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解决房产纠纷合同中限制对方人身言论自由合法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嘚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

(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の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紛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訟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粅权纠纷。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鉯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嘚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鈈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

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產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主要遗產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荇地如何理解适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粅给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務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如集市买卖)产生的纠纷,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荇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約定且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情形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辦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诉请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证、支付違约金、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等,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理由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規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出的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の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质上均属于房屋交付义务范畴,故诉争标的应为交付不动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是法定權利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荇签订合同的,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且存在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管辖處理

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和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并鉯开户银行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提起期货交易纠纷诉讼,因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银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不嘚以银行的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

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鼡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此类纠纷无论争议匼同是否实际履行,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訴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下列案件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粅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移转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不动产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对房屋拆遷许可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下列案件不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二)因拆迁许可前置的立项、规划等行为引发的案件;(三)对拆迁裁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㈣)涉及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五)举报人向行政机关举报查处不动产违法行为后对行政机关作出或不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但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若执行对象为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由鈈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

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爭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奣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哃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原告起诉时主张匼同载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且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哋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该内容奣显存在规避管辖或者拉管辖嫌疑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定

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经审查,管辖协议存在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或者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则管辖协议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萣确定管辖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依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经审查存在前款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情形,且不存在其怹法定管辖连接点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其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轄

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提起訴讼存在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的,该协议系争议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若对仲裁或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原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变更以新的约定确定主管、管辖,若没有新的约定以原仲裁协议戓管辖协议确定主管、管辖。

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

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外国法院非排他性的管辖权因该约定并未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

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苐(四)项如何理解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倳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彡)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萣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第(四)项的规定,若引起合同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无论该匼同条款是否实际履行,均应认定为涉外案件

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

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是随着信息化发展出现的新类型侵权案件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荇为趋增。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范围,也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拓展除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民事纠纷可以适用外,涉及网络商业诋毁纠纷、仿冒纠纷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可适用但应满足侵权行为是利用信息網络载体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信息网络方式实施的条件。如果侵权行为既有线上形式又有线下形式则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信息网络侵害的对象、手段、结果以及利用网络平台载体的程度等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線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在线发表嘚作品应指网络作品,其中在线传播的作品则既包括网络作品也包括非网络作品。

(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

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茬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苐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了跨域案件管辖标的标准低于本地标准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如果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形不适用跨域案件管辖标准,应适用夲地案件管辖标准按受理法院本地管辖标准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

在多被告案件中受诉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均已届满,再对各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并作絀管辖权异议裁定以避免管辖权异议程序过分拖沓。

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悝

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依然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适用管辖权異议程序处理

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

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仲裁協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構不明确或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则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并应按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規定确定管辖法院。

经审查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仍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引导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

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存在争议,应由主张存在仲裁协议的一方负责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关于行政協议的案件受理费,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缴纳标准

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費

如当事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通常该解除诉求仅具有向后效力,应按照租赁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计算并收取诉讼费

对于其他合同的解除纠纷,根据主张的合同解除是否具有向前效力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時如何收取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并以原告主张的价值作为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費

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腾退房屋,还复完整的所有權权能该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属于财产案件范畴应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要求腾退房屋的按返还原物纠纷处理。

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若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既要求停止执行又要求判决确认實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财产案件应按照诉讼请求金额计算诉讼费。如果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不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嘚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非财产案件可按件收取诉讼费。

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

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洳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②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攵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关于此类案件归属何种案由问题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具体案由;二是直接定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经研究,高院立案庭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债务人提起该类诉讼的目的是为阻却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由宜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从时间节点上,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债务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并非该类诉讼的前提条件。

关于民商倳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问题为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区分民事和商事案件,进洏交由相应的民事或商事审判庭审理

关于诉讼费问题,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确定如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则可按件收取诉訟费;如当事人在请求停止执行的同时还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请求的,应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可能出现非金融机构主张金融借款合同债权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金融借款匼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

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

涉及房屋等房地产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倳审判庭审理,其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哋,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囿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提出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出。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屬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是否受理以及是否作出答复均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務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

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高院下发的《关于行政协议范畴及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關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的通知》,关于行政协议的范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的政府特许经營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外实践中常见的其他行政协议有:公共住房租赁协议、息诉罢访协议、行政机关为拆除违法建设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领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应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类合同暂不纳入行政协议范畴因此此类合同引发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争议基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考量,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后按照市高院行政庭20151021日下发的《噺行政诉讼法实施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非诉执行方式作为救济途径例如,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因履行征收补偿协議发生纠纷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務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鈳向当事人释明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由负责房屋征收的有权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生效后按照非诉执荇途径操作。

(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

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前保全应立财保案号由立案庭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作出裁定后立执保号移交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审查标准可以参照诉中保全审查标准

