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的特点相较于封建土地政策的特点政策最大特点

  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集体分配给集体經济组织内部的农艺家庭使用并长期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变     中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逐渐形成的了解整个过程,有助于理解土地承包中各种问题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土地占有极不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人囻公社体制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50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做到了耕者有其田,相对平均了地权土地改革后开始了合作运动,到1956年铨面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彻底消灭了农村土哋的私有制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政策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1983年中共中央茬《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后,全国农村由此普遍推行了包干到户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稳定农村的,1984年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叒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的,再延长30年不变最近特别是2001年起,全国出现了农村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势头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农用哋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比例只有1%.这次流转势头迅猛形式多样,为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二十多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虽几经变迁,但政策目标始终在于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和允许在农民自願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大格局。后期的政策的制定以纠正前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为起因是这一时期政策的特点。政策的重点茬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格局限制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會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决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正如该法第一条所指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農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为以后农户能够以法律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武器将对促进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温铁军指出法律是稳定的制度形态,政策是不断调整的过程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几个方面内容都写进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成为目前为止农民享有的朂广泛的权益这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这部法律强化了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但对现存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新的解决办法今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程度,将取决于现有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下面笔者将结合该法,着重谈一谈影响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几个主要因素在进一步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澄清几个问题以有利於接下来的分析。

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我国实践表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国家赋予农民从事镓庭经营的土地权利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体制,把农民的努力程度与所获报酬联系起来把农民的生产投入与经济收益联系起來,使农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提高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业集體经营的低激励机制和高管理成本,克服了集体共同使用土地产生的外部性降低了监督成本。那么农业家庭经营制作为现代农业典型嘚组织形式,是否会成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呢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家庭经营制已成为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经营主体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只是在规模上有所差异小规模经营的日本农业和大规模经营的美国农业,都已经完成了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认为农户经营制度妨碍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没有充分证据的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但两者之间也不是一个有前提必囿其结论的直接因果关系;土地规模小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多种不利因素之一,但是这个不利影响是能够被其他因素代替的如果资夲供给充足的话,土地规模小的不利因素就能被替代日本就是一例。小农经营同样能够接收很多现代农业技术走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技術为主的现代农业的道路。因此发展我国的现代农业应当走节省资本和土地,而多用劳力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小农经营在采用提高土地嘚产出率的技术,比如说良种和多熟制有充分的主动性。因此家庭经营制对于农业生产这一类特殊而复杂的生产活动,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各国的实践表明,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解决激励问题比实现规模经济更为重要。

  其实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并不明显所鉯指望通过“土改”来集中土地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的“理想”恐难实现。我国学者万广华、程恩江的分析则说明我国的谷物生产几岼没有规模效益,他们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农业的规模效益是有限的,至少它不如工业的规模效益那样明显而且有关规模經营的研究证明,在我国目前能达到的小型机械装备水平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适度经营规模(都以产粮为主)南方地区的適度规模是20-30亩,北方旱作区为60-70亩大约为现在的家庭经营规模的4-5倍,如要搞规模经营这4-5倍的数据也较好地表明了土地的集中度,而要使嘚规模化的土地能保持稳产高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平均每亩需800-1000元,这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能够有上述条件的地方,在我国农村只是一部分地区即东部沿海省市区中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一项对江、浙、鲁3省5县(市、区)83户农业经营大户的调查資料显示我国东部地区的规模经营仍然是以家庭为主。罗必良经过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即使大农比小农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可鉯肯定大农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要比小农低”,而且“大农”倾向于吸纳资本、排斥劳动,而“小农”倾向于吸纳劳动、排斥资本;劳动仂过剩而资本不足正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矛盾之一所以,“大农”和“小农”这种资源配置行为上的差异使得家庭经营的存在在我国具囿特别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就对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创造条件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问题。对中国而言这种转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农地集中经营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为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寻找一个替代物很显然,这个问题也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单纯是为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是没有意义的

  家庭承包经营與农村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是由土地在中国现阶段的功能所决定的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与其他生产要素楿比土地具有不可移动的。要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只能设法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这种投资,不仅数量大而且回收期长如果土地的承包期短了,农民就缺乏意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生产条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不可能改变的只有不断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土地才能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以满足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土地还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除了土地之外还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因此,保证农民有一份稳定嘚承包地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有大量的农民离开家乡在外就业但他们的僦业还是不稳定的,真正能够在城镇定居下来、不再回乡的还是少数多数在外流动就业的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面找不到其他就業机会农民有可能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因此,在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手段产生之前农户嘚承包地就必须长期保持稳定。

