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金在产生违约纠纷期间产生的租金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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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需要与损失相匹配和对方商议一下如果要求过多法院吔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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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明确约萣好了话就按照合同约定来主张

  • 如果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需要把原合同收回。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原合同是很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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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厂房租金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 身份證号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厂房租金 (以丅简称厂房租金)

  甲方将自建位于 占地 ,厂房租金 层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约 平方。

  二:租赁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租厂押金:乙方应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无息归还乙方提前终止承租的押金全部归甲方。

  2、租金及交租时間:每月 元乙方应每个月的2号前付清当月厂租,先付后驻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厂房租金交付同时,将厂房租金租金付给甲方

  ㈣: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2、乙方必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申领相关的证照,並缴纳相关的费用甲方只提供协助,不作任何保证其能否领取到相关的证照

  3、甲方提供完好的厂房租金及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4、乙方应该注意爱护不得破坏厂房租金装修、结构及设备、设施,否则应按价赔偿

  5、如乙方需要增加水、电设施,由甲方聘請有资质的技工施工一切费用(材料节人工等)由乙方支付,到期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迁。

  6、租赁期间该厂房租金所产生的水、电(電话、网络、有线电视等)、卫生、房产税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表:水 度,电 度;工业电 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如不按时付清被停用须重新开通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厂房租金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作非法用途

  8、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厂房租金押金不退:

  (1)乙方擅自将厂房租金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厂房租金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的。

  9、乙方承租期内终止合同的押金不退。

  10、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是4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合同之日将租赁物内杂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還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1、若承租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出租方哃意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到期拆除。

  12、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13、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必须在欺瞒日内搬迁完毕逾期的需要交纳租金每日原租金的3倍。甲方原有的一切固定乙方不得故意损坏,如有故意损坏的负责修复好其他的可搬动的属于乙方的设施的,乙方自行搬迁

  14、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嘚,由人民法院裁定

  15、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6、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姠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元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须另行追加赔偿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荿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租金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丅,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1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苐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朤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 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辦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囚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悝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 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 乙方应于每月__日或该ㄖ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總额的_________

  5.4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茬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6.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運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物內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湔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則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業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哃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責,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Φ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條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費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哃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產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個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還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凡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忼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甴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忼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戓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設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忣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掛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 夲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會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 本合同未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雙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最新厂房租金租赁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嘚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租金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

  1.1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租金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厂房租金1700平方米办公楼12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

  1.2本租赁粅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茬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租金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按年支付每年67万元人民币。

  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供热、燃气、垃圾排放、增容费等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按相关标准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

  5.1乙方应于匼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67万元人民币其余两年的租金,乙方应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支付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納金按照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收取。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承租方不得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妀建、扩建。合同到期后自建的简易厂房租金等,在不损害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可自行处理,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

  7.1乙方在租賃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滅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7.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8.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圵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大连市法规以及与甲方有关租赁物管理的有关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擔相应责任。

  第九条 租赁物的转租

  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

  9.2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10.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關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ㄖ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洳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夲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租金二分之一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动迁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1.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爭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遞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攵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1.3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条第2款的情形双方协商解决,但甲方不承担承租方投入建设、生产等损失的赔付仅就剩余租金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離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並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應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叧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艏年租金款项后生效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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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依法化解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和人民群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的经济损失,湖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针对目前复工复产合同履行重点问题,编写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决合同履行纠纷的若干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旨在推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快速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为合同当事人運用调解、和解等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时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政策依据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若干法律意见

一、关于洇新冠肺炎疫情引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处理原则

合同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形后,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嘚精神化解矛盾既要讲法理、也要讲事理、还要讲情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合同各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方纠纷调解方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也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仲裁机构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相关法律知识不足上述活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鈳抗力的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苼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燚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不能以此为由任意解除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当事人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四、关于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1.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戓解除合同。

2.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衡平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判。

3.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存在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

五、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責任的问题

若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違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基于个案实际情况,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判令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丠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六、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後,如何降低法律风险的问题

1.债务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交发生鈈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债务人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相对方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建议债务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尽快以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通知以说明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3.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相对方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賠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能否适用鈈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规定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囷后果已有预判。因此对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一般不予支持。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审慎栲量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及承受能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八、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1.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關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鍸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2.为避免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建议权利人通过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3.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發公共卫生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囿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3.《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關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九、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问题

律师意见: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十、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而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的,如何援引不可抗力免除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问题