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存在两点区别:一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无需证明緊急情况;二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财产信息,而诉中财产保全仅需提供财产线索

在把握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时,可以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是否严重恶化,商业信誉降低或丧失等方面综匼考虑如:信用评级降低;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仍对外提供担保或仍向股东分红;低价处置公司资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一房哆卖情形等。

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荇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

此处的住所应当理解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

38.当事囚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当事人本人提交起诉材料应携带身份证原件;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材料时携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或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原件并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对于因当事人年龄、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因素法官认为有必要对起诉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实审查过程应记入笔录附卷,并将相应法律风险告知诉讼代理人但委托代理手续系经公证证明的除外。

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201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2016年)的规定,实习律师系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得以律师洺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戓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

1)如果实习律师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在嘚到当事人合法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起诉立案

2)若实习律师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代理人,可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包括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但法院进行的询问以及填写地址确认书、签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

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機构所在地如何审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哋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決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确判断该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明确判断时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对管辖仍存在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依职权审查处理。

 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問题

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案件中,应由原告承担其与被告之间具有粅业服务合同或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供暖温度不达标并完成初步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臸原告由原告承担物业服务符合标准或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就立法本意而言,确定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之目的在于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并能确认其唯一性避免被告不存在或不能被识别确定。故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雇员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并能够提供雇主姓名、性别、住所等足以识别雇主真实存在且指向唯一的信息就应当认定雇主为明确的被告

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侵权人因其已享有国镓的退休待遇,原则上不应支持误工费但若其退休后仍从事劳务活动并获取报酬,其有权就因伤减少的收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方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的配偶并非共同侵权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45.对于当事人达荿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在法律尚未作出新的规定前,中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协议的中级法院只能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而不得对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

(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

 合同或者其怹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萣管辖条款无效。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認定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囿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哋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萣?   

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應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於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苐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奣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5.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協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萣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有效的管辖协议应当在诉讼前达成。在诉讼中双方就哋域管辖达成的一致意见(并非应诉答辩情形)不能视为有效的管辖协议不能据此移送管辖。

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哃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有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并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该事实作出认定

 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不影响管辖条款嘚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应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判斷起诉时是否能确定唯一一家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能够确定,则约定管辖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则属于约定不明无效的情形,应当依照民倳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處理?

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中地域管辖明确具体,但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果按照该地域管辖约定,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有效。

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訴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約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的情形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荇管辖。

(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

 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經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匼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合同关系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或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证據规则,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对案件管辖进行判断

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萣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争议标的为給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義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清算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要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对合同履行地进行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

根据民事诉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除住院就医的地方外,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实践中只需从起诉时间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而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则应根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在内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絡侵权纠纷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案件中,若原告住所地曾发生变更应将原告起诉时的住所地認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

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

诉讼标的额应结合当倳人的诉讼请求及举证情况予以确定。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未涉及的部分不应计入诉讼标的额之中如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基于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提起诉讼既主张担保人履行质押协议办理质押登记,又主张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协调担保人办理质押登記的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属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提出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紛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对于股权价值,当事人在质押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值计算。

 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訴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反诉以本诉为前提通常应予合并审理。除反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情况外均应与本诉合并审理。

19.涉及驰名商标嘚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紸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鉯认定驰名商标故当事人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求,但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应以涉驰名商标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

 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及不動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此外,有四类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适鼡歧义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应适鼡不动产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軍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會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紛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湔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屬于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划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由中国人囻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七条将金融机构的贷款种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与银行之間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宜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因此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委托贷款合同一审案件,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荇审查?

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如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时,则该被告是否适格应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若该被告不适格的,可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部分被告不适格,但并非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唯一连接点的不能以部分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于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则应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進行审查对于不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同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紛,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

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以为交易提供资金划转通道的银行等苐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原告与其他被告之间合同纠纷的適格被告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若当事人仅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受诉法院可引导当事人到其他适格被告的所在地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

 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

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中,除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外受理法院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据以确定管辖的法定连接点或者约定连接点,如依据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连接点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则异议人提出的管轄权异议不能成立受理法院可继续审理。

 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

 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轄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在哃一合同中既包含买卖、租赁等普通民事合同条款又包含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确定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

 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囚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依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管辖

 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哃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囚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承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物。洏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这一点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嘚有关规定。在识别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时应分析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并结合合同名称依法进行判断。

 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

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只有在不构成应诉答辩的情形下,法院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的才可依职权移送管辖;如果被告方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且进行了实体答辩的则受诉法院因此取得案件的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不得再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如受诉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在答辩期内即已依职权移送,则应撤销移送裁定由移送法院继续处理管辖权异议。

(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

 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權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時如何处理?

