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修缮什么样的修缮不需审批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審批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護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个人需进行修缮的。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维修方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3.编制维修方案单位的资质证明 4.维修资金情况说明维修资金情况说明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九楼902室
乘坐17、18、216、316路公交车到渭南市文化艺术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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