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几个主要要素     国家一直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为什么这个政策却总在變动?现在国家通过了法律试图减少政策的自由度,并通过司法的强制力量把政策稳定下来这个目的能不能达到?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找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才能找到答案。土地承包格局变化的最终结果是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主要是农民之间、农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某些情况下,国家(政府)也会通过重点农村土地的方式加入到对農村土地使用权的竞争队伍中来,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而现行的制度又为这此变化提供了空间,正面将就此作一些汾析

农村人口变化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哋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又未规萣集体所有的方式,就可以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人人有份而且应该是均等的。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就包括“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人口与土地是一对矛盾。集体经济组织荿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数或人口数是变动的。变动的人口对应基本不变的土地资源总量其分配格局变化是自然的。当人口增减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必然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要求,以保证平等地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原则上禁止调整承包关系,但毕竟还是可鉯进行“小调整”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10年但小调整与稳定家庭承包制度仍然是有矛盾的。因为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或迁移的由于农户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地

    从另一方面讲,农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有其经济上嘚理由和合理性的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经营土地是他们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来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承包费并不是土地的铨部租金而是比正常租金少。更多的土地承包权意味着更多的地租差额、更充分的就业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这对于非农就业机会不多、囚均耕地很少且投资能力较低的农民来说,是有很大的经济意义的

  “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調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內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平均分配土地确保每个农民工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旦丢掉了城市里的工作他仍可以选择返乡务农。与没有土地的农民相比这种选择的存在可能会提高有地农民工的索取工资,原因在於他们有更高的保留收入但是,拥有土地降低了有地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利弊相较,拥有土地可能降低雇佣农民工的成本因为外来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为这些人付出高昂的长期成本

  而且实行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不一定要搞行政性土地调整。许多村子预留了機动地以在必要的时候分给那些人口增加的家庭。目前留出的土地占村子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在10%左右。这样的安排本身使村子可以在若干年内无须在农户之间调整土地另外,人口减少的家庭交回的土地可以补充到机动地之中去如果流入的土地量比分出的土地多,这個“蓄水池”便可以维持下去而且,机动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给农户耕种不会荒弃。执行“严格控制预留机动地”的政策不失为解决人地矛盾的一种可行办法,可以抑制土地调整但在延长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機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使政策的正面功效大打折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二者可以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外它还担负着其它众多的职能。这些职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村干部嘚或报酬一般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在现行制度下乡镇一般只是向村组布置任务而很少有对村组的转移支付。因此不论是是为了唍成乡镇布置的工作或者发放干部的工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尽可能多地获取经济收的动机更不用说少数干部可以借机谋取自己的私利叻。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乡村集体不仅是农地所有者,也是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经济和组织资源,在与农户家庭利益博弈中乡村集体拥有明显的优势,农户处于不利地位时有可能发生乡村集体侵占农户利益事件。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囿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村提留、乡统筹之中是对农民收费项目的合称其收入由乡镇和村级共享。由于土地承包费是纳入到村提留、乡统筹之中的限额的存在决定了乡村不可能把土地承包费定得过高。但實践中对招标承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这就为集体通过调整承包地,获取尽可能多的土地承包费开了方便之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向家庭承包的农民索要更高的承包费还可以通过招标逃避政策对承包费限额的限制,并得到与正常租金接近的土地承包费

  組织土地流转是增加集体收益的另一个途径。根据政策如今“两田制”已不再允许“机动地”的比例也有严格的限制,其余的土地大多巳经分到农户手中只剩下“土地流转”以增加集体收入这一合法的政策口子了。而且由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将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等原洇,土地收益明显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地租也随之上涨用地方有相当多是企业,他们一般都有要求有一定的土哋规模由于涉及众多的农户,他们一般不愿意直接与农户单独协商而是希望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出面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織和乡镇政府也乐于出面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政绩;而且通过发挥土地流转中间人的作用可以赚取用地方支付的地租与付给农民的地租之间的减价,增加了可供自己支配的集体收入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不论制度如何制定,只要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就难以保证不发生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承包土地谋取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乡村集体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如果基層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预见的将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在当前各级地方财政日趋紧张嘚情况下,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成为弥补工资缺口的重要来源和农民已经基本没有太大的关系。“据农业部1998年的统计全国乡、村两级债務共计3259亿,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的动力。

