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关于驳回起诉的下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2017年的司法考试的模拟题

  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A选项涉及身份关系诉讼,属于除外情形,该选项表述错误,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己的承认,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选项D是应选选项。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付扶养费诉讼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选项不是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所以,D选项不是正确选项。

  3.下列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A.法院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因此,A、B、C、D选项正确。

  4.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C、D是正确选项。

  5.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A中的甲、乙公司不但对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还约定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属无效协议;选项B中的约定也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也属无效协议;因此,选项A、B是应选选项;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在甲公司撤诉后,甲、乙公司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约定,且不与《仲裁法》第5条所规定的“或裁或审”原则冲突,该仲裁协议有效,因此,C选项不是应选选项。根据《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丙、丁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内容齐全,且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D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6.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B.发回重审的案件

  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A、B、C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这些进行先行调解的案件,如果开庭审理,适用的当然是简易程序。因此,D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7.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锅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解析:选项B中的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甲的起诉没有了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因此,B选项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抉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A不是应选选项;选项D中所陈述的甲对乙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D也不是应选选项。

  8.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D.

  9.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李某而不是甲工厂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正确选项是C、D.

  10.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

  A.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

  B.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D.甲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D无法律依据,是错误选项。

  11.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答案:B、C【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本题正确答案是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选项B错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是民事诉讼基本法理,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选项A是错误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因此,选项D是错误选项。

  1.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解题思路:该题考查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作原始证据,也称作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作出的分类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题目中的匕首很明显属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该案中的匕首不能证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难点和重点

  2.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解题思路: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某投毒案中,犯罪分子用液体毒剂A使被害人中毒,投毒后该液体即迅速挥发为气体,融入空气中。后经专家现场测查才认定空气中的A气体。则在本案中,A属于:( )

  C.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D.既是物证又是鉴定结论

  解题思路: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凡有一定固定形态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等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其二,凡没有一定固定形态的物证,是以其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等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4.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组数字,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解题思路: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5.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

  A.甲供认自己****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A项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因此不能定罪B、C两项都是被告人否认犯罪,而又只有一个言词证据证明其犯罪,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因此,B、C两项都不能定罪至于D项,有两人的供述,有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因此定罪没有问题但是,本题中一个被告是杀人既隧,一个是未遂,判决如何认定该犯罪的性质及如何量刑显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可以对两被告都按未遂处理.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列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 )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

  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时

  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141、162条的规定,可以得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形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标准是,依照《高检规则》第8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所以,答案为ACD

  7.下列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根据的有:( )

  A.被告人被殴打才供出同伙的供述

  B.证人被引诱说出的证言

  C.原证物不便搬移,而对其拍摄的照片

  D.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等问题《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AB入选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D项入选第53条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容许以照片代替原物作为证据

  8.某市人民检察院接蓟举报后,对张某的被贿赂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贿赂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问题在一般教材中证明对象往往是抽象的、概括的,而在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财是具体的、明确的因此,在思考这类题目时,一定要把抽象的证明对象理论同具体的犯罪构成结合起来回答本题的关键也就在于,一定要搞清楚本题的主旨在于要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而不是要证明贿赂罪在明确此点后,还须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

  9.某检察院依法查处某培训中心会计杨某案件时,侦查人员未携带搜查证,到杨某家中实施搜查,在杨某家中发现了一张写满神秘数字的纸片,经查是3家银行的账号,共有存款130万余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检察院无权冻结和划扣该笔款项

  B.该纸片属于书证,但是因为取得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C.对于该存款不能重复冻结

  D.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主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证据的种类区分、证据的取得程序、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高检规则》第1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所以,选项A错误第1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97条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所以,选项CD正确题目中以纸片的内容发现存款,纸片应为书证,此项表述正确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证据的相关性问题所谓相关性,或者说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C选项中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属品格证据品格证据是最为常见的相关性难题一般的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如暴办倾向)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一次作贼,永远是贼"的说法不是得到承认的法律原则B选项中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属类似行为作为一般规则,其他犯罪或特定恶劣行为的证据不能被接受为确定某人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11.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

  (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

  (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

  (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

  (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

  (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

  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解题思路: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