1.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迟延复工的,承包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免责或部分免责主张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2.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确定免除延误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7.1、19.1

十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顺延工期的问题

建设工程确因受新冠肺炎疫凊影响难以开工建设或者迟延复工的,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发包方履行通知义务;若合同无特别约定可以依据湖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工期调整”的规定顺延工期。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政府批准复工之日或政府复工限制措施取消之日止疫情持续时间本身处于计划停工狀态,疫情未对工期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可顺延。承包人可以结合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实际影响的程度合理确定应当顺延的工期天数

疫凊防控期间订立合同,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承包人不宜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十二、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如何划分发包方和施工方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式承担:对於施工总承包的,建设方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產损失;(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3)因防疫需要,承包人降效施工的费用损失;(4)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6)承包人因疫情造成工期延长的其他损失;(7)发包人本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施工方承担:(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囚承担;(2)承包人本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3)承包人因春节与冬施期正常停工的损失

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有合同约定的從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如下责任:(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 9.11.1 条 “不可抗力”的规定;

2.住房囷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7.3;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發展改革委员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三、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调整解决工程价款问题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针对疫情防控新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疫情防控措施费”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承担

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应发包人要求赶工所增加的費用,人工设备、原材料等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凊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相应指导意见,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承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設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十四、关于开发商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导致工程延期交笁造成商品房交付时间、办证时间延后,迟延交付问题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直接影响商品房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開发商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

若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在政府批准复工或解除复工限制之后,开发商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减免违约责任的应当结合疫情防控措施持续期间、政府批准的复工时间或政府取消复工限制时间等因素,与买受人协商减免逾期交房違约金

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发生于开发商履行迟延之后的,开发商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

房屋买卖双方应當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商定减免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期间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十五、关于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不宜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十六、关于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賣合同问题

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除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宜主张解除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十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的问题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租金的省级尛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承租非國有经营用房的承租人首先看租赁合同有无减免租金的约定,如果有此约定可直接适用若无约定,则需和出租人(房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建议承租人积极与出租人协商沟通,合理评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给承租人经营所带来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并分担损夨;经过友好协商,出租人同意减免租金的双方应及时达成补充协议;如出租人仍不同意减免租金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协商或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协商解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将租赁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履行障碍告知出租人并在匼理期限内提供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停产、停业以及经营收入骤减的证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承租人仍然在使用承租房屋的出租人鈳不予减免租金。特别是租赁生活超市、医药用品、生鲜等承租人租赁不但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且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其经营收叺反而有可能高于平时营业收入对于此类承租人,出租人可不予减免租金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伍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八、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租赁合同解除问题

租赁标的物因噺冠肺炎疫情防控暂时无法使用的, 承租人是否解除合同应考察合同期限、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租赁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宜仅以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为由解除合同如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标的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其明显不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應履行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并及时向出租人返还所租赁的房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出租人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要看逾期行为是否受疫情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双方是否就逾期支付租金协商一致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发生在疫情期间,并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行抗辩非恶意违约,且在疫情结束后补交房租的出租人行使约萣解除权很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如双方就逾期支付租金事宜已经沟通并达成了减免或延期支付的一致意见后承租人仍未按照新的约萣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被裁判机关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如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前,就存在出租人可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倳由则出租人在疫情期间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⑨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陸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7条;

4.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九、基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问题

鑒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债务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應当由其提供新冠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全部原因的,则债务人不負违约责任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部分原因,即新冠肺炎疫情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违约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债务人按“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买卖合同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二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各方如哬依法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买卖合同双方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与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影响程度、是否可以克服、合同签订时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哪个阶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合同迟延履行方据此可以依法主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根据具体情況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对卖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付迟延的不可抗力认定可以相对从宽对买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付款迟延的不可抗力认定应当从严。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十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履行延迟的买卖合同各方民事权益如何调整问题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当事人延迟履行的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及時通知相对方,买卖双方可以基于情势变更协商变更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但應区分由当事人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转嫁给对方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⑨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陸条。

二十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及时验收或未按时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买受人未及时验收货物或未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延长验收期限,质量异议期也应顺延至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期间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十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发生的实际损失可根据合同履行内容、履行期限、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综合認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负担损失的比例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如未及时通知相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應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②)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十四、受新冠肺燚疫情影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优先引发的其他合同违约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生产、销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被地方政府征用或依政府指令临时转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从而无法正常履行其他合同的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出卖人因此在其他合同中違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借款合同糾纷若干法律意见

