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被抓后拒不认罪,一审判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的概率大不大?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向同班17岁女同学小李(化名)表白失败后,持刀潜入小李寝室,趁其熟睡将其杀害,经审理驳回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犯罪嫌疑人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情回溯到2018年8月,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袁某决定到巴中高考复读班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了同班同学小李,并在同年的11月11日向小李告白,却被小李以高考后再谈此事为由拒绝了。这一情况在小李的朋友李某1的证言中得到证实,李某1在证言中介绍,袁某第一次告白时小李曾将袁某通过QQ约小李的聊天记录给她看,并邀请她一同去。在告白现场,“袁某表白,小李拒绝了,袁某站在那里一直不走,我去劝,袁某才走了”,此后袁某又纠缠小李多次均被拒绝。

据多名二人的朋友及班主任廖某的证言,在告白失败后,袁某曾用美工刀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并于11月14日向班主任廖某请假回家。但据廖某证言,袁某申请请假8节课称要回家调整,但向袁某父亲电话询问却发现袁某并未回家,随后廖某在当地网吧寻找袁某未果。直至同月16日袁某才返校上课,表现正常。

这一平静持续到11月18日,当天晚上9点左右袁某从学校对面的文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带着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进入学校,在小李的寝室外观察。据一家五金店的店主曹某证言,在事发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袁某曾来到他店里称要购买可剪小拇指这么粗钢筋的钳子,随后从店内购买了一把断线钳和两个锯条。袁某在小李寝室外等待到熄灯后,于次日(11月19日)凌晨2时,开始用断线钳和锯条破坏小李寝室阳台上的护栏,三小时后破开并进入寝室,将熟睡中的小李当场杀害,随后用同一把刀自杀,经当地医院抢救生还。

袁某行凶过程被和小李同寝室的小王(化名)发现,据小王证言,在19日当天5点多她突然听到小李在“啊啊啊”的叫,察觉不对打开床头灯便看到袁某背对着她,“喊了好几声袁某他没理,双手在动,继续压在小李身上”,随后寝室里的人都被惊醒跑出去找宿管阿姨。袁某行凶被寝室管理员熊某、米某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10,小李经医务人员检查当场死亡。

针对此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袁某提起上诉。

据二审上诉理由,袁某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该案为感情纠纷引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数项理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袁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李二人为同学关系,将多项上诉理由驳回,认定在审理期间,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针对这起新闻,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提出建议应该怎样委婉的拒绝人。难道学习一下怎样委婉的拒绝人已经成为一项求生技能?

作为一个亲职教育类的公众号,我比较关心袁某疯狂背后的心理动因和成长经历的影响。

与人际能力相关的议题当中,经常出现将“占有”误解为爱情或友情的权利

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婴儿对他人是有绝对的占有欲的。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对环绕他身边的妈妈不只是想占有而已,甚至视为是他世界的一部分。慢慢地,虽然他知道照顾他的这个人比他还更有力,但无法遏止的占有欲,还是让长大后的他跑到父母的床上(潜意识里不甘心爸爸占有了妈妈),或是在上弟妹出生后又有了尿床赖皮等退行行为(潜意识里以为回到昔日的幼小就可以继续占有父母)。

当然,更不用讲狠狠地咬母亲的乳房或其他攻击动作了。这些动作背后其实是有着强烈的毁灭欲望,小孩如果有这些侵略性动作,因为还小,大人们也就觉得是可爱的。但是,如果长大到个头跟父母一样高了,还有这些攻击行为,其实是十分具有伤害性的,足以危及一个人的身体安全,甚至是要命的。

只是,随着成长,从婴儿到小孩,人们开始学会自己不再有权利占有另一个人,即使他和另一个人的关系是多么深厚。从占有到分享,从一个人的世界到两个人的世界,甚至是可以容纳两个还在成长变化的意识的世界,这中间,存在着许多的发展。

然而,像情杀这类的现象,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许多没发展成谋杀或严重冲突的,却也充满了跟占有欲有关的严重冲突。

