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县镇居民户口不用交学费,而城市户口要交学费呢?

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名目繁多,当局在设定迁入条件的时候也是在根据发展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过去的北京户口迁入政策是值得我们参考,现在还在执行的北京户口迁入政策值得我们去研究与灵活运用,为了帮助更多的朋友办理北京户口提供方便,欢迎集思广益,分析出更多可以执行的北京户口迁入条件,现将部分迁入政策公布如下,另外有的迁入政策已经失效,快车教育网提醒大家以下信息仅供参阅!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第十一条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独生子女证;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第3章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第十二条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第十三条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附: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录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北房),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第十四条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4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五条办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简称“二代证”),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领“二代证”)或“二代证”(仅限“二代证”有效期满或登记项目变更换领证件)。

(三)申领人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

(四)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五)申领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领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申领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领证件)或申领人“二代证”(仅限“二代证”有效期满或登记项目变更换领证件),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或“二代证“损坏的,应当主动申请补领、换领。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或损坏的“二代证”。

(三)申领人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

(四)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换领“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换领。

(五)申领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领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或申领人“二代证”(仅限“二代证”损坏换领证件),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四)申领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二代证”照片标准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公民申领“二代证”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现场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交验符合“二代证”标准一寸彩色照片。

标准照片要求: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公民应配戴眼镜。白色背景无边框,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尺寸为26mm(宽)×32mm(高),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第十九条办理时限公民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给证件。

第二十条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领《暂住证》。

(二)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三)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

第二十一条办理《暂住证》变更与延期

(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来京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六)《暂住证》工本费:收费对象:个人收费标准:每证5元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参照梧州市城乡低保标准执行。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梧政规〔2020〕7号)精神,我县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340元。

(二)城乡低保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凡属藤县籍常住人口(长期居住在我县且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或者有合法婚姻却无我县户籍的配偶视为本地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当月前连续3个月内,农村低保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三)城乡低保月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2021年月补助标准如下:

2021年1-4月,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档350元/人/月,B档250元/人/月,C档230元/人/月;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档470元/人/月,B档440元/人/月,C档420元/人/月。

2021年5月起,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档300元/人/月,B档240元/人/月,C档220元/人/月;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档430元/人/月,B档400元/人/月,C档370元/人/月。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2474369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桂民发〔2017〕63 号。

认定条件:城乡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标准:2021年特困供养金:农村特困每人每月580元,城镇特困每人每月990元。2021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全护理(A档)每人每月860元,半护理(B档)每人每月430元。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入户核查报告、家庭财产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委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重新公示。

4.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拨付到特困人员账户。

5.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2474252

三、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一年以上)。根据困难情况,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其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总额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金和其他救助后,城乡特困对象和孤儿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付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其他困难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5000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实效。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2474252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办流程

1.所需材料: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县残联提出申请。

2.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下列两项中任意一项:(1)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原件、 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4.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5.申请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申请审核:县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2.材料齐全:县残联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并在评定表申请人相片加盖印章。指导申请人持评定表、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

3.材料不全:县残联指导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指定评残机构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持评定表、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后,将评定表送回县残联。

2.指定评残机构: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规范填写评定表并加盖残疾评定专用章。

1.县残联业务员: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县政府网站或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

3.县残联:对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决定。

(五)县残联录入、审核、批准

1.县残联业务员:将公示结束无异议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2.县残联审核员: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六)县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申办材料存档

县残联业务员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申请表、评定表、公示资料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残联办公室  7295905

(一)视力残疾评定:藤县人民医院

(二)听力残疾评定:藤县人民医院

(三)言语残疾评定:藤县人民医院、藤县妇幼保健院(只办理儿童)

(四)肢体残疾评定:藤县人民医院、藤县第二人民医院、

藤县妇幼保健院(只办理儿童)

(五)智力残疾评定:藤县人民医院、藤县妇幼保健院(只办理儿童)

(六)精神残疾评定:藤县第三人民医院

1.困难残疾生活补贴:持有有效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对象。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户籍在广西区内,持有二代残疾证并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精神三级、四级的对象。