  (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

  12.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机关讯问齐某时,齐某指认参与抓获的蔡某曾****过妇女艾某。在公安机关对蔡某****案的侦查中,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时隔1年,经辨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某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的内容细节尚有诸多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决定对蔡某提起公诉。问本案有哪项证据材料?(

  A.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

  C.具有A、B所列证据材料

  D.并无任何证据材料

  解题思路:本题的案例中蔡某作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艾某也作了陈述,同时齐某指认蔡某的犯罪是以证人身份指认的,属于证人证言,故选C

  1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解题思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4.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毒,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过了1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子。时间是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记载的是11月23日。

  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学钢琴,应是11月23日。

  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地上,流了好多血。

  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

  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外人到家里来。

  詹某(男,31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月23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

  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

  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立即执行。

  (1)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1)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①侦查人员不应对证人共同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②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③胡强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④证人胡强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1500元罚款。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⑤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2)本案证人证言中,关于乔某的证言的可信度判断,就主观因素而言,即从乔某与胡某关系、个人性格与案件关系等方面的事实可推断,乔某不存在故意作伪证的动机;就客观因素而言,乔某听力较强,视力状态不好,因此其听到胡某和黄某吵架的证言可信,而看见黄某推车出来的证言可能因天色较暗,视力不清,未看清具体面孔,只是猜测应该是黄某。关于8岁幼童证言可信度判断,该幼童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而且因玩耍而发现黄某倒在地上,这一事实是能够感知的,此外当时屋内灯火通明,而屋外黑暗,应该能够看清,因此其证言是可信的。胡某之父曲于与胡某的关系,故意作虚假证明或不愿作真实陈述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其证言可信度低。詹某、王某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冲突关系,其感知能力正常,且詹某证言与乔某证言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了胡某转移尸体、毁灭罪证的事实。

【2017年的司法考试的模拟题】相关文章:

法院通常会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这是法院最常见的、合法的做法。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会以无法送达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原告可以在收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律依据如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2003年12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2004年12月2日施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由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存在冲突,根据同位阶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进行处理,法院即便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也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原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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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年间23件专利未能完成代理,是谁之过?|附判决书

一般来说,一件专利较长的申请周期为2-3年,是什么原因使23件专利申请在10年间陆续被视为撤回,从而导致专利申请进程一直停滞不前?在一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专利权利人与专利代理公司双方都把这23件专利未能申请成功的原因归咎于对方,孰是孰非,我们一起来看案件经过和法院判决。

2021年年末,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关于王某某、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晟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某与精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精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专利代理费人民币69000元。

这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起源于2013年,王某某陆续委托精晟公司为其30件涉案专利进行申请专利代理,其中25项为国内专利申请,5项为国际专利申请。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专利申请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专利的代理费,并委托原告代为缴纳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其中对合同中约定摘要如下:

第四条,在任何一件专利完成撰写后,乙方将销毁相应的技术资料或通过与甲方沟通,以最佳方式将相应技术资料送与甲方。

第六条,乙方在为甲方进行专利代理期间,为了缩短申请周期,双方如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以及任何电子形式沟通时,都难以体现技术方案的本质时,乙方指定代理人应及时到甲方驻地与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当面的沟通,以达到最快理解技术方案本质的目的。

第八条,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无论成功与否,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相关专利的申请进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审查意见,如因乙方的原因没有及时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给甲方,造成甲方专利权的损失,由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恢复乙方权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造成甲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若得到授权,在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文件和证书时,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确保相关文件及时送达甲方驻地。

第十条,甲方委托原告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在甲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周内,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专利的代理费,其中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为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为2,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为1,000元/件,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本条所述的代理费,均为从专利申请到授权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为止,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代理费用。

第十一条,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甲方再行支付给乙方1,000元/件。

第十二条,甲方为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185元,实审费375元,授权费按专利局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2016年12月31日为一期,期满双方满意,此条约可以延续。未约定PCT申请的代理费金额(口头约定为5000元/件)。

在精晟公司2015年7月13日开具的两张发票及相应专利的授权公布文件上显示,精晟公司已完成的专利代理工作的两个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XXXX、XXXX,然而余下的23项专利代理工作的进展并不顺利。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周内,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专利的代理费,所述代理费为从专利申请到授权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为止。2017年12月29日,精晟公司以王某某未支付拖欠的专利代理费为由将其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72,518.40元。

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2018年11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费及专利申请费用合计人民币147,018.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人民币3,604元,由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41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人民币3,163元。

然而,这起纠纷并未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落下帷幕,由于双方并未解除合同,王某某认为精晟公司没有尽到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代理义务,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了王某某的诉讼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王某某与精晟公司签订的《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二、精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专利代理费人民币69000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精晟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8元,由王某某负担人民币3252元,由精晟公司负担人民币4496元。

专利被视为撤回,谁应负起责任?

