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民事纠纷,去派出所备了个案,之后已经私了了,那备案需要去撤销吗?

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范愉 [关键词】遗嘱遗赠纠纷、继承法和婚姻法、法律漏洞的填补 一个在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笔者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对本案作过简短的评议 [1],无意之中也参与到这场是非之争之中。由于电视节目的时间限制,许多观点难以说明,论证过程及依据也无法展开,故再借《判解研究》一席之地,对本案判决及其法理作一个分析,并将侧重从法律冲突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评议。笔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基点,并且试图融会部门法解释学与理论法学,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且谨以此文就教于诸位学者。 一、本案事实及争议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 笔者以为,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 2001年4月29日,经过举国上下持久热烈的讨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在讨论中争议最大的关于配偶间相互忠实的原则和过错赔偿制度,最终也被写入了这部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且获得了社会公众较高的支持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场世纪争论已经平息,事实上,由于《婚姻法》的修改采取了妥协和循序渐进的思路,而没有采纳专家提出的相对全面系统的《婚姻法家庭法》草案,并将大量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留待司法解释完成,因此,大量目前婚姻家庭实践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例如所谓“包二奶”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家庭财产转移、“第三者”责任追究等问题,不得不留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以探索。而婚姻家庭法的全面修订,则需待《民法典》编纂时才能完成。 尽管此次《婚姻法》的修改十分粗略,但已经涉及到了目前婚姻家庭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为此,全社会都在关注法院怎样将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应用于审判实践。无论是激进的主张(主张严厉追究“第三者”责任以惩治“包二奶”现象),或是保守的主张(反对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介入)都对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充满了期待。法院责任之重,可想而知。从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于处理此类问题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例如,《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3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第29条)。这样,就对此类纠纷的范围和诉讼主体做出了一个审慎的限制。 [4] 本案恰好是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

五月二十二更 没想到回答会被踩得这么厉害

预感大家看到我的回答后,会有很多人骂我,但是即使骂我 我也要说。

对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谈判协商不成的,诉讼打官司才是问题的最优解。

不能让那些本应该及时起诉维权,却犹豫不决的当事人错过了诉讼这个选择。不能让还没有遇到纠纷的人们,看到大家的回答后,对起诉更多一份抵触。

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至于那些说闹一闹的,会哭的孩子有糖吃不假。但是1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18年一年收了一千四百多万件民事案件。

有几个是直接闹就解决问题的?

但凡是个正经律师,接到当事人的求助以后,也会根据事实情况,能协商解决的尽量选择协商解决,能谈判解决的尽量谈判解决。打蛇打七寸,要用合法手段找到对方弱点。

不到最后,律师也不愿意对簿公堂。关键取决于你请了个法师,还是律师,或者是个讼棍。

把法律运用到炉火纯青,那就是法师。努力尽到自己能用的办法,那是律师。单纯走个流程,吹上天,打保票,这样的大概率就是讼g了。

想直接通过各种信访方式解决问题的,在没有法院判决书之前,信访部门只需要一句话,“先去起诉维权” 大概率你就被怼回来了。

也许打官司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没有这个环节,问题可能更难被解决。尤其是老实本分的人,遇到问题你手把手教他让他用私人手段,他都不一定会去。

一定要及时把握住诉讼保全的机会

通俗地讲,就是在打官司之前通过法律途径把对方的财产通保留下来,以便为后续的执行阶段打好基础。

前提是不要打草惊蛇导致对方转移隐匿资产。

比如你计划要起诉一个人,别摆出怕他不知道样子也别故意告诉对方,更不要说,“再不还钱我要起诉你”之类的话。

既然对方没计划还钱,也就代表对方不怕你告他,但是他不一定已经把资产转移了,所以你说了那些话后对方肯定会有所戒备,这样就打草惊蛇了。

继续说说题目所问的问题。

中国人为什么不愿意打官司?那我们想想每个中国人的一生能打几次官司?

