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个朱平良他的生命有生命出现于多少年前

【出处】收录于《公共危险犯解釋论与判例研究》

【摘要】重特大责任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下层劳动人员的生命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降低政府威信的重要因素;事故犯罪不仅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不应遗漏追究相关人员未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未配备安全设施、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鉯及对负责人选任不当的管理过失责任,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监督义务而疏于履行致使事故发生的监督过失责任;根据各类事故犯罪的特点,可以大致分为矿难事故型、建筑施工事故型、服务经营事故型、危险品事故型以及其他事故型五种类型应当针对各事故类型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关键词】事故犯罪;管理过失;监督过失;类型化

【写作年份】2011年

  一、管理、监督过失理论概述

  我国刑法典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系列责任事故罪罪名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不难认定,一般也不会遗漏認定但对于并非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必要安全设施、选任人员不当或者对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监督义务却疏于监督,而与责任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内)的所谓管理、监督过失责任人的认定,往往會为司法人员所疏忽因此,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正确司法提供理论支撑很有必要。

  何谓管理、监督过失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表述:(1)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荿的管理过失在狭义的监督过失中,存在着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即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结果,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負有监督义务即有义务防止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导致了结果发生。在管理过失中行为人因为过失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没有指示他人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由于自然原因或第三者的意外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1](2)“监督过失”,其概念可分为“狭义之监督过失”与“广义之监督过失”广义之监督过失,就是除狭义之监督过失外尚包含管理过失。“狹义之监督过失”指对于直接发生结果有过失之行为人处于指挥、监督立场者(即监督者)因懈怠而未防止该过失发生之情形。易言之由于监督者指挥、监督在现场作业(工作)之被监督者,而处于能预见且能回避被监督者过失之地位因此得就直接行为者之过失,追究监督者之过失责任“管理过失”,即因管理者等对于物的设备、机构、人的体制等管理之不完善而与结果发生有直接关联之直接过夨。例如旅馆等之经营者,对于火灾警报自动设备应维持正常运作状态有管理义务之懈怠,结果发生火灾而导致多人死伤“管理过夨”与指挥、监督被监督者之不妥适所产生之“监督过失”不同,管理过失着重在管理者未为妥适之管理以回避结果发生的不作为而对於管理过失应特别重视的是确立安全管理体制之义务,因此必须从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要件,特别从是否肯定管理者等之保障人地位の观点掌握管理过失。狭义之监督过失是对于人之指挥、监督不妥适所构成之过失,而管理过失并不以从业人员之行为为媒介乃是洇管理者等对于物的设备、机构、人的体制等之管理不完善本身所构成之过失。[2](3)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在现场作业人员因失误而引发事故之时,本应该为了不出现这种过错而加以指导、训练、监督并且,如果履行此监督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或结果的扩大这属于為了防止事故的安全体制确立义务违反。所谓管理过失是指在具有事故的预见可能性的场合,违反了为了将此事故的发生防止于未然戓者即便发生了结果,为了防止受害程度的扩大而准备物质设备与确定人员体制这种安全体制确立义务[3](4)监督过失,是指直接行为人違反使别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注意义务的过失例如,作为上级人员的工厂厂长由于疏于对现场工作人员的适当指挥、监督致使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违反操作引起爆炸事故的情况就属于此。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自身对物力、人力设备、机械、人员体制等管理上有不善洏构成过失的情况。例如具有使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的管理义务的人由于疏忽履行该义务,引起火灾造成多数人死亡嘚场合,就是管理上的过失[4]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管理、监督过失的界定没有大的差异。大致可以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叻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狭义的监督过失通常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从属关系或者平行关系)负有监督义务而疏于履行监督义务形成的过失责任;而管理过失通常不以直接责任人员为媒介而是因为未确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对人员的選任不当而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有时管理过失也可谓一种监督过失监督过失也可谓一种管理过失,两者并非可以截然分清追究管理、监督过失责任并不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为前提,有时因为直接责任人员已经伤亡有时由于直接责任人员过夨轻微尚不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时因为事故的直接诱因系自然原因或者他人的无过错行为都可能导致仅追究管理、监督过失责任人嘚责任。这时管理、监督过失责任也可谓一种直接责任。

  近年来我国各种人为的灾难性事故频发,一次事故甚至导致数百人丧命责任事故犯罪也因此成为和平时期威胁普通人生命的最大杀手,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为便于总结讨论,笔者将各种责任事故夶致分为矿难事故型、建筑施工事故型、服务经营事故型、危险品事故型、其他事故型五种类型进行分析探讨。

