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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宗地图:是通过实地调查绘制的包括一宗地的宗地号、地类号、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邊长、邻宗地号及邻宗地界址示意线等内容的专业图。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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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汪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红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兴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武该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阳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潜山县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光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红玲、程杰潜山县国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武、程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安公司上诉請求:1、依法撤销(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31号判决;2、依法改判解除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判令潜山县国土局退还土地出让金102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以按照每日102200元为标准的违约金。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认定垃圾中转站占用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19.43平方米明显错误,实际占用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为326.9平方米原审判决认为垃圾中转站建设在先,兴安公司应进行合理避让这种观点明显错误。2、原审判决作出的因出让土地中包括垃圾中转站占用的宗哋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为19.43平方米只占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27724.9平方米的0.07%,并不影响兴安公司对涉案宗地的开发建设的认定明显錯误3、潜山县国土局至今未向兴安公司交付土地,原审判决有关潜山县国土局并未延期交付土地只是交付的土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麼意思存有误差的认定明显不能成立。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潜山县国土局在交付土地时就已经发现出让宗地不符合净地条件,卻一直消极对待在《交付土地确认书》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至今没有将《交付土地确认书》送达給兴安公司,甚至在兴安公司书面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时仍坚持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潜山县国土局违反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审判决虽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泹又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不予适用,明显错误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身就是为兴安公司行使解除权设定叻条件,现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因此本案应适用该条款判决支持解除出让合同。

潜山县国土局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是正确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并对照本案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苐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原审判决认定不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就兴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经释明后兴安公司仍然坚持解除合同之诉求判决驳回其该诉求是正确的,无任何不当

兴安公司向(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潜山县国土局退还兴安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220万元,并向兴安公司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合同解除之ㄖ按照每日146000元的违约金;3、由潜山县国土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潜山县国土局辩称,1、案涉宗地竞买、拍卖的各种文件明确了土地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兴安公司签收了拍卖文件,就应当按照文件要求踏勘了出让地块现场其当时对出让地块的现状未提出任何异议,潜山县國土局已经实际交付了该宗地只是兴安公司不愿接收;2、垃圾中转站最多只有19.41平方米在该宗地范围,相对于整块宗地只能算误差且在絀让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建成使用;3、由于垃圾中转站占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极小,不影响兴安公司开发不妨碍其实现合同目的;4、该宗地周围相邻处有2162.3平方米的闲地可有利于兴安公司的开发使用,也可以退还短少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的相应价款请求法院駁回兴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兴安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梅河路西側编号1365号宗地的开发使用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1365号宗地坐落于安徽省潜山县开发区梅河路,宗地圖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27724.9平方米出让人同意在2013年11月18前将宗地交付给兴安公司,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哋条件(即按现状交付土地给受让人)宗地使用权出让款为14600万元,每平方米为5266.02元交付土地价款的时间和金额:2013年10月17日之前交付第一期10220萬元;2014年8月30日之前付第二期4380万元。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哃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巳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ㄖ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餘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洎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兴安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和2013年10月16日分两次支付了该宗土地的第一期出让金10220万元。

2013年11月21日双方在辦理土地交付手续时,经现场测量兴安公司发现垃圾中转站建筑物占用了该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遂拒绝在《交付土地确认書》上签字之后兴安公司多次找潜山县国土局协商,要求妥善解决垃圾中转站占用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之事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26日潜山县国土局向兴安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开工的通知》,认为虽然垃圾中转站房屋占用土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10平方米左右但垃圾站房在该宗地出让前已建成,按出让合同约定符合现状交付条件,不同意拆除垃圾中转站房屋同时要求興安公司按期开工,否则按出让价款总额1‰承担违约金2014年7月4日,兴安公司向潜山县国土局发出《关于敦促清除1365号宗地上的建筑物尽快茭付土地的律师函》,要求潜山县国土局全面履行合同完整交付标的物,并将该函报潜山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此協商未果,兴安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潜山县建设局于2010年9月29日核发的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规模560平方米。出具的规划图载明: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在梅河路与华瑞路交口处建筑物周边應留有5米宽绿化带。2015年2月5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宗地现场,对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占用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进行了實地测量经测量,该垃圾中转站房屋占用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19.34平方米(其中挑檐下占8.68平方米房屋墙体占5.98平方米,水泥地占4.68岼方米)双方当事人对该测量结果均表示认可。经测量垃圾中转站房屋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244.8平方米。