困难残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1)申请低保或者已经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家庭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该家庭中的残疾人信息与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视为该残疾人同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2)不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委托他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1)纳入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为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救助,该残疾人没有领取其它福利性护理补贴的,无论是否被认定为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都可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不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比对,其信息数据一致,且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2474689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和《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藤县城乡低保等六项民政审批(审定)权限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藤政办法〔2020〕65号)。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年满18周岁以上仍就读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的孤儿。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

1.申请。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孤儿申报审批表》、孤儿父母双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失踪的证明材料、孤儿户口本首页、其本人页、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承诺书、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如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读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的,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就读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孤儿家庭情况进行核实,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核实结束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审定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3.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孤儿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审核、审定的监管力度,确保救助的精准落实。

4.资金发放。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发放、管理等工作。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与儿童福利股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和《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藤县城乡低保等六项民政审批(审定)权限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藤政办法〔2020〕6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年满18周岁以上仍就读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需要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按以下两种类型提供相关材料:

(1)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属死亡的,提供医疗、公安、人民法院、殡葬任何一个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口簿本人页、其本人银行账号、儿童与父母的关系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失踪、死亡的除外)、受委托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如果监护人是父母的可以不用再提供其他受委托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属失联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失联的,需要提供入户调查表、2-3个邻里访问记录表、邻里访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查实儿童父(母)失联的去函、当地公安机关查实儿童父(母)失联的复函、儿童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口簿本人页、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儿童与父母的关系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受委托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应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

3.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书面函复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之后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验,查验申请材料发现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工作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或其他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扶贫信息员等帮助核实,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邻里访问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信函索证和群众评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宜进行公示。

4.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审定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5.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审核、审批监管力度,确保救助的精准落实。

6.资金发放。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发放、管理等工作。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与儿童福利股

九、“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和《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藤县城乡低保等六项民政审批(审定)权限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藤政办法〔2020〕65号)。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孤儿助学金申报审批表、孤儿的户口本首页、其本人页、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就读证明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孤儿就读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3.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孤儿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审核、审定的监管力度,确保救助的精准落实。

4.资金发放。对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发放、管理等工作。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与儿童福利股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县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藤政发〔2012〕2号)和《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藤政发〔2017〕27号)文件。     

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的高龄生活补贴。

年满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50元;年满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8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300元。 

80-89周岁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90周岁以上从2011年1月起实施,按月发放,于每个月末或次月上旬发放补贴资金。

《藤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人开设信用社银行帐户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行政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本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社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资金发放。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社工股  2474863

十一、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项目

藤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康复服务需求的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成年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及服务内容要求

1.补贴标准:服务标准为190元/人,年预算总金额437000元。

2.服务内容:根据《残疾人基本康服务目录(2019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参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残联计财字〔2020〕31号)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支持性服务内容,结合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组织服务人员上门开展相应服务:

(1)视力残疾:导盲随行外出、心理疏导、社会融合活动、康复知识讲座等服务;

(2)听力残疾:康复指导、心理疏导、手语翻译等服务;

(3)肢体残疾:康复知识与实用训练方法培训、心理疏导、社会融合活动、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日间照料等服务;

(4)智力残疾: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社会融合活动、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日间照料等服务;

(5)精神残疾: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社会融合活动、日间照料、随访等服务。

(三)办理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

1.筛查评估。在县残联指导下,中标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年度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受惠对象筛查评估工作。

筛查评估方式: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参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残联计财字〔2020〕31号)(附件1),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康复需求筛查评估服务。

2.表格报送。中标服务机构填写《藤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入户信息登记表》,需明确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或提出转介意见);指导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批表》。筛查评估结束后,由中标服务机构将两个表格整理汇总并报送县残联康复部审批。

3.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康复部根据上级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受惠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免费或定额补助),反馈中标服务机构并发放《藤县惠残项目措施落实情况明白卡》。

4.组织实施。中标服务机构根据县残联康复部审批的受惠残疾人名单,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要求,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每个月应提供的服务不少于1次,每次1小时以上,服务时间3个月以上。服务内容:生活起居护理、饮食营养搭配、个人卫生协助、心理疏导、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等六个项目。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残联康复部(306室)  7294603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