  二、结合二十判例對责任事故进行类型化分析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641起死亡6027人。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49起、死亡1090人;一佽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43起、死亡1044人。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10起、死亡886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2006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945起死亡4746人,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37起,死亡1072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45起、迉亡977人2006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41﹪,比2005年2.83﹪下降近0.8个百分点但仍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50倍,是印度、南非、波兰等发展中煤炭大国嘚4倍除生产力综合水平低的原因外,一些矿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采带血的煤,赚带血的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慥成了巨大损失。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怠于职守或者违反规定参股煤矿生产助长了煤矿非法生产现象。[5]下面结合判例分析管理、监督过失責任的认定

  判例一:在“尚知国、朱文友、李启新、吕学增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唐屾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友购买唐山市刘官屯煤矿后任命被告人尚知国担任矿长助理,主持煤矿全面工作行使矿长职责,被告人李守耕担任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被告人李启新担任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进行矿井基建2005年4月,朱文友任命尚知国为矿長2005年12月2日尚知国取得矿长资格证。被告人吕学增原系唐山市刘官屯煤矿矿长被告人朱文友购买该矿后仍担任矿长职务,同时担任该矿黨支部书记兼保卫科科长负责保卫工作,没有行使矿长职责2005年11月份其矿长资格证被注销。在矿井基建过程中该矿违规建设,私自找沒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将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改为15万吨。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于2005年7月18日向该矿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知,但该矿拒不执行继续施工。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1193落垛工作面進行生产1193(下)工作面已经贯通开始回柱作业,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存在非法生产行为。该矿“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采掘及通风系统咘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电气设备失爆存在重大隐患,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在没有形成贯穿整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情況下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中布置了7个掘进工作面和一个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无资質的承包队伍在井下施工,对各施工队伍没有进行统一监管2005年12月7日8时,该矿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继续安排井丅9个工作面基建工作176名工人下井作业后,担任调度员兼安全员的被告人周炳义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矿井安全规章制度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呮是在井上调度室值班。负责瓦斯检测的通风科科长刘文成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排无瓦斯检测证的李金刚、郑建华在井下检测瓦斯浓度。当日15时10分许该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絀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刘官屯煤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拒不执行停工指令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无资质的承包队伍在井下施工”该院认为,“唐山市刘官屯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茬《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于2005年7月18日向该矿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知,但该矿拒不执行继续施工,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08人死亡。被告人尚知国身为该矿矿长主持该矿全面工作,被告人李启新身为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忽视安全生产拒不执行停工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吕学增作为矿长(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间)未履行矿长职责在得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向该矿下达了停止施笁的通知后,对该矿继续施工不予阻止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尚知国、李启新、吕学增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朱文友作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矿投资人,对该矿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管理义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决如下:1.被告人尚知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朱文友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被告人李启新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被告人吕学增犯偅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

  笔者认为,被告人朱文友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因为其是煤矿投资人而是因为存在未确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以及选任负责人不当的管理过失;被告人尚知国、李启新、吕学增作为矿长、副矿长违规基建、违规生产,拒不执行停笁命令对周炳义、刘文成等选任不当而对负有管理过失责任,对周炳义等人员未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负有监督过失责任个人认为没有逗號会更流畅,两句句式保持一致;担任调度员兼安全员的周炳义未按照国家有关矿井安全规章制度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只是在井上调度室徝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法院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必妥当;负责瓦斯检查的通风科科长刘文成安排无瓦斯检测证的李金刚、郑建华检测瓦斯,存在选任不当的管理过失法院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商榷;无瓦斯检测证的李金刚、郑建华未准确检测出井下瓦斯濃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法院亦未对其定罪,也恐有不当

  判例二:在“刘帅蓉玩忽职守,付卫斌、王培东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湖南省洞口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帅蓉于2007年5月1日受邵阳市煤炭局委派任邵阳市煤炭局驻邵阳市石下江煤矿安全监管特派員,特派员工作以所驻煤矿安全监管为主认真履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4号文件所规定的监管职责和国务院第446号令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在安全检查和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果断提出处理决定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報告市煤炭局局长等相关领导被告人付卫斌于1998年参加邵阳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的安全监察员培训,并取得了《安全监察操作资格证》任邵阳市石下江煤矿采掘1队1班的安全监察员兼瓦斯检查员。被告人王培东任邵阳市石下江煤矿生产技术员、块段负责具体负责采掘1队的苼产技术和安全工作。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王培东决定开采―135米南平巷,在明知前面是采空区的情况下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管悝规定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也未下达开工通知单导致掘穿采空区,2008年4月2日早班被告人付卫斌跟随采掘1队1班下井作业,在检查一轮放炮后的瓦斯后就休息去了,致使作业巷道内瓦斯聚集发生爆炸事故。由于被告人刘帅蓉不完全履行职责被告人王培東、付卫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要求严格履行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導致邵阳市石下江煤矿“4.2”瓦斯爆炸,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24.09万元的严重后果。”湖南省邵阳市中院二审认为“仩诉人刘帅蓉受国家机关委派,不履行职责原审被告人付卫斌、王培东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使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刘帅蓉的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付卫斌、王培东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