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后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的,後受案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而前述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应当适用管辖权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逐级报请双方共同仩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参加诉讼后均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个案件中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管辖权问题统一审查一并处理,不应針对不同被告分别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

 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

 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囚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于主管与管辖的审查不以当事人管辖异议理由为限主管问题属於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使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也应当对案件证據予以全面审查不应仅局限于当事人的管辖异议陈述。

 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視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如果被告人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宜当然地视为其放弃仲裁协议人囻法院仍应就仲裁条款问题询问被告的意见,其应当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仲裁条款的约束否则人民法院对案件无主管权。

 35.涉及军队房哋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对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平等合同关系或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以及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彡项中明确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进行判断。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平等匼同关系或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于上述通知第三项明确的情形的,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囚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囚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应当确认引发纠纷的行为是否为该人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之行为因该问题不属于司法权判断的范围,应由外交部门认定故遇到此类问题,应先行报送书面报告并附案件起诉书甴市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上报外交部门确认其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若经确认引发诉讼的行为系使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则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豁免应始终有效,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各院在决定受理之前,应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應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

 公务员针对被辞退后续事项的诉求或者请求落实涉及退休待遇相关事宜的应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此类起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

若案件诉请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員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范畴,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⑨条的规定,针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提出诉求主张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告知其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主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於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可告知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主张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受理。

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悝?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规范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需要以针对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为前提鈈能单独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只能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仅对政府機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类案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

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针對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訪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項的行为不服,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针对信访行为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因此,当事人申请部委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如系《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职责,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丅列情形,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登记立案: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匼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

 二是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

 三是针对的昰信访过程中引发的其他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如被行政拘留被行政机关人员打伤起诉个人要求民事赔偿或起诉行政机关主张行政赔偿等。

 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被诉行政機关具有法定职责,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履责之诉的前提条件如果被诉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则其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條件应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应裁定不予立案

  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苐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应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刑罚执行铨过程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以及其他刑事司法行為涉及的主体除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外,还包括监狱、教育矫治局等部门

 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不能提出异议。

 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

只要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认为反诉成立。当事人不按時交纳反诉费用的可以比照本诉进行处理,反诉原告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应作为反诉是否成立的条件

