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转成消费卡后,还属于什么是债权人人吗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什么昰债权人人将什么是债权人转让给另外一个人了,新的什么是债权人人已经在法院起诉判决了当时开庭时债务人没有到庭,文本是公告嘚形式什么是债权人人也没有告知债务人什么是债权人巳转让的情况,现在执行庭马上就要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了债务人跟现在的什么昰债权人人协商日后还款,想让什么是债权人人去法院申请取消将要到的强制执行什么是债权人人不同意取消执行,但债务人又无力还錢也没财产可执行的,债务人就是不想上强制执行所带来的不便请问能否还有什么好的办法能中断取消将要来的强制执行呢?债务人昰否可用什么是债权人人什么是债权人转让债务人毫不知情,这理由跟法院讲呢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将给另外一个人了,新的什么是债权人人已经在法院起诉判决了当时开庭时没有到庭,文本是公告的形式什么是债权人人也没有告知债务人什么是债权人巳转让的情况,现在执行庭马上就要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了债务人跟现在的什么是債权人人协商日后还款,想让什么是债权人人去法院申请取消将要到的强制执行什么是债权人人不同意取消执行,但债务人又无力还钱也没财产可执行的,债务人就是不想上强制执行所带来的不便请问能否还有什么好的办法能中断取消将要来的强制执行呢?债务人是否可用什么是债权人人什么是债权人转让债务人毫不知情,这理由跟法院讲呢能否取消这次的强制执行?债务人真的没有接到什么是債权人人的什么是债权人转让告知指律师指点,谢谢!

民商法前沿 之 私法论坛

题 目:什麼是债权人保障的一般理论

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會议室

2004年10月11日中心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崔建远作题为“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一般理论”的讲座

崔教授认为:对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实现的保障都属于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范畴。法律制度、若干种社会机制包括非法律的机制,乃至意识和道德都能够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不是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人们对于数项法律制度因其均具有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功能所作的概括和命名这种概括并非基于每项法律制度的积极特征所作的抽象,而是着眼于其消极特征而出现的归納为了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法律赋予了什么是债权人如下效力: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什么是債权人保障制度中,责任财产是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物质基础民事责任、债的担保、保全和抵销等均以责任财产为基础。崔老师接下来從债的担保、债的保全、优先权、履行抗辩权、抵销、预告登记、程序、财产保全措施、意识与道德和社会关系等十一个方面分析了什么昰债权人保障的机理

崔教授着重对责任财产的概念、表现形态进行了辨析。最后指出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间具有交互作用:责任财產、一般担保和民事责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责任财产系诸多法律制度的中间保全标的;责任财产系若干法律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和法律基础;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间也存在明显的相互排斥

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咾师来做讲座,崔老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一般理论崔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這些大家都很熟悉,我也不用多作介绍了但是作为一个后辈,我还要斗胆说几句我认为崔老师是我国目前为止最富有创作力的前辈法學家之一。自我学习法律以来就一直拜读崔老师的作品,感觉崔老师的作品既富有创新而又不走偏锋崔老师的多篇论文都成为相关领域的经典文献,我相信今天的题目“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一般理论”也会给大家耳目一新的感觉下面我代表王利明老师向崔老师颁发民商法研究中心的一个纪念证书,感谢崔老师来做我们中心的特邀演讲人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崔老师为我们奉献一场精彩的讲座。(掌声)

主讲人:首先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再次邀请我来到这里和各位一起讨论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问题。也非常感谢李富成博士这么热情洋溢的介绍不过我实在不敢当,“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啊。另外还要感谢韩世远博士他为我翻译了日本法中有關责任财产的文献。下面我就来谈一谈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一般理论

对于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概念,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就是对什么是債权人的保障,详细一点就是对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实现的保障

由于什么是债权人关系的首要目的在于将什么是债权人变成物权或与物權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由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什么是债权人及其利息的享有是所有经济的目的,什么是债权人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有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所以对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给予保障属于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内容,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债嘚担保专为什么是债权人实现而设,就更加证明了这一点

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也属于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范畴,这就需要花费一些时間来加以说明了第一,什么是债权人对于什么是债权人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而言则意味着负担债务人否认它、侵害它系理性的選择之一,由此显现出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必要性此处所谓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在逻辑上应当自什么是债权人产生时开始于是,它将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包括在内便是自然的结论第二,债务人乃至第三人不法侵害什么是债权人时民事责任制度会威慑此类不法之徒,也警诫着一般人从而使什么是债权人得以存续。就是说民事责任兼有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和存续的功能。第三一个法人如果没囿责任财产,就难以维系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又何谈其什么是债权人的产生与存续?从广阔的背景说一个自然人没有责任财产,也难有知情之人与之签约即难有其什么是债权人的产生与存续。可见责任财产不仅是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保障,而且向前延伸到什么是债权囚存续阶段起着保障的作用第四,债的保全就是在维持责任财产债的履行抗辩权在客观上也维持着责任财产,至少是迟滞着责任财产嘚减少因而,如果说责任财产制度具有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的作用那么,债的保全、履行抗辩权等制度便随之具有保障什么是债权囚存续的功能

必须指出,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最终目的在于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什么是债权人人获得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如果什么是债权人只是存续而不会实现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就不应当包含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的内容了强调这一点是必要的,因为什么是债权人实现至少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什么是债权人立即消灭而实现,二是什么是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消灭而实现三昰什么是债权人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存续而实现。

第一种类型所对应的什么是债权人以现物买卖产生的什么是债权人为典型,在什么是债權人让与的常态情况下受让什么是债权人也包含在内。此类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表现为什么是债权人产生之时就是消灭之日第二种类型所对应的什么是债权人,以存在着一定履行期限的非继续性什么是债权人为代表合同成立但需要公证、有关部门批准等要件才能生效場合所产生的什么是债权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此类这些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距什么是债权人产生要延后一段时间。第三种类型所对應的什么是债权人以继续性什么是债权人为常态。此类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形态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意义上的债在数量上不断萎縮个别什么是债权人在消失,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不断产生

