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高空抛物的人,只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近几年来,高空抛物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院为了保障公共安全,2019年发布了《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长期被当做口袋罪,本身规定较为模糊,因此在面对高空抛物这种新型的犯罪手段,难免存在一定适用难题;同时,是否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都能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其中依然有值得探讨之处。对此,本文立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高空抛物为切入点,研究认定高空抛物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在文章的绪论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无论是新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实践中都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高空抛物的首选罪名,但高空抛物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须结合其他因素分析;其次,笔者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再次是文献综述,阐述了目前学界对高空抛物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现状。最后是经典案例引入。本文的第一部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高空抛物行为概述。首先阐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历史沿革;其次讨论了“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标准,应该考虑危险相当性,是否足已造成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再次阐述了对“公共安全”的理解,除了“不特定”还应当满足“多数”;最后界定高空抛物关键词,包括抛掷高度、抛掷物等。本文第二部分为从构成要件及与他罪的界限分析高空抛物构成本罪是否合理。首先是本罪的罪过形式,主要为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从手段危害性、结果危害性及与本罪其他行为方式比较,讨论危险相当性;再次,从客体角度,分析得出抛掷场所在公共区域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结果波及范围小;最后,比较本罪与故意毁坏财产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文的第三部分为高空抛物行为相关案例梳理。首先对高空抛物类案件进行统计,得出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但刑事类案件少;其次是原因分析,得出刑法谦抑性要求及民事法律规范较为完备,加之行为人难以确定,综合导致了上述现状。本文的第四部分为完善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路径。首先是司法机关应当转变口袋罪思维,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应当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最后应该完善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普及法治宣传工作。……

[文献类型]:硕士论文
[文献出处]:南京大学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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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或死亡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高空抛物入刑也成为热门话题。“随手一抛”引发的危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引发火灾等,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紫阳一村民高空抛“木棒”被判刑的故事。

2017年某天,陈某正高高兴兴收拾自家新房楼顶,满怀新居入住的喜悦,奈何乐极生悲。陈某将房梁上多余的旧木棒推下院坝准备锯掉当柴烧,在陈某扔第一根木棒前,观察楼下确认无人后将木棒从房顶推下,在未再次确认楼下安全的情况下将第二根木棒草率推下楼顶。惨剧在此时发生,村民王某抱着孩子正从陈某家院子路过,陈某推下的第二根木棒正好击中王某孩子头部,导致王某孩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未先行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自家楼顶扔木棒,导致木棒砸中王某孩子头部,致使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的缺乏,规则与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造成高空抛物现象的主要原因。高空抛物轻则影响邻里关系、破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重则涉嫌犯罪,定罪入刑。根据最新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当事人有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过失致人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事故责任罪等,最高可判处死刑。在此呼吁大家增强安全和文明意识,将法律和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保障我们的“头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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