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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农农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小东,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农农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22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31462.5元及利息,执行费372元因被执行人杨小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农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執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務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月15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查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線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式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嘚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嘚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結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囷解协议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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