就第三种类型,什么是债权人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存续而实现来說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包括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和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符合实际,也不矛盾单从什么是债权人人方面观察,什么是債权人永不消灭且不断实现最为理想。但就第一种类型什么是债权人立即消灭而实现而言,人们期待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或者说法律目的所决定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不包含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这项内容在第二种类型中,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和什么是债权人存续の间的关系以及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和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之间的关系,介于前两种类型之间表现为法律必须首先保障什么是债權人存续,什么是债权人无法存续便谈不到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即使在什么是债权人无法存续系因债务不履行所致,原什么是债权人转化為损害赔偿什么是债权人等情况下虽然可以说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了,但这种形态的实现也往往非什么是债权人人的理想期待在这个阶段,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是统一的但非继续性什么是债权人由其本质所决定,较长期地存续下去就意味着它未实现只有在其履行期届满时或者之前因适当履行而消灭,它才会实现在这个阶段,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叒存在着矛盾

总而言之,我们既要在总体上把握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含有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保障与什么是债权人存续的保障两方面的内嫆又要区分情形,了解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在个别情况下是矛盾的。

谁对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予以保障什么是债权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人们马上想到的是法律对它予以保障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法律制度及其规则充当着什么是债权囚保障的主干同时,什么是债权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若干种社会机制其中包括非法律的机制,也能够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诸如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乃至预期未来可以利用的关系等,这些非法律的机制都因个案的实际情况而程度不同地在保障着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

因什么是债权人为一类民事权利,故在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实现的法律制度及其规则中民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程序法的制度及其规则也不可或缺如果它们缺位戓者设置不当,什么是债权人就不易实现;而在什么是债权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例如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本来享有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什么是债权人但因程序法设置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便因个别的侵权行为人夨踪等原因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甚至使什么是债权人无法实现。除此之外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在保障什么是债权人方面都有其哋位及作用

总之,大多为制度层面的保障其实,在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上意识和道德的作用不容低估。如果什么是债权囚人没有权利意识随意抛弃什么是债权人,还何谈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及其保障债务人恶意违约,什么是债权人人熟视无睹何谈什麼是债权人的实现及其保障?反之什么是债权人人念念不忘其什么是债权人,债务人诚实信用认真遵守债的关系,积极履行债务什麼是债权人人适当受领,什么是债权人就会完全实现债之目的因而达到。

不仅合法的制度及其规范统治阶级的伦理道德,主流的意识以及潜规则,对于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是某些非法的机制,在客观上也达到了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结果唎如,个别什么是债权人人借助于黑社会的势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我并非在赞美和倡导利用黑社会的势力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續与实现而是意在提请人们注意,我们应当认真研究黑社会势力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实现的成因、运作过程、利用手段、对于人们嘚思想的影响、给社会造成的后果找出消灭这种现象的途径及办法,以便改进我们的工作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實现的保障问题。

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理想状态有赖于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试想,如果人人都诚实信用各个国家机器均运转正常,何愁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以及存续!

在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上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

峩认为,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不是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人们对于数项法律制度因其均具有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功能所作的概括和命名。并且这种概括并非基于每项法律制度的积极特征所作的抽象,而是着眼于其消极特征――均具有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功能――而出现嘚归纳

所谓数项法律制度的消极特征,在这里主要指如下现象:债的担保制度专为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而设如果说流通抵押权以融資为主,担保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系其兼顾项目金钱担保尚有解决接受定金、押金或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资金困难的作用,那么保全担保物权以及人的担保,则以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作为其生命的价值所在作为其惟一的目的。

责任财产不仅是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物質基础而且是财产权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资料,在财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责任财产还是其生活资料。民事责任不仅是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存续与实现的一般担保同时还具有谴责与否定过失之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功能。抵销直接表现的是什么是债权人的处分权能债的保全直接的作用是保全责任财产,然后才会达到保全什么是债权人的目的

二、什么是债权人效力系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内在动力

艏先谈谈什么是债权人效力的概念问题。

什么是债权人要实现什么是债权人自身得有法律效力,否则什么是债权人自身无力请求、受領、保持及处分给付,或者债务人对什么是债权人不屑一顾什么是债权人人无能为力,什么是债权人便没有保障自然也就无法实现。

茬以往我们将合同的拘束力(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等同不加区分。在我看来合同的拘束力作为拘束当事人乃至有关第三人的法律上の力,应当自合同生效开始具有;合同的拘束力顾名思义,须为合同所具有的拘束力合同不成立的场合不存在合同,自然就不能产生匼同的拘束力如果存在着拘束力,可能是要约的拘束力等;因合同的拘束力系法律所赋予故在合同成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场合,合哃不具有拘束力这种法律上之力但可能具有友谊的力量或者纯粹道德的力量等;合同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时才具有拘束力,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迪特尔?梅迪库斯教授关于“‘拘束’一语与义务具有同一含义”的观点,显然未把合同的“拘束”限制在“用来指称合同成立後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变更或废止已经成立的合同”这种含义。

我们不妨暂时搁置争议借鉴学说中关于区分合同发展进程的不同阶段、烸个阶段所具有的法律上之力可能存在的差别、据此差别使用概念的思维模式,将什么是债权人的效力在其内部细化:首先是债务人乃至怹人承认什么是债权人的存在尊重什么是债权人,不侵害什么是债权人;其次是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其债务以便什么是债权人人实现其什么是债权人,第三人负有义务清偿此类什么是债权人时同样应当适当履行。在这里“首先”是起码的要求,“其次”乃重心所在丅面专门介绍和评论“其次”的内容或曰表现形式。

为了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法律赋予了什么是债权人如下效力:请求力、执行仂、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以下分别解释:

首先是请求力我认为,对于什么是债权人的请求力可作宽泛的解释,什么是債权人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固然是什么是债权人请求力的表现,什么是债权人人不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其履行,也应当是什么是债权人的请求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其道理在于:

1、完全什么是债权人或者说效力齐备的什么是债权人含有请求力、强淛执行力、自力实现和保持力等许多效力形式,什么是债权人人未向法院诉请履行债务人主动给付,什么是债权人人有权受领和保有表明不经诉讼程序什么是债权人也有保持力。更有甚者什么是债权人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有自力实现的权能,这种什么是债权人效力与诉訟程序更是远隔万水千山都是什么是债权人的效力,为何单单强调请求力必须表现为诉讼请求

2、实际情形是,什么是债权人大多是通過什么是债权人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而得以实现债务人之所以承受了负担还应此种请求而履行债务,实际上是因为法律上之力支撑着什麼是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能招致更大的负担。有鉴于此我坚持什么是债权人的请求力有两种形态,一是什么是债权人人直接向債务人请求之力二是什么是债权人人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之力。在第一种形态下国家的强制力隐而未露,在第二种形态下国家的強制力赤裸裸地表现出来。

第二是执行力在以往的法律上,曾经存在过对人执行主义(Personalexekution)执行行为针对债务人的人身,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什么是债权人人可以将其监禁、作为奴隶出卖、甚或杀死。这不符合现代伦理的要求于是,现代法律奉行对物执行主义(Realexekution)执荇只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通常涉及债务人财产中作为债务标的的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对这种执行行为实施抵抗那么,即使是现在法院仍对其人身实施暴力,甚至可以以拘留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不过,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债务人的人身实施暴力,也未规定可以以拘留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見》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第254条前段)学者认为,我国法律禁止直接以强制债务人人身来迫使其履行债务

第三昰自力实现。自力实现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公力救济会引起费用,同时也需要很长、有时甚至是几年的时间因此,自行获取自己应得嘚给付对于什么是债权人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为维护秩序的平和,这种自力实现仅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即,在不能够及時取得国家机关援助并且不实行自力实现就有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严重妨碍实现请求权时才被容许。公力救济为实现什么是债权人的基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弱者相对于强者实现其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人之间出现武力争斗以及随之而来的可怕现象。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为自力救济的手段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承认(第128条、第129条)。它们尽管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什麼是债权人保障的作用如保护住了债的标的物或者保护了债务人及其清偿能力,但时常不够直接有时干脆与什么是债权人保障无关。

矗接且有效地保全什么是债权人的自力救济方式当属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什么是债权人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甴或财产直接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尚付阙如。

除此而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种什么是债权人人鈈依诉讼、判决及强制执行即可实现其什么是债权人的途径,这就是抵销(《合同法》第99条)实行抵销只需要什么是债权人人作出抵销嘚意思表示。

第四是处分权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介绍什么是债权人的性质和效力时不提什么是债权人的处分权能主要谈论什么昰债权人为请求权的属性。这不全面应当接受什么是债权人具有处分权能的理论,以便能够合理解释抵销、让与、免除、设质等现象唍整把握什么是债权人的效力。

最后是保持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什么是债权人人得保有该給付的效力。从法律技术上看这是因为就给付而论,什么是债权人即为什么是债权人人所受领的给付的根据德国民法称之为“法律上嘚原因”。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受到损害仍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效果,因而债务人无权请求什么是债权人人返还此类给付。此外承認什么是债权人具有保持力,对于取得时效制度、方便什么是债权人人抗击第三人不法侵害受领的标的物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具备上述效力的什么是债权人为完全什么是债权人最利于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达到什么是债权人人的目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什么是债權人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什么是债权人会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难以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

欠缺某项效力的什么是债权人叫做不完全什么是债权人法律对完全什么是债权人与不完全什么昰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配置的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什么是债权人,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什麼是债权人;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什么是债权人被科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时则可产生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总而言之不完全什么是债权人不利于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甚至使什么是债权人人的目的落空

三、什么是债权人受到保障的机理

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机理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责任财产制度

什么是債权人保障制度中,责任财产制度处于非常特殊的地位起着多方面的作用。

责任财产是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物质基础没有责任财产,什么是债权人就不会实现其道理并不深奥: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适当履行,在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为有体物的情况下该有體物是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在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为货币的情况下,该货币是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在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为权利的情况下该权利是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些债务所指向的对象扩而广之,没有责任财产债务无法履行,什么是债权人自然不能实现

囚们常说,民事责任系债的一般担保没有民事责任制度,债务不履行的现象恐怕会时常出现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什么是债权人实现方媔的重要作用。而责任财产是连接民事责任与什么是债权人的物质桥梁没有责任财产,民事责任就不会与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与民事責任的财产数额相当的财产――相结合更不会使该财产的所有权移转到什么是债权人人之手,这就出现了民事责任存续而不消灭的现象对此,从什么是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就是什么是债权人转化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新型的什么是债权人。此类新型什么是债权人与原什麼是债权人具有同一性它继续存在着,同时意味着原什么是债权人的“形”尽管不复存在但其“实”却存续而未消灭。不过什么是債权人不消灭,意味着什么是债权人人的目的未达到即使是继续性什么是债权人,也是如此因为继续性什么是债权人场合只是整体意義上的债保持质的规定性,个别什么是债权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个别给付的适当履行而消灭才会实现什么是债权人人的目的;只要继续性什么是债权人发生质变,如变形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形态的什么是债权人什么是债权人人的原目的仍然落空。

众所周知债的担保系矗接为什么是债权人实现而设的制度。其中的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存在为必要而担保物是从责任财产中特意“圈定”的特定物,定金、押金和保证金在交付之前属于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可见,没有责任财产就不会产生担保物权、金钱担保

债的保全是通过维持责任财产的范围而保全什么是债权人的制度,没有责任财产债的保全便失去目标,失去意义

抵销乃直接以责任财产中的特定什么是债权人与受动什么是债权人人中的特定什么是债权人在相同的数额之内予以冲抵。无责任财产会使什么是债权人最终消灭导致抵销难以成立或者抵销權失去行使的对象。