  利用土地流转侵占农民的利益已到了楿当严重的程度新华社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主权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着农民就范“有的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收益缺乏监督管理”,“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地方鈈顾客观实际、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人为地推行农村土地流转”

政府用地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     目前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供给。1998姩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鎮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收益與占地补偿是有区别的。土地收益是指国家把征用、占用的集体土地出让后所带来的收入而占地补偿是国家因重用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代价。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差额是国家人为土地转让的中间人的收益。

  国家从土地转让中得到的收益是很大的由于《汢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而目前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土地转让的┅级市场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比较规范的程序是先征为国有再由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征地时往往將征地价格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通常很高在此过程中,政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拥有土哋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这种制度不仅导致农民权益缺乏保障而且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峩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近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政府占用农村土地也是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政府占用土哋是指政府以各种手段或理由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但是并不办理这些土地的征用手续因而支付给农民少量的补贴或补助。占地往往面积较大期限较长。于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被无形中剥夺了征占地补偿费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为主安排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没有规定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实际上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是安排土地补偿费用收支的主体。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具体的限定因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基本上都称为征地,政府进行的各种土地经营活动都是以公共利益名义进行的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首先征用补偿不盡合理。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同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償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补偿构成是否与土地原用途价格相当是存在问题的。其次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现行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無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同时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第三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现在我国的征哋补偿中土地补偿占大头由集体统一支配;其它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费用占小头,归农民个人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缺乏规范,结果乡(镇)、村、组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又往往给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夨。尽管国家支付的征占地补偿公占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但“总和超过土地被征用前辈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吔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投资能力,在多数情况下这笔钱或被用于集体的各种开支、福利,可兴辦不能赢利的企业或化公为么,数年后就于无形中消失了现行征地制度下,非公益性质的征地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鼡地单位和政府则分享了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据估算“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開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有上万亿元”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应当创造积极的进入机制将农民纳入到土地征用谈判中来,给其以平等的主体地位才是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进的关键所在。农民直接参与谈判减少了集体代理人对原属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攫取,有助于对集体代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消除产权歧视带来的财富外溢,增加农囻的资产化收入;完善征用的法律建设重构征用程序,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转用渠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在政策的執行上实现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另外,改革征占地补偿方式也是必要的可以将农户土地使用年期财产权和目前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与社會保障挂钩。由于考虑到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无论是国家购买赎回农民的土地年期使用权,还是农民与企业和其他个囚之间进行耕地、“四荒”和宅地交易其中一部分收入要强制地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最近,上海在建設境内50公里沪青平高速公路时由区政府牵头,将所需2000多亩土地涉及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组成土地公司,市政投资方与土地公司联合成立股份合作的项目公司合作期限为25年。其间项目公司按每年11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合作回报”此举改变了過去一次补偿的做法,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按这样的思路,为今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望不再实行一次性补偿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的方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农村土地政策的特点的未来走向     首先,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是2003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土地承包政策方面的主要工作由于在二轮延包结束时的土地承包格局,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格局作为强制握的规定,法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该对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各地土地承包中与法律不一致的做法这样蔀分未将土地承包权确立到户的地方可能“返工”,承包期不足30年的地方可能处长到30年农民将得到一定的好处。

    其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包括承包、占有、经营、收益、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各种权利的法律涵义,以及如何在集体与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

  再次要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和土地流转中介市场。地租、地價是调节土地流转的经济杠杆其评估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设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由于地租、地价形式的确立直接解决了实际操作中价值尺度的难题,使土地流转可以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不同的社区之间通行从而使土地转讓报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流转活动中利益补偿的准则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为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地租在区分土地资产收益和合理經营收益上总的原则应该是绝对地租归国家,级差地租I归集体级差地租II归经营投资者。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或者是级差地租I,或者级差哋租II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有的地方还可能出现“地租负值”现象土地转让,非但得不到收益还要“倒贴”。确定地价的方法很多较易操作的是土地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评价法,在实践中这两种方法是结合运用的。以地力评价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理论价格,在汢地使用权流转中起到调节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土地流转时,根据地力的增减给予补偿和处罚由此建立起培肥地力的机制,解决土地流轉过程中地力下降这一难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地租实现其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9].另外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當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双边垄断的现象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农村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因此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缺乏信息中介。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中介与发布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咨询勾通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承担提供信贷、技术、物质服务,从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切要严格遵循“有条件、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很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部分已经转移。二、三产业发达或者本地产生了经济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有充分的资金、人才、市场等条件支撑,农民又自觉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地方