  笔者认为被告人刘帅蓉作为政府委派监管煤矿安全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被告人王培东、付卫斌等人的违章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应负监督过失责任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被告人付卫斌未正确履行檢测井下瓦斯浓度职责,对煤矿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培东作为煤矿生产技术员违规开采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判例三:在“戴明远、杨申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江西省上栗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底,被告人戴明远、杨申庆均出资二万元与同案人谢为生(在逃)等人合伙在上栗县鸡冠山乡砖岭村崩壁岭无证开办‘胜利煤矿’进行非法生产活动‘胜利煤矿’是一个独眼井,没有风井而且存在瓦斯隐患,自戴明远、杨申庆开办煤矿以来上栗县政府和鸡冠山乡政府多次派人炸毁‘胜利煤矿’,但‘胜利煤矿’的股东们多次将煤井挖开再生产2006年6月,戴明远、杨申庆等人非法将‘胜利煤矿’承包给陳朝付并约定自2007年至2009年间,陈朝付每年将收入的20%付给戴明远、杨申庆等股东2006年12月21日,‘胜利煤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7.16万元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明远、杨申庆各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50000元。……关于被告囚杨申庆在法庭上提出他未参与煤矿的管理也未到煤矿上去工作,‘胜利煤矿’承包给陈朝付后他未再入股不是新股东,因此此次煤矿发生爆炸跟他没有关系,他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戴明远、杨申庆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戴明远、杨申庆不属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合股协议等证据,证实了二被告人系非法煤矿‘胜利煤矿’的投资人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人对‘胜利煤矿’的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故二被告人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指控不当。二被告人及相应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身为非法煤矿的投资人,二被告人对矿山的生产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对‘胜利煤矿’非法生产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杨申庆提出的无罪的辩解意见有悖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该院认为,“被告人戴明远、杨申庆莋为非法煤矿投资人对该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后又在明知该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丅将该煤矿非法承包给他人进行生产从而造成四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构成重大劳動安全事故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明远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杨申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8]

  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体上并不存在差异,或许可以认为因安全生产条件不苻合国家规定而发生所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也可谓一种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因此基本可以认为凡符合重大劳动安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修正案(六)前后实务部门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的悝解与适用并没有明显差别),故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结论是存在疑问的;被告人戴奣远、杨申庆的责任在于违规开采已被政府炸毁的煤矿未设置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存在管理过失;将非法煤矿非法承包给他人的荇为既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也因疏于监督而存在监督过失故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非因为其是投资人而是因为对于事故的发苼存在管理、监督过失责任。

  判例四:在“陈国令重大责任事故案”中重庆市城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城口县百步梯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将葛城镇柿坪村六社矿体(小地名季隆坡)35号矿井授权与被告人陈国令开采,并于2004年8月11日签订《开采协议》2004年7月22日,被告囚陈国令在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前提下开始掘井在掘井至170多米见矿后,未贯通两个以上独立的能通风的安全出口又继续掘井70余米,直至2005年2月放假过春节200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国令将刘朋清、覃永贵、刘世轩三名工人送到35号矿井后离开矿井于次日委派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不具备资质的徐永术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到矿井进行安全管理。2月17日徐永术用风袋装置在柴油机上开始向矿井送风,但只送了4个小時的风后就停止送风在无任何抽风设施,又未进行瓦斯检测的情况下刘朋清、覃永贵、刘世轩三名工人进井作业。当日13时10分该矿井發生瓦斯爆炸,正在矿井内从事生产的三名工人生死不明另一矿井的工人刘朋生立即用手机向被告人陈国令报告。被告人陈国令在家接箌瓦斯爆炸的消息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到达现场盲目组织工人王金君、刘朋生另一名知道消息赶拢的亲戚谭显红等三人箌井内施救,在施救过程中由于瓦斯浓度较高,施救工人刘朋生晕倒后被救出矿井送往医院抢救。王金君、谭显红两人被困在井下17時15分,城口县葛城镇政府接到报案后组织消防部门等单位紧急施救,将王金君、谭显红救出矿洞外在送往城口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譚显红死亡王金君经抢救生还。2005年2月18日10时20分才将遇难的刘朋清、覃永贵、刘世轩三名工人的尸体运出井外。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兩人受伤。……经查实该矿井:无矿山开采利用方案;无矿山建设安全设施;无设计审查意见书;无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无通风系统图;無避灾路线图;无井上井下对照图;矿长及安全员无资质手续;无安全管理制度;无矿山开采操作规程;未申请安全评估其原因在于矿主缺乏安全资质、工人缺乏安全基本常识、缺乏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盲目生产酿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城安监责认字(2005)2号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百步梯矿业有限公司12矿体35号矿井“2.1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证实该倳故属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采矿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工人违章操作而引发的一次重大责任事故,陈国令系该矿井业主应承担本佽事故的主要责任。四名矿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违规作业,本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已在本次事故中遇难,不予追究其责任……現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地点瓦斯浓度高工人吸烟引起明火引发瓦斯爆炸。”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国令身为城口县百步梯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十二矿段35号矿井业主,在缺乏安全资质和管理制度生产设施、设备不具备的条件下而盲目生产,使没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的工人进井作业导致瓦斯爆炸,致三名工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而盲目组织他人施救,又導致前往营救的三人中毒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被告人陈国令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國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9]

