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驻沈阳市(不含县及县级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不包含医疗照顾对象)。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省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省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此缴费的基数,按照规定费率一次性补缴资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以下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4%缴纳公务员补助;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计入;
45周岁以上按1%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均基本养老金的3.5%计入。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
45周岁以上按2%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均基本养老金的2.5%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中。
45岁周岁以下(含4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