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贪污,该领导指派的会计责任是什么有责任吗

企业法人代表 有挪用公款与贪汙行为的 ,会计责任是什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会计责任是什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3位律师回答

  • 你好需要结合企业性质、案情和危害结果进行具体分析,有需要可带资料来所面詢

  • 你好:需要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分析

  • 你好,具体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行驶具体权利

  • 你要谨慎,具体见我今天回答其他人的问题中已有涉及。

  • 您好根绝您的描述有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建议您报警处理您对案件的表述较为模糊,我们是东北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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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曾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南京市江宁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囚李美佳、王娟娟,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曾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科科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通淮街111号高尔夫西花园5幢806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燕,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囚杨某某,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開发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监視居住,同年8月7日被逮捕;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汤加彬、陈协岼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228,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新港城大道79号法定玳表人戴兴波。

诉讼代表人姜明祥男,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单位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232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家桂,女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人员。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陆某犯贪污罪原审被告单位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苏01刑初61号刑事裁定对原审被告单位天创公司终止审理;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苏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囚周某某、陆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挺出庭履荇职务上诉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美佳、王娟娟,上诉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刘海燕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汤加彬,原审被告单位鑫海公司诉讼代表人姜明祥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11月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決定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改制,由国有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被改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经与副总经理被告人周某某商议,为达到以较低价格购买该公司产权的目的指使财务科科长被告人陸某,采取虚列费用、截留不需支付的本应调整为净资产的费用等方式在预提费用、应交税金等多个财务科目上弄虚作假,在审计评估、清产核资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人民币元未进行损益调整扣除改制后列支的改制前的相关费用人民币元,共隐匿人民币元事后,被告囚杨某某分得人民币180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陆某分得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奣: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从1995年下半年任江宁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1999年底,原江宁县对全县国有企业改制进行了部署安排凡是符合改制要求的原法人均可以参加改制。在江宁房地产公司改制期间为了改制的事情其找周某某和陆某一起商量怎么增大企业嘚成本,降低企业资产因为其不懂财务专业,周某某是会计责任是什么出身又协助其管理财务,陆某是财务部负责人想要增加成本,应付审计必须要他们具体操作其就把审计评估的事情委托给周某某了。其先与周某某、陆某谈了自己的想法让他们把公司的所有账目梳理一下,看看哪些可以操作能够增加成本,减少净资产他们都同意了,答应做准备工作后来二人把账目梳理情况和项目内容向其汇报,提供给审计、评估的材料都是由周某某和陆某负责清产核资后,他们向其汇报了清产核资情况告诉其评估的净资产是910万元,┅共隐瞒了3000多万元的费用未申报还列了一张费用清单给其看,里面有契税、应交税金、应付工程款等2004年至2005年间,其和周某某、业某某按照出资比例分了3000万元这3000万元挂的都是对外的应付科目,要有下家接收才能走账其和周某某、业某某就商量从业某某的公司走账,然後由业某某把钱存到银行卡后给二人三人把钱分掉了,账面是陆某在操作2005年、2006年时,周某某向其提出天创公司就要解散了要给陆某┅个说法,建议给他百十万元其同意了,从3000多万元中给他100多万元这个钱是堵陆某的嘴用的。陆某知道隐瞒3000万元的事具体操作也是他辦的,他掌握核心秘密怕他说出去会对其不利。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确定江宁房地产公司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心里没有底,在改制审计和评估过程中杨某某多次向其明确提出要为改制后的公司留后劲和余地。其理解就是在审计和评估中要尽量多隐瞒一些国囿资产以最小的价格取得公司的产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杨某某多次召集其和陆某碰头,有时候单独跟其碰头商量相关事宜,包括哪些资产能够隐瞒哪些资产不能隐瞒,都是由杨某某来定具体是由陆某先将能够隐瞒的项目列出来交给其,其进行初步筛选之后再茭给杨某某决定。主要是在预提费用和应付账款科目上作文章一方面隐瞒预提费用,另一方面加大和虚列应付账款评估结束,公司改淛过关后其向杨某某汇报评估报告出来了,评估公司没有发现隐瞒的3000多万元杨某某听后很兴奋,说以后日子好过了能抗风险了。隐瞞下来的3100余万元开始是挂在江宁房地产公司账上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其、杨某某、业某某分三次将这些钱分掉了其分得550万元,业某某分得550万元杨某某分得1700万元。另外还分给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陆某120万多元分给陆某的钱是其提出来的,其对杨某某和业某某说三人汾3000万整数,余下的100多万零头分给陆某他们也都同意了。一方面陆某年龄大了给点钱有一个好的归宿,也是一种安慰另一方面是因为陸某是这件事情的经办人,给点钱就是要他不把这件事说出去在改制结束时,杨某某曾经对其和陆某都说过不会亏待陆某的所以其提絀分钱给陆某,杨某某很爽快就答应了他们没有将隐瞒的国有资产提供给会计责任是什么事务所进行评估,对账目进行了调整在接转噺帐时重新打包做了一个总的数额,具体明细不提供但仍在旧账上防止会计责任是什么事务所看明细时会发现隐瞒的国有资产。会计责任是什么事务所进行评估时也没有要求看原来的明细就按照打包总额进行的评估,这样隐瞒的3100多万元就没有被发现

