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低保户法院要求提交诉讼费是否可以缓交或免交呢

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年x月xxx日出生,现住xxx。 法定代理人:xxxx(申请人母亲),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20xxxx,现住天津市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缓交诉讼费。

申请人xxx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母亲失业,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出于无奈才诉诸法律,目前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或者待判决后再行交纳为盼!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四川省 。

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人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费。

理由如下:(写明缓交或者免交的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由申请人预交。

由于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申请人家中的房屋严重被毁,家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申请人已经无力缴纳诉讼费。因此,特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申请人 诉 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诉讼费,请予准许!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申请人与XXX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按规定,应缴纳诉讼费用。但申请人年事已高,又系低保户,无其他经济收入。因此,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鉴于上述实际事实,申请人目前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免交诉讼费,特向贵院申请,呈请审查批准。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起诉 一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案件基本事实,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理由)

申请人:罗佛英、凌秀英等588人

诉讼代表:左世龙、鲁静贞、罗荣成

请求事项:减免诉讼费用

1、申请人诉湖北荆江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沙市热水瓶总厂,以下称荆江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荆江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形势每况愈下,20xx年4月28日该公司决定全面停产,资金全无来源,每个员工只发150元/月的生活费·····。而申请人中大多数系荆江公司的员工,且居住在水瓶厂宿舍内。该公司的突然决定,对于本来生活就十分窘迫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2、水瓶厂片区的588名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于20xx年7月21在市中院受理。尔后在代理方荆楚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在此基础上,将原告追加到2094人,20xx年12月16日在市中院受理,同年12月29日原告向该院缴纳5.5万元的诉讼费用,其中含水瓶厂片区588名申请人所缴纳的1.8万元诉讼费用。该费用缴纳的经办人是荆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刘公芝,该事务所的电话是8223919,请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需要说明是水瓶厂片区588名申请人在市中院受理本案前,就与荆楚律师事务所达成口头协议:即该片区的原告除了按每人的诉讼标的2%收取诉讼费用以外再也没向该片区的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除上缴给法院的诉讼费外,余下的费用由水瓶厂片区的原告方自行保管。

3、20xx年元月18日,在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宗由2094名原告参与组成的 - 1 -

集团诉讼案件;开庭当日有数百名申请人及其他原告参加旁听。

4、20xx年9月19日市公安局通知2094名当事人到市中院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期间刘太平副院长电话通知区院民三庭鲁靖庭长到会场,随之刘副院长将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6日下达的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与在场的诉讼代表及申请人进行传达。接着刘副院长口头告知在场的诉讼代表及申请人:“你们的案子在今年三月份已交给沙市区院按个案程序重新受理。”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诉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本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时使用。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所谓缓交,是指诉讼费用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其他人则无权提出。

第二,必须是确有困难。所谓困难,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和条件交纳,或者没有全部交纳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交纳确有困难。

第三,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以入卷备查。也可采取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记入诉讼笔录。

第四,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作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反之,则应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的减交与免交,事实上是让国家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因此,仍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问题。

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自然人,由于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全部负担,可以申请减交。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的减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减交的人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申请减交;二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且这种困难不是暂时的,暂时困难只能申请缓交;三是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我是被告, 后, 低保户能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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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向一审申请免交诉讼费。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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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向一审申请免交诉讼费。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可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向一审申请免交诉讼费。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可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向一审申请免交诉讼费。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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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民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家庭具体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及其它组织)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困难情况

申请人:×××(加盖手印)

1、失业下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失业下岗证件、低保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正在接收司法援助的需提供司法援助的有关材料。

3、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其它困难的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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