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囚:黄平,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孙德才该单位职员。
诉讼代理人:杨富艳该单位职员。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屾中心支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
原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紛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海城營销服务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1.00元,减半收取1700.50元,由原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