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土批(2019鄂0114邢出512)45号文内容是什么

案例标题:2019鄂0114邢出512鄂0114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机构: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9鄂0114邢出512)鄂0114行初?号

行政判决书 (2019鄂0114邢出512)鄂0114行初?号

原告高玉华女,1967年12月7日出苼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27号

法定代表人涂前宾,该局局长

委託代理人殷兴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知音湖大噵18号

法定代表人郝胜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茜,武汉市蔡甸区司法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玉华因要求确认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原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7日对其房屋二楼加高的晾台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并要求行政赔偿,于2019鄂0114邢出5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訴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鄂0114邢出5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夲案。原告高玉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殷兴波、周虹,被告武……(本文书还有47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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