我想起大学里的一件事,虽然后果没有发展到袁某这么严重,却让我们看到了冰山下的情形,让人不寒而栗。

有位同学和女朋友吵架,女朋友跑了。然后,他妈妈来到了学校……

大一的时候,他们俩便认识了,开始交往。没几个月,随着摩擦的增加,女孩子表示要分手一阵子冷静一下,那同学便呆在寝室不愿上学了,甚至还有意无意地表示有自杀的念头。

这位疼爱自己儿子的妈妈,简直吓坏了。她去找那位女孩,也找女孩的父母,希望能帮助她儿子走出来。女孩的父母听到她儿子的状况,忧郁症啦、自杀倾向啦、抗拒上学而旷课太多遭退学啦,也十分善良地劝女儿帮帮忙。

这女孩也果真回去了,而且真诚地给这位男同学再一次机会,绝非虚与委蛇。

没想到,这一次冲突更严重了。妈妈的宝贝儿子在教室里看到女友和其他的同学们愉快地聊天,几乎要抓狂了。他不断指责女友:“你难道不知道我的心情不好吗?为什么没安慰我,还刺激我呢?”“当初复合不是要重新再来吗?怎么自己男友心情不好,还在和别人打情骂俏?”甚至最后,说着说着激动起来,还揍了女友好几拳。

这次,女方父母出面了。女孩子才说,原来上次分手就是因为出现了好几次这样的暴力,而每次事后男孩都苦苦相求,表示会痛改前非,表示都是自己最近一切不顺遂才会如此的,女儿才一次又一次给他机会。女孩的父母了解了这一切,一方面愧疚自己劝女儿帮忙,竟是将女儿送入虎口;另一方面,更是愤怒无比,在电话里悍然阻止了要去送礼探伤的男孩妈妈:“你再来,我们就去告你儿子!”

这样的危险情人,充斥在每一所大学或中学里;不管是排名前面的好学校,还是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学校,都有这样的情形。如果这些危险情人没有成长,一切没有改变,以后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然而,他们的父母可能压根没有想到这些,他们还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单纯而善良的,从来就没和危险情人或家暴加害人这一类可能性做任何的联想。

袁某二审改判,父母应该出了不少力。改判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了,袁某是没有经济实力做到这一点的。

这样的小孩,如果不是有无止境帮忙的父母帮他挡住一切应有的处罚或应有的代价,他们早就该学会自己无止境的欲望是该自我控制了,他们原本就不是这世界的神祗,而世界也不是围绕着他而转。


· 众人皆醒我独醉,酒鬼看世界,醉眼清平……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如果凶手在行凶时有其他的特定条件,或许还可以谅解轻判。但是该起案件的性质非常恶劣,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且凶手人性扭曲,道德沦丧,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已经构成死刑的标准。

小悦(化名)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性格单纯,是家里的独生女。

小悦出生在四川巴中花丛镇,由于家庭条件不好,父母常年要外出打工。

自从生下小悦后,夫妻俩把她视为掌上明珠。担心把她留在家里没人照顾。

十几年前,父母一直把她带在身边,小悦在父母的务工地江苏上学,一直到初中三年级。

直到2015年中考时,小悦的父母得知只能在本地参加中考,因此将她送回老家。

中考成绩下来以后,小悦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四川省巴中中学,该校是四川省首批重点中学,每年都会输送本科学生上万名。

同时,小悦还是该校“珍珠班”的学生,珍珠班的宗旨是重点扶持成绩特优,且家庭贫困的学生。

全校仅50名“珍珠生”,选拔对象都是中考在全县名列前茅的同学。

上了高中以后,小悦的父母就一门心思赚钱,供女儿考学,一家人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这名独生女身上。