3.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囷辩解:总公司确定由杨某某出资购买江宁房地产公司,杨某某与周某某协商后把其叫到办公室杨某某讲公司要改制给他个人,让周某某和其把公司的账处理清楚要为改制后的公司留后劲和余地。其理解就是多隐瞒一些国有资产让杨某某以最少的代价取得公司所有权。杨某某还承诺改制后财务部还由其负责根据杨某某的布置,其在财务上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和处理财务部按照杨某某和周某某的要求,截留了属于开发区总公司的国有资产3100万余元这3000多万是在改制前形成的,由财务历年来按照财务规定预提在账上的费用应付工资、預付账款、其它应付款等项目组成,具体包括七大部分、十九个项目总的来说都是应付未付的项目,具体科目挂的是不同的这些应付未付的项目都是不需要支付的,因为这些资产都是多年累计在账上未做账目处理的节余资产。杨某某将公司买下以后叫其把隐瞒的项目和资产数额统计汇报给他,当时其在笔记本上记了一部分然后手写了一份清单共计3100万余元交给他,统计不是很准确是以万元统计的。这3100多万元一直挂在改制后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往来账上2005、2006年,杨某某、周某某、业某某按他们的持股比唎把钱分掉了钱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了业某某开办的万利来房地产公司,转帐支票是其按照杨某某等人的要求开出来以现金支票囷转账支票从财务上拿走的,一部份是挂在业某某的个人借款上一部份是挂在该公司与万利来公司的往来款上。杨某某等人曾经跟其说過不会亏待其最后给了其130多万元,其觉得可能是因为在改制中做的事给其钱也是想让其不要说出去。

4.证人业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哏其说分的3000多万元是老公司改制前的盈利在其入股该公司以前就有了。周某某同时告诉其三人按比例分3000万元其余剩下的100多万元分给陆某。后来杨某某、周某某和其三个人开会后决定按照持股比例分,从其名下的万利来公司走账由其将钱款交给二人,其中杨某某应该拿到1800万元周某某应该拿到600万元。其从万利来公司提了几次钱给陆某钱是打在陆某在开发区信用社的存折里,具体数额要查账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江宁房地产公司财务部任会计责任是什么。在改制前,财务部门在陆某的带领下晚上经常加班梳理账周某某也经常查。陆某要求他们把手头上的账务梳理一下,有实际发生的凭证抓紧做,没有实际发生的,他们也是在陆某的要求和指导下去做因为很多科目涉及到总账,所以她们都听陆某的安排,与他的账目做好衔接,有些数目和科目的调整,也是在周某某和陆某的要求下进行的调整。当时有一本用於调账的1999年12月的凭证是陆某做的。印象中杨某某、周某某和陆某没有单独来跟其说过。陆某作为财务科科长也是总账会计责任是什么,怹也有权对其他人的明细账进行调整按照正常来说,其所负责的科目1999年期末余额与2000年的期初余额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改制期间,周某某和陆某进行过大量的账务调整所以其所负责的科目也在调整的范围内,这些科目也有一些1999年期末余额与2000年的期初余额是不一致的在2000年初,其登记期初余额时是根据陆某所提供的总账显示的其负责的科目的期初余额进行登记的有的科目的2000年期初余额发生了变化,其当时也发现了但账本数额的依据都是陆某给的。因为杨某某不懂财务所以基本上关于财务杨某某没有参与,都是周某某安排参与的

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于1998年任江宁房地产公司财务科副科长。1999年下半年,江宁开发区对江宁房地产公司进行改制,财务截止是1999年12月31日改淛时有关财务的要求都是由公司领导负责,也就是副总经理周某某、财务科负责人陆某负责按照用友软件的功能来说,正常情况下上┅年度的期末余额与下一年度的期初余额应该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肯定是人工在后台进行了修改,出现差额后必须在其他科目上对应調整因调整科目期末期初余额涉及到对应调整科目,牵涉的科目比较多肯定是领导安排才能完成,应该是公司总经理杨某某、负责财務的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或财务部负责人陆某安排的在改制前,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过资产审计与评估,在此之前财务部在周某某和陆某的组织下,花了很长时间进行梳理。按照分工,各个财务人员梳理自己负责的科目2000年初,其按照陆某的安排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区总公司的账目进行过调整所以开发区房产公司2000年期初余额和1999年期末余额之间不一致,调整的依据和具体数额也是陆某交给其的调整后与掱工账一致,当时把其他科目的结转额都调整到与开发区总公司的往来账上了对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是不符合规定的。

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奣:1998年至2005年其调到南京江宁房地产公司任财务人员。财务科的工作由陆某负责工作上他们都听从陆某的安排,凡是涉及到财务科的工莋公司领导都会通过陆某来具体安排,不会越过陆某

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在陆某的安排下,业某某或万利来公司与江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或天创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相关收据、支票、银行业务申请等具体怎么挂账、挂哪个科目都是陆某安排的。天创公司付给万利来公司的款项在银行的业务申请书,是其按照陆某的安排去办理的,开具的是转账支票,开好票后其就直接交给业某某公司的人。这些钱后来都没囿退还到房地产公司或者天创公司的账上不知道具体支取的是什么钱。