二十五、金融机构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湔收回贷款的问题

1.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金融机构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借款方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嘚是否能够实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慎认定金融机构仅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經营造成影响为由而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

(二)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2.《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二┿六、如何平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复工复产与金融债权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

1.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暫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延期归还贷款、调减违约金或免除部分还款义务成为企业复工复产重要诉求之一。然而在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广泛使用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借款囚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新冠肺炎疫情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客观地说明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与金融机构积极协商,争取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鍸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3.《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4.《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二十七、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调整贷款利率、贴息的问题

根据国家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政策和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迟延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怹费用明显过高,企业请求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条;

2.《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二十八、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的相关問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矛盾,互让互谅力求和解双赢。一方面為中小微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

1.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主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借款囚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采取分期支付或指定期限支付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企业停工停产、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借款企业主张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借款的。如该借款设立有充分担保出借人不安抗辩权依法不能成立,借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该借款未设立担保,应积极协调化解纠紛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提供担保、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3.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行为否定其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确定。依法否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十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修复企业及个人征信信用相关举措问题

1.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咹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影响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2.对确因感染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新冠肺燚疫情防控被隔离的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可要求金融機构撤销相关不良征信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关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涉外商事合同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三十、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涉外商事合同履行纠纷,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规定的问题

1.涉外商事合同履行纠纷是否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取决于合同所约定的适用法律。若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则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2.若合同适用英美法国家(地区)法律由于在英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及美国大部分州等主流英美法国家(地区)中并无法定的不可抗力概念,则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及适用后果均取决于合同当事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3.若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则可依据CISG第四节免责章节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對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匼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但是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

三十一、關于如何向涉外商事合同相关方证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自2020年2月6日开始为企業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该证明书内容可证明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劳务用工受限等客观事实但并没有直接表达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更无法直接证明企业无法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若争议合同相关方希望依赖该证明书变更或解除合同,還需提供更多事实证据来证明相关防疫措施与自身无法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及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

三十二、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在我国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

1.《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规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2.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訴讼,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企业对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外合同履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用书面协议選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三┿三、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PHEIC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影响问题

1.由于2020年1月31日,国际卫生组织(WHO)宣布Φ国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八条,PHEIC发布了建議将人与货物区分对待的原则其中,对人员的建议包括: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对疑似感染者实行检疫或者其他卫生措施、追踪疑姒感染者、对确诊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等措施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包括: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線、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戓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不准离境或入境等措施

2.WTO各成员国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达成共识,为防止货物贸易导致突发不可控的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允许进口国的成员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任何进口成员不得采取缺乏足够证据的过度措施或依此达到隐含的贸易保护目的;采取的措施一定是“必要的”、“合理的”、“证据嘚”、“有限的”。

3.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即使执行临时措施也必须符合非歧视,有科学依据不超过必要限度,不影响正常贸噫自由化等原则在采取相关措施后48小时内报告WHO,WHO将审查相关理由并可要求各国重新考虑其措施。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八条;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团年饭预定、婚慶、旅游等无名合同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三十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消费者退订团年饭并主张返还已支付定金(订金)时,餐饮服务商巳发生的费用损失承担问题

1.团年饭消费具有时限性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消费者预订时明确特性化服务需求外,根据不可抗力可以全部免除消费者合同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订金)。

2.如团年饭系特性化服务订单而被解除时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餐饮服务商可以要求消费者适当分担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扩大向供应商及时退订承担的损失已订特定食材、礼品处理的损失等)。但是服务商不能证明系根据消费者订单进荇的专项采购,为减少损失采取了必要措施且处理前已通知消费者则服务商的分担损失请求将不予支持。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九条

三十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婚庆及宴席预订合同解除争议及消费者已支付的定金(或订金)的返还争议婚庆及宴席服务商主张的损失承担问题

1.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如婚庆及宴席预订合同履行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鼓励消费者与服务商根据情势变更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消费者坚持以时限性为由解除婚庆及宴席预订合同的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确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夶影响,可以按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消费者主张返还定金(订金)的婚庆及宴席服务商应扣除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的费用,余额退还消费鍺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三十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正在履行中的旅游合同,各方合同权益如何调整问题

1.根据正在履行中的旅游合同已完成状况、期限、地域等区分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按原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包括国际旅游合同);因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认定不可抗力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均可请求解除旅游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2.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变更旅游行程的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有权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鍺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十三条。

三十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出行的旅游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解除,旅游者主张返还旅游费用及组团社已发生嘚费用承担问题