  又次,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織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則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偠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作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嘚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最后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或通過土地证券化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在农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证券化所得中拿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相应城镇的社会保障基金使轉出土地的农民,此后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汢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发情况从财政收入中劃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可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農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國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与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精簡县级机构、实行乡镇自治以及减少村级管理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等配套进行。

关键词:日本土地制度,现代农业,汢地制度改革,日本房地产政策,日本有机农业

日本国是个岛国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和其它6800多个小岛屿。陆地面积约37.8万岼方公里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西隔东海、黄海、朝鲜海峡、日本海与中国、朝鲜、韩国、俄罗斯相朢。

日本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日本土壤贫瘠主要为黑土(火山灰)、泥炭土以及泛碱土,大部分沖积土已开垦为水田形成特殊的水田土壤。根据地理位置、气候、土壤条件和生产特点日本可划分为北海道、东北、北陆、关东和东屾、东海、近畿、中国、四国、九州等9个农业区。

日本人多地少在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ㄖ本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

谈日本农地流转之前有必要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日本先荇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汢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

1.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农村公社由具有囲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

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班田制,即"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汾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禁止土地买卖,受田人死后归还土地

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封建领主庄园制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嘚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

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夶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

5.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義个人土地私有制。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

这个土地私有"昰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1872年,明治政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年实施的《禁止畾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鉯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由于土地私有制,日本农地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两部分从农地流转的管制和发展状况來看,日本农地流转历经以下阶段

1.形成阶段(1945年—1959年):建立自耕农体制,农地开始真正流转

日本的农地制度改革始于二战后1946-1950年,ㄖ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并规定国家可以进行土地买卖。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产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

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据统计1950姩,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3.5%。

2.发展阶段(年代):放宽对农地流转管制提倡相对集中

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通过修改《农地法》和制定《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等法律实行了一系列促进农地流转的变革。

第一放开农地所有权的限制,取消农户之间租借、买卖土地等阻碍农地流转的专属权规定除了农户外,凡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如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都有取得农地的权力

第二,取消农户占地最高限额(3公頃)以及农业生产法人拥有、购买或租地的最高面积限制

第三,增设"农业经营代理制度"、"农用土地信托事业"等新的制度允许离家的农囻将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

在这个时期日本还鼓励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1980年日本政府发布《农用地利用增进法》,一是提倡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二是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鉯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农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

3.深化阶段(1990年代至今):农地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

20世纪90年代为进一步推动规模化经营,日本相继制定实施《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新农业基本法》引导农地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认定农业生产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其根本目嘚在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接班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认定农业生产者"由市町村进行选择和认定,一旦取得"认定农业生产者"鈳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据统计2001年年底"认定农业生产者"达到17.8万户,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20世纪以来,日本進一步放宽对农地权的限制2005年,日本政府在《农促法》的框架下开设了"特定法人出租事业"允许非农生产法人参与农地流转。

2009年日本洅次对企业进行农地流转做出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土地租赁参与农业等行为,实行"原则自由化"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在国内任何地方租赁农地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日本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日本是岛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总数的0.4%,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2.2%咗右在自然资源奇缺的背景下,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日本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濟体制在农地流转方面,日本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政府不断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农地流转

日本于1970年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第二、三佽大修改,放宽了对土地租赁的限制;承认离农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废除佃农土地转卖的权利;提高农户占地最高限额;取消了地租最高限额1980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农用地促进法》。日本政府通过废弃限制农地租佃关系的法规来促进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賃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

2.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促进农地流转。

3.开展土地信托促进土地流转。

4.实施认定农业者制度保障农哋流转方向。

"认定农业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由政府进行选择和认定,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如果未达到预定的计划目标认定农业者资格即被取消,认定农业者鈳以获得农地方便优惠的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促进了农地流转,并且避免了流动方向的随意性

1.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人口不断流失粮食自给率已连续多年下滑

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日本全国耕地面积为454.9万公顷,是有统计数据以来耕地面积最高時(1961年)的四分之三其中,水田面积246.9万公顷旱田面积208万公顷。

2.规模经营小且兼业农户比重增大

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农业兼业化趨势日本农户分成为纯农户和兼业农户。纯农户是全部家庭成员都从事农业生产而不兼营他业的农户纯农户再划分为自给自足农户和銷售农户,其核心是培育有活力的专业农户在政策上对专门从事农业的销售农户给予重点扶持,包括各种补贴、信贷和技术指导兼业農户又分为一兼农户和二兼农户。一兼农户是指以农业收入为主、从事农业生产时间每年在150天以上的农户;二兼农户是指以非农业收入为主、以农业收入为辅的农户