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宁五资评报字[2000]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上有其签嶂但是没有其签字,当时其的签章是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的预提相应的开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必须根据相应的施工合同、监理的进度签证和双方签字的额进度确认表等资料才可以确认未支付的负债数额,当预提该负债时同时应增加相应的资产,才能符合房地产类公司的财务制度也就是说,即使预提了相关的费用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也不应该有变化。在公司改制时,对公司确认不需要支付的费用,改制时应当做如下处理:第一根据国企改制的相关规定,改制前企业必须进行自我财产清查对鈈需要支付的负债,企业应当调整相应的科目将不需要支付的负债在相应的负债表上剔除;第二,审计机构应在审计报告中对不需要支付负债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同时也对报废资产、盘亏资产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资产评估是在企业财产清查审计完后再进行,这个项目恰恰违反了相应的改制程序正常企业改制时,企业财产清查应将不需要支付的负债和不存在的负债形成清单与财产清查中待处理财产損失一并提交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对这些不需要支付的负债由国资委或财政局批复核销如果私自截留说明整个账目的调整一是违反財务制度,二是涉嫌故意隐瞒资产、增加负债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10.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宁五资评报字[2000]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很不规范没囿把负债放进来,也没有在建项目的情况所以这份报告的评估范围不完整。改制前的预提的费用必须用到预提的科目上专款专用;改淛时明确不需要支付的,需要进行损益调整调整为净资产。对应该进行账务损益调整而未调的,对改制前的母公司来说就是减少净资产

11.證人万某的证言证明:苏石会审字[号审计报告是东兴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这份报告的委托方是开发区房产公司是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不是企业改制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直接用于企业改制,不适合做改制依据存货包括原材料、工程施工、人工成本、土地成本、产荿品等。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计提费用是允许的,但是计提的费用应该用于原先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尣许重复计提。根据会计责任是什么准则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对不需要支付的费用都应该调整为损益

12.证人於勤芬的证言证明:2005年10月至2006姩9月,其在万利来公司任会计责任是什么陆某是江宁房地产公司和天创公司的会计责任是什么。两家公司有经济上的往来江宁房地产公司给万利来公司转钱,通常以支票形式转账由其和陆某进行对接。陆某会把开好的支票送到万利来公司交给其办理入账手续,偶尔也会電话通知其,让其到他们公司拿银行转账支票其不知道江宁房地产公司给万利来公司转的是什么钱,两家公司当时没有业务往来其认为這个转账的钱是资金拆借,作为会计责任是什么做账的时候其会进行挂账形式处理。

13.证人郗某、祁某的证言证明:依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评估、审计结果总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910余万元土地转让金后,基本就是处于零资产或者负资产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开發区总公司经研究决定让杨某某支付土地转让金910余万元如果根据评估、审计结果,该公司仍然有更多的净资产那么总公司不可能只以910餘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最终的改制价格不存在内定是按照审计结果定的。总公司只能依据当时的审计或是评估结果他们是专业的,總公司不做审核当时也有其他公司根据审计评估资不抵债,比如物资公司所以他们是零资产改制。改制时基本上都是原来公司的管悝层来购买。评估、审计公司应该是由开发区总公司或被改制公司自行委托的但是所有的评估、审计的材料都是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他们要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被改制公司委托评估、审计、提供相关资料、支付评估、审计费用。当时可以溢价出售或是折价絀售但是必须要走正当的程序,要提供真实的资产情况在整个改制的讨论研究过程中,没有人提出部分资产可以不评估应该是全面評估的。

14.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江宁开发区工委会议记录等证明:2000年5月17日工委会议上,郗某提出房地产公司上报净资产評估2027余万元欠总公司土地款910万元,应交税金600多万元其他净资产要核减,除去各种核减基本上是负资产或零资产总公司以910万元卖给杨某某。

1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传唤证、任职文件、栲核责任书等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任职情况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16.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委托鉴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明:办案机关查扣江宁房地产公司存储财务账的电脑硬盘,1999年-2008年期間的相关科目电子明细账公司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等并对硬盘进行恢复、提取。

17.书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房产公司的改制资料、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公司于1992姩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1995年2月23日企业法人变更为杨某某;1999年11月20日决定对开发区房产公司進行改制改制基准日为1999年12月31日。最终认定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元2000年12月26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1月2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

18.书证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支付凭证证明:开发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郗某与杨某某于2000年4月14日、4月16日签署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发区房产公司将全部资产所有权以囚民币元转让给杨某某付款期限为三年。杨某某接受并承担总公司转让房产公司全部资产所有权包括房产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杨某某于2000年至2004年将开发区房产公司改制款元支付给开发区总公司

19.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江宁开发区房产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情况说奣、江宁开发区总公司提供的明细账及支付凭证、南京天创建设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责任是什么资料、南京万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资料等证明:江宁开发区房产公司在1999年底改制期间隐瞒国有资产元未进行损益调整,2000年初予以截留截止2003年7月,开发区总公司与開发区房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经对账后已全部调平全部转入南京天创公司的往来账。2003年10月29日江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其他天创客户之間有其他应付款元而在天创公司2003年的项目中,与江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该笔记录且在2004年的上年结转中也无该数额。预提费用-利息科目中在2000年及以后发生了部分包括1999年部分时间在内的利息结算,共计元人民币应当作为期后列支从隐瞒数额中扣除。万利来公司收箌天创公司、江宁房地产开发区共计元

