迁出档案材料信息一致,实有人口居住信息录入相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满1年,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个地址只能设立1个集体户。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公安机关核验以下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材料; 

  2.房屋产权凭证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和经租赁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十一)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各人才公寓可设立集体户,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和各人才公寓,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十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上户室地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地址上户室地址,村、居委会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户口的协管员)作为村(居)委会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三、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本通知中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一)“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四)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数)。 

  四、实施时间和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至《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有效期满;《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莆公规20221)实施细则,有效期至《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有效期满《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5〕63号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6130号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公综〔2018117同时废止。本通知涉及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放宽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我省和我市相应政策办理。本通知涉及立户和户口迁移事项的实施意见不适用于湄洲岛立户和户口迁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 

  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先进模范人物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三)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国家人才(科技)计划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代称); 

  2.国家“万人计划”; 

  3.国家科学技术奖;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8.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1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1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二)入选以下省级人才计划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 

  2.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 

  3.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 

  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 

  5.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6.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 

  9.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1.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2.福建青年科技奖; 

  13.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4.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5.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6.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17.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8.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19.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0.福建省文化名家; 

  21.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2.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3.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市级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市级先进模范人物 

  1.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入选以下市级人才计划 

  1.莆田市高层次人才; 

  2.符合莆田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上述人员在本县鲤城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上述人员在本区涵东、涵西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上述人员在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和城厢区凤凰山、龙桥、霞林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 

  纠纷的承诺书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住房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声明如下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所有共有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为有产权住房迁移落户申请人,其直系亲属符合迁移落户条件人落户该产权住房。其他共有产权人放弃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迁移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迁移落户权利,此有产权住房迁移落户申请人确定并办理落户后不再更改。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同意户口由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地公安派出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私有产权住房租赁及同意落户声明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声明如下: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私有产权房屋同意投靠落户声明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声明如下: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一、为加强对集体户落户人员的服务管理,凡申请在集体户落户的人员有义务据实申报户口登记事项,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对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声明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以方便联系,共同做好户籍管理与服务。 

  四、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在本地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取得外国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应在入伍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六、本“公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特此报告。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1275号)和《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莆公规〔20221号)精神, 经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流程便利群众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实施意见: 

  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统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丢失、破损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办理《福建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暂时不收费。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实施意见: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为在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合同》过渡期时限内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业务时,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为在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安置房回迁超出过渡期时限的(安置房安置在非本村、居的除外),可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直系亲属投靠、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三十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实施意见: 

  该条中随母落户的,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非随母姓而随父姓的,又没有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司法鉴定书,要按照《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出具《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自收到《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之日起超过1个月无法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司法鉴定书的,由母亲本人出具声明书,按照《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实施意见: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办理。 

  第四十七条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三)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件; 

  (六)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七)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八)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实施意见: 

  )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记载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信息申请。 

  1.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工作者或者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或投靠近亲属(亲友)落户。 

  迁入居住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迁入就业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承诺书、高技能人才信息或劳动合同等材料之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投靠近亲属或朋友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被投靠人本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或高技能人才信息材料。投靠近亲属的,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近亲属关系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2.被评为市级先进模范人物,或者被评为市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投靠近亲属落户。 

  迁入居住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迁入就业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承诺书、高技能人才信息或劳动合同等材料之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投靠近亲属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被投靠人本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近亲属关系凭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或高技能人才信息材料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七)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可申请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明确落户的集体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八)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还乡就业创业满1年,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满1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就业单位签订满1年的劳动合同;大中专毕业证书或退伍证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申请人因大中专就读迁出或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原户籍迁出、注销档案材料,信息一致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可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房屋使用权人需提交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原户籍迁出档案材料信息一致,实有人口居住信息录入相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满1年,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个地址只能设立1个集体户。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公安机关核验以下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材料; 

  2.房屋产权凭证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和经租赁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十一)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各人才公寓可设立集体户,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和各人才公寓,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十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上户室地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地址上户室地址,村、居委会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户口的协管员)作为村(居)委会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三、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本通知中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一)“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四)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数)。 

  四、实施时间和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至《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有效期满;《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莆公规20221)实施细则,有效期至《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有效期满《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5〕63号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6130号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公综〔2018117同时废止。本通知涉及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放宽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我省和我市相应政策办理。本通知涉及立户和户口迁移事项的实施意见不适用于湄洲岛立户和户口迁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 

  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先进模范人物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三)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国家人才(科技)计划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代称); 

  2.国家“万人计划”; 

  3.国家科学技术奖;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8.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1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1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二)入选以下省级人才计划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 

  2.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 

  3.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 

  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 

  5.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6.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 

  9.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1.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2.福建青年科技奖; 

  13.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4.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5.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6.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17.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8.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19.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0.福建省文化名家; 

  21.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2.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3.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市级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市级先进模范人物 

  1.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入选以下市级人才计划 

  1.莆田市高层次人才; 

  2.符合莆田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上述人员在本县鲤城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上述人员在本区涵东、涵西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上述人员在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和城厢区凤凰山、龙桥、霞林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 

  纠纷的承诺书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住房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声明如下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所有共有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为有产权住房迁移落户申请人,其直系亲属符合迁移落户条件人落户该产权住房。其他共有产权人放弃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迁移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迁移落户权利,此有产权住房迁移落户申请人确定并办理落户后不再更改。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同意户口由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地公安派出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私有产权住房租赁及同意落户声明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声明如下: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私有产权房屋同意投靠落户声明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声明如下: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一、为加强对集体户落户人员的服务管理,凡申请在集体户落户的人员有义务据实申报户口登记事项,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对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声明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以方便联系,共同做好户籍管理与服务。 

  四、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在本地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取得外国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应在入伍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六、本“公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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