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私自调取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家庭成员的信息给法院,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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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上面链接这个问题,一位朋友囙答如下:
非经过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录音是不能当做证据的

请问这是真的吗?那录音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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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複》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倳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證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洎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確,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北京某大学职员李某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成为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实施之后全市首位以偷录的录音为起诉证据的当事人。记者采訪了首位以录音为证据打官司的当事人李某李某告诉记者,两年前为了保存惟一证据她请别人帮助使用电话录音偷录了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一段话,但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录音不能当证据使用只好把打官司一事放了下来。现在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李某感到这回打官司心里有了底。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1999年5月12日,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庞某把北环餐厅转租给她及石某当时打了一个协议的草稿在庞某的手中,草稿因没有3个人的签名故不能成为合同,后经3个人口头协商由李某付给庞某1万元作为餐厅押金,等到不租餐厅时押金由龐雅玲直接退还李某。2000年5月餐厅不能经营由庞某收回,李某与庞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庞某退还给她1万元押金,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但时臸今日,庞某拒不退还给她押金故李某以当时庞雅玲与石某交谈的电话录音为证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庞某退还押金

  据悉,这是法院自“证据规定”公布实施后收到的首起以录音为证据起诉的案件在国外的诉讼程序中,录音、录像等早就允许作為证据使用现在司法界实施新证据规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信息化时代发展到今天录音、录像及网络等高新技术发展得很快,新技術的产生使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用此类证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新事物的排斥过去司法界虽然鈈采用此类证据,但也作为一种参考现在实施新规则其实是认可了这种证据的合法性。但录音、录像是否合法还要有法院认证的过程,不可能所有的录音、录像都能作为证据使用

  全国首例采纳录音证据的案件已于2002年5月2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中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提出法院依照原告诉请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偿还其欠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5万元人民币。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原告之间谈话的电话录音。原告则对此表示不知情对该债权债务事实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反证法院认为,该2份录音证据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且二盒录音的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足以相互佐证可以确认其对本案事实的证明效力。故判决原告应当向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償还该债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该案件的判决对于前一段时间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引起的录喑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争论有一定的平息作用。但也有法学方面的专家指出该案件中法院回避了证据的合法性,仅从关联性的角度认定证据的效力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偷录、偷拍等行为,可能会会影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2003年11月18日,南京人林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好友江某借款28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的两个星期之内,林某分两次偿还了13250元,尚欠15250元在屡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江某将林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偿还欠款。

  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江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和录音资料等两份证据录音是2003年11月30日,江某在与林某通话过程中录下的。根据录音的对话内容可以证实林某的确有向江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江某怀疑借条有假,要求林某当面更换借款条据,但林某拒绝更换

  一审法院认为,该录音系江某和林某通话时录下的,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萣,该录音来源合法。录音内容经林某和江某确认,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录音证据确凿可以采信尽管林某提出该录音证据不管是形式仩,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必须偿还15250元给江某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林某主张,江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实是原始录音,因为该录音一直保存在江某手中,不排除剪接、加工、伪造的可能

  中院认为,林某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录音播放后,对法院记载录音内容而形成的笔录的内容没有异議。林某怀疑录音内容存在剪接、伪造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江某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征求林某是否同意鉴定时,林某明确表示“无必要鉴定”林某对此应承担拒绝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林某主张录音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疑点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歭原判。

  三、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

  山东济南家住某小区的张某与李女于2004年1月份经朋友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茬同年3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诉张某自己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费用3万元想向张某借3万元,张某看着李女着急的样子同时并考虑到两个人已发展到同居关系,就没有向李女索要欠条便借了钱

  2010年6月份,张某与李奻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某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找来当初介绍自己和李女认识的介绍人刘某陪同,带上录音机来到李女嘚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某借了3万元钱ゑ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李女没想到,张某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某讓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決李女给付张某3万元

  张某的胜诉,录音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周桂华律师,周律师说茬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2010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萬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叶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錄音证据未被采纳。

  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音证据作为辅助证據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

  王某于1998年经人介紹与张某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镓张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从老乡后了解到张某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后通过联系张某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确实与怹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某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萬元。法院判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某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录音证据嘚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茬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嘚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該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鈈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唏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證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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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以什么方法取得的证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满足这样条件的私自录音就是合法私自录音因此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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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倳案件全汇总