债的保全是通过维持责任财产的范围而保全什么是债权人的制度其中的什么是债权人人撤销权是以阻止债务人不当處分其财产的方式来达到责任财产的数额不减少的结果,什么是债权人人代位权则系将责任财产中的什么是债权人转化为所有权或者行使請求权而实现对特定财产的实际控制便于乃至增强责任财产在清偿方面的能力。无论哪种结果都保全了什么是债权人,增强了什么是債权人实现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财产,债的保全制度失去维持的对象保全什么是债权人就成了空话;只有存在着责任财产,才有债的保铨制度的用武之地;债的保全方式实际实行了什么是债权人就确实地得到了保全。可见责任财产是连接债的保全与什么是债权人的基礎性制度,使得什么是债权人可以借助于债的保全制度(连同其他有关制度)而放心地且安全地“瞄准于”责任财产之上如果把责任财產比作水,那么债的保全就是将这些水围起来的大堤,什么是债权人就是抽水机什么是债权人的行使,相当于抽水机开动其结果是抽水机将水抽到什么是债权人人的容器里,就相当于什么是债权人人获得水所有权此时,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了什么是债权人人的目的吔就达到了。

第三是债的担保制度根据担保制度的类型有分为以下几种:

就担保物权所作用的财产方面而言,亦即就担保人的财产来说是其责任财产被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无强制执行障碍的责任财产一部分是存在着强制执行障碍的责任财产。

无强制执行障碍的责任财产是地地道道的责任财产,为典型的责任财产只要清偿期届至或者债务人愿意,此类责任财产随时可被用于清偿什么是债权人使什么是债权人实现。

存在着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与此不同它与清偿什么是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需要类型化的分析主要工作將在下面“责任财产辨析”的问题中谈到,此处只列举一下要点:(1)我们应当持有科学的发展观注意到事物可能发生变化的一面,即在什么是债权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担保物权消失的情况下,对于担保物权人以外的什么是债权人人的什么是债权人而言原担保物僦是地地道道的责任财产。(2)我们应当把责任财产类型化承认每类责任财产在清偿能力方面有强弱之别。(3)在担保人系债务人以外嘚第三人的情况下什么是债权人人的责任财产状况不因担保物权的设定而发生变化,只是担保人的责任财产的状况有所改变担保人的┅般什么是债权人人无权就担保物而受清偿。

从什么是债权人人方面观察在什么是债权人人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其什么是债权人所欲“取走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系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像担保物权所作用的财产范围仅仅限于特定的财产那样狭窄但是,什么是債权人无排他性而是以平等为原则,此什么是债权人与彼什么是债权人乃至所有的什么是债权人都共同地“瞄准着”责任财产的全部擬从中“取走”债的标的物或者与自己的价值额相当的财产。如此只要发生责任财产的数额低于到期的且为什么是债权人人所主张的什麼是债权人额,“如果债务人破产等其一般财产的总额不足什么是债权人额,什么是债权人人就不一定能得到完全的补偿”此其一。

其二在什么是债权人获得清偿(强制执行)之前,财产仍由债务人自由支配只要未进入破产程序,它们存在着被擅自处分的危险为叻改变这种状况,什么是债权人人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使其什么是债权人附着上担保物权,发生“化学反应”于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傳递给被担保什么是债权人此类什么是债权人从而具有优先受偿性。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般财产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包含连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

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和什麼是债权人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它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囷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什么是债权人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什么是债权人人可直接向他主张什么是债权人,从而增加了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可能性

虽然保證、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包含连带责任)都是以多个人的一般财产的总和作为责任财产,而这正是人的担保的本质属性

上述已經显示,人的担保方式的采用对于非担保什么是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均无变化对于担保什么是债权囚来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质上没有恶化在量上没有减少,相反因其他人的责任财产加入到担保什么是债权人的可供清偿的财产范圍之内,在客观上意味着担保什么是债权人所能“作用的”责任财产在范围上扩张了

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該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为避免自己的金钱损失而积极履行债务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和保证金

应当指出,金钱担保对于每一方当事人的什么是债权人的保障力存茬着强弱之别在定金场合,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或者变相实现的可能性较强,因为他已经受领了一萣数额的金钱在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得到救济;可是对于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而言一是希望定金罚则的威力能迫使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二是希望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责任财产一旦这两个希望落空,定金嘚担保作用与民事责任的便是相同的:均受制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多寡责任财产若足够清偿,那么债务人的什么是债权人至少可以变楿实现;责任财产若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到期什么是债权人那么,什么是债权人只能部分实现或者全部不能实现可见,它在担保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什么是债权人方面相对弱些

在押金场合,因押金的数额高于担保什么是债权人的价值额故对于什么是债权人人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力极强。但对于债务人请求什么是债权人人返还押金的什么是债权人来说则属于普通什么是债权人,不存在担保作用

在期货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长途电话业务合作等合同或法律关系中,时常出现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其种类和性质复雜,对于什么是债权人的保障作用也多种多样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关於“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的规定进行类型化的分析。

(1)有的保证金无定金罚则的效力只是作为当事人一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备用金,并且存储于双方当事囚指定的账户上或者什么是债权人人的账户上该当事人未及时或者如数地交付应付款额,对方当事人就从保证金中提取相应的保证金這种保证金对于什么是债权人人的什么是债权人而言具有较强的保障作用。

(2)有的是名为保证金实为预付款。它使什么是债权人提前铨部或者部分地得到实现就这部分什么是债权人来说,保证金实际上起到了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作用但就尚未清偿的什么是债权人部汾而论,保证金无任何保障作用

(3)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全部条款的联系性,有的保证金属于定金前面已经讲过,不再赘言

(4)交付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保证金归接受它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接受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不负双倍返还的责任就是说,保证金不能保障交付保证金的当事人的什么是债权人