双方因不服原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于2021年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王某某请求:精晟公司全额返还代理费用,承担另行申请可能发生的费用暂计138000元,并赔偿王某某的预期利益损失暂计100000元。理由是精晟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涉案23项专利的申请至今被搁置。精晟公司在上诉中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王志训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在最高院审理中,王某某和精晟公司认定了本案争议仅涉及双方于2020年11月25日确认的《系争国内专利申请状态统计表》中记载的23件专利申请,其中第1-4项专利申请,王某某支付过实质审查费,但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答复,该4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第5-10项专利申请,曾经因逾期缴纳实质审查费而视为撤回申请,王某某自行缴纳恢复费之后,专利申请程序恢复,精晟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逾期不答复,该6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第11-23项专利申请,逾期未缴纳实质审查费而视为撤回申请。最高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认为,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精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院的判决书中显示,精晟公司在2015年成功完成了两件专利的代理后,其余23件因为逾期缴纳实质审查费及逾期不答复国知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陆续被视为撤回。对此,精晟公司认为王某某不予支付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以及拒不配合精晟公司准备实审资料,是引起王某某专利申请失效的直接原因;王某某认为因精晟公司未尽合同约定的责任,未及时有效转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以及对方未缴纳专利申请官费,才导致专利申请程序停滞。

那么,在此案中,精晟公司是否违约,23件专利被视为撤回的责任又在谁?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周内,应就涉案23件专利及时向精晟公司支付专利代理费6000元/件,并自行承担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判决书显示,涉案的23件专利申请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陆续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王某某未依约支付专利代理费。同时,最高院认为,精晟公司在双方发生诉讼纠纷后,履约不当行为特别是设置履约障碍行为直接影响了王某某对涉案1-10项专利的顺利申请,且使王某某对其产生了不信任感,对合同履行产生消极情绪,精晟公司对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涛,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晟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某某、精晟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7月1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杨英涛,上诉人精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全部支持王某某原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专利申请官费等非委托费用应当由精晟公司承担。1.原审法院完全依据《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认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妥。王某某已经无法找到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只能以精晟公司在(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中提供的书面合同作为参考;而该书面合同骑缝章无法对应上,且前两页存有多处修改痕迹;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存在闭口价的交易习惯,不应完全依据书面合同认定事实。2.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王某某原审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目的在于证明本案双方闭口价交易习惯,其中包括精晟公司在2015年7月13日开具的两张发票及相应专利的授权公布文件,精晟公司在发票上分别备注了完成专利代理工作的两个专利的专利号:XXXX、XXXX。在这两个专利申请的前后,王某某并未向精晟公司支付官费等非代理费用,精晟公司亦未向王某某索要官费等非代理费用,所发生的相应的官费等非代理费用均为精晟公司自行承担。精晟公司在委托费用之外收取的27878.4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全额返还。(二)精晟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涉案23项专利的申请至今被搁置,应当全额返还代理费用,而非返还50%。2013年起,王某某陆续委托了精晟公司对王某某的30件涉案专利进行申请专利代理,其中25项为国内专利申请,5项是国际专利申请。截至今日,精晟公司对于国内专利申请仅仅完成2件。在(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判决之前,精晟公司未及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文件转发给王某某。在(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判决后,精晟公司依旧未实际履行通知义务。虽然精晟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分通知转发到王某某的邮箱,但是精晟公司应当知道王某某邮箱无法正常使用、王某某一直未及时查看未回邮,精晟公司应当知晓王某某的电话号码和微信等联系方式而不及时采取邮件以外的联系方式联系王某某,怠于履行合约义务。关于审查意见的答复,不能完全依赖发明人的协助。在发明人不能协助的前提下,代理人完全有能力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来完成审查意见的答复,而不是对审查意见转发给发明人后就置之不理,从而导致专利被视为撤回。因此对于专利被视为撤回的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精晟公司承担。精晟公司应当全额返还至今未完成代理工作的23项专利的代理费用共计138000元。(三)精晟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精晟公司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业务中是优势方,应当规范自身职业道德。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精晟公司未能正常完成王某某的专利代理工作。尤其是在(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判决前后,王某某已经将所有代理费用付清,精晟公司依旧不推进相关代理工作,严重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精晟公司应当承担王某某另行申请可能发生的费用暂计138000元。同时,如果王某某的专利得到及时的申请,能够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院应当批准王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精晟公司应当赔偿王某某的预期利益损失暂计100000元。