主管单位及电话: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290699

(经费补助方式是直接减免,不是发放资金到对象手中)

一、地中海贫血免费基因诊断项目

免费对象:双方或一方为广西户籍地贫筛查双阳的孕期夫妇。

免费标准:1000元/对夫妇。

办理流程: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在转诊机构(县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或产前诊断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二、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孕妇免费产前诊断项目

免费对象:双方或一方为广西户籍且双方为同型地贫基因需要进一步对胎儿进行地贫产前诊断的夫妇。

免费标准:1850元/人。

办理流程: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在转诊机构(县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或产前诊断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减免对象:孕15~20+6周的广西农业户籍孕妇。

减免标准:直接减免115元/人。

办理流程:广西农业户籍孕妇在藤县区域内采血机构(县级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前筛查的,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在采血机构内办理减免手续。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免费对象:广西农业户籍孕妇在藤县区域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 。

免费项目: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听力初筛、新生儿听力复筛、新生儿听力诊断。

免费标准: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67元/人,新生儿听力初筛费用60元/人,新生儿听力复筛费用120元/人,新生儿听力诊断费250元/人。

办理流程:携带产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到其分娩机构进行免费筛查,有异常的转诊到上级有资质的筛查机构进行新生儿听力复筛或新生儿听力诊断。

五、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

免费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广西户籍的在藤县住院分娩新生儿。

免费标准: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费用15元/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费200元/人

办理流程:凭父母一方广西户籍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分娩机构直接进行筛查或将新生儿转诊到辖区筛查机构进行筛查。

六、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

免费对象:30—64岁的农村户籍妇女以及民政部门系统中有登记的城镇困难户籍妇女。

免费标准:宫颈癌常规筛查49元/人,乳腺癌筛查79元/人。

办理流程: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项目实施单位(县级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免费检查。

七、婚前医学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免费服务对象:婚前医学检查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藤县区域内,在接受婚育综合服务时,双方均可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藤县范围的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夫妇双方为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已经怀孕的夫妻不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标准:对准备登记结婚未孕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补助标准为430元/对,对准备登记结婚已孕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费标准为200元/对,对已婚检有再生育意向的夫妇,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对。

 办理流程:男女双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县婚育综合服务中心或太平婚检中心)进行免费检查。

八、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项目

1.农村计生家庭爱心保险是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计生协会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办的保险项目,适用于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孩子出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且出生满3个月—18周岁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女儿。

2.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3.除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第二被保险人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及并发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外,其它保险权益的受益人均为第一被保险人。

4.承保前必需经当地保险机构核实,不符合保险对象要求的,不能参保。

农村计生家庭爱心保险为一年一保,保险费统一按照50元/户/年的标准。

(三)参保申报审核程序

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办理一次爱心保险手续,须在上一年度末办结。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保程序实行逐级申报审核。由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统计并公示,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审核,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和县级保险机构共同复核和审批,并汇总上报市级计划生育协会和保险机构备案。不符合保险对象要求的,不能参保,如被举报经查实不符合保险对象要求的,将退回保费,不予理赔。

辖区内常住居民与乡镇(中心)卫生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签订签约服务协议书后,将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基础服务包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体格体检、慢病长处方、优先预约就诊、转诊绿色通道及由其它根据服务需求确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内容。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涉及签约家庭和个人的服务,详见下表。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1.建立健康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5.结合信息化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1.预防接种管理。2.预防接种。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1.新生儿家庭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3.婴幼儿健康管理。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1.孕早期健康管理。2.孕中期健康管理。3.孕晚期健康管理。4.产后访视。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体格检查。3.辅助检查。4.健康指导。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

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2.儿童中医调养。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3.学校卫生服务。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5.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1.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作为本地区免费避孕药具采购主体依法实施避孕药具采购。2.省、地市、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免费避孕药具存储、调拨等工作。3.乡、村级提供避孕药具,及接受避孕节育咨询。

1.健康促进县(区)建设。2.健康科普。3.健康促进医院和戒烟门诊建设。4.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5.12320热线咨询服务。6.重点疾病、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