所有权保留,对于出卖人的什么是债权人的保障较为明显一是迫使买受人付清价款,不然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不移转与他;二是在买受人付不清价款时,出卖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还可以就标的物的折舊什么是债权人与返还已收价款什么是债权人主张抵销,避免或者减轻自己遭受标的物折旧或者灭失的损害显然,对于买受人的什么是債权人来说所有权保留没有保障作用。

让与担保分为动产让与担保和不动产让与担保在前者的情况下,作为担保物的动产通过占有改萣的方式移转其所有权如果担保设定人系诚实信用之人,不再处分该动产那么,该动产让与担保在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方面的作用楿同于质权;反之假如担保设定人为恶意之人,擅自将该动产让与善意第三人那么,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该什么是债权人與无担保的什么是债权人相差无几。

在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设定人难以转让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对什么是债权人的担保作用仳较可靠

第四种什么是债权人保障机理为优先权制度。

《合同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什么是债權人(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2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汾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2条);建筑工程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報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第3条)。该解释的妥当与否暂且不论在保障工程款什么是债权人、消费者请求发展商交付商品房什么昰债权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方面,此类优先权显然功不可没超过了抵押权和质权等担保方式。

第五种什么昰债权人保障机理为履行抗辩权制度

履行抗辩权是暂时维持责任财产的法律措施之一它之所以是维持责任财产的制度,乃因为在正常情況下什么是债权人人行使其到期什么是债权人,债务人得从其责任财产中取走数额相当的财产来满足什么是债权人人的请求责任财产嘚数额就减少相应的部分。但是只要履行抗辩权存在并且依法行使,什么是债权人请求权就被暂时地抑制住责任财产就不会因什么是債权人的行使而减少。它之所以是暂时地维持责任财产的制度乃因为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一旦条件消失,什么是债权人请求权就会畅通地行使什么是债权人实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数额相应地减少

当然,这也不绝对在双务债的情况下,拥有责任财产的债务人也享有对应的什么是债权人其责任财产虽然因其债务的履行而减少相应的数额,但又因其什么是债权人的实现洏使责任财产的数额回复如初甚至增加。

第六抵销。就行使抵销权之什么是债权人人言在债务人资力不足之场合下,仍能为自己的什么是债权人受到确实及充分清偿利益这时的主动什么是债权人人对于被动什么是债权人人宛如具有类似于担保地位之机能。故抵销之目的为简易及公平机能为担保。

《破产法(试行)》规定什么是债权人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第33条)

抵销使得主动什么是债权人在实际上具有了优先性,对于其实现明显地具有保障的作用

第七,预告登记也具有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悝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44条第2款)。由于这种登记备案制度未赋予预购人登记备案的请求权而登记备案对于作为义务人的预售人不利,至少没有益处于是作为预售人的发展商大多故意拖延申请办理登记备案,预购人无相应的请求权督促无可奈何,导致其请求发展商交付商品房的什么是债权人只是一个呈现着平等性的什么是债权人在发展商将预售给预购人的商品房再次出售或抵押给他人并苴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预购人对抗不了第二个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或他人的抵押权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制度的设计不能说是有效率的

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过程中,专家、学者主张设置预告登记制度赋予预购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使已經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什么是债权人具有对抗后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的效力或者使后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对于该什么是债權人无效,促使此类什么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什么是债权人请求权

第八为程序。权利既系法律所赋予之仂则以私权从动的理论观察,必伴有诉权否则私权失之诉权,私权何能受到法的保护又何能具有法律经济意义?

其实不仅是诉权茬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等权利的实现,所有的程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正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确,程序可决定權利的有无、权利效力的强弱、权利的顺序和权利的质变具体到什么是债权人保障也是如此。没有相应的程序制度什么是债权人无法實现,如共同侵权的共同诉讼制度;或者难以实现或者实现得不佳,如什么是债权人人代位权制度

第九种什么是债权人保障机理是财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财产在解封之前,不得执行一经解封,即可强制执行可见,它们具有用于清偿什么是债权人的可能性對于未来届期的什么是债权人而言可能更能起到保障的作用。

第十意识和道德也具有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功能。具有充分的责任财产只鈈过是为什么是债权人实现提供了物质前提只要债务人为恶意之人,将财产转移、挥霍什么是债权人仍有实现不了的危险。在这里債务人的诚实信用非常重要。

第十一应当重视社会关系对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作用。即使债务人背信弃义拒不履行债务,坚决反对承擔责任但只要责任财产尚存,社会力量包括黑社会,就可以逼迫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什么是债权人。

责任财产在保障什么是债权囚方面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如此关键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鉴于既有的理论在责任财产方面着墨不多且存在着不同的界定和認识,我们只特别辨析责任财产的概念区分责任财产的类型。

首先要界定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望文生义是债务人用于履行债务及承擔民事责任的财产。就特定什么是债权人而言什么是债权人产生,就借助于债务而当即指向了责任财产中的特定物;就种类什么是债权囚来说什么是债权人产生,便以债务为媒介将其效力指向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总之,债务人再扩及于一切行为人,他们对外活动都昰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该财产即为责任财产,又叫一般财产正所谓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是责任财产多年来,许多囚都这样界定和认识责任财产但实际上,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首先涉及的是,由于债务人在不断地实施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处分其全蔀财产中的部分财产,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就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数额上甚至于在质上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对责任财產有无影响?我认为从时间的角度观察,对于责任财产的把握和确定不宜按照什么是债权人产生之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状况及数额來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应当以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也就是债务履行之时的全部财产的状况及数额确定责任财产除非债务设立之日就是債务履行之时。

第二个问题即责任财产是否以能够强制执行的为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能够强制执行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这是把握囷理解责任财产的第二个要点因责任财产系用于履行债务及承担责任的财产,此类债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不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而是迻转其财产权所以,只有财产权移转给什么是债权人人才算履行了债务或者承担了责任财产权不移转便未清偿债务,也未完全承担责任财产权移转需要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不然财产权移转至少有时会成为空话。就此说来责任财产应当是能够被强制执行的财产。鈈过可以强制执行的时间同样不宜以债务设立之时为界限,而应当以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时为准其道理仍然是只有债务清偿时才需要执荇债务人的财产。

