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停大货车的停车场,月租金在二佰元左右合肥哪里有?

突发,大摩广场破产了!开发商10亿甩卖,商铺、土地全卖掉!曾拖欠大量债务,上百业主办不了房产证!

大摩广场开发商破产了!!!

开发商10亿大甩卖,影院、商铺、地下车位、办公房都要卖掉!

大摩广场开发商10亿大甩卖

商铺、影院、办公房全都不要了

大摩广场开发商彻底凉了!

据公开信息显示,骅晋达置业定于10月6日集中拍卖破产财产,包括大摩广场部分商铺、还有一宗商业用地等,起拍价10.28亿。

骅晋达置业拍卖总资产一览

包括商铺A# B# C# D#、影院、办公楼4#、2#,地下车位、3个储藏室、一块商业用地、一辆别克车。

1、拍卖大摩广场商业综合体,商铺+地下车位+储藏室

储藏室3个,资金链断裂,未按规划完成,目前是空置状态

2、拍卖大摩广场办公楼4#、2#,共58间

3、拍卖一宗商业用地,地号S17098,8.13亩

4、拍卖一辆别克商务车

1、103间商铺、影院大甩卖

大摩广场综合体内的103间商铺包括影院、216个地下车位、3个储藏室全部一次性拍卖,起拍价10.28亿,竞买保证金1亿。

当前已经有近400人围观,但还没有人感兴趣想要竞买!离10月6日终拍卖日还有一个月,会有人看中接盘吗?!!

部分商铺已经被第三方商业管理公司出租。

这次,大摩广场梦露影院也将拍卖掉!

再来看看地下车库,每个车位单个起拍价仅9.8万!

但这次拍卖的216个地下车位中,至少有115个无法产权无法过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仅有使用权。

2、开发商办公房都要卖掉

另外,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还将名下58间办公房拍卖,这是彻底要“不干”了吗?

拍卖的办公用房集中在2#、4#,根据面积不同起拍价不同。

3、一宗商业用地2263万起拍

位于大摩广场的商业土地一宗(地号S17098),也将在10月6日拍卖,起拍价万元。

这宗地位于南二环路与庐州大道交叉口,仅有8.13亩,而且终止日期是2047年的...

4、别克商务车降价20万拍卖

开发商还有一辆别克牌SGM6527AT商务车同时拍卖,这辆车原价值24万,现在只能卖到3.42万(起拍价)。

而且车辆现停放在吉瑞泰盛生活广场负2层停车场,已有将近2年时间未运行,可能有补交停车费的风险...

可见如今开发商是真的很艰难了!

不得不说,开发商的破产拍卖早有预兆。

大摩广场项目开发商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出现资金断裂、公司被传停业、失联,还拖欠了员工工资、工程款等一系列款项,商场运营也陷入困境。

01开发商2年前就已经破产

根据2017年8月7日法院公告结果,被申请人骅晋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

在企业征信机构天眼查中,大摩广场开发商的经营状态处于吊销,未注销。

据悉,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02开发商拖欠大量债务

巨虚!开发商曾连连拖欠大量债务,据此前消息显示:

1、拖欠员工工资,所有数目加起来,大概有100万元左右。

2、开发商至少拖欠物业租金近100万,后来,该物业开始自负盈亏,他们与业主沟通物业费事宜,才勉强维持了下来。

3、据施工方表示,开发商曾欠工程款约8000万元,另欠两三百名农民工工资约800多万元。在2014年的时候,还有讨薪的农民工,后是大摩广场经营管理方出了100多万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

03上百户业主房产证办不了

开发商两次三番坑业主。

大摩广场的项目材料没有移交给包河区房产部门,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甚至。据新安晚报报道,此前至少有500多户业主的房产证无法办理。

因为没有房产证,商住和商铺都无法买卖,业主损失巨大,相关维权也不断。

开业5年,大摩广场经营惨淡

大摩广场位于包河区庐州大道和祁门路交口,2014年5月23日开业,曾经号称安徽首个以文化艺术为特色的精致生活体验式的大摩广场,正深陷于经营不善的漩涡。

开业5年,人气冷清,内部近一半的商家退场,越来越艰难!

开业仅2年时间,大摩广场便出现了“关店潮”,不少商户无利可图。随后一大批箱包服饰类、餐饮类店铺纷纷关门、撤场。

整个商场经营者的热情和营业环境的氛围都很丧,要么在玩手机、要么在闲谈。

有商户表示,能招进来的商户远没有撤走得多。这里周一到周五基本上没有什么人,周末会稍微好一点,基本上属于每个星期都在亏钱。

一圈逛下来,招商上没有什么知名的品牌,整座商场的人气全靠5楼的书店撑着。

04大摩广场还有未来吗?