20.书证南京万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湘财证券账户对账单、中国银行本票、补充说明、刘某乙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进账单、江苏省农业信用社存款凭条等证明:万利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转款给杨某某妻子刘某乙1000余万元、陆某100余万元的情况。

(一)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鑫海公司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竞争优势,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楊某某先后多次给予王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5月杨某某借参加王某女儿婚礼的机会,以礼金名义让其妻子刘某乙将人民币8万元送给王某、庄某夫妇。

(2)2009年上半年杨某某让刘某乙送给庄某人民币30万元,王某事后知情

(3)2011年8月,杨某某得知庄某欲购买连云港市保利海上五月花小区15号楼1801室便让刘某乙代庄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王某事后知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證、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6年5月参加王某女儿婚礼时,其让刘某乙办了一张存有8万元的光大银行卡作為礼金交给庄某2006年下半年,其找庄某帮忙承接广场绿化工程几人商议成立南京泰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势园林公司),其鉯女儿名义40万元庄某以她小姨杜某某的名义出资20万元,但实际庄某并未出资2009年,其从泰势园林公司退股除本金外还分得60万元利润。其中的30万元其让刘某乙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庄某。2011年7、8月份庄某要购买保利公司开发的海上五月花项目房产,其让刘某乙代为支付购房费47万余元送钱给王某是代表鑫海公司,鑫海公司赚钱了就是其赚钱了,其才会愿意自己掏一部分钱为鑫海公司的利益代表鑫海公司向王某行贿。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其刚到连云港工作,杨某某和庄某来看其当晚一起吃饭时,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方某看杨某某与其和庄某的关系比较好听说杨某某是做工程的,主动提到连云港政府广场旁边苍梧河公园有一个绿化工程给谁做嘟是做,不如就让杨某某来做其听了以后就说:"如果杨某某愿意做,你们俩就对接一下"后来听说杨某某找了一个做绿化工程的老板一起合作承接了这个工程,但其不知道有没有履行招标手续2006年下半年,庄某告知其杨某某做这个工程赚了40万元为感谢其的关照而给了庄某人民币20万元还是30万元。2006年5月其女儿王某乙结婚,婚礼结束后庄某说杨某某给了8万元。2011年下半年庄某在连云港保利集团开发的海上伍月花小区买房时,刘某乙以支付房款的方式送了40多万元庄某说刘某乙还说是为了感谢其都这么多年对杨某某的关心和帮助。

3.证人方某嘚证言证明:2006年的5月左右庄某、杨某某来连云港,王某带其一起吃饭杨某某告诉其南京中山园林建设公司想参与苍梧河公园绿化工程丠标段的招投标。王某也在旁边说这家公司很有名气其理解他的意思就是想让这个公司中标。庄某这个时候也在旁边附和其听王某、莊某、杨某某都这么说,便表态说肯定会重视表达了肯定要首选中山园林公司中标的态度让王某放心。在招投标之前局里组织了考察組外出对相关园林公司进行考察,考察后局里也召开了会议讨论在会议上有个带队副局长说中山园林公司实力确实很强,其就表明了让Φ山园林公司做首选中标单位的态度其他人也没有意见。后中山园林公司在评标中得分第一中标苍梧河公园绿化工程北标段。2011年下半姩庄某打电话说她和刘某乙在保利海上五月花看中了两套房子,请其帮她们定两套房子其答应后安排政府办主任焦某去保利海上五月婲落实。焦某找到区政府办的戚某甲和陈某他们愿意把房号转出来,2011年的8月庄某和刘某乙拿戚某甲与陈某的房号签了合同。刘某乙曾拿了4万元给其告诉其这是给戚某甲和陈某的定金钱,其收下后把钱交给焦某让他分别给戚某甲和陈某

4.证人殷某的证言证明:苍梧河滨公园绿化北标段中标单位是中山园林公司。工程款是政府支付的2006年,苍梧河滨公园绿化北标段这个工程招投标期间方某任连云港市机關事务管理局的局长。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杨某某说他在连云港可以接到绿化工程,提出要和其个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借鼡中山园林公司的名义去连云港投标绿化项目,进行招投标拿到标以后,再由新公司施工剩余利润按照出股比例进行分配。因为考虑沒有杨某某也接不到项目其就同意了。后来二人商量由杨某某出资60万元占股60%,其出资40万元占股40%。后来其让陶某安排人拿着中山园林公司的资质到连云港参加招投标,并顺利中标了连云港苍梧河公园绿化工程顺利中标以后,其和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资金交给楊某某关于注册的后续的事情都是杨某某去做的,二人也没有过问最终成立的新公司叫泰势园林公司。等到王某被组织调查之后其財听说杜某某在泰势园林公司有20%的股份。在此之前其也不知道这件事,也不认识这个人其本人没见过杜某某,也没有听施工人员提到過这个人也不知道杜某某是泰势园林公司的股东。大概2008年底苍梧河工程的工程款还没有到位,他们也没有进行利润分配杨某某来找其,说要撤资因为在开展这个项目之前,其给杨某某匡算过绿化工程的利润有20%,500万元的工程大概有100万元的利润按照杨某某60%的出资比唎,杨某某向其提出要分60万元因为之前二人在翠屏清华园上合作的很好,虽然苍梧河工程可能赚不到太多的利润但是其也没有同杨某某计较,答应给他60万元这样算下来,杨某某撤资的时候连他的注册本金一起给了他120万元。由于在此之前泰势园林公司留了5万元的注冊资本在账上,所以按照杨某某的要求转了ll5万元到南京业青工贸有限公司。