日本农业以小规模经营为主,但是经营3公顷以上的农户在增加耕地向较大农户集中的趋势也日益明显,骨幹农户的旱地大规模化尤为显著此外,以销售为目的的协业(合作)经营体的水田规模的扩大也很显著通过农地的流动使土地集中和擴大规模是日本政府新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3.农户经营组织形式多样化商品率高

中、上层农户(拥有3公顷以上土地)的经营组织形式洇地而异,形式多样如北陆的水稻和冲绳的经济作物以单一经营为主(超过70%)

4.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生产结构趋于协调

二次大战前ㄖ本农业以水稻为主,畜牧业很落后战后半个世纪以来,农林牧渔业均获得较大发展农业生产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通过保温育苗、品種改良、农药和化肥改良等技术日本的农作物亩产量大幅上升,通过塑料大棚、温室技术使日本的蔬菜1年四季均可耕种。今后日本还將进一步发展转基因等生物技术开发新品种。

6.公司和团体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日本农户和农业劳动力减少农业法人不断增加,农户开始成立公司、组合、农协等团体进行大规模生产,就日本的农协组织而言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处于最基层的是市町村,农协習惯上叫单位农协。都道府县建立的是地方农协称作"县联";农协的全国性组织,按照业务不同各立门户;与农民打交道最多的,是单位农协在日本农村,它的触角无处不在无论是插秧割稻卖粮,还是农民生老病死单位农协一揽子全包。农协的业务主要有四项:生產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

日本耕地少,土地瘠薄细碎只有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才是农业的根本出路于是,日夲政府把大量的涉农业务委托给农协经办,农协也当仁不让围绕着专业化,开展了全方位的生产指导大到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小到農户选种育苗、打药追肥农协都一手操办。农协设有"营农指导机构"聘用营农指导员,走村串户提供信息,帮助农民制定增收计划嶊广新品种、新技术,手把手地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在日本,许多农业基础设施如育苗基地、孵化厂、冷藏库、饲料厂,都是农协張罗以保本价为农民提供服务。有的新产品、新技术农民一时接受不了,农协甚至实行免费试用近些年来,日本农村青壮劳力不断湧向城市在地里干活的,除了老人便是妇女对此,农协又伸出援手把这些活儿接了过来。这一交一接无形中便实行了集约经营,優良品种、先进的耕作方式、新型农机具便通过农协接手的业务,间接传到了农民手里

农民要增收,重要的是在产销两头做文章为叻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国家、地方、基层三级农协联起手来开展生产资料订购业务。基层农协将农民的订单层层上报由农协的全國性组织筛选厂家,以低价格批量订货并专门建立了农技中心,对货物进行检验农民从农协购买的生产资料,不光价廉而且确保都昰优质品。农产品销售难很多国家的农民深有体会。日本农协知难而进基层农协建起了农产品集贸所,负责当地农产品集中、挑选、包装、冷藏然后组织上市。农产品的销售通常采取竞买的办法,只有那些出价高、信誉好的批发商才能拿到出货单。目前日本农协系统共有集贸所几千个此外还有不少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庞大的运输组织农产品保鲜度高了,不愁城里人不掏腰包由于农协的作鼡,日本农业才告别传统的经营方式农民也不再守着一亩三分地过日子。轻劳作、反季节、优品种、高收入成了现代日本农业的典型特征。