精晟公司辩称:精晟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驳回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关于王某某涉案专利申请,王某某未及时向精晟公司支付专利代理费是导致专利申请未能完成的重要原因。精晟公司完成合同义务,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该获得支持。王某某提出的返还官费相关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该争议在(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中已经予以处理。

精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王某某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精晟公司未向王某某进行足够提醒”的事实认定不清。精晟公司已经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各种形式联系过王某某,要求其就本案系争专利申请是否提出实审请求、如何进行实审答辩,以及在缴纳期限前按时缴纳实审费等进行提醒,实施了足够的提醒。(二)原审判决关于精晟公司需返还代理费的系争专利范围事实认定有误。精晟公司已完成专利代理工作。本案系争的23件专利申请中,有11件专利在(2017)沪73民初761号判决作出之前的状态已经处于“实审请求视撤失效”的状态。根据《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第十条的约定,该11件专利申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即使精晟公司应承担代理义务以及应进行足够的提醒,也不应涉及该11件专利。(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未及时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精晟公司依法享有履行抗辩权。精晟公司已完成专利代理工作,未就实审开展的相关工作与之没有关系,不应返还已收取服务费的50%。即使精晟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就实审视为撤回部分承担50%责任,也应当是返还25%服务费。(四)原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分配有误。二审中,精晟公司放弃上述理由(三)中的抗辩权主张和理由(四)。

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精晟公司的上诉请求,坚持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本案双方虽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在双方履行过程中,以6000元作为闭口价,王某某实际支付了6000元代理费;精晟公司在后续委托代理的过程中,要求增加3000元的代理费用以及官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精晟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某大量的专利申请因逾期视为撤回。精晟公司在代理过程中不诚信,没有尽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勤勉尽职的义务,也没有与王某某在合同订立以及后续履行过程中交代清楚权利义务,导致专利大量失效。

王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王某某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2.判令精晟公司退还专利代理服务费及多收取的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元(其中代理费为涉案专利申请23件,每件6000元,合计138000元),精晟公司补偿王某某恢复专利费用损失164000元,两项共合计人民币元;3.判令精晟公司赔偿王某某因专利申请失败而给王某某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100000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精晟公司承担。二审中,王某某变更上述第二项补偿费用金额为138000元。精晟公司辩称:1.《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已终止;2.涉及专利代理费及专利申请费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3.王某某不予支付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以及拒不配合精晟公司准备实审资料,系引起王某某专利申请失效的直接原因,其后果应当由王某某自行承担;4.王某某要求精晟公司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法律、合同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甲方)与精晟公司(乙方)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专利申请工作。第六条,乙方在为甲方进行专利代理期间,为了缩短申请周期,双方如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以及任何电子形式沟通时,都难以体现技术方案的本质时,乙方指定代理人应及时到甲方驻地与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当面的沟通,以达到最快理解技术方案本质的目的。第八条,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无论成功与否,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相关专利的申请进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审查意见,如因乙方的原因没有及时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给甲方,造成甲方专利权的损失,由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恢复乙方权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造成甲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若得到授权,在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文件和证书时,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确保相关文件及时送达甲方驻地。第十条,甲方委托王某某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在甲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周内,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专利的代理费,其中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为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为2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为1000元/件,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本条所述的代理费,均为从专利申请到授权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为止,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代理费用。第十一条,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甲方再行支付给乙方1000元/件。第十二条,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为缴纳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应及时将款项汇入乙方账号。甲方为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185元,实审费375元,授权费按专利局规定缴纳。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2016年12月31日为一期,期满双方满意,此条约可以延续。