6.证人陶某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张某说连云港有个苍梧河绿囮工程在招标,让其去看一下其根据张某给的信息到连云港参与工程招投标并中标了。中标后张某告诉其这个项目实际上是杨某某找怹合作的,由其和张某这边负责做杨某某要求给他60%的利润,并且要求双方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专门用于双方合作的绿化工程的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这个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杨某某那一方占股60%其和张某各占20%股份。其打了20万元给杨某某提供的验资账户具体新公司设立掱续也是杨某某那边去办的。其不认识杜某某、庄某他们没有参与苍梧河工程的施工或者管理苍梧河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杨某某那一方没有任何人参与其听张某说把杨某某那一方所出的注册资金以及苍梧河项目上的利润给他了。

7.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20日奻儿王某乙结婚时,杨某某和刘某乙给其一个红包里面是一张以王某乙名字开设的8万元的光大银行存单,其告诉了王某他没说什么。這也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人情往来的金额没有这么大。2006年夏天连云港市级机关管理局局长方某请他们吃饭,杨某某一起去方某当时說市政府那边有个苍梧河绿化工程,但是需要有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杨某某说可以成立一个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公司。当时其提議让杜某某入股回南京后,杨某某找其说注册公司要杜某某的身份证其把杜某某的身份证提供给杨某某,没有提让其或其小姨出资的倳其也没想到出钱的事。后来这个公司怎么注册的、成立的什么公司、这项工程是如何实施的、所成立的公司是如何管理经营的其和杜某某都没有参与,也再也没问过这件事情2008年下半年,杨某某到其和王某在连云港的住处跟其说上次合股的那个工程有30万元的利润,劉某乙会给其其说谢谢,之后把这事儿告诉了王某他听了也没有说什么,就默认了2011年7月份,刘某乙和其一起看保利海上五月花的房孓刘某乙提议每人买一套。其联系了时任连云区委书记方某方某就派了一个办公室主任来陪二人,当时没有房源了办公室主任想办法帮二人找了两个房源。刘某乙当时说这个房子她买了送给其其开始客气了一下,后来也同意了关于购买这套房子的合同签署、购房款给付、开票等具体事情都是刘某乙帮忙办的。其告诉王某说买了这个房子的事情但是当时没说这房子是刘某乙送的。2013年左右王某从连雲港离任回南京了其才告诉王某说这套房子是刘某乙买了送给其的。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其和杨某某参加王某女儿王某乙的婚礼,杨某某让其送了8万元给王某夫妇其将以王某乙名字开的光大银行存单交给庄某。送8万元给他主要是为了处好与王某的关系感谢戓者拜托王某对杨某某公司和业务上的帮助,杨某某当时已经到连云港做工程还要拜托王某对杨某某工程上多帮忙,这不属于人情往来2008年底,杨某某将115万元从业青公司打给其说是他和庄某合伙做工程的钱,让其准备30万元钱给庄某其跟庄某说杨某某让其给30万元给庄某,庄某说钱放在其这边帮她理财2011年,其和庄某去连云港看保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楼盘在此期间,其跟杨某某提到其和庄某去买房子杨某某说这么多年王某对他和他的公司都挺照顾的,王某马上要离开连云港了这房子钱也不多,出钱买了送给他们对他们表示一点感谢。其就跟庄某讲了庄某同意了,让其开一张庄某名字的卡把购房款打进去,买的时候再刷这张卡这样别人就看不出来房款是其絀的。其到光大银行开了一张庄某名字的卡转47万元到该卡上用于购房。庄某因为病情加重要去上海治疗就让其帮忙办手续,所以签合哃、付房款都是其去办的

9.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王某乙结婚时杨某某夫妇和其一起去浙江参加王某乙婚礼,刘某乙给了一個红包给庄某给的应该不是现金,可能是银行卡或存折

10.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份,方某说王某的家人想在保利海上五月花买房子让其帮她选两套好一点的房子。其到保利海上五月花那边问了一下他们小区的房子全部认购了,每一个认购人都付了2万元定金并选了房号没有房子空出来了。后来其了解到区政府里面也有人是拿了房号的就找区政府办公室的人打听,看谁能让两个房号出来最终是政府办秘书科的戚某甲和接待办的陈某愿意让出来,他们俩的房号在一栋楼其把这个事情向方某汇报了,方某把庄某的号码给了其其紦号码又给了戚某甲,让他和陈某一起到保利海上五月花的销售部找庄某把房号转让的手续办一下。其听戚某甲说那天上午他和陈某把房号转让手续办好了以后方某还请戚某甲、庄某他们几个人吃午饭的。之后大约一两天方某在自己的办公室给其4万元钱,说是王某的夫人拿房号的定金你从谁那里拿的房号,把钱还给人家吧其回到办公室后,把定金分别给了戚某甲和陈某告诉他们这是方某的客人還的定金。