在父母眼里,小悦非常单纯,不喜欢攀比,每次买衣服都挑选一些非常普通的学生装,给人的感觉有些保守。

而且小悦非常害羞,很少跟异性同学交往,从来没谈过恋爱。

在家里,小悦很懂事,每次回家,都会帮父母打理家务,买菜做饭。

由于小悦的爷爷长期患病,父母忙不过来的时候,小悦就会主动给爷爷擦洗身体,陪老人聊天。

就是这么一位品学兼优、纯真懂事的17岁小女孩,不幸成为凶手袁某喜欢的类型,招来杀身之祸。

2018年高考,小悦发挥不好,只考了512分,离一本线还差30分。

由于小悦平常学习成绩优异,这次高考发挥失常,没有考上重点大学,因此很不甘心。

她有奋斗的目标,——即考进“厦门大学”,她一直把厦门大学的标志性建筑用作微信头像,时刻提醒自己。

高考刚失利那会,小悦的父亲建议她到一所私立学校复读。

那样的话她就不用住校,每天亲戚接送孩子时,也可以顺路把她一起接走。

但是小悦本人不愿意,表示对巴中中学有了感情,希望就在这里复读。

因此,小悦进入了巴中中学复读班。

彼时的她,心里面只有如何提高自己的学习,向心仪的大学努力奋斗,从来没想过谈恋爱的事。

可偏偏她不想恋爱,恋爱却来找她,凶手袁某也是该复读班的学生。

“双面”袁某,求爱不成,痛下杀手。

袁某的父亲在外地打工,母亲是一名超市员工,袁某之前也在外地读书。

中考时,袁某回本地参考,考进了巴中二中。第一次高考失利,袁某在巴中二中复读了一年。

第二次高考再次失利,袁某于是转学到巴中中学复读。再次参加高考,以470分的成绩考上二本。

但不知何故,袁某仍然未走,继续在巴中中学复读,这次与小悦在一个班级。

开学不久后,袁某便盯上了小悦,并决定对她展开追求。

就在案发前,袁某主动向小悦表白了,但遭到小悦的拒绝。后来袁某又纠缠多次,均遭到拒绝。

当时小悦并没有说什么过激的话,只是告诉袁某自己现在只想学习,还不想谈恋爱。

听小悦这么说,袁某则非常激动,当着小悦的面划伤自己的手臂,要求小悦答应他。

这件事在学校传开了,班主任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到校。

经过班主任的开导与教育,袁某口口声声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以后会把精力都放在学习上。

11月14日,袁某请假表示要回家,但经其父亲证实他并没有回家,16日,袁某返回学校,很快,悲剧就发生了……

蓄谋已久,潜入女生寝室,当场将小悦捅死!

早在袁某第一次被小悦拒绝的时候,他就萌生了杀念。

大约案发前一个月,袁某走进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把钳子,表示要能夹断小拇指大小的钢筋。随后还购买了两根锯条。

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袁某再次向小悦表白,不想频繁遭到拒绝。于是他当面自残,却仍然未打动小悦。

10月18日晚,袁某又到学校对面的文具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带着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准备作案。

由于小悦所在宿舍恰好在一楼,无形中又给袁某作案创造了条件。

当晚,袁某一直注视着小悦的寝室,待到学校熄灯后,他再等了一会,直到所有人都熟睡。

10月19日凌晨2点多,袁某动手破坏寝室的防护栏,使用钳子与锯条,小心翼翼地生怕吵醒小悦等人。

原本几十分钟就可以剪断的护栏,袁某足足用了三个多小时。小悦同寝室6名女生均未被吵醒。

破窗成功后,袁某迅速跳窗进入,并压在小悦身上不断捅刺。

同寝室女生发现后,喊了好几声,袁某完全听不见。

几名女生惊恐地跑出宿舍,去找宿管阿姨过来帮忙,回来时,袁某已经刺了自己倒在地上。

宿管阿姨拨打了报警电话,受害人小悦当场死亡,袁某经抢救生还。

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该案一审2019年10月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方指控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但袁某不服此次判决,法官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后,袁某立即提出上诉。

袁某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该案属感情纠纷,且自己有坦白认罪悔错的情节。

同时,袁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该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鉴定,袁某无精神疾病,袁某自称有精神疾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且该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悦实为同学关系。袁某自称“感情纠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但鉴于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经该庭裁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嫌疑人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死缓是女生家长给的机会,本应该判死刑,因为经济赔偿变成了死缓,如果是我,不要钱,就要他的命,孩子都没了,要钱有啥用?

