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吗?

  被违法强拆五年了!!!找中纪委好用吗???中纪委您在哪里???

  2009年9月我们得到消息,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将对我们的小区住宅进行拆迁,拆迁起止日为2009年9月26日——2009年11月20日。相关领导及拆迁负责人在拆迁之前向我们承诺,一定会“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绝不强拆”“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拆迁”!然而,事与愿违,整个拆迁过程却上演了一场令人毛骨悚然的“打砸抢”悲剧。拆迁单位纠集、指使、雇佣一些人员实施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的卑劣行径,让我们这些作为社会底层的老百姓的基本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
  我是家住兴工南二街42号5层3号房屋已70岁的单连起老人, 2009年11月15日,未到拆迁截止日期,拆迁人员趁我不在家之际,将我的房屋夷为平地。房屋内原来保存的大量财物,如大衣柜、电视柜、书柜、沙发、床、衣物等也因此不翼而飞,造成财物损失约173000元。
  我是家住兴工南六街36号1层4号房屋的业主,我的饭店也同样遭此噩运,2009年11月15日我的房屋也被拆迁人员强行拆毁,屋内全部财物至今不知去向!
  这些都是拆迁单位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非法做出的!
  二、拆迁单位及其雇佣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
  1.拆迁单位的野蛮拆迁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出的保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说明,即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尚应遵循法定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这次拆迁政府纯粹以发展商业为目的,却视法定程序及我们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进行野蛮暴力强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十七条:“只有在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才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而拆迁单位至今并没有与我们达成拆迁协议,也未经裁决,而是利用“打砸抢”的暴力行为进行了野蛮强迁,显然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拆迁单位的拆迁行为及拆迁过程首先是违法的。
  2.拆迁单位及其雇用人员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拆迁单位及其雇用人员在强拆过程中的“打砸抢“行为,已完全符合上述犯罪构成,依法构成刑事犯罪。
  2009年10月19日,也是拆迁单位及其雇用人员正在对我们小区居民实施“打砸抢“犯罪行为的时候,大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了暴力拆迁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强调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要查清纠集、指使、雇佣者的责任,依法打击处理。拆迁单位人员通过自身或雇佣非本单位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按违法行为触犯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此类违法犯罪人员。对暴力拆迁案件的性质的做出下面的法律界定:
  (一)在房屋拆迁中,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
  (二)采用堵门、纠集多人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依法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让我们感到愤怒的是,拆迁单位及其雇用人员对该《意见》的出台视而不见,该意见出台之时,他们正在气焰嚣张的进行着赤裸裸的着暴力强迁!

  三、大连市当地公安机关、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拆迁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存在包庇、袒护,严重渎职。
  公安机关尤其是兴工派出所,对于拆迁单位及其雇用人员已涉嫌上述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故意毁财、寻衅滋事等犯罪,或者不及时出警、不及时取证、立案后故意拖延办案,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我们丢失的财物至今也没有找回,我们被非法拆毁的房屋至今没有人承担责任!
  拆迁办等拆迁管理部门不尽起码的监管职责,对拆迁单位及其雇用人员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更让人气愤的是,他们还与拆迁单位站在一起,对我们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时进行打压!
  中国的今天,一片和谐声中,惨绝人寰的拆迁悲剧在各地上演,祭奠的不仅仅是法律,损坏的更是共产党的形象,威胁的更是中国的命运和前途!如此的拆迁单位,拆迁过程中的如此的黑社会势力直接参与,公安机关非但不保护人民利益,反而故意对违法犯罪进行偏袒保护,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直接撑腰,这些社会丑恶现象,已经让我们这些平凡百姓的生活再也无法平静。
  新一届政府已上任,《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和谐”。试问:暴力强拆事件肆虐,民生不保,人民何以活的幸福?黑恶势力与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串通一气欺压残害群众,人民何以活的有尊严?违法犯罪的丑恶现象不除,社会何以公正、和谐?

  我们再次请求上级领导高度关注此事!!!
  另附其他受害者上访亲笔信及照片。

  一些地方征收部门,会通过将房屋认定为“危房”的方式,强迫老百姓搬迁。

  在西安,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在京平的帮助下,拆迁户胜诉,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京平拆迁律师为何能打赢这场官司?今天,为大家“揭秘”。

  西安郊区的村民刘先生等人的房屋,被街道办以“危房”之名。刘先生等人向京平拆迁律师求助,赵健、李保锋、朱月华三位律师负责此案。

  违法房屋前,拆迁办总会找一个“合法”的事由。实践中,开发商和一些政府部门通过将房屋认定为“危房”的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危房认定”,既是有关部门违法强拆的借口,也是拆迁户维权的关键抓手。

  进入法律程序后,有关部门往往会拿出所谓的“危房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而实际上,这份鉴定报告不一定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对“危房鉴定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反驳:

  1.作出该鉴定报告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2.该鉴定报告是否依据法定程序作出;

  3.鉴定报告中认定涉案房屋为“危房”的依据是否合法;

  4.鉴定报告制定过程中是否保障了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以及是否履行了依法送达程序。

  在京平拆迁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中,街道办虽然出具了所谓“危房鉴定报告”,但街道办对该报告的制定主体资质、制定程序、认定依据方面都无法举证证明。

  而这一点,被京平拆迁律师紧紧抓住,展开攻势。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危房鉴定报告”违法。

  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遇到和这起案件相同的情况,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两种维权方式,抉择由案情而定。

  若选择先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的同级政府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若选择直接行政诉讼,应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危房认定”往往伴随着违法强拆事实。所以,拆迁户可以以“违法强拆房屋”为事由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对涉案房屋是否为危房进行审查。

  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后,尚未来得及维权即被违法强拆,拆迁户也不用担心,可以通过前述两种方式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然后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的成功,刘先生等村民证据保存完善也是原因之一。这种诉讼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拆迁户必须学会保存证据。

  若当事人不能确定哪些证据属于重要证据,就应当将所有的证据都保存下来。

  实践中,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进而被违法强拆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若拆迁户无法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权,可以寻求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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