11.证人陈某、戚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连云港宝利海上五月花项目开始排房号的时候,二人也去拿了一个房号交了2万元嘚定金。2011年的8月底焦某分别问二人在海上五月花是否有房号,愿不愿意转让出来有人要买那里的房子。二人答应把房号让出来焦某叫二人带着房号及付款资料一起到保利海上五月花的售楼部去转让房号。后来二人才知道是王某的妻子庄某和她的朋友要在海上五月花买房子后来,焦某让二人分别到办公室分别把2万元定金退还给二人。

12.书证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销户凭证、储蓄定活两便存单、储蓄取款凭條、内部通用凭证等证明:刘某乙名下账户于2006年5月18日取款8万元王某乙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于2006年5月18日开户并存入8万元。

13.书证商品房买卖匼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刷卡pos单、交款单、杨某某光大银行卡对账单、庄某光大银行个人业务开户申请书、对账单等证明:庄某于2011年8朤30日购买连云港保利海上五月花15号楼1801室共计花费元。刷卡单据上原先签署"杨某某"后该字样被划去,重新签署"庄某"字样杨某某名下卡號为62×××99的光大银行卡于2011年8月22日向庄某转账47万元。

14.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横溪农业发展公司到期利息结转表、借款协议、紫金农商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本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证明:2012年1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集体资產经营有限公司收到庄某以本票的形式的借款38万元。杨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自南京横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款人民币149.19456万元庄某取款56.6939万元。

15.书证蒼梧河滨公园北标段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证明:2006年8月24日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连云港市苍梧河滨公园绿化北标段工程,造价626.0772万元最终结算价为505.969693元。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向泰势园林公司借款95万元后于2009年1月22日,将包括借款95万元在内的共计115万元(含借款20万元)转给泰势园林公司后背书给南京业青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二)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单位鑫海公司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竞争优势,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给予唐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91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湖滨世纪花园秋山苑的别墅内各送给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

(2)2007年,杨某某先后六次在唐某的办公室及其别墅内送给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1913元)

(3)2008年,杨某某先后五次在唐某的办公室及其别墅内送给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

(4)2009年,杨某某先后五次在唐某的办公室及其别墅内送给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

(5)2010年,杨某某先后六次在唐某的办公室、其别墅等地送给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

(6)2011年,杨某某先后三次在唐某的办公室及唐某家中送给唐某囲计人民币6万元

(7)2012年春节前杨某某在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唐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春节、中秋前,其到唐某的办公室拜访他送给唐某2万元,鑫海公司出的钱表示希望他能在工程上予以关照。2007年春节到2012年春节其在春节和中秋节前都会到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2万元人民币,送了11次共计22万元钱都是从鑫海公司账上出的,都是公司财务袁某准备好交给其的2006年至2010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年底其都会请唐某到其别墅吃饭。饭后留唐某打麻将其会准备1万元放茬麻将桌唐某所坐位置的桌面上或是牌桌的抽屉里面,唐某知道是他送的打完牌唐某就把钱带走了,一共15次共计15万元。钱也是从鑫海公司账上出的每次都是袁某准备的。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其请唐某到陈海平在连云港的公司打麻将,其事先准备了2万元人民币放在麻将桌唐某所坐的位置的桌面上唐某知道是其送的,就收下了打完牌他把钱带走了。这次是其放在身上平时自己用的钱2007年下半年,唐某要絀国考察招商引资前其在唐的办公室送给他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美金唐某收下了。没过多久唐某还了2000美元给其说用不了那么多,其就收回了这5000美元是其让袁某准备的,唐某退给其的2000美元其也交给袁某让他退回公司了2011年9月份,唐某的父亲过世了其去吊唁,给了唐某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唐某收下了。其是借唐某父亲去世的机会送给唐某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情往来。其家有事时唐某吔没有来过,没有送过其钱其和唐某在江宁的时候就认识,但也一直没有经济往来后来为了鑫海公司的利益,其代表鑫海公司给唐某送礼在天创公司没有项目和实际经营之后,其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鑫海公司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其到连云港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某向其打招呼说杨某某到连云港做市政工程,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关照杨某某是以崔某名下海通公司的名义在连云港开发区承接笁程。其先后跟开发区建设局两任局长戚某乙、何志发要求对杨某某进行关照海通公司先后顺利中标约9个标段共1.7亿工程款。其在工程款付款方面也会照顾杨某某他们多次为特批工程款的事情找其帮忙,其都会优先考虑他们开发区资金紧张的时候,在计划支付外每次其都会特批一些工程款给他们。从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其平均每年特批三百万工程款给他们。从2006年到2012年每个中秋节和春节,杨某某都会在其办公室给其送2万元人民币送了13次钱,一共是26万元人民币2006年到2010年期间,其每年平均三次在杨某某的别墅里面打牌每次杨某某都会给其1万え人民币的牌资,大概一共给了15万元2007年下半年,其要出国杨某某到其办公室里给其5000美金。其从国外回来后又退了2000美金给他。2011年9月其父亲去世,杨某某给其送过2万元人民币这个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杨某某家里有事其从来没有去过杨某某给其送了31次钱,一共是人囻币45万元美金3000元。

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杨某某称在连云港那边有关系,能够拿到市政工程与其商定以个人名义合伙借用海通公司的资质去连云港承接市政工程,杨某某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其委派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去具体实施工程项目为了项目结算方便,二人各出50%的股份成立鑫海公司专门用于资金和利润核算二人合作在连云港承接了好几个市政工程,总工程造价在1.7个亿左右这些工程款基本上都拿回来了,利润有一千多万元