2017年12月29日,原审法院受理精晟公司起诉王某某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号为(2017)沪73民初761号,精晟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王某某支付拖欠的专利代理费。2018年11月30日,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精晟公司专利代理费及专利申请费用合计人民币元。该判决中记载“在涉案协议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存在基于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第十条约定所述的代理费,均为从专利申请到授权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为止,精晟公司不再收取任何其他代理费用,故精晟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还存在向精晟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义务,王某某有权利要求精晟公司去完成委托专利的代理工作。若精晟公司违反双方约定,王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该判决一审生效,且全部执行完毕,包括10000元由法院下发给精晟公司,35000元由王某某主动履行,2019年4月17日,精晟公司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精晟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后王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故精晟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最后由法院划扣元,其中含未清偿的本金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31日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2018年11月1日,(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庭审中,精晟公司表示,在专利驳回之前程序中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的专利代理服务包括在6000元代理费内,无须另外收费。

本案审理中,双方确认:本案争议仅涉及双方于2020年11月25日确认的《系争国内专利申请状态统计表》中记载的23件专利申请(详见附件)。其中第1-4项专利申请,王某某支付过实质审查费,但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答复,该4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第5-10项专利申请,曾经因逾期缴纳实质审查费而视为撤回申请,王某某自行缴纳恢复费之后,专利申请程序恢复,精晟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逾期不答复,该6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第11-23项专利申请,逾期未缴纳实质审查费而视为撤回申请。

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精晟公司谢某向王某某电子邮箱×××@icloud.com发送多封电子邮件,转交专利申请过程文件,还通过短信通知王某某提醒查收邮件。其中,2017年7月26日,谢某就申请号为XXXX的专利申请(注:非涉案23件专利)向王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截止2017年9月24日,应缴纳恢复费1000元、年费135元、滞纳金225元,我司代为办理恢复手续400元/件,方可恢复专利权,否则专利完全失效,无法恢复”;王某某回复“同意公司尽快帮我垫资恢复专利权”;谢某再回复“很抱歉我司无法为您垫付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1日作出关于第18项、第19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5日作出关于第9项、第10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9年2月28日,王某某发短信给谢某“你发我×××@126.com这个邮箱吧!苹果邮箱早就不好用了。方便的话顺便也在短信简短告知我信息”。当日,谢某向该邮箱转发上述通知书。此后,谢某就向王某某的×××@126.com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关于第8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9年3月5日,谢某向王某某的邮箱转发上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2日作出关于第6项、第7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12日作出关于第16项、第17项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书。2019年4月16日,谢某向王某某的邮箱转发上述通知书,并告知“附件是近期的文件,请查收!请仔细阅读通知书的所有内容,避免因为逾期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疑问请联系我,谢谢!视为撤回期限,通知书日期+2个月;第一次审查意见期限,通知书日期+4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关于第1项、第3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关于第5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关于第4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9年5月6日,谢某向王某某的邮箱转发上述通知书,并告知“附件是您的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请仔细阅读通知书的内容,注意答复期限。若委托我司进行答复,收费为3000元/件,同时需要给我司预留至少1个月答复时间,请知悉”。

2019年7月30日,精晟公司戴某向王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附加1为3件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这3个专利现在需要缴纳实质审查费和提实质审查,请确认是否缴费,在邮件回复我,详细请下载附件查看;附件2-3为(王某某和上海某有限公司)专利申请状态统计和专利缴费统计,请审阅,详细请下载附件查看;请确认贵司专利权利恢复和专利缴费,确认后请邮件回复,我好安排业务处理;注:贵司收到邮件后,请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我邮件,超过3个工作日我没有收到回复邮件,我司自动默认贵司已经收到邮件提醒,后续出现其他任何问题,我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8月13日,精晟公司戴某向王某某发送关于第23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并告知“请贵司确认这件专利是否缴实质审查审查费,确认好后请邮件回复,我好安排业务处理。”同时附有上述“注”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关于第2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9年11月14日,精晟公司戴某向王某某发送关于第2项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告知“审查意见答复截止日期:2020年3月13日。如需我司答复,请邮件回复我。”。同时附有上述“注”的内容。