现在的孩子怎么了?一点儿挫折都受不了,不跟他恋爱就杀人,父母离异就跳楼,上班加班都能抑郁,路那么长,磕磕绊绊那么多,你要咋活呢?

俩人是同学,男孩二十岁,是复读生,女生十七岁,同一个学校,同一个班级上高三,复读的这个男孩喜欢上了班级里的女孩,给她留言,并且邀她见面,表白,女孩的意思是现在说这事儿太早了,你等高考结束以后再说!

男孩把这个当成了拒绝,甚至用美术刀割自己的手腕,老师知道以后对他进行了心理疏导,男孩表示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请假回家平复心情,大家都以为此时就过去了,结果却发生了更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儿!

男孩回到学校后,观察女生寝室的一举一动,熄灯后,男孩等到凌晨2点,大家都已熟睡,他拿着买的断线钳跟锯条把寝室的护栏弄坏,偷偷的进入女生寝室,用水果刀杀害了当初他表白的那个同学,接着自杀,结果女孩当场死亡,男孩活了过来!

给大家讲个故事吧,我姐家的小男孩,想要飞机,坐飞机,想要大炮,他爹买大炮玩具,三岁学英语,六岁就能跟外国人交流,他的成长是顺利,是没有挫折!

高考以六百多分的成绩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大学,大学毕业直接在学校被招走,年薪三十万,你就说顺利不,人家的一生好像开了绿灯,他就不知道红灯为何物!

到了社会依旧我行我素我最厉害,单位里没人比他能力强,喜欢一个女孩就必须跟他处对象,结果被单位劝退,被女生拒绝,从此一蹶不振成了精神病。

为啥会这样呢?因为他的一生太顺利了,容不得有任何挫折,有,就受不了!

二、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父母的言行影响着孩子,孩子未来做怎样的人,也跟父母有着绝对的关系,高三的那个男孩,把爱想偏激了,可能从小到大想要的东西就没有得不到的,一次拒绝就无法承受,内心黑暗,哪怕两败俱伤也要同归于尽!

作为男孩的父母,父亲一定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一定不要缺席,你在孩子身边他才能学会如何做丈夫,如何做男人,懂得遵守规则,懂得自尊自信!

很多家长在说,我的孩子太顽劣了,我管不了,他一点儿都不像我,其实你知道培养孩子需要从什么时候开始吗?从他出生开始,你就要培养他的生活习惯,培养他的性格,培养情商,培养智商,更要培养他的处事能力,在他成长的路上你缺席了,未曾教育过他,他怎会成为你想要的那个孩子呢?

就跟你养花一样,不给他晒太阳,不给他浇水施肥,却嫌弃他长的不好,你说可能吗?


作者一直关注着这个案件的进展,看到袁某由死刑改为死缓后,心情五味杂陈。庆幸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了这位年轻人一次重生的机会。担忧的是,袁某因表白不成预谋杀人,明显的存在性格缺陷,监狱生活能让他学会遵纪守法,是否能够治愈他的心理疾病?他刑满释放后是对这个社会心存感激,还是满腹怨恨?作者更多地去思考了,在青年男女恋爱过程中,如何摆脱偏激之人的纠缠,而不至于伤及自己?作者考虑的还不成熟,现分享给大家共同讨论。

一、案件:四川男子表白不成,持刀捅死17岁女学生

这个案件发生在四川巴中市的一所中学。高三复课生袁某,喜欢上了同班女生小李。当他鼓起勇气向小李表白后,小李以高考后再谈此事为由,婉言拒绝了。此后袁某又多次纠缠小李均被拒绝,袁某甚至当着小要的面用美工刀将自己左手割伤。班主任得知这一情况后,也及时对袁某进行了开导。袁某表示自己已二十岁,会正确处理。袁某请假调整自己心情时,袁某的父亲也从外地赶回老家,对袁某进行疏导。当大家认为事情就样平静下来时,惨案却发生了。

想也没有想到,在袁某向小李同学表白之后的第八天,他做出更为偏激之事。深夜二点多钟,袁某使用购买来了断线钳和锯条,破坏了女生寝室阳台上的护栏,将熟睡中的小李当场杀害,随后用同一把刀自杀,经当地医院抢救生还。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袁某提起上诉。袁某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该案为感情纠纷引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数项理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李二人为同学关系,将多项上诉理由驳回,认定在审理期间,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二审为何由死刑改为死缓?