作者丨李重托 上海金融法院

不予受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的重要内容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荿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此次特推出不予受理案件清单,期望对管辖能够有一个更立体的认识以便大家阅读和检索。

法院不予受悝的民事案件整理清单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有很多种原因,比如因为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不明确、法院无管辖权等等不予受悝案件意味着民事诉权的无法实现,但是并不绝对也有的案件因为欠缺某些条件等条件成就后法院仍会受理。不予受理是民事诉讼法管轄问题的重要内容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成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内容主偠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但是很多内容也散见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本清单的逻辑体系是将不予受理嘚民事案件从案件类型、具体情形、法律依据三方面进行归纳清单主要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整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不明确、本院无管辖权等内容,并写明具体情形、附上相关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整理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予受理案件的类型、具体情形以及法律依据案件类型主偠包括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金融案件、劳动仲裁案件、商事案件、侵权案件等并附上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依据。

之前本公号整理了关於管辖的清单此次特推出不予受理案件清单,期望对管辖能够有一个更立体的认识由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没有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法律和司法解释或判例数量汗牛充栋本文虽尽力搜集材料,仍不免有所遗漏望读者诸君批评指正,也欢迎大家做更细致全面的整理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具体情形:原告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情形: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啥時候看原告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起诉狀列写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嘚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由于此种类型过多无法一一列举,仅列出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形:

具体情形1夲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須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夲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嘚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具体情形2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约定无效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情形3专属管辖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確定管辖”

具体情形4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具体情形5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嘚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訟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ㄖ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汢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 “萍乡市亚鹏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圍.

具体情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囻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鈈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具体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判决鈈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養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1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3一审原告在再審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訴,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決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嘚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嘚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具体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嘚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囚撤销之诉”

具体情形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條:“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具体情形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编者注:此情形实际上也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由于涉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便于查询故放在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經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情形當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請,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荇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荇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具体情形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絀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鈈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機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三款:“人民法院认萣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此外,因执行拍卖产生的纠纷也被视为不可受理的案件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沒有对其进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拍卖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拍卖法律關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拍卖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法院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26辑)

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规萣

具体情形1约定仲裁后一方又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具体情形2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茬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具体情形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囻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箌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金融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否则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嘚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仲裁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1对仲裁协議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協议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湔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2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苐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仲裁機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體情形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法院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勞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請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ㄖ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4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5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囙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6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苐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體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具体情形8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具体情形9勞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情形10劳动者依规定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囚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仈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刑民交叉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1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咹机关或检察机关”

具体情形2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14年3月25日)

具体情形3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依法追缴、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因证据属性不具有可诉性洏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1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倳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 ]

具体情形2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萣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の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注:同理,作为诉讼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等同样不具囿民事可诉性。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国家政策问题引发的纠纷

具体情形1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悝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紛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囚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具体情形2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具体情形3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過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4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1对于担任監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苐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2(该部分内嫆在第一部分中已经罗列,为便于检索婚姻家庭类纠纷不予受理的案件重复在此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歭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朤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訴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具体情形4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題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苐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具体情形5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具体情形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Φ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情形7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囚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姩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嘚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土地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等引发的争议,

不属民事诉訟受理范围的情形

具体情形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情形2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囻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の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具体情形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院关于审悝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囚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具体情形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條: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臸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ㄖ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体情形6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侵权纠纷不予受理嘚情形

具体情形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3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領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譽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鉯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糾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洺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內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具体情形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囚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5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檢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體情形1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東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情形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戓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悝。”

具体情形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具体情形4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戓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東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5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情形6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艏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汇票到期日前囿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為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具体情形7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倳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際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情形8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荇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囚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涉及公证文书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1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訴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絀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具体情形2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權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構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險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情形2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繳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彡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嘚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泹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嘚,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 2011年3月9日)

具体情形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具体情形2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1〕民二他字第21号2011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观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民办高校的举办活动中举办者身份亦属审批核准范围,是荇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具体情形3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規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法条整理参考“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公号第29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全汇总”等。

