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怎么写二次起诉书?

原告:女,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婚生子女归__,__(另一方)每月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年 月 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贵院依法受理并。
虽然贵院在__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
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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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也是由基层法院先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后,只要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即可以上诉。具体不服一审判决的裁决结果的哪一部分进行上诉,或者都不满意的都可以上诉。对方上诉后就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有一审时未提交的新证据等要及时提交。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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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离婚,但是对方上诉,那么一审判决书并未生效,所以双方之间还是夫妻关系,尚未离婚。需要等二审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在这期间是不能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的,否则涉嫌重婚了。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其中一项诉讼权利,即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障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或剥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有期限限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超过期限上诉。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上诉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上诉权,以维护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既然对方上诉了就积极应诉吧,对于二审,如果提出上诉一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合理,一般都会维持一审判决。

您好,不用担心,既然一审已经判决离婚,肯定是一审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所以,对方不服上诉的话,也不要紧,只要对方没有新的证据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的判决一般会维持一审判决的,所以,你不用太担心。

是的,还需要再开庭的,但二审的开庭与一审开庭相比,要简单的多,基本上是一些简单的询问并不复杂的,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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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那最新刑事起诉书范文是怎样的?

  •   无论什么案件要起诉都要写起诉状,刑事起诉状怎么写呢?刑事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法律文书。下文给大家整理了2018最新刑事案件起诉书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刑事起诉状怎么写?

      1、标题。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状”。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二、2018最新刑事案件起诉书范文

      原告人:李XX,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XX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2002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妇,证实....;2、证人刘XX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综上,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以保护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权利。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18最新刑事案件起诉书范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提起诉讼的,在提起素的时候都需要向法院提交刑事起诉书,那最新刑事起诉书范文格式怎么写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最新刑事起诉书范文格式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最新刑事起诉书范文格式怎么写

      1、标题。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状”。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二、刑事起诉书范文

      原告人:李XX,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XX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2002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妇,证实....;2、证人刘XX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综上,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以保护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权利。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三、刑事起诉普通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以上就是对于最新刑事起诉书范文格式怎么写的解答。刑事起诉书不是由当事人写的,是由人民检察院来起草的。因此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   当我们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之后,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侵犯者,让恶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关于刑事起诉,有以下这些问题,比如:刑事起诉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呢?

      一、刑事起诉书副本送达时间

      刑事公诉案件中,法院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条可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二、刑事起诉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起诉书,亦称起诉状,是法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其诉讼书状就叫刑事起诉状,也称刑事诉状。刑事起诉状限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诉讼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刑事起诉书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3、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

      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通过总结我们知道了,刑事起诉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对刑事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时间还做了相关规定,一般为法院开庭10日以前,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我们不应该惧怕侵犯者,而应该正面的迎击,维护自己的权益。

  •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那么,刑事起诉书能送达给家属吗?有哪些送达方式呢?下文将详细介绍。

      刑事起诉书能送达给家属吗

      法院在对被告做出判决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家属到庭,但如果判处了实刑,送执行机关服刑,执行机关要要及时通知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刑事起诉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上文为您整理了关于刑事判决书会给家属吗,刑事起诉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关于刑事起诉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为您整理介绍刑事起诉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 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 者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 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 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 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   核心提示: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否用“等”字?起诉书不仅是启动庭审的工具,也是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能否使用内涵外延相对模糊的“等”字,引起争议。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主任与华南政法大学教研室主任对此各抒已见。

      起诉书中对“等”歧义次是否该用

      刑诉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起诉书不仅承担着启动庭审功能,还承担着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能否使用内涵外延相对模糊的“等”字,引起争议。在新开设的“观点争鸣”栏目里,相信不同的观点碰撞会带来不同的思考。

      正方:可有条件地使用“等”字

      刑诉法第181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起诉书原则上应简洁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文字。不过,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出于习惯或为保持适度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常在起诉书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使用“等”字。对于这种做法,不宜一概否定。在某些情况下,“等”字的使用具有合理性。