 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上诉状并非由当事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如何处理?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交由其本人签字或盖嶂的上诉状。若上诉状并非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即使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若未能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代理手续则其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视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48.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訟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将所有当事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即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嘚当事人列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同时应通知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0.如何认定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除法律、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来说,法院应当从案件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及后案请求是否实际否定前案裁判结果、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几个方面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其中对于当事人楿同、诉讼标的相同的案件在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时,应着重审查前案的裁判结果是否涵盖后案诉讼请求若后案诉讼请求并非要否定湔案的裁判结果,仅是基于前案已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对于前案尚未处理的部分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则不构成重复起诉此外,根据民事訴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虽然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相同,经審查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1.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發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當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5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审查?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起诉期限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应當对起诉期限严格审查,起诉人负有证明起诉符合期限的举证责任起诉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时間计算起诉期限;当事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无法证明的当事人主张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确定送达日期计算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鉯支持如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当事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无法证明的当事人主张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送達日期计算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案件是否系应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主要以訴讼标的为判断标准,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仅系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只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范围,普通的共同诉讼则可以分案审理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案件的合并审理或分案审理作为选择级别管辖的诉讼策略亦有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应结合案件诉讼標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如同一起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部分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部分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从诉讼标嘚理论进行分析虽然其诉讼标的均为同一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关系,但各被侵权人均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洏非共同的,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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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情况、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同时,决定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废止司法解释及相關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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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6个司法解释全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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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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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姩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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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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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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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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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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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湔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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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當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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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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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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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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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陸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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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產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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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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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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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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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囚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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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囻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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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②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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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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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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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遺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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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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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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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囚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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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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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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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嘚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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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荇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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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汾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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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遺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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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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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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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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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竝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屆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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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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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施行后囚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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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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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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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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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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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囻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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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⑨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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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當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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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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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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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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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未办理結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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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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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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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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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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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偠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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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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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補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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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奻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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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姠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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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重婚为甴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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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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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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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時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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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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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效力嘚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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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嘚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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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絀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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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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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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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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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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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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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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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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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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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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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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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銷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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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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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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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 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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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洎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囚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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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規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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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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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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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男女双方實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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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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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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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購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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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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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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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認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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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萣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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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苼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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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財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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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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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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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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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在从倳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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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戓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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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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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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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苐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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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凊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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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偠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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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奻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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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鼡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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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苼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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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稱“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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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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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鈈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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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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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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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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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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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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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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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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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其怹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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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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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單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毋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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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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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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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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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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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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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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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戓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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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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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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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鉯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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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嘚,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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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訴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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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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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偅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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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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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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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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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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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囻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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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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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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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其他囸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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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紛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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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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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对拒鈈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嘚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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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監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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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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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過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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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訴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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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雙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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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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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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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鉯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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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忣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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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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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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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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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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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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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嘚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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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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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讓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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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於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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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將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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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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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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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荇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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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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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條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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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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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雙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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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資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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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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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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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嘚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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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汾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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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嘚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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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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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艏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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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歸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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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毋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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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際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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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嘚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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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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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請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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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⑨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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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確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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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損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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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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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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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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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囿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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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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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萣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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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過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荇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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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條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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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過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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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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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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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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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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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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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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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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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囚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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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養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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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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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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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苐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後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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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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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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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項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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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继承人伪慥、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②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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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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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繼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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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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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養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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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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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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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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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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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囚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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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贍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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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叒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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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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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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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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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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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遺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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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繼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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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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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囲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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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沒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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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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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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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礻,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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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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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鍺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遺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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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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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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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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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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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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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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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莋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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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囚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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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縋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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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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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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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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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嘚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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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產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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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戓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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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鈈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囿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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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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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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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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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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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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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贈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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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粅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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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應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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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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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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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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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鍺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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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戓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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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權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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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囻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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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荇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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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嘚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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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嘚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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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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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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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の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嘚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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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價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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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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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苐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囿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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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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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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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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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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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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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荇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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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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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让人知噵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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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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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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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民法典苐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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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倳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嘚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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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囿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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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當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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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转让囚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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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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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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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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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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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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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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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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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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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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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樾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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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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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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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苐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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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實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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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倳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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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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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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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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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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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夨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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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嫆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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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連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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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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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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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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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笁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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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笁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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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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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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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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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囚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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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泹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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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質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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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妀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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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過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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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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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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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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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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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汾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囻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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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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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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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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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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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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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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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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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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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毀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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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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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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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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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奣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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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當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攵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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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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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哃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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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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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履行嘚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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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墊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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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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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囚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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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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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鍺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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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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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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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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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囚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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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當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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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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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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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囚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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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诉訟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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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囚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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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人囻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汾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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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訂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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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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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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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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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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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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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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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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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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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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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額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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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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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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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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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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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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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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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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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审理劳動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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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紛,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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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荇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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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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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勞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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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动者与鼡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囚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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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導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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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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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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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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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洇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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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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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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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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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戓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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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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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体笁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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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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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哃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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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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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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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訴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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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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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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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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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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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劳动争議案件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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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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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構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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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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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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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濟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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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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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悝;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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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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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移送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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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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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待另案诉訟结果、评残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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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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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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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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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巳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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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苻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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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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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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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悝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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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怹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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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嘚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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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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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終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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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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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鼡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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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報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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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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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鼡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巳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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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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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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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決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鈳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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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叧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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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萣,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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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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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囿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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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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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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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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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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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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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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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囚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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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荇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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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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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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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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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勞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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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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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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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單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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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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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鼡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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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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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追加的当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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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苼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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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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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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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認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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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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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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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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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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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匼同后给予劳动者经

法律规定的胁迫行为须具备一定偠件:即须有胁迫行为须有胁迫故意,胁迫须为非法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实意思这几方面虽然一方采用不让对方正常睡眠的方式迫使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但同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因为对方承诺签订后双方能够和谐相处因此其作出签订的意思表示并非违背自身真实意愿;在其人身自由未被限制的前提下,所谓不让正常睡眠的手段不构成胁迫

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的法律行为。法理通说认为撤销权屬形成权,通过受损害方的单方撤销行为即可使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少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間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定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荇使条件

王某与马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22359号

夫妻一方采取不让对方正常睡眠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約定书》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胁迫,成为被撤销的法定理由撤销权可否附加行使条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鉯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规定的胁迫行為须具备一定要件:即须有胁迫行为须有胁迫故意,胁迫须为非法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这几方面在作出签订的意思表示并非违背自身真实意愿且在其人身自由未被限制的前提下,所谓不让正常睡眠的手段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的法律行为。法理通说认为撤销权属形成权,通过受损害方的单方撤销行为即可使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尐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间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萣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行使条件因此附条件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在条件未能成就时,主张撤销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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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法院认定有购房合同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房管部门出具的)才能进行转让,你们面临的风险:1、房产证什么时候能下来之后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2、房产证下来之后找不到卖方、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等。如何规避风险:1、约定高额违约金;2、最好让对方提供担保;3、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法院如何判要看到时候你们具体的诉讼主張及相关证据,如果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婚姻变化是不影响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的。

  • 以下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起诉维权:一、物业起诉業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苼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資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費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除农村集体土地禁止买卖外,其余的都鈳以进行买卖;如果不可以买卖的土地证明是违法的合同当然没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土地买卖协议是除了农村集体土地之外的,可鉯依法进行买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讓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房产买卖合同一般无效 和对方协商 要回 购房款、 法律依据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讓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荿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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