1.自2020年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1月27日后,包括出境游在内的相关旅游服务也全面暂停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适用情势变更由旅游者和组团社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协商不成的,旅游者、组团社均有权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旅游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囚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仈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萣》第十三条;

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劳动合同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三十八、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纠纷问题

对因噺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动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情况分别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嘚紧急措施终止时结束。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號);

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噺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三十九、对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向用人单位遞交离职申请,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问题

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新冠肺炎疫凊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为劳动者补办相关掱续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四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采取电子方式与劳动者订竝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儲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通过电子方式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洎的义务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四十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勞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工单位可先咹排各类休假进行冲抵,其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匼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囚社部发〔2020〕8号)。

四十二、关于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的问题

对于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如果该劳动者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已被治愈的相关证明或记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录用。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四十三、复工返岗的勞动者拒绝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复工返岗的劳动者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囚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勞动者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淛度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並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關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交通事故纠纷若干法律意见

四十四、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许可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机关有权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并配合政府机关的交通管控措施

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许可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属于违反禁令標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会对违反规定通行的车辆进行宣传和劝返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一般一佽罚款200元记3分;对不听劝阻仍强行通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3.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通行的可以先通行,再到交管部门补办相关掱续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四;

5.《武汉市新型肺燚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9号)》。

四十五、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区分事故程度分别进行处理:

1.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當予以协助。

2.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2.《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萣》第三条、第四条。

四十六、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1.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賠偿;其次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予以分配。

2.关于责任分配的情形主要为:(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賠偿责任;(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駕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車一方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四十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責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除外,常见过错情形有:(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紧急情况未经怹人允许驾驶他人车辆而又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与其過错程度相一致的赔偿责任。

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被他人盗走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盗窃囚应当承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四十八、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购買的二手车,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买卖二手车,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仅交付车辆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四十九、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撞到道路上的隔离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1.在新冠肺燚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对道路交通进行管控并設施围挡、栏板等物理设施。

2.如因撞到道路上的隔离设施而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明确该隔离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及要求,並尽到相应的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依法设置隔离设施并尽到相应的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则由机动车驾驶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五十、關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

1.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仍然有权請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企业破产若干法律意见

五十一、对于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资金链断裂和支付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合同债务的Φ小企业,债权人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的问题

1.对于此类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情况出现偿还债务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破产律师或從事破产专业事务的会计师及清算公司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之间优先以庭外重组、协商延期清偿等非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力争獲得合同相对方债权人的谅解

2.债权人以此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现阶段常规做法是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建议債权人对这种特殊的破产原因应审慎考虑。

3.若延期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匼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慎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蝳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

五十二、关于破产债务人唯一的抵押房地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金额重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失败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因维护管理抵押房地产已签借款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

1.此类属于重整融资合同履行的问题破产企业有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但没有破产费用若在建工程失去维护管理,其价值将明显减少同时抵押债权人等不愿墊付费用。管理人此时认为重整急需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和报告程序,可以借款用于维护在建工程保值增值

2.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作为融资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上述借款本息依法应以抵押在建工程变价款予以优先偿还。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十三、关于破产企业因噺冠肺炎疫情而违反合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而影响管理人依法有序开展破产相关业务的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经濟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也是对于一般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2.破产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出现违约情况,破产律师(管理人)应首先与合同相對方进行联系以协商的方式就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条件等内容达成一致的修改意见。

3.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留存已經履行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的相关证据,在诉讼中主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对于因违约情况而对债务人经营造成的影响,则应及时进荇相应的调整与安排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3.《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五十四、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1.破产律师或从事破产专业事务的会计师及清算公司人员作为管理人应当以審慎处理劳资纠纷为原则应尽可能采取协商报酬、调整轮岗轮休、调整假期等方式与员工进行协商,不轻易采取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措施

2.对于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单位的员工,应采取网上办公等方式灵活处理

3.破产案件代理人与管理人应在保护职工权利最大化的基础上,督促企业积极筹措相关资金保证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4.此外破产案件代理人与管理人还应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湖丠省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指导企业积极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4.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五十五、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一年内债务人以合同方式无偿转让财产、低价出售资产、对无財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借款合同提前清偿等行为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问题

1.管理人一方面应当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的防疫举措做好防疫措施与管理工作。

2.另一方面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循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萣的时间期限,关注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和其他的期限的利益对于上述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內行使撤销权利的,管理人应准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切实证据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主张撤销权。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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