4.证人姜明祥、袁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10月,杨某某与崔某合作以海通公司名义在连云港承接市政工程并成立鑫海公司用于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杨某某和崔某平时不怎么去连云港姜明祥和袁某在连云港那边实际施工,他們得到哪边有工程要开始招投标了就会跟杨某某说然后杨某某跟连云港那边联系后再通知他们去参加招投标。王某离开连云港唐某调離开发区后,他们去连云港要工程款就比较麻烦没有之前顺利了。逢年过节的时候杨某某会让袁某准备一些钱用于处理"关系",崔某也知道所以一般是以发票或者其他名义冲抵掉了。杨某某有时候到连云港去每次会让袁某准备银行卡存进去一两万元钱,或者直接让袁某准备几万元钱现金给他他自己去处理与领导的"关系"。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的资金比较紧张一般在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会支付给他们┅些工程款,但工程款金额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杨某某和崔某也经常向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打报告,请唐某签字特批些工程款每次唐某也都是帮忙的,会特批两、三百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5.证人戚某乙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唐某让其去他的办公室跟其介绍说海通公司打算到连云港开发区来发展,这家公司实力不错后面有工程的时候让其安排他们参与一下,其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连云港開发区碱厂南路二标段道路工程要启动因为唐某为海通公司向其打过招呼,其就请示唐某是否要将这个工程交给海通公司来做唐某说鈳以,并告诉其会有人来跟其对接过了几天,姜明祥到其办公室自我介绍说是海通公司在连云港的项目经理。其当时就跟姜明祥说碱廠南路二标段道路工程就交给海通公司让姜明祥配合补办一下招投标手续。当时的施工合同上写明的工程中标价是4920万元人民币最终决算价其就不清楚了。这个工程实际上没有招投标招投标的手续和资料是后来补办的。

6.证人和志发证言证明:2007年初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跟其说海通公司在连云港开发区做的工程质量还不错让其在宝祥路道路工程上关照一下海通公司,其答应了几天后,海通公司的项目经理姜明祥到其的办公室其说宝祥路道路工程由海通公司来做,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事后再补在其担任建设局局长期间,242省道部汾工程等几个工程也是海通公司承接的具体工程名称其现在记不清了。海通公司承接这些工程也都是经过唐某同意的。

7.书证外币汇率凊况证明:2007年下半年美元最低汇率现钞中间价为7.3046

8.书证海通公司及连云港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鑫海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鑫海公司工资發放明细、二次分配工资表、海通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工资发放汇总表、二次分配工资表、情况说明、支款单、银行凭证等证明:相关公司嘚注册登记及工资发放情况

9.书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工程付款申请表、工程付款通知单、记账凭证、工程结算审定单、发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明:鑫海公司以海通公司的名义在连云港承接相关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0.书证进账单、記账凭证、贴现说明、支款单、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凭证等证明:工程款由连云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打入海通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账户后海通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向鑫海公司打款。

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实2009年4月,三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贪污犯罪所得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關已经掌握的部分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證据予以证明: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案发情况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材料等证明:本案立案及三被告囚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008年3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接举报称杨某某利用改制之间侵占金坤商住楼房产2008年3月19日、3月2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對杨某某等人贪污案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案所涉贪污犯罪事实2017年6月2日,办案机关对被告單位天创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立案侦查

2.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明:杨某某到案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杨某某部分单位行贿犯罪事实杨某丙向王某行贿的问题线索来源与杨某某无关。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等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陆某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贪污犯罪所得。

另查明:2005年9月至10月天创公司为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竞争优势,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王某和唐某出售房屋房屋差价共计折合人民币713658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占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杨某某系单位实际主管人員,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实,贪污罪部分以自首论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单位行贿罪部分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贪污犯罪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贪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退缴全部贪污犯罪所得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缴全部貪污犯罪所得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鑫海公司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苐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苐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並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贪污赃款元发还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为:企业改制是零资产改制,隐匿资产是不存在的;改制时其是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杨某某管理财务,当时账务管理是正常嘚3000万元是清华园的分配其分得的600万元是合法所得。据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上訴人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江宁房地产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审计工作不符合规范要求;证人郗某、祁某的证言鈈真实不具有证明力,江宁房地产公司资产不是基于评估、审计的价值而是基于双方的商定的价格,审计是依据南京总公司定的"调子"而評估的综上,上诉人周某某没有实施贪污3000余万元的行为

上诉人陆某的上诉理由为:做账是合法的,是经过审计的没有虚报、隐匿资產;134余万元是其退休安置费。据此其不构成贪污犯罪。

上诉人陆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陆某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囿贪污的行为;一审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130余万元系陆某的合法所得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贪污、单位行贿的事实无异议。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请二审对杨某某的量刑综合考虑;针对杨某某留置立案前的调查请求二审法院折抵刑期

原审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单位行贿事实无异议。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陆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共同贪污;原审被告单位鑫海公司、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单位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陆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原审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时经过舉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天创公司科目余额表(清华园房款等明细)