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7日,精晟公司都有向王某某发送短信通知反馈专利申请的相关情况并提醒其查收邮件。

审理中,精晟公司抗辩不答复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原因是,王某某未向精晟公司反馈其意见,精晟公司作为专利代理人不知道如何回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某指控,精晟公司在双方合作之初采取发短信、打电话通知王某某,在双方发生矛盾之后,精晟公司采取向王某某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转递信息,王某某不经常查收电子邮件,不使用精晟公司发送的电子邮箱,实际不知道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外,精晟公司在向王某某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逾期。王某某还指控,精晟公司在没有征求王某某意见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答复审查意见,使得专利程序延续。正是由于精晟公司不答复审查意见,导致专利申请被撤回。王某某还认为,专利代理费中包括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针对王某某诉讼请求第一项,双方明确,争议的代理费为23件,每件6000元,合计138000元,其余部分(元-138000元)为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精晟公司认为,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中还包括PCT项目的申请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专利代理的性质是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现就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评析。

关于王某某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精晟公司表示《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鉴于该协议期限已届满,且无继续履行之事项,但协议项下涉案23件专利申请未实现王某某合同目的,双方之间仍存在争议,原审法院确认解除系争《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该协议形成的专利代理合同关系终止,双方进入合同清算程序,故对王某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某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包括返还服务费以及损害赔偿两个部分。涉案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王某某主张专利代理费用中包括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原审法院难以采纳。协议第十条约定,专利代理费用包括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为止,精晟公司不再收取任何其他代理费用。精晟公司在电子邮件中提出,为王某某提供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回复需额外收取3000元代理费,超出了双方事先在协议中的约定。协议第六条约定,精晟公司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会主动联系王某某以达到最快理解技术方案本质的目的。然而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精晟公司向王某某发送电子邮件称,“超过3个工作日我没有收到回复邮件,我司自动默认贵司已经收到邮件提醒”,且未采取电话、上门服务等约定的方式联系王某某以获取王某某对专利申请的明确态度,未向王某某进行足够的提醒。原审法院认为,精晟公司向王某某要求额外收取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的服务费、未给王某某足够的提醒,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未能全面履行勤勉、尽责之专业服务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瑕疵。自己责任是民事活动的首要归责原则。王某某向精晟公司提供了有效电子邮件地址,精晟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王某某转递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信息,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及时查收电子邮件、及时反馈技术意见、及时自己缴纳或者委托缴纳专利申请的相关官方费用,不应当完全寄托和依赖于精晟公司的反复提醒。但是,王某某怠于履行自身义务,未能及时回复精晟公司,导致精晟公司无法及时答复审查意见,应由王某某对不答复审查意见视为撤回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王某某无权向精晟公司主张赔偿,且恢复专利申请程序的费用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王某某申请对涉案23件未授权的专利进行损失评估的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王某某主张,精晟公司可以不征求王某某意见的情况下随意答复审查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精晟公司提供服务的完成情况、提供服务的瑕疵程度以及王某某自身的过错程度,判令精晟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50%,对王某某的其他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精晟公司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关于专利代理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的诉讼请求,已经由原审法院于(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中审理并在该案中予以处分,王某某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在前案判决中明确,精晟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还存在向王某某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义务,现王某某就精晟公司的代理服务违反约定提起诉讼,与前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故精晟公司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解除王某某与精晟公司签订的《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二、精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专利代理费人民币69000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精晟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8元,由王某某负担人民币3252元,由精晟公司负担人民币4496元。