我国死刑政策是: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慎重。袁某表白不成,持凶器进入女生寝室预谋作案,残忍将一名未成年人女生当场杀害,罪当处死并不冤枉。二审之所以改判死缓,主要还是袁某的家人对被害女生家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女生家人的谅解,这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是被害女生父母给袁某留下了一条命。如果被害女生父母坚持要处死袁某,他的命是难保的。

三、由此案想到的几个问题:

此案发生,涉及到在校生、未成年人、年轻男女恋爱等问题,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找出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尽量避免此类惨案的发生。

1、心理健康问题不能忽视。

现在政府、社会、学校都已重视了心理健康问题,但相应的设施建设仍存在差距。例如学校没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此案发生之前,他们的班主任还是很负责任的,专门对袁某进行了开导,联系了双方家长,并在缺课时带领同学到网吧寻找。所有的努力,都没有阻止惨案的发生。我们不能说学校有心理咨询师就能避免惨案发生,起码是又加设了一层安全网。案发之后,同学们都反映袁某沉默寡言,不善于交往,有一次还在教室内吼叫,这种明显带有偏激性格的学生,学校是否应提前加以防范?

2、监狱能否改造好袁某?

在监狱改造,本身是一种人身自由罚。能否减刑,是看他在监狱里的劳动、表现。能否释放,是看他的刑期是否执行完毕,而无法判断他是否已改造成“好人”,即便监狱发现他仍存在心理上的问题,只要刑期一到,监狱也权再关押他,只能释放到社会上来。如果袁某能对被害女生父母“刀下留人”心存感谢,可能矫正他的心理。如果他怨恨社会呢?

3、如何摆脱“偏激狂”的纠缠?

在此案件中,被害人小李同学还是比较成熟的。在袁某第一次表白时,并没有直接拒绝,而是婉转地推说高考完之后再说。袁某纠缠后,小李和其它同学也报告给了教师。小李同学也及时给自己家长说明了情况。从这些情况来看,小李同学处理还是比较得当的。让魔鬼爱上自己,是自己的错吗?如果说小李接受了袁某的表白再分手,可能存在处理不当。小李同学婉转拒绝总不是她的错吧!

安徽一名大学男老师当街杀害大学生、慈溪前男友闹市杀害网红女教师等等,因为“偏激狂”引发的惨案太多了!如何摆脱“偏激狂”的纠缠?这个问题没有统一可行的答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名心理分析师的比喻说法大概能让大家明白一二:

当我们遇到一只饥饿的疯狗一直纠缠的时候,斗智斗勇。狗最怕什么?怎么才能让狗怕我们?警察的意见也可以,就是让你跑,远离狗。只要比狗跑得快,让它嗅不到你的气味。要不然就是,我们要么自己手中有打狗棒,让它怕我们;要么找个比狗厉害的社会支持,比如熊或者狗主人之类的。只要不犯法,保护好自己是上上策。 

如何摆脱“偏激狂”的纠缠?请有经验的朋友在评论说说,给年轻朋友支支招,以免她们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谢谢大家了!

“四川高中男生表白被拒捅死女同学案”二审结束,二审认定,袁某没有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审理期间有认罪悔罪情节,也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经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犯罪嫌疑人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袁某家属起诉的理由是袁某自称有精神疾病,有坦白认罪悔罪的表现和态度,并愿意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等多个理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此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已经以袁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袁某随即就以各项理由提起上诉。

2018年8月,袁某因为高考成绩不理想,随即决定到巴中高考复读班复读学习,在校复读期间,袁某喜欢上了自己的同班女同学李某(化名),并在双十一的当天向李某表白,但李某以高考之后再谈论此事为理由拒绝了袁某的深情告白,当时的袁某表白被拒绝之后,还一直站在那里不动不走,还是李某的另一位同学劝他之后他才走的,在此后的几天里袁某还有多次纠缠李某的现象,但均都遭到李某的拒绝。