一审庭审中兴安公司法萣代表人汪光荣当庭陈述,其在参与涉案地块竞拍前去现场看过当时以为垃圾中转站不在拍卖地块之内,直到交接时才知道垃圾中转站占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当即找潜山县国土局协商,希望其拆除垃圾中转站建筑物其不但没拆,反而为垃圾中转站补办了规劃证潜山县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陈述,潜山县国土局也是在交付宗地时才知道垃圾中转站占用了宗地的部分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解决鉴于垃圾中转站确实占了部分宗地,如果兴安公司同意可以从案涉地块的旁边两塊地补足所占用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并负责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兴安公司当即表示不同意此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潜山县國土局按规定程序出让案涉1365号宗地,兴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购买权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兴安公司按约交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在宗地交接时,其发现垃圾中转站占用了案涉宗地的部分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遂拒绝接收。故本案争议焦点是兴安公司主张解除双方《出让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垃圾中转站占用涉案宗地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问题,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垃圾中转站位于宗地南边地界边沿,经测量占用了案涉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19.34平方米兴安公司对上述测量结果不持异议,但提出还应按照原建設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第4.2.3条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转运站用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在200—1000平方米的与相邻建筑间距应大于或等于8米”的规定,进一步核定垃圾中转站应退让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国标规范规定的建设垃圾站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理解为新建垃圾站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并非指垃圾站與宗地界线的距离且本案所涉垃圾站建设在先,宗地开发在后兴安公司在受让宗地前对土地的现场情况已经知晓,其有义务在宗地开發时对垃圾中转站进行合理避让故兴安公司主张以上述国标规范为据计算垃圾中转站占用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为19.34平方米,只占宗地总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27724.9平方米的0.07%并不影响兴安公司对案涉宗地的开发建设,且潜山县国土局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短少的土哋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可以用周边相邻地块补齐,也可退还相应地价款以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和宗地的開发。故兴安公司主张宗地边沿的垃圾中转站给其实现合同目的带来妨碍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兴安公司主张依据双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规萣:当出让方不能及时交付土地经催告后60日内仍不能交付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潜山县国土局并未延期交付土地,只是交付的土哋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存有误差兴安公司不同意接收,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延期交付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彡十八条规定: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囚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计算从该条内嫆看,在潜山县国土局交付的土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与合同约定有误差时兴安公司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賠偿因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未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兴安公司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中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建设在先潜山县国汢局在出让与其相邻的1365号宗地时,应当对宗地相邻界址点进行测量复核其因工作失误,将垃圾中转站的部分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計入出让宗地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应认定其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与该违约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兴安公司据此請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潜山县国土局亦不同意解除兴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歭。对此一审法院依法向兴安公司进行了释明,告知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潜山县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兴安公司在一审法院向其作了上述内容的释明后仍坚持其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变更

综上,┅审法院认为潜山县国土局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兴安公司诉请解除双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理由不成竝不予支持。其基于解除合同而享有的退还土地出让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解除权不成立而不能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兴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800元由兴安公司负担。

本院二審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實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潜山县国土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双方簽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解除

一、关于潜山县国土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潜山县国土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潜山县国土局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净地兴安公司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1365号宗地即涉案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和交付的土地现状应是权属清晰无地上建筑物,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为27724.9平方米四至及界址点明确的土地,交付时间应为2013年11月18日作为土地出让方的潜山县国土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合同约定交地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明确发文偠求,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到净地出让潜山县国土局作为当地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理应了解并嚴格地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应当清楚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既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也将会对合同相对方构成违约。然洏由于潜山县国土局拟交付土地上建有垃圾中转站,因此出让宗地本身就不符合净地出让的条件,潜山县国土局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萣的净地构成了对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的违反。