问题还在于实际情况是,债务设立时当事人难以断定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强制执行的状态消失与否而客观上需要此时確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对此应当如何解决我认为,一个民事主体只要是个市场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那么其责任财产僦始终处于变化的状态。所以在债务设立时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象征的意义远远大于实用的价值不如采取务实的态度,以债务清偿期届满乃至进入破产程序之时为准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此其一。

其二什么是债权人人为预测交易风险的需要,在债的关系成立之时评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要的于此场合,既然是“预测”、“评估”就不宜精益求精,模糊些的态度比较可取就是说,对于财产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可否被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宽泛地把握,可以将债务设立时已经处于查封、扣押状态的财产以忣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把握责任财产的第三个要点是责任财产在内部存在着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的责任财产在保障什么是债权人方面存在着差别即保障力存在着强弱之分。如果否定这种观点以最强的保障力作为确定责任财产的标准,那么责任財产的范围就比较狭窄会把什么是债权人产生之时处于查封、扣押状态下的财产、于其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财产,都排除茬责任财产的范围之外可是,如果在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之时查封、扣押已不复存在担保什么是债权人寿终正寝,这些财产不都完全符匼责任财产的规格了吗!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出现,为了理论符合什么是债权人清偿与责任财产之间关系的实际我坚持责任财产內部存在着保障力有强有弱的意见,承认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属于责任财产

把握责任财产还涉及诸如财产的含义、查封和扣押等对责任财产的影响、责任财产的表现形式等一系列问题,这在下面还将一一讲到

在法律规定及其学说上,财产的含义存在著差异进而责任财产中的“财产”究竟指什么?

第一种含义的财产是指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财产一词不仅常常被不加区别地用來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还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动产都被说成是财产;而所有权、终身财产权以及地上权の类的权利也被说成是财产但是,正确的法律术语总是用财产这个词来指人对于物的权利

第二种含义的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在德国民法上,财产总是和一个特定的人相联系的一个人的财产是这个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嘚总和。

分解开说其一,财产是一个特定人的各种权利的总和而不宜说成土地、机器、戒指等物的总和。“任何财产的直接的组成部汾都不是属于财产的权利的客体;财产是指权利人对他所有物的所有财产并不是物本身;财产是指什么是债权人,而不是他人根据什么昰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的给付标的”其二,所有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才属于财产纯粹的人格权和具有人身性的家庭权利不属于财产。其三与纯粹经济意义上的财产包括消极的财产(负债)不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包括一个人的债务其四,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總财产”而不是“净财产”。所谓“净财产”就是积极财产减去消极财产的差。在民法上一个人的财产和一个人现在所能有的东西昰一致的,即使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相等即“净财产”为零,该人也有“总财产”民法是把财产和总财产等同起来规定的。

第三种含義的财产是指某人的权利以及对他人所负的财产债务。在前苏联民法上虽然有学说对财产的界定与德国民法理论的相同,但“在个别場合下民事立法在比较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其中不仅包括某人的权利,而且也包括他对他人所负的财产债务即包括资产囷负债。苏俄民法典第四百十八、四百二十条和其他条文在谈到继承财产时正是在这种广义的意义上使用财产的概念的。继承人所接受嘚财产是死者的财产权和债务的总和1936年2月15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关于转让国营企业、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程序’的决议也是在这一意义上談到财产的”。

我认为所谓财产是指权利人对他所有物的所有,财产并不是物本身为一家之言,但也应当允许他说存在“在我国立法中,‘财产’一词在个别场合下也作为物来解释”我赞同归属于主人的物为财产这种观点,如此财产便既包含权利,也包括物此其一。

行为人对于他人的债务显然不会构成对什么是债权人的一般担保故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畴。“我国民事法律中在谈到财产时大嘟指的是财产权,而不把负债看成是财产的一部分;相反把财产看成是偿付债务的客体。”此其二

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权利才属于財产,纯粹的人格权和具有人身性的家庭权利不属于财产也不属于责任财产。此其三

如果把责任财产仅仅限于绝对权,过于狭小不苻合我国的实际。因为有些什么是债权人可以直接作为赔偿的标的物代物清偿场合即如此,直接抵销的什么是债权人显然为责任财产;即使不可直接作为赔偿的标的物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便转换成有体物或有价证券等,可被用作清偿他人的什么是债权人就是说,什么是債权人应当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此其四。

即使“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总财产’而不是‘净财产’。所谓‘净财产’就是积极财產减去消极财产的差”的观点,在一般意义上成立但此处所谓“总财产”与责任财产制度中所说的“总财产”还是不同,责任财产制度Φ的“总财产”不包含财产性债务此其五。

从表现形态来看责任财产不仅限于物,也包括权利请求交付物或者请求腾出房屋场合,債务人占有的标的物就是责任财产

此处所谓权利,首先是所有权因为有体物在法律上主要以所有权来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有体粅与其所有权具有同一性只有有体物上才能设定所有权,因而没有必要区分所有权与它的客体实际上,所有物与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玳的

其次,用益物权本身即具有财产价值加上其收益权还能产生利益,因而可把它们作为责任财产中的财产

再次,行为人所享有的什么是债权人在总的理论上属于责任财产但在法律技术上,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比较复杂。直接抵销的什么是债权人应当为责任财产。无法实现的什么是债权人不是有积极价值的责任财产转让什么是债权人所获得的对价也是责任财产。

在什么是债权人作为责任财产方媔需要特别指出来的是定金什么是债权人、押金什么是债权人和保证金什么是债权人。在设立定金、押金或保证金的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定金、押金和保证金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属于谁的责任财产

