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开摩托机动车不喝酒被抓会是怎么样的后果?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9日消息(记者 利声富 通讯员 张海哲)男子李某博明知自己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已被吊销仍机动车上道路行驶。6日,无证驾驶的李某博除被罚款1550元,并被行政15日。

无证驾驶的李某博。三亚交警供图

2月6日23时40分许,三亚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联合陵水交警在荔枝沟某路段开展行动时,一辆豫A5***H号牌侧三轮摩托车向检查卡点缓缓驶来,交警路管员依法将其拦截。

经查,该车辆驾驶人李某博(男,25岁)驾驶证已被注销,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在进一步核查中,交警路管员发现李某博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同时,办案民警还在某短视频平台发现,李某博多次发布骑行摩托车视频,拥有粉丝量达130余万,点赞量达2030余万。目前,三亚交警已通报该短视频平台主体公司对其作进一步处理。

李某博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5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9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其合并处以1550元罚款的处罚,并处1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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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喝了点酒,我意识是清楚的,我又没发生事故,只是被交警拦下来吹气才查到的”“我也没喝多少,更何况回家就几步没什么事,运气不好才会被交警查处,抓住就是罚款扣驾照吧,我又不会开车撞人……”这些话都出自酒后驾驶人之口。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年来,醉驾入刑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然而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依旧逐年增加,目前已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 98%以上,远超位列第二的盗窃案。仅2021年,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共118件,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占全院年度受理案件的30%以上。

案例一:2021102家住青阳的陈某某在一酒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心里盘算着,回家的路一向空旷,少有行人,而且夜已深了速度慢一点回去肯定没问题。陈某某就这样醉醺醺地上路了在行驶过程中因光线昏暗,意识不清,摔倒在路边陷入昏迷,路过车主见状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陈某某既无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无号牌

此案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综合考虑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情节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2019年8月30日,吴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俗称踏板摩托车)由九华山风景区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吴某甲及燃油助力车乘坐人吴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吴某甲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类“二轮普通摩托车”范畴,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审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甲提起公诉,青阳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吴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我虽然喝了酒,但是我意识清醒,并没有发生事故,为什么要处罚我?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酒驾”案件中,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即使并未发生事故、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仍然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险和隐患,打击“酒驾”行为,就是打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减少潜在风险,确保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在案例一中,驾驶人虽然没有与他人发生事故,仅是自己驾驶不慎摔倒,但仍然对其他过往车辆人为制造了交通风险,对交通安全产生危害。若是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升格为交通肇事罪,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二、我喝了酒不开汽车,骑摩托车、电瓶车回家也违法吗?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2011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此处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目前在大多数百姓心目中,只有“四个轮子”的汽车属于机动车,然而二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踏板摩托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同样属于机动车。还有部分人把机动车理解为“有发动机,烧汽油、柴油的车”。然而根据相关规定,最高时速在25公里/小时以上,重量超过55公斤的电动车也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因此,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踏板车和绝大多数无脚踏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同样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实上,现实中并不缺少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公民,他们开车不喝酒,或喝酒找代驾,守住法律底线。那么,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跃居刑事追诉第一罪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的持续增长,是让醉酒型危险驾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水平增长,道路交通愈加发达,群众工作、生活对机动车的需求日益提升,家家户户拥有一辆车十分常见早在2015年,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逾千万,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超过1100万人如此庞大的驾驶人群基数导致了危险驾驶类案件发生率持续上上。

其次,公民法律、安全意识的淡薄也是其中原因之一。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更多体现为犯罪后的车损赔款、伤亡医药费等,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醉驾入刑的严重性不甚理解,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持续作祟。不少醉酒驾驶人认为,交警一般是在夜间查处酒驾。白天,尤其是上午并不会检查。

最后,醉驾入罪的门槛低、处罚轻。醉驾案件取保候审率高达90%以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相对较低,且群众对此的负面评价远远小于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驾驶人对于醉驾危害性的认识。

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员基数的增长交管部门高度关注,逐年加大的查处力度除了加强日常的巡查,还针对旅游旺季、暑假、节假日等酒驾行为高发的不同时段采取集中路查、异地用警、交叉执法等方式彻底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者没有空子可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一句空话,也没有限定谨记人群。要将其深度融入于我们的生活,需要每一个人遵守,只要大家互相告知,互相提醒,醉酒驾驶就会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何洪海)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的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居然又“任性”了一把,醉酒驾驶车辆将路人撞伤后被民警查获,最终被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0年3月,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本应更加谨慎驾驶机动车辆,但是今年7月8日,杨某某再一次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撞伤步行的王某某,王某某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乙醇含量为213. 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杨某某因酒驾被判处缓刑,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但仍不知悔改、妄视国法,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为“酒”的问题犯同样的两次错误,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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