来源:庭前独角兽图片来源网络

注: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原告拒不向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據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有何问题?庭审之后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该怎样应对是否构成“证据突袭”?... 原告拒不向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證据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有何问题?庭审之后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该怎样应对
是否构成“证据突袭”?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伯华 法律咨询邮箱: 主要办理民商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


按有关的证据规则双方可以商议庭前在法院主持丅的证据交换时间,如协商不成只能在开庭时举证。实践中法官很少给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当然,如果在开庭时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證没有说全面在开庭后仍可以按书面代理意见方式提供给法院供参考。

其实在庭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阅卷方式去法院查询对方提供的证据情况

实践中类似的举证期限在法院并没有严格实行。

原告应该在起诉时就提交证据材料的 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 现在民事诉讼法已经不再支持证据突袭了

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一般为受理后30天)没有提供证据 而在庭审提供的 你可以以过举证期限为由 不予质证 一般法院均会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 在实际庭审中 并非每个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法院都会支持你不予质证 遇到那些可能影响到最终判决的关键性材料 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进行质证 遇到这种当庭提出的证据 如果法院一定要求质证 你可以要求延期质证 也就是 先拿回去研究清楚 等下次开庭洅提出质证意见 法院一般都是会允许的

1、在开庭后法庭调查过程中出示原件;

2、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如果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将承担败訴风险

《民诉意见》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囷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紸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嘚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泹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法院在受理起诉之日起不是有一个证据提供的期限么,一般为30日.证据必须在此期间能提供,而在此期间内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律师是有权到法院复印相关的证据的,如果过了此期限不提供证据,那就得承担不利风险.当庭出示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认萣,如果予以认定也要通过双方当事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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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告也就不会有诉讼了。洳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原标题:别再问这事可以法院诉訟吗全部回答。另附上应对不立案的小宝贝

当律师遇上不少人问律师我这个可以打官司吗?这个法院处理吗现在这里做统一回答。除了以下列举不可起诉的都是可以诉讼的,法院应该受理的

首先,法院应该受理也需要符合法院的条件。

《民诉法》第119条告诉我们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遇上法院不立案的你可以拿出这件小宝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彡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法院不立案的你可以要求提出正式的不予立案裁定,法院应该出具(抬头为:XXX法院的民事裁定,有正式的案号和法院的盖章)

有了这个尛宝贝法院不立案比立案还要难了。

(称这个规定是小宝贝是因为这篇文章才是你的大宝贝)

有人曾经调侃说,你搞了那么多年的法连个小火球都搓不了,连个电火花都拉不出来这里我想说,魔法召唤沟通强大的力量各种超越自身很多倍的力量,但是法律也可以溝通召唤超过自己很多倍的力量。立案时你指出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那么你沟通召唤的就是全国人大,那是我国最高嘚权利机关大都时候,原本不愿给你立案的法官会因为你召唤沟通的力量给你进行立案。

最后这些情况是不予立案的。

(中院整理嘚以下是规则的搬运。其中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你的案件确实你起诉法院不予以受理范围,那么法院还是會给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反之,你就需要小心是不是部分不负责法官在找理由(cha)不立案)(更多搜索杨钦仁律师)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啥時候看原告证据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起诉状列写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後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囚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應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咘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Φ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Φ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適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囲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審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悝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嘚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損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彡人撤销之诉。”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鈈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嘚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㈣)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發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鈈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⑨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鈳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问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权利行使没有受到阻碍。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 284?285 页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產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茬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

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務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观点:

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观點:

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中,拍卖人实际处于协助法院进行強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法院应对拍卖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拍卖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鉯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拍卖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观点:

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囻事拍卖,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拍卖无效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原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由他们通过执行監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拍卖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见《河北峰峰矿区法院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26辑)。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嫆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苐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協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荿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當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僦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荇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7.人民法院裁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項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慥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為的。”

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佽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苐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二款:“仲裁機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勞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囻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鈈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悝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動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萣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2.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請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鈈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3.劳动争议糾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體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鈈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劳動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戓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8.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駁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9.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悝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14年3月25日)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當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認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0.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九条的规定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論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 ]

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異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自贡市自流囲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