备注:我县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政府设立的村卫生所。

十、县域内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一)实施范围:县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含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不享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情形: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打架、斗殴、吸毒、服毒等)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3.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

4.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享受县(市、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其它情形。

(四)实施内容及流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在县(市、区)域内实行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对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对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十二、大病保险保障政策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十三、医疗救助托底政策

属于我县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按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低收入对象执行。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所以,医疗保险的缴纳并不是一辈子的事情,退休后就不用缴纳了【摘要】
居民医保要交一辈子吗【提问】
所以,医疗保险的缴纳并不是一辈子的事情,退休后就不用缴纳了【回答】

职工医保交15年不可以保终身。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以下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的6%缴纳,职工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职工医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是交到此为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低的缴纳年限是15年,可以选择多缴纳,多缴纳可以多领取。而且养老保险也同样可以累积缴纳的时间,可以选择断断续续的缴纳。一、如今退休的年龄规定如今退休年龄男性是60岁,女性是55岁,当然如果是从事一些高风险的工种,又或者是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就可以选择提前申请领取养老金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交费一年,然后保一年,但是儿童或者是老人就可以享受优惠。二、在如何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用个人的身份证办理养老以及医疗,在办理的时候参保的条件是城镇户口或者是农转非户口。在办理的时候可以在当地的社区街道服务点,也可以在区县一级的社保局。需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两张一寸的照片。缴费的标准是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础,养老保险一般是20%,医疗保险一般是9%。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选择缴纳。基本医疗险里面有一个二档,个人缴纳的标准大概是1630元,其中还会包括一个大病保险的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个人缴纳的费用为560元,其中还包括大病鸡出现缴纳的30元。大病保险在缴费时每一份是100元,每一个人最多只能够缴纳三份。对于一些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又或者是特困人员,可以选择补助选缴保费三份,对一些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可以选交保费一份。如果是本地户口的一些特困人员或者是重度残疾,生活不能够自理,县政府确定的一些特困人员,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2019年10月底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水源保护区财政补助标准按浦政办发〔2014〕21号文件及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居民医保要交一辈子吗 - : 不用交一辈子.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

请问社保的医疗是终生缴费还是只需交15年? : 我国社保的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其中职工医保有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如山西省男、女职工分别要缴费年限达25年、20年,退休后即可个人不缴费而终生享受医保,而居民医保(所谓社区医保)是交一年享受一年,不同点是职工医保缴费高、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额高;居民医保缴费低、报销比例低报销上限额低,达到退休年龄还要缴纳.

如果城镇居民医保卡已交费25年,是不是终生有效?? : 现在医保卡卡费都实行银行自动转账的了,如果你的是存在银行自动转账那就有25年效用了 .不知道你是怎么交的,你最好去有关单位问一下,毕竟这些事情他们最清楚.

居民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已经交了10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还需要继续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缴费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

我现在交的小城镇保险,会终生在我的个人账户里吗 : 你想交两年的什么呢?15年的小城镇保险和71个月的城保都会记录在你的个人账户内,没有冲突的,但是按城保领取养老金的话,需要缴费满180个月,而小城镇保险缴费二年只能折成城保一年的缴费年限,所以你还要缴纳19个月以上的城保.

居民医保一年才交几百?本市城镇户口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交一百六的医保 :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第46号)第七条:参保人员“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并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若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等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可分别在社区医疗机构按比例报销.制定该项政策主要考虑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全额由个人负担,没有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个人负担.下一步我市将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患有普通门诊疾病就医时,医保统筹金也可按比例报销.

1.社区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是需要一直交到老吗? 2.职工医保 是需要交15年吗? - : 1.社区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是交纳一次享受一年.不累计交纳时间.2.职工医保 是需要交20/25年,后可免交费终身享受医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交一百三.职工医保每月交二百三.区别在那.失业了. - : 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报销药品都不一样 职工医保比例、限额、药品目录更宽泛,你可以报销的费用更多 你如果领失业金,期间医保失业保险按职工医保缴纳,个人不缴费正常报销

城镇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连续缴费 -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连续缴费.

居民医保是交一年保一年还是交25年保一辈子 - : 交一年保一年,然后退休后保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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