直到11月18晚上九点左右,袁某从学校对面的文具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并带着一个月前买的断线钳和锯条,来到女同学李某的宿舍外观察,当晚袁某在李某的宿舍等到熄灯后,次日凌晨,也就是11月19日两点,袁某用断线钳和锯条开始破坏李某寝室的护栏,三小时后打开护栏进入寝室,将正在熟睡中的李某当场杀害,之后用同一把凶器选择自杀,但没有成功,被当地的医院抢救生还。

俗话说得好:“强扭的瓜不甜,强求的姻缘不圆”,感情不是一厢情愿的,爱情不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就可以追求到的,面对爱情永远不要太随性,太任性,面对感情永远不要太把自己的情感逻辑强加于别人,因为感情是你情我愿的,因为爱情是互相吸引,强迫,威胁,伤害永远得不到真正的感情和爱情,只会给双方带来无情的伤害和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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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1.指导案例3号关键词: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2.指导案例4号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3.指导案例11号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

4.指导案例12号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民间矛盾引发亲属协助抓捕累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5.指导案例13号关键词: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

6.指导案例14号关键词: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

7.指导案例27号关键词: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

8.指导案例28号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9.指导案例32号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1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17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60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2.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1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17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被告人杨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2003年3月改称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简称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2002年,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后,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时骗取非法利益。杨延虎遂与被告人王月芳(杨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后,由王、郑二人出面,通过共和村王某某,以王月芳的名义在该村购买赵某某的3间旧房(房产证登记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1998年8月3日)。按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政策,赵某某有无该旧房,其所得安置土地面积均相同,事实上赵某某也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2003年3、4月份,为使3间旧房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使和安排下,郑新潮再次通过共和村王某某,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出具了该3间旧房系王月芳1983年所建的虚假证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予以关照。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屋作为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核,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按丈量结果认定其占地面积64.7平方米。

此后,被告人杨延虎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共谋,在其岳父王某祥在共和村拆迁中可得25.5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于2017年1月编造了由王月芳等人签名的申请报告,谎称“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屋,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家,王某祥分得36.1平方米,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关部门确认王某祥房屋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屋64平方米有误”,要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更正。随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以该部名义对该申请报告盖章确认,并使该申请报告得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政府认可,从而让王月芳、王某祥分别获得72和54平方米(共12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按王某祥的土地确权面积仅应得36平方米建设用地审批,其余90平方米系非法所得。2017年5月,杨延虎等人在支付选位费24.552万元后,在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区获得两间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案发后,该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冻结)。该处地块在用作安置前已被国家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估,该处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5270元。杨延虎等人非法所得的建设用地90平方米,按照当地拆迁安置规定,折合拆迁安置区店面的土地面积为72平方米,价值253.944万元,扣除其支付的24.552万元后,实际非法所得229.392万元。

此外,200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受让等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57万元,其中索贿5万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新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护人提出杨延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经查,义乌国际商贸城指挥部系义乌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而设立的机构,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负责土地确权、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分管该科的副总指挥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下设机构,同时受指挥部的领导,作为指挥部总指挥的杨延虎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职权。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本案中,杨延虎正是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芳应当获得土地安置补偿,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和义乌市拆迁安置有关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屋既不能获得土地确权,又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杨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却利用杨延虎的职务便利,通过将王月芳所购房屋谎报为其祖传旧房、虚构王月芳与王某祥分家事实,骗得旧房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国有土地确权。同时,由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杨延虎、王月芳等人弄虚作假,既使王月芳所购旧房的房主赵某某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补偿,又使本来不应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王月芳获得了土地安置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王月芳名下安置的地块已在2002年8月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义乌市政府文件抄告单也明确该处的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杨延虎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延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新潮、王月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4.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以(2010)刑五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5.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17年10月至201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17年5月和2017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17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2017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6.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7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7.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元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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