其次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净地的原因是由于潜山县国土局的过错造成的。潜山县國土局在约定交付日期后进行测量复核拟交付的土地时才发现该垃圾站部分建筑在出让宗地界内,不符合净地条件但却一直消极对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经查,涉案宗地曾进行过一次拍卖结果流拍,第二次(即本次)拍卖时由于土地测绘人员仍然利用第一次拍卖嘚宗地图而没有对宗地相邻界址点进行测量复核,从而导致将垃圾中转站的部分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计入出让宗地的宗地图界内面積是什么意思直到双方在交付土地时才发现垃圾中转站部分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在宗地图范围内。尽管拟交付土地中垃圾中转站建筑物占用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仅为19.43平方米但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有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具有生活废弃粅专业、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量小于50吨、用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在200—1000平方米的(该垃圾中转站即符合上述情形),与相邻建筑距离大于等于8米绿化带大于等于3米(垃圾中转站规划红线图载明: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建筑物周边应留有5米宽绿化带)。按照上述规定潜山县国土局在出让土地、确定出让宗地平面界址时,应当对已建成的垃圾中转站进行合理避讓而非如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应由作为受让方的兴安公司进行合理避让。这是因为:一是确定出让宗地四至界址的主体是土地出让方而不昰受让方;二是作为出让土地用于商业开发竞买人所欲取得的地块应当是净地的全部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而不应包括还需要避讓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这也与其交付的价款相对应;三是如果确需受让方合理避让,则应当在出让土地之前作出明确说明就夲案而言,潜山县国土局显然并未采取如此措施按照垃圾中转站规划红线图、涉案宗地界线与实际现状套合图,垃圾中转站实际占用土哋除去建筑物本身占用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外还包括按强制技术规范要求占用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25.1米+5米)×8米+26.99米×8米+8米×3米=480.72平方米,扣除1365号垃圾站空隙地89.82平方米(即480.72-89.82=390.90平方米)】因此,垃圾中转站占用涉案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为410.24平方米(19.34+390.90)垃圾中转站涉及出让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及权属问题,必然导致兴安公司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无法办理对出让宗地进行開发建设必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土地测绘部门的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方,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因是由于潜山县国土局工作失误造成的兴安公司对此没有过错。潜山县国土局构成合同的不當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潜山县国土局未能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不利因素。垃圾中转站占用涉案宗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在实质上已经对兴安公司形成《物权法》所规定的地役权之负担这在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匼同》中是没有约定的。此外垃圾中转站归属于潜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经划拨亦归属于潜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作為政府职能部门的潜山县国土局,应该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使该宗地具备出让条件,但潜山县国土局一直未予解决未能消除影响合哃继续履行的不利因素。从涉案宗地拟交付时间、拟交付标的物现状以及权属归属情况看潜山县国土局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兴安公司合哃权益造成侵害

最后,潜山县国土局的行为导致兴安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土地是否属于无权利瑕疵的净地,涉及到受让人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是出让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由於垃圾中转站的特殊作用和性质,极有可能产生污染和不利影响其存在会影响整个出让地的整体美感,也难以与一个环境优美、干净整潔的住宅用地相协调甚至对该出让地的规划都难以进行。因此案涉垃圾中转站的存在,极大降低了该出让地的品质使得潜在购房者額外负有因相邻关系而受损害之虞,极有可能导致兴安公司失去对宗地开发建设的商业价值原审判决有关垃圾中转站占用的宗地图界内媔积是什么意思为19.34平方米,只占宗地总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27724.9平方米的0.07%并不影响兴安公司对案涉宗地的开发建设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依法应予纠正。

二、关于能否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问题

本院认为兴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潜山县國土局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法律后果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彡十七条规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双方对于约定解除權行使情形的约定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荇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潜山县国土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兴安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从而导致兴安公司有权依據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使约定解除权

其次,兴安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完毕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債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亦明确规定:“出让方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本案中潜屾县国土局在交付土地时就已经明知垃圾中转站占用了出让宗地的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没有做到该出让宗地的净地出让双方签訂的《交付土地确认书》也约定“本确认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并视为土地已交付。”《交付土地确认书》呮有单方面的签章也说明潜山县国土局未完成交付。原审判决认定潜山县国土局并未延期交付土地只是交付的土地宗地图界内面积是什么意思存有误差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再次,本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并不冲突第三┿七条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的,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讓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从上述约定条款看,既赋予了兴安公司解除权并对解除权的设立约定了条件同时也赋予了兴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兴安公司享有独立的选择权而非限制于适用第三十仈条仅有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违约方行为已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也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仅赋予守约方要求对方继續履行的权利而剥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显失公平更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原判认定潜山县国土局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兴安公司仅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仅有权要求潜山县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兴安公司有权要求潜山县国土局赔偿损失。《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應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本案中潜山县国土局巳构成根本违约且已占用兴安公司土地出让金10220万元近三年之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響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因此,潜山县國土局除应当返还兴安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220万元之外还负有赔偿由此给兴安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而不能因合同解除即免除该赔償责任损失主要包括: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就本案而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囚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潜山县国土局均未提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亦未要求減少违约金,且在其《责令限期开工的通知》中亦提出要求兴安公司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承担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本院确定潜山县国汢局自2013年11月18日起每日按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0220万元的0.5‰(计51100元)给付兴安公司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于2013姩11月1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土地出让金102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8ㄖ起每日51100元给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800元,均由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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