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打过官司,对诉讼极为陌生。

那对于陌生的事情你第一反应是什么,恐惧还是排斥?诉讼也许会有些不同,因为它还寄托了当事人更多的希望。

法律专业的朋友第一次可能是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但实际即便是专业的律师第一次独立执业时也难免感到紧张。。

但私以为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本身没经历过,对程序缺乏了解,同时还听说了部分不公平的案例。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好比淘宝购物,你看中一件衣服,打开这家店铺,看看具体款式材料,你继续浏览,打开评价,发现都是好评,然后突然发现有个差评,你内心就开始犹豫了,可是你太喜欢这件衣服,没办法了,你打算赌一把。买回来以后发现还好,没看走眼,然后长舒一口气,并穿上好看的衣服向周围朋友分享一下。

你会发现,大部商家的好评率都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你买十次衣服最多有一次走眼(不符合正常价格的除外)

打官司和买东西大同小异,你不了解那家店怎么样,只能看评价看销量,你不知道打官司成本会怎么样打了结果又怎么样,只能听听大家评价。还是那句话,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唯一不同的是,买衣服可以退,但打官司你不能退(可以撤诉)而且你只希望可以万无一失。

但这个世界上,哪有那么多的万无一失,何况你的证据真的充足吗?打保票的律师,九个有十个是忽悠你。

法院门前莫过于三种人,第一种什么也不懂,战战兢兢完全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第二种不卑不亢,一气呵成,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知道。第三种就是,自己本来什么都不知道,还自以为是,甚至大闹法院。结果司法拘留吃几天公家饭才觉着舒服。

说真的,我不愿意看到诉讼无用论或官司无用论,因为这不是绝对的,不全面的甚至只是个案不应该有这种结论。但我不反对他们,因为不公平的事确确实实发生在了他们身上,他们有权利表达自己遇到的不公。

我能做的就是呼吁大家要理性的选择相信打官司,不要做了傻事。我也曾遇到不公,和大多数遭遇不公的朋友一样,那是一次十分恶心的腐败,具体不想再表述,不过最后我还是赢了。

这是本问题下,一个回答下面的评论。我截图出来,是支持他。什么是勇敢,勇敢就是明知道问题存在,仍心存希望的面对它。

之前有一位咨询的知友,他母亲人遇到一个刑事案件 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本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嫌疑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后,他们同意给出两年的量刑意见,但因为嫌疑人没有同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

我当时十分诧异,她当时明明已经认罪了,为什么不认罚?家里人也知道她不是被冤枉的,但是为什么不签呢。

后来知道,就因为他们寄希望于托关系找人,他父亲甚至多方走动,花了不少钱。甚至嫌疑人在法庭上哭诉请求减轻处罚,把希望寄托于苦情戏。

只可惜白花了那么多钱结果还多了一年刑期。

虽然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但愿意花钱找没用的关系,都不愿意请一个正儿八经的职业辩护律师?想想真有点悲。

唉,因为是异地,找到我时也基本晚了,后来是否上诉我也没有继续关注。

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打官司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都体现出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自己用自己的办法,结果就是自食苦果。

经历过的人都知道,中国的司法环境,整体上是越来越好的,司法制度也是不断的在适应时代不断进步和完善。

比如法官员额制改革,就大大的提高了裁判队伍的纪律性,和专业性。

你体会到的不公平,上一辈感到的比你还要不公平。而且只有相信法治,才能真的实现法治。

遇到问题,最不济也要请位律师或者懂法律的朋友咨询咨询,否则维权却被倒打一耙的才是哑巴吃黄连。

引用答主笑望君的一段话

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的案件,都有着不完美的受害者。他们不会收集证据。他们语言前后逻辑不通。他们甚至经常性的出尔反尔。他们会为了一点点小小的利益说谎。他们也会毫不讲道理的在法庭上跟法官产生摩擦。

可以说这些受害者浑身都是缺点。反而是那些加害者更加的体面。他们有钱请律师,在法庭上甚至不需要说话。穿的西装革履,完全不像是加害者。他们对待法官礼貌周到。他们收集的证据齐全且可以直接拿过来用,可以给法官省不少事。

但是这样的反差并不意味着受害者就不是受害者,加害者就不是加害者。法官们在私下讨论的时候也经常感叹,有时候很想帮助受害者却帮不了他。

学完法律的人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做事说话特别小心谨慎。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深谙法律不是万能的,预防才是杜绝后患的最好方式。诉讼不过是最后的救济途径,迫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

没有人愿意打官司,因为那真的比较麻烦。但是不打官司还不行,既来之则安之。

日常纠纷预防为主,丑话要说前面,能落实到纸面上的尽量不要口头表达,更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轻信他人。纠纷见得多了,觉着世间人情真的很薄。

不愿意打官司的,如果把希望寄托于私人手段,长此以往只会更没有公平可言。

法律疑惑及时问,预防为主,避免入坑。

1、收到传票之后如果私了,民事方面有效,刑事方面无效。2、如果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则不能够私了,私了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的,应当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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