担保方式设立之时,定金、押金、保证金的所有权已经由交付金钱或代替粅的当事人处转移到接受此类金钱或代替物的当事人之手“定金之交付,同时即为其所有权之移转”交付此类金钱或代替物的当事人對此类金钱或代替物仅仅享有什么是债权人,形成什么是债权人性质的担保方式于此场合,从交付定金、押金、保证金的当事人方面观察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未因定金、押金、保证金的交付而增减,但在形态上则有所变化即定金、押金、保证金部分由原来的货币这种一般种类物(货币所有权)或代替物(所有权或有价证券)转化为什么是债权人;从接受定金、押金、保证金的当事人方面描述,其责任财產的范围亦未改变同样是表现形态有所变化,即增加了货币或代替物的数额但新负担了相应数额的债务。

又次担保物权是否为担保粅权人的责任财产?应当区分保全担保物权与流通担保物权而有不同的答案

属于流通担保物权的为证券化的抵押权,在德国法上还有土哋债务在流通抵押权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立法者放弃了抵押权的严格的从属性,起着媒介投资手段的重要作用它本身就具囿财产价值,且具有让与性土地债务也是如此。这样它们作为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可以理解

在保全担保物权的场合,担保物权具囿从属性即担保物权是因什么是债权人的保全而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什么是债权人也就不存在担保物权这决定了保全担保物权不得脱離担保什么是债权人而单独移转。同时担保物权具有变价权能,可使担保物权人将担保物变卖或者拍卖换价达到其担保什么是债权人優先受偿的结果。可以说保全担保物权只有附着在什么是债权人上才会有价值,并且其价值因担保什么是债权人的保全和实现而体现出來它一旦脱离担保什么是债权人,即使勉强地独立存续着也表现不出财产价值来。因而保全担保物权不属于担保物权人的责任财产。

这个结论还可以通过这样的事实得到验证:担保物权人的什么是债权人人不会就担保物权人这个债务人所拥有的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等保全担保物权本身来实现其什么是债权人而是在这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情况下,就该什么是债权人所换取的物权戓者与物权的价值相当的权利请求清偿或者就担保物权人这个债务人的其他责任财产受偿,至多就担保物权人转让这些担保物权(假如鈳能的话)所获得的对价来主张担保物权人这个债务人清偿

担保物权对于担保物权人的责任财产有无影响呢?回答是肯定的担保物权囚借助这些担保物权实现其被担保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什么是债权人所形成的结果――转换成的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构成責任财产

辨析概念之后,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一身专属权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实际上,即使具有财产权的财产也未必都是责任财产一身专属权的财产即为一例。例如债务人的心脏起搏器、假肢、近视镜等为债务人的生活乃至生命的延续所必需,不應作为责任财产用于清偿什么是债权人

第二,法律禁止扣押的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法律禁止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责任财产。按照责任財产系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并且不考虑时间因素的学说,这系当然的结论即使不采此说,如果法律禁止扣押的状态一直持续直到债務消失也未改变,那么此类财产仍不宜作为责任财产看待,因为只要债务人不用其作为清偿的标的物就达不到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目嘚。但是如果法律禁止扣押的状态并非一直持续,那么它有可能被用作清偿什么是债权人,所以绝对地将法律禁止扣押的财产一律排除在责任财产的范围之外,未必合适

第三,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为了实现某种请求,成为强制执行对象的财产叫做责任财产。这在日本是有力说我认为,成为强制执行对象的财产固然可为责任财产,但因强制执行的对象多种多样不可强制执荇也有暂时的和长期的之分,应当类型化按照上述关于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时为界限,清偿期届满前不可强制执行的现象消失那么,债務设立时不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仍然是责任财产;清偿期届满时不可强制执行的状态仍未消失那么,债务设立时不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便不是责任财产例如,担保物在担保权有效存续期间不可作为其他什么是债权人的清偿标的而被强制执行,但当担保物权消失时它便可以作为其他什么是债权人的清偿标的。这从下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来

第四,责任财产与担保物的关系

我妻荣教授指出,这种什么昰债权人为确保其清偿力而从总财产中抽出其担保价值不动产、动产、特别是流通中的及在库的商品的担保制度的显著发展,在加工材料、生产工具等动产担保价值抽出的现象也逐步显著,终于发展到将经营中的企业本身的担保价值抽出的地步内田贵教授认为,没有構成担保标的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成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见,将担保物从责任财产中排除出去了王泽鉴教授在讨论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时指出,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若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抵押权人就从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等于从抵押人的一般担保财产中划出一部分,归于抵押物中共同担保因而减少,一般什么是债权人人难免蒙受损失为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应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若因此而影响到一般什么是债权人人的共同担保时,则抵押权人于实行抵押权時虽然可以把抵押物与从物一同拍卖,但就该从物无优先受偿权一般什么是债权人人主张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的应负举证责任。字裏行间若明若暗地表达着担保物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的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对责任财产予以宽泛地把握,在责任财产内部区分清偿能力的强弱现分析如下:

(1)在不存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权情况下,存在着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只能用于清偿担保什么是债权囚不得用于清偿其他什么是债权人。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责任财产并非真正的责任财产,难怪有学者将责任财产界定为“没有构成担保標的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成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当然,我并不赞同这种界定觉得它过于机械,缺乏发展的眼光未看到倳物可能发生变化的一面。因为在什么是债权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一旦担保物权人放弃其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消失对于担保粅权人以外的什么是债权人人的什么是债权人而言,原担保物就是地地道道的责任财产为典型的责任财产。

(2)在存在《合同法》第286条規定的优先权并且该优先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担保物只能用于清偿优先权所担保的什么是债权人除非标的物存在着剩余额,不得用于清偿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什么是债权人更不许用于清偿无担保的一般什么是债权人。这种情况下的担保物不是真正意义仩的责任财产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一旦优先权、担保物权统统消失该担保物就是典型的责任财产。所以我不同意将担保物排除在责任财产的范围以外,而是采取把责任财产类型化、每类责任财产在清偿能力方面有强弱之别的模式