曾经豪言壮志的大摩广场,为何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总结来看,有4点原因:

1、商场经营有很大问题:商场10:30才开门,宣传推广力度不够、放任商户自生自灭等。

2、大摩广场缺乏吸引力的品牌,没什么兴趣消费。商场内不少主力位置都是非知名品牌店铺,价格还不低。

3、也跟门口的地铁5号线建设有一定关系,商场前面主路不通。大摩广场对面的凤凰文化广场都已经彻底放弃了挣扎,要等5号线开通再开业。

4、合肥高架魔咒,凡是靠近高架的商场一个比一个冷清,比如加侨广场、安粮国贸,再比如南二环旁边的大摩广场。

如今,大家生意真的都很难做,眼看大摩广场一日比一日惨淡,未来还有春天吗?

这个答案还要时间验证,不过地铁5号线2021年全线通车,届时与祁门路站无缝对接的大摩广场,想必生存状况会好上一点。

05合肥9大商场烂尾、经营惨淡

而在全合肥,目前深陷泥潭,生存艰难的,又何止大摩广场一家...

imore广场:烂尾后被拍卖,重生还有待时日;

太阳城莱迪广场:营业不到两年,9成商家已经撤离;

明发商业广场:商场人气不够,生意太差;

宝辰时代花园:人气惨淡,好多商铺都处于空置的状态;

福乐门广场:商铺多次进行司法拍卖。

义乌小商品城:整个商场至少有5成以上商铺空置;

加侨国际广场:十分的冷清,寥寥几家营业的店铺;

港汇广场琳琅街:顾客少,沦为外卖一条街;

如今的合肥商圈,正在经历更为激烈的竞争阶段,如果没有极具吸引力的品牌、更有特点的业态,这种现象还会延续。

百瑞地产网、楼市总编 多多

合肥商业综合体很多烂尾或者运营失败,主要是前几年规划贪大求多,导致存在一定的商业泡沫,加上部分中小房企拿地操盘,资金实力不够,运用能力不够,都是卖完了事,后期运营存在缺失,导致商业综合体之殇!地标性的商业应该留给有实力的全国性房企操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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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编码:4692,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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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追求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罗某诉合肥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代理原告罗某)
  主要承办律师:许晓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某一审主要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XXXX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归还房屋止。)
  3、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XXXX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为止。)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1、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本案的心理预期:2016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名下的某商业楼出租给被告分租或者转租,租赁期限为七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被告于2018年9月6日向原告发出《合同解除函》。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房屋租金,屡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结清租金并给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搬离房屋。
  2、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确定诉讼方案:①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②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归还房屋为止)。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后顺延至被告付清租金为止)④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分析被告答辩理由及依据:被告辩称其于2018年9月6日向原告发出《合同解除函》,原告次日签收后未提异议,因此,双方的合同已于2018年9月7日协商一致解除。并称原告诉请租金总额和付款日期计算有误;违约金计算基数有误,且计算标准过高。
  4、庭前分析案件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如果解除,什么时间解除?
  (2)截至目前的租金总额是多少?已付租金额多少?如何计算?
  (3)违约金是多少?如何计算?
  5、再次梳理案件相关证据和代理思路,设置庭审发问提纲,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
  6、一审上诉期间,原被告均提起上诉,最终在二审中进行了调解,考虑到当事人急需用钱的切实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其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于最快的时间拿到了租金。
  律师一审主要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6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名下的某商业楼出租给被告分租或者转租经营女装类商品批发,租赁期为7年。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在协议解除前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将合格的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二、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未于2018年9月7日解除
  双方就合同解除未能达成一致,不能将罗某与该公司协商的过程认定为协商一致的结果。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公司的单方解除权,因此该公司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同时该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函》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商铺租赁合同》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为7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租金标准为第一年租金23.7万元,第二年租金24.7万元,第三年租金25.7万元,第四年租金26.7万元,第五年租金27.7万元,第六年租金29.7万元,第七年租金31.7万元。租金计费的起算日为2016年7月20日,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第一次付款的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并约定租金押金为两万,交铺前一次性缴清,在合同到期前被告无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无息退还。但是被告多次逾期缴纳租金,构成违约,为充分保障原告的权益,押金应不予退还。
  第一次付款的时间2016年4月30日,每半年缴纳一次,可以确定之后的应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2017年4月30日、2017年10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次日均视为逾期。被告截至目前为止已经逾期多次,其一方面不愿意缴纳租金,另一方面也不愿意搬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利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的0.1%收取,如拖欠租金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中约定:“乙方如欲提前退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被告曾于2018年9月5日向原告发了一份《合同解除函》,原告表示被告在结清以往租金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被告衣租金较高等借口拖延付款,也拒绝搬离,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是常见的合同之一。除了对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等主要内容作出约定,同样也不能忽视合同的违约条款、合同的解除、解除的条件、解除的程序等。本案中被告主张合同解除的时间既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故建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合理规避风险,尽量减少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保存诉讼证据的最佳时间致使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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