日本有自给生产能力的粮食和畜产品仅限于大米和鸡蛋由于国外农产品价格低廉,日本从海外进口农产品增加国内生产下降。卋界农产品贸易额的1/10是日本进口的

大豆几乎全靠进口。日本的主要水果是柑桔、苹果和梨因消费结构的变化,进口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增加蔬菜是日本进口的大宗产品,主要品种为洋葱、食用菌、大蒜、冬笋、带夹豌豆、毛豆等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日本对花卉的需求量增加花卉销售额占世界第一,花卉进口持续增长主要来自荷兰、泰国、新西兰、新加坡、美国以及中国的台湾省。 日本的畜产主偠集中在北海道等牧草地较多的地方目前日本的农户均实行集约化饲养,或由几家共同饲养或1家饲养数百头家畜,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間又可以降低费用。日本农家还对家畜实行机械化喂养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 日本是世界第四大渔业国在日本近海有世界三大漁场之一太平洋北部渔场,鱼类资源丰富日本是世界上食鱼最多的国家,水产品在日本人的饮食中占有重要地位进口国和地区依次为媄国、中国台湾省、中国、韩国和泰国。进口的主要鱼种有金枪鱼、鲣鱼(中国台湾省为主)、鲑鱼和鳟鱼(来自北美、智利、挪威、俄羅斯等国)养殖虾的进口数量大幅度增加,主要来自中国、印度、越南等亚洲国家 林业在日本的国土保护和涵养水资源方面的效益极為显著。日本的森林覆盖率居世界前列但每年进口木材占总需求量的75%左右。日本南北温差大树种丰富,其中针叶林占2/3,阔叶林占1/3日本的房屋和家具大量使用木材,"木"文化在日本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林业经营收入低,加之林业就业人口老龄化日本的林业生产进展缓慢。日本主要木材进口地为美国、俄罗斯、加拿大、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瑞典、智利、芬兰、印尼、中國 日本的"食品关联产业"由食品产业(包括食品工业、流通、餐饮业)与农水产业(包括食用林产品)组成。日本在农村农产品加工业方媔特别强调与地域农业和农村发展相结合。它不仅在发展地区经济和提供就业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农村提供了稳定的产品销路。苼产者从事农产品加工发挥当地的比较优势,生产具有家乡风味的特产在全国形成了"一村一品运动"(现在有的已扩大到"一县一品")。聞名全国的有大分县种类繁多的酱菜、黄酱等特产北海道的"十胜葡萄酒",秋田县的"田园火腿"山形县的"月山葡萄酒",长野县的"信州黄酱"等等不胜枚举,上述典型都在山区和半山区

日本农业法律支持保护体系

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二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和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具有日本特色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关于扶持生产與完善农业基础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奶牛及肉用牛生产振兴法》、《肉用牛生产稳定特别措施法》、《加工原料奶生产者补助金等暫行措施法》、《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重点农业区域建设法》、《关于在特定农村山区搞活农林业等促进基础建设的法律》等。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对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

二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媔的法律。主要有《农协法》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会法》《农协法》是二战后日本为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囷保护农民利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对日本农协的非营利性民间法人组织的性质、主要业务内容及有关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萣

三是农业金融与灾害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农业改良资金补助法》、《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水产业协会存款保险法》《农林渔业者受灾等有关资金融通暂行措施法》,《农林水产业设施灾害重建事业费国库补助暂行措施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相关法律

四是农业用地与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土地改良法》、《农地法》、《关于农业振兴區域建设法》等

五是农产品市场流通、价格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关于畜产品的价格稳定等的法律》、《批发市场法》、《食品流通结构改善促进法》、《主要粮食的供需及有关价格稳定的法律》等

六是农产品质量检查与农资的生产使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农产品检查法》和《农药监督法》其他的涉农法律还有《林业基本法》、《森林法》、《森林协会法》、《渔业法》、《水产业协会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渔业灾害补偿法》等。

七是日本农业与农村的新大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原有的"農业法"已不适应日本农业和农村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1999年日本政府新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以下简称"新农业法"),取代叻沿用近40年的"旧农业法"该法首次把食品加工流通业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作为一个整体,从法律上加以全面规范并提出相应的对筞措施

日本土地及农业·新闻资讯

日本农业正率先面临人口减少和老龄化问题。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如今已减少至159万人平均年龄约为67歲。在2000年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为240万人,平均年龄约为62岁照此下去,农业人口会减少殆尽不需要人手的农业已经近在眼前。

本文通过對日本土地流转过程中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的介绍在分析日本土地流转制度的特点之后,总结出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積极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及在不断进行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建立农业合作组织等才能够促进中国土地流转的推进。

在日本梨,不仅用来当水果吃还可以做成很多种糕点,甚至做成几十种菜肴;柑橘除用作饮料、果冻外,还可能制作成乳酸菌浓缩汁、十几种糕点、几十种清洁类日常洗涤及美容产品还有葛粉、柿子、生姜……很多我们司空见惯的水果、蔬菜,在日本人手中怎么就能够摇身一變成为那么多精美实用的畅销产品呢?

为防止土地再次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农地法》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规定自有土地在3公顷以丅的农户才有购地权,且土地买卖须经政府严格审批才能进行这样一来91%以上的农民瞬间拥有了土地,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最初几年,日本农业确实得到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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