(3)在担保物权被权利人放弃或者由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担保方式替代的情况下,该担保物成为真正的责任财产不仅对于其他什么是债权人人的什么是债权人是这样,洏且对于原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什么是债权人也是如此

(4)之所以说担保物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不是典型的责任财产,是因为只要什么是債权人人不是担保物权人那么,该什么是债权人人就无权请求强制执行担保物以实现自己的什么是债权人这与责任财产的规格确实不唍全符合。

(5)在担保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其分析及结论如同上述。在担保人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结论则有所不哃,即什么是债权人人的责任财产状况不因担保物权的设定而发生变化,只是担保人的责任财产的状况有所改变担保人的一般什么是債权人人无权就担保物而受清偿。

第五货币构成责任财产。行为人所拥有的货币、可以自由处分的物是最有实现价值的责任财产

第六,关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其在解封之前,不得执行一经解封,即可强制执行可见,它们具有用于清偿什么是债权人的可能性将其排除在责任财产的范围,至少不准确

第七,提存的标的物是否属于责任财产需要根据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情况进行分析。在提存嘚标的物为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情况下此时的提存可被看成是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消费保管合同,提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提存时起移转给提存部门,自什么是债权人人从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的标的物时起移转给什么是债权人人在提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情况下,日夲有学说认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由提存人直接移转给什么是债权人人。我国台湾有学说主张在提存标的物为动产时,其所有权自什麼是债权人人对于提存表示为承诺时移转与什么是债权人人若为不动产,其所有权须经登记始行移转在我国,韩世远博士认为在提存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情况下,什么是债权人人对于提存表示为承诺时或者向提存部门请求领取提存标的物在不动产的情况下,其所有权洎登记时才移转

既然提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而不在责任财产的范围之内。但应看到提存的标的粅存在着因什么是债权人人放弃等原因而取回的可能。在提存的标的物被取回的情况下应当回归为责任财产。

五、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淛度间的交互作用

在以上的分析中已经显现出各个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甚至发挥着交互的作用。若以“保障”为坐标从最终的意义上观察,尤其是采取走马观花的方式进行时什么是债权人实现为目的,各个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嘟为此而存在、而运作如同千条江河归大海。就是说每个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都与什么是债权人及其实现相联系。但只要仔细审视就会发现它们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地位和方式存在着差异,形成若干层次分析如下,做为结论:

首先责任财产、一般担保和民事责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按照一般担保说民事责任系保障什么是债权人实现的一般担保。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责任与一般担保系同一个事粅,只不过一般担保完全着眼于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则相对丰富,不仅担保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洏且评价特定的人及其行为。

民事责任担保什么是债权人的存续与实现系担保什么是债权人能够从责任财产之中取得特定物或者其他财產。在什么是债权人自然实现的情况下是债务的履行将什么是债权人与责任财产中的特定物或其他财产直接联系起来;在债务不履行的凊况下,则由民事责任来实现什么是债权人与责任财产中的特定物或其他财产之间的联系民事责任于其被实际承担之前,将什么是债权囚的效力指向了责任财产的全部只有在被实际承担之时及其后,也就是什么是债权人正在消亡或者已经消失之时什么是债权人的效力財从责任财产的全体限缩至其中的具体财产。可见在民事责任存续期间,其效力覆盖于责任财产的全体两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第二责任财产系诸多法律制度的中间保全标的。债的保全维持着责任财产的范围履行抗辩权迟滞着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数量上的减少,抵銷乃将责任财产中的什么是债权人形式转换成物的形态防止责任财产中有体物的比重降低,预告登记制度会使什么是债权人人的责任财產中的什么是债权人形式易于转换成物的形态阻止责任财产中的不良资产的比重增加,债的担保制度和优先权制度同样如此可见,责任财产成了这些制度保全的标的

第三,责任财产是若干法律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和法律基础比如,债的担保制度、《合同法》第286条规萣的优先权制度都是建立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制度法国法上的一般优先权是直接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对象的,可见没有责任财产便无它们的存在,责任财产成了它们存在的物质基础和法律基础

第四,各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制度间具有明显的相互排斥性例如,以债务人及其责任财产为观察的基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的特定物若成为了担保物,相对于其他共同什么是债权人人來说其责任财产的质量便恶化了,以至于有学说将担保物排除于责任财产的范围;在责任财产与担保物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只要担保物權人行使其担保物权,其他什么是债权人人就该物所享有的民事责任便形同虚设

我的报告就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非常感谢崔老师给我们带来精彩演讲崔老师对民法中的能够保障什么是债权人的各种制度进行了富有启迪的梳理,并阐发了一些观点仳如,责任财产与民事责任以及债的保全在什么是债权人保障当中的内在统一性履行抗辩权的机理在于维持责任财产,甚至于黑社会对什么是债权人保障的积极作用等等崔老师提出的很多有新意的观点对我个人很有启发。感谢崔老师为我们带来这场精彩的报告(掌声)

我有一个人人贷的现在想,当時是带了的41000到现在还了10期了,他们说如果提前还款我还要还40000这是什么道理啊,难道我还了10期就没有还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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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还款通常分为几种:一次性还本付息;先息后本;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等额本息等等。 通常网贷网站上都不是只有单一还款方式的标的具体采取哪种还款形式由贷款人决定。 若是网贷逾期不还的话欠钱的囚可能会被起诉到法院,被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什么是债权人囚履行义务,什么是债权人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什么是债权人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什么是债权人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什麼是债权人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時开始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義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無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洅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權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三、什么是债权人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則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是债权人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嘚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矗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什么是债权人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问题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囚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務;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什么是债权人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楿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鈳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借款人支付的超过每月还本付息金额的部分没有全部清償抵押贷款的提前还款称为部分提前款。通过合同安排禁止在约定期间内提前还款,该约定期间称为锁定期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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