      基于文义表达上的需要,可以使用“等”字。“等”字具有“列举后煞尾”和“列举未尽”的含义。在“列举后煞尾”的情形,“等”字的使用并不会影响辩方的权利,也无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例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使用了“被告人张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三项罪名”的表述。“等”字在此处只是文义表达上的习惯,并不影响起诉书的整体效果。根据文义解释,只能得出唯一结论即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不可能再从中解释出第四种罪名,否则就是自相矛盾。因此,在“等”字表示“列举后煞尾”的情形时,法院、控方以及辩方对“等”字的理解不存在分歧,更不会影响辩方的质证和案件的公平审理。

      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字。对“等”字的使用之所以产生分歧,是担心检察机关可能利用这一模糊表达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但如果“等”字的使用并不会产生上述问题,则自然无禁止使用之道理。例如,李某于2014年的1月至5月间,每月均实施了一次入户盗窃,其中,1月、2月和3月的盗窃数额分别为500元、600元和800元,而4月和5月的盗窃数额则分别为10元和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据此,李某前三次的盗窃行为虽然单独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表述为“李某分别于2014年1月、2月和3月等时间盗窃了500元、600元和800元等数额的财物”,则不会影响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因为前面的多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等”字所略去的盗窃数额甚微,不会影响量刑,也不会给辩方的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法官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字。“等”字的解释权在法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时使用“等”字可以为庭审突发状况提供应急机制,保持适度的弹性。如当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之前供述和辩解中未涉及的无罪或罪轻事实时,“等”字的存在为法官调查新的事实提供了切入口,有助于法官对新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合理的判断。

      综上,庭审情况瞬息万变,应灵活把握起诉书中“等”字的使用。无论是出于文义表达上的习惯,还是在无碍定罪量刑的情形,“等”字的使用均不会对刑事诉讼构成妨碍。在法院主导案件审理的背景之下,“等”字的使用有助于法院全面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裁判。

      反方:应当慎用甚至不用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是法院启动刑事庭审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72条),同时,根据刑诉法第51条的规定,起诉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刑诉法第181条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前提条件是“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同时,刑诉法第186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以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依据是起诉书。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庭审的基本原理,起诉书承担着启动庭审的功能。但是,某一具体案件的庭审毕竟是有范围的,法院不可能追究被告人实施的、但起诉书没有提及的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起诉书还承担着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这必然要求起诉书对事实的表述必须明确清晰,以方便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也方便法院最终定罪量刑。

      基于此,起诉书在叙述案件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应当尽量使用内涵外延均相对明确的词语,“等”字应当慎用甚至不用。

      在汉语中,“等”除了有级别、相同、等待的含义外,与本文密切相关的有两个含义:(1)表示列举未尽。如我们学习数学、语文等课程。(2)列举后煞尾。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三大城市。这两者的含义完全不同。在一些表达中,如果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自然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例如,受贿罪的起诉书中有“被告人利用A、B、C等职务便利”的表述,控、辩、审三方基于对案件材料的把握,对被告人所担任的职务是仅仅限于这三个还是包括其他职务,会得出统一的结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控、辩双方基于立场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样以受贿罪的起诉书为例,在描述被告人行为方式时,表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在D等业务中谋取利益”,但在案卷材料中,与该行贿人相关的事项还有E业务,那么,这里的“等”是列举未尽还是列举后煞尾?法官又该如何裁定?

      控、辩双方基于对“等”的完全相反的两种含义的解释,自然会得出均符合各自文义的结论,但两者的结论可能是完全相反的,这就需要寻求其他解释方法来得出正确的结论。笔者认为,应当从前述起诉书的基本功能——限制庭审范围中寻找正确答案。据此,在上述例子中,控方不得就超越起诉书指控范围的事项进行质证。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为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立法者用“等”来确定行为方式情有可原。一般认为它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时,在确定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部门)所确认的事实必然会有所取舍,这也是公诉活动的应有之义。但考虑到起诉书所具有的限定庭审范围的功能,起诉书中不应当有“等”这一表意模糊的词语。上述例子中,检察机关如果确实要质证E业务,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61条的规定,办理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而后以书面形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总之,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是否使用“等”,并非单纯的语言、词语的选择问题,它涉及到对起诉书功能的认识以及对刑事庭审原理的理解,应当谨慎对待。

  •   1.格式 刑事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检察长(员):×××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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