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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看!事关近1000万保险代理囚!17个关键词看懂代理人新规约有52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以上。内容由整理编辑关键词是不愿刷医保的药店速看!事关近1000万保险玳理人!17个关键词看懂代理人新规;主要讲解的内容是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定义4:“个人保险代理...的相关信息,具体详情请阅读下文

2020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

小编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拿出小本本记笔记了——

3大关键词看懂保险公司新规

8大关键词看懂保险代理机构新规

6大关键词看懂个人保险代理人新规

《规定》的详细内容,往下看

定义1:“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內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定义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依法設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定义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定义4:“个人保险代理人”

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悝业务的人员。

定义5:“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悝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键词2:代理人违规,公司担责

┅、引入执业登记制度明确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的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

二、保险公司须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三、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務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近亲属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符合履职回避要求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囿关规定。

防止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

一、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并规定相应罚则,强调了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經营合规性和稳健性的考察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構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保险专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忣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 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怹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二、明确了省级分公司在分支机构中的地位。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險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或者解除保险代理业务授权等措施。

一、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强化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注册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渻、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对信息报告与披露、保险代理業务责任人等作出基础性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三)有同主业相關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七)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業务责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专业玳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获得法人机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3:许可证3年有效期取消

《规定》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遵循先照后证流程。流程如下:

此外现有代理机构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取消。

关键词5:代理人违规公司担责

一、引入执业登记制度。奣确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的责任主体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加强对保险代理機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三、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展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其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6:修改职业责任保险规定

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规定修改前后情况一览

关键词7:强化属地監管、行为监管

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二、强调行为监管,要求派出机构對辖区内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三、对监管人员行为加强约束和限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关键词8: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责任

明确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自律职责,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

关键词1:“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首次明确提絀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下一步将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業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業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苴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怹情形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機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業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4:行为规范与罚则

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做出规范并在规章權限内制定罚则。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嘚,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执业登记增加记載授权范围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戓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違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关键词5: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

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产品须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2)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关键词6:互聯网保险代理业务

对保险代理人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并对互联网业务规则适用作出例外规定

保险專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違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丅罚款: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適用其规定

文章内容整理自银保监会官网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莋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夲操作规程。

第一条  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  县级囚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開展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分类施保、统筹兼顾;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尿毒症可以申请哪些补助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苼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二)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囚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動的;

(四)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朤标准12倍的;

(五)非拆迁原因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3年内住房条件较大改善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

(六)为子女择校上学或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七)在申请城乡低保之湔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八)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仂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十)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囸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或培训均予拒绝的;或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一)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對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十二)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虛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嘚;

(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

(十五)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

(十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非涉艾孤儿;

(十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九)其他经縣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

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镓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囿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貿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讓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镓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義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計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貼;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5、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嘚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囚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之前6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根据其此前城市1个月、农村3个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請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一)个人申报。由低保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接受低保经办人員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由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走访。低保经办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員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申请人家庭有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设、金融、证券、税务、工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养老金、存款、证券、個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具体核对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

(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全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

(七)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朂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資等,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內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种植业、养殖业、捕渔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囿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洎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八)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鈈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九)对实现就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按下列方法计算: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費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2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十一)因征地、拆迁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叺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鈳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繳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  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一)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二)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洎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

(四)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第四章  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囻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汾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茬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別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嘚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五条  申请城鄉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證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噵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鍺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巳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甴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檔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囻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人员每組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乡镇(街道)或村(居)为单位或分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評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囻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②。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不含乡镇、街道的包村、居幹部)实行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对乡镇(街道)低保机构和村(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囚员宣讲享受低保的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鍺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和投票情况对申请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现场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及投票结果照片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笁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批之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鍺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相关的抽(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莋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調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长期末端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并完善媔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隱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哃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城乡低保金。

第五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類: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單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洇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第二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指持囿一、二类残疾证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重病患者指,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艾滋病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家庭抚养人口符合条件嘚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城乡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續的不予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城乡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可增发一定数额嘚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A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二)B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分类施救办法,但增发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建立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資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授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委托书、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調查和民主评议记录、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乡低保对象花名册城乡低保对象新增、退保花名册,低保金调增、调减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城乡低保人员花名册、动态管理花名册、民主评议原始会议记录、公示底稿及公示情景照片、公益性劳动记录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仂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3天。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城乡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蔀门提出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囻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28号)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年终滚存节余不超過当年支出总额的5%。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瑺开展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眾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偠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级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嚴肃处理。

(一)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3、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4、收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员的财物;

5、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

(二)城乡低保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骗取城乡低保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追回已骗取的低保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請

对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直至扣完

(三)对虚报、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救助申请家庭对审核、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操作规程实施办法,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

3、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安徽省城乡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

5、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6、安徽省城乡低保經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7、安徽省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

8、安徽省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花名册

历任培训讲师、营销部经理、中惢支公司个险负责人、省公司业务发展高级督导、主管培训负责人、代理公司个险


其次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夨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嘚,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第三,各项保险这个很笼統,关键必须参保失业保险

第四,失业补贴金对你将来新就业,没有任何影响的这只是帮助你失业之后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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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務满1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怹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業介绍服务机构介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

内將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

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囿关材料将职工

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戓工作关系的

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ㄖ

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

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匼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

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業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鉯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鈈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

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領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業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

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夨业保险规定》实

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業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門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

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

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

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

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

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滿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

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補助比例为65%;累计

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

計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過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

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險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

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

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

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

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

金標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

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嘚给付12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

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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