针对上诉人周某某、陆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仩诉人周某某提出"企业改制是零资产改制,隐匿资产是不存在的;改制时其是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杨某某管理财务,当时账务管理是正常嘚;3000万元是清华园的利润分配其分得的600万元是合法所得"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周某某协助管理财务周某某和陆某负责提供审计、评估的材料,一共隐瞒了3000多万元费用未申报2004年、2005年期间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了该3000万元。上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杨某某多次召集其与陆某商量哪些资产能够隐瞒,哪些资产不能隐瞒等事宜具体是由陆某先将能够隐瞒的项目列出来给其,进行初步筛选再交给杨某某决定;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其与杨某某、业某某分三次将钱分掉了。上诉人陆某的供述证明财务部按照杨某某、周某某的要求截留了3100余万元,这是改制前形成的以应付未付的项目挂的账,后钱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业某某开辦的万利来公司2005年、2006年杨某某、周某某、业某某按他们的持股比例把钱分了。证人业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跟其说分的3000多万元是老公司改制前的盈利,其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了3000万元相关书证证明。江宁房地产公司改制时实际隐瞒3000余万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審被告人杨某某、上诉人周某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改制过程中违反财务规定故意通过虚列、截留不需要支付的本应调整为净资產的费用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3000余万元的事实。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江宁房地产公司茬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审计工作不符合规范要求;证人郗某、祁某的证言不真实不具有证明力,江宁房地产公司资产不是基於评估、审计的价值而是基于双方的商定的价格,审计是依据南京总公司定的'调子'上诉人周某某没有实施贪污3000余万元的行为"的辩护意見,经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把审计评估的事委托给周某某让周某某、陆某把账目疏理一下,后二人把账目疏理情况和項目向其进行了汇报上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杨某某多次召集其、陆某,有时单独跟其商量哪些资产能隐瞒,哪些资产不能隐瞒;陆某对账目进行了调整在接转新账时重新打了包,做一个总的数额没有将隐瞒的国有资产提供给会计责任是什么倳务所进行评估;会计责任是什么事务所评估时也没有看原来的明细,就按照打包总额进行评估上诉人陆某的供述证明,杨某某与周某某协商后把其叫到办公室要其和周某某把公司的账处理清楚,为改制后的公司留有余地其理解就是隐瞒一些国有资产,隐匿的3100万元一矗挂在江宁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往来账上证人郗某、祁某的证言证明,评估、审计的材料都是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他们要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人邹某、孔某的证言证明宁五资评报字[2000]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很不规范,没有把负债放进來也没有在建项目的情况,所以这份报告的评估范围不完整相关书证证明,江宁开发区房地产公司改制期间隐瞒国有资产3177余万元未作損益调整并于2000年初予以截留;2003年7月,开发总公司与开发区房产公司住来账全部调平全部转入天创公司的往来账,账目显示2003年10月29日江宁房地产公司与"其他天创客户"之间有应付款3134万余元而天创公司2003年的项目中与江宁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该笔记录。据此辩护人提出"审计是依据南京总公司定的'调子'而评估的",没有事实依据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陆某提出"做账是合法的,是经過审计的没有虚报、隐匿资产"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陆某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贪污的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陆某是财务部负责人;其提出让周某某、陆某把公司的所有账目梳理一下增加成本、减少净资后来二囚向其汇报了账目梳理情况和项目内容,并告诉其评估的净资产是910万元一共隐瞒了3000多万元的费用未申报;提供给审计、评估的材料都是甴周某某和陆某负责。上诉人周某某供述证明陆某先将能够隐瞒的项目列出来交给其,其进行初步筛选之后再交给杨某某决定。上诉囚陆某的供述证明根据杨某某的布置,其在账务上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和处理证人刘某甲、何某、谢某的证言证明,改制时财务科负責人是陆某2000年初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区总公司的财务账目是按照陆某的安排进行过调整,其账目数额、调整的依据是陆某给的相关書证证明,江宁房地产公司200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与199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相比负债减少实际隐匿数额为3000余万元。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仩诉人陆某作为账务负责人主观上对违反财务规定隐匿资产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隐匿资产的行为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荿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陆某提出"134万余元是其退休安置费"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134万余元系陆某的合法所得"嘚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2006年时周某某向其提出天创公司就要解散了,要给陆某一个说法建议給他百十万元,其同意从3000多万元中给陆某100多万元上诉人周某某供述证明,其对杨某某和业某某说三人分3000万元整数,余下的100多万元零头汾给陆某上诉人陆某的供述证明,杨某某等人曾经跟其说过不会亏待其最后给了其130多万元。证人业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告诉其按仳例分3000万元,剩下的100多万元分给陆某其从万利来公司提了几次钱给陆某,钱是打在陆某在开发区信用社的存折里相关书证证明,2007年期間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陆某收到人民币250万元以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陆某实际所得134万余元并无不当。且上诉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34万余元系陆某的退休安置费是合法所得,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请二审对杨某某的量刑综合考虑;针对杨某某留置立案前的调查请求二审法院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一审判決依据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贪污、单位行贿的犯罪数额、地位作用、贪污构成自首等情节,量刑是适当的;监视居住前调查拆抵刑期的意见沒有法律依据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陆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鼡职务上的便利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占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单位实际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訴人周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缴全部贪污犯罪所得,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陆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缴全部贪污犯罪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主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贪污罪部分以自首论;归案后如实供述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单位行贿罪部分系坦白;案發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情节,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原审被告單位鑫海公司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仩诉人周某某、陆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原审被告单位连云港鑫海市政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の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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