本院二审期间,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关于宜昌某有限责任公司欲以2500万元购买王某某某项专利的证据梳理(短信记录、往来邮件、草拟合同等)。证明因精晟公司拖延,导致王某某至少23件专利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无法申请成功,半公开的专利信息让王某某产生了无法估量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经质证,精晟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形成时间为2015年,并非二审新证据,不应被采纳;相关事实发生在王某某与案外人之间,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相关专利不在本案诉争的23件专利内,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涉案专利价值。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直接关联关系,不能用以证明王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中,王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涉案23件未成功完成授权的专利进行损失评估。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精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本案应否依照《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有《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精晟公司因王某某欠付专利代理费,曾将其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7)沪7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精晟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对精晟公司提交的《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没有提出过异议,并依据该《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提起本案诉讼。王某某在本案二审中关于其本案提交的《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因来源于精晟公司前案证据而存在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主张,系对其已确认的事实予以反悔,因其理由并不充分,亦无充足反证,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已经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照《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精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经审查,王某某(甲方)与精晟公司(乙方)双方合同约定:第八条,甲方委托乙方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无论成功与否,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相关专利的申请进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审查意见,如因乙方的原因没有及时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给甲方,造成甲方专利权的损失,由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恢复乙方权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造成甲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条,甲方委托王某某申请的任何一件专利,在甲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周内,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专利的代理费,其中发明创造专利代理费为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为2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为1000元/件,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本条所述的代理费,均为从专利申请到授权或者驳回(视为撤回)为止,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代理费用。第十二条,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为缴纳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应及时将款项汇入乙方账号。据此,王某某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周内,就涉案23件专利应及时向精晟公司支付专利代理费6000元/件;王某某应自行承担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精晟公司对王某某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并应及时向王某某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涉案23件专利申请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之间陆续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王某某未依约支付专利代理费,精晟公司虽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追要专利代理费和代王某某垫付的专利申请费用,但并未停止履行合同,仍通过邮件+短信方式向王某某转发涉案23件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通知并提示其缴费。王某某确认其接收到过精晟公司上述邮件和短信通知,但是认为精晟公司履约行为不适当,主要理由为:1.精晟公司在双方涉诉后改变了原先的电话通知履行方式;2.精晟公司未告知王某某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后果;3.精晟公司应当代王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其未提交并通知王某某需额外收取3000元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关于涉案23件专利缴费通知,精晟公司采取的邮件+短信通知方式,虽有别于双方涉诉前的通知方式,但已达到有效通知王某某的法律效果,精晟公司履约行为并无不当。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行为后果,其漠视自己的权利,怠于缴费并因此导致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涉案1-10项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精晟公司虽已通知到王某某,但在王某某未予回复的情形下仍应尽到专利代理机构勤勉尽责的代理责任,及时主动与王某某进行有效沟通,向其提出答复审查意见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审查意见。对此,精晟公司不仅未勤勉尽责履约,相反向王某某提出额外收取3000元代理费并采取默示确认通知模式,与其在双方涉诉之前代理王某某取得两个发明专利授权的履约行为形成鲜明对照,故难以认定其履约行为适当。同时,王某某在精晟公司明确表示需额外收费的情形下,仍可以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审查意见(事后可追究精晟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其并未提交,而是放任权利丧失,故其对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这一扩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精晟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前文所述,精晟公司因王某某欠付专利代理费而将其诉至法院后,履约行为发生变化,仅在最低限度范围内完成缴费通知义务,对于专利申请中的及时沟通、提出答复审查意见等代理工作则怠于履行并设置履约障碍。基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精晟公司未能尽到履行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义务,并综合全案精晟公司提供服务的完成情况、提供服务的瑕疵程度以及王某某自身过错,判令精晟公司返还已收取服务费的50%,基本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精晟公司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对涉案23件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上诉主张精晟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和专利申请官方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精晟公司上诉主张其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即使有一定过错,也仅应返还25%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精晟公司上述履约不当行为特别是设置履约障碍行为不仅直接影响王某某对涉案1-10项专利的顺利申请,而且使王某某对其产生不信任,对合同履行产生消极情绪,精晟公司对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关于专利申请代理工作可以量化,其对已完成工作部分不应返还代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还上诉主张精晟公司补偿其恢复专利费用并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对此,本院认为,王某某主张的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即使发生也属于王某某因放任权利行使而产生的扩大损失,并非基于精晟公司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本院对王某某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亦不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问题。精晟公司虽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判项,但对双方合同解除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审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关于王某某是否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本院认为,王某某本案主张精晟公司返还专利申请官方费用的依据是精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与(2017)沪73民初761号案件不构成重复诉讼。

综上所述,王某某、精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8元,由王某某负担5833元,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525元。

系争国内专利申请状态统计表

(2021)最高法知民终965号

专利代理合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判主文:一、解除王某某与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代理及保密协议》;二、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专利代理费人民币69000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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