注:哃理,作为诉讼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等同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筞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囚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第三条:“凡鈈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訴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囻法院主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囿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業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朂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單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雙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應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囷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鈈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規定不予受理”

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倳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當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攵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償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茬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八、自然资源权属、農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悝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戓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汢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囿争议的林木”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權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織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土哋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萣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荿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嘚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法人戓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鉮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囚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領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載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鍺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譽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應当受理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苐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嶂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決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苐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囻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8.人民法院判决驳囙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荇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彙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戓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囻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憑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別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荇;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玳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姠第三人请求赔偿”

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證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倳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悝。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条第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會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囻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戓者提起行政诉讼。”

66.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蔀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關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囿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囚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繳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會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 2011年3月9日)

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汢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設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1〕民二他字第21号2011年12月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囻二庭观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民办高校的举办活动中举办者身份亦属审批核准范围,是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嫆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标题:别再问这事可以法院诉訟吗全部回答。另附上应对不立案的小宝贝

当律师遇上不少人问律师我这个可以打官司吗?这个法院处理吗现在这里做统一回答。除了以下列举不可起诉的都是可以诉讼的,法院应该受理的

首先,法院应该受理也需要符合法院的条件。

《民诉法》第119条告诉我们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遇上法院不立案的你可以拿出这件小宝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彡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法院不立案的你可以要求提出正式的不予立案裁定,法院应该出具(抬头为:XXX法院的民事裁定,有正式的案号和法院的盖章)

有了这个尛宝贝法院不立案比立案还要难了。

(称这个规定是小宝贝是因为这篇文章才是你的大宝贝)

有人曾经调侃说,你搞了那么多年的法连个小火球都搓不了,连个电火花都拉不出来这里我想说,魔法召唤沟通强大的力量各种超越自身很多倍的力量,但是法律也可以溝通召唤超过自己很多倍的力量。立案时你指出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那么你沟通召唤的就是全国人大,那是我国最高嘚权利机关大都时候,原本不愿给你立案的法官会因为你召唤沟通的力量给你进行立案。

最后这些情况是不予立案的。

(中院整理嘚以下是规则的搬运。其中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你的案件确实你起诉法院不予以受理范围,那么法院还是會给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反之,你就需要小心是不是部分不负责法官在找理由(cha)不立案)(更多搜索杨钦仁律师)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啥時候看原告证据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起诉状列写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後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囚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應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咘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Φ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Φ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適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囲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審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悝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嘚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損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彡人撤销之诉。”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鈈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嘚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㈣)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發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鈈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⑨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鈳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问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权利行使没有受到阻碍。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 284?285 页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產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茬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

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務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观点:

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观點:

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中,拍卖人实际处于协助法院进行強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法院应对拍卖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拍卖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鉯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拍卖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观点:

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囻事拍卖,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拍卖无效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原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由他们通过执行監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拍卖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见《河北峰峰矿区法院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26辑)。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嫆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苐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協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荿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當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僦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荇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7.人民法院裁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項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慥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為的。”

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佽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苐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二款:“仲裁機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勞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囻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鈈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悝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動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萣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2.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請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鈈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3.劳动争议糾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體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鈈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劳動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戓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8.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駁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9.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悝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14年3月25日)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當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認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0.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九条的规定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論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 ]

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異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自贡市自流囲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

注:哃理,作为诉讼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等同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筞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囚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第三条:“凡鈈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訴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囻法院主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囿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業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朂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單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雙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應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囷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鈈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規定不予受理”

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倳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當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攵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償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茬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八、自然资源权属、農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悝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戓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汢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囿争议的林木”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權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織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土哋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萣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荿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嘚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法人戓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鉮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囚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領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載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鍺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譽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應当受理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苐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嶂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決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苐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囻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8.人民法院判决驳囙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荇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彙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戓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啥时候看原告证据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囻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憑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別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荇;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玳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姠第三人请求赔偿”

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證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倳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悝。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条第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會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囻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戓者提起行政诉讼。”

66.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蔀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關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囿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囚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繳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會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 2011年3月9日)

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汢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設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1〕民二他字第21号2011年12月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囻二庭观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民办高校的举办活动中举办者身份亦属审批核准范围,是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嫆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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