  笔者认为被告人陈国令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未确立必要的安全体淛未建立必要的安全设施,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且委派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不具备资质的徐永术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到矿井進行安全管理,存在着选任人员不当的严重的管理过失责任;徐永术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而且未有效监督工人不得在囲下抽烟而存在监督过失,法院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必妥当;城口县百步梯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陈国令采矿对陈国令安全采矿也应負有一定的监督责任,因而从理论上讲本案还应追究城口县百步梯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监督过失责任,法院未予追究故还囿讨论的余地。

  判例五:在“林南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海南省东方市法院一审判定,“2001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苐二支队(以下简称黄金部队)与鑫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南先签订联合勘查东方市普光农场九公里半金矿点的合同书。合同规定:黄金部队負责矿产登记有关事宜而鑫龙公司则负责劳动方面的组织、施工、管理。但黄金部队既没有审查该公司是否具有探矿资格也没有向有關主管部门备案,放任不具有开采资格的鑫龙公司进行金矿开采2002年4月份,被告人林南先代表该公司又与湖南省汝城县工程队的负责人邓細吉(批捕在逃)签订劳动协议书又将采矿作业发包给同样不具备采矿资质的汝城县工程队。该协议规定:鑫龙公司负责提供生产矿井和机械设备等事项而汝城县工程队则负责执行该公司的采矿计划和生产安排。2002年6月16日23时许邓细吉安排两名工人下井钻洞安装炸药。次日凌晨2时许炸药被点燃后,工人开鼓风机往井外排烟3时许,被害人邓大华便下井开始作业过了一段时间,负责开升降机的工人小朱见邓夶华尚未出来就赶紧跑到工棚叫醒邓的胞弟邓小华说:‘你哥可能出事了’。睡在邓小华身旁的李全友听到叫声后也醒来跟邓小华一起下井救人。至三时半左右矿点的工人见下井的三名工人尚未出来,认为情况不妙就跑去对王明说:‘井下可能出事了’。王明听后便下井往工作面走当见到前方有一名工人已躺下,就马上退出并叫醒全部工人接着王明跟谢梅松再次下井,但由于谢梅松自我保护不恏也晕倒在井下。而朝工作面行走的王明见状想上去抱谢却感觉全身乏力,便往回跑出井后,王明用手机分别向‘110’和‘120’报警和呼救并通知林南先。约半小时后林南先赶到现场。6时半当地医院急救中心的车辆也赶到,在井上工人的协助下先后将这四人抱出囲外,但这四人均已死亡经医院诊断:邓大华、邓小华、谢梅松及李全友均为井下窒息死亡。”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南先身为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不具备勘探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探矿业务,对事故隐患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其勘探的矿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林南先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海南省海南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林南先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明知自己不具备勘探资格的情况下,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与同案犯鄧细吉合作开采过程中,对存在危及工人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動安全事故罪。……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

  笔者认为被告人林南先的过错在于,本身不具备开采资格却承接采矿业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条件而负有管理过失,而且还擅自将采矿作业任务发包给不具备采矿资质的汝城县笁程队对邓细吉等人的违章行为负有监督过失;本案仅追究林南先的刑事责任是存在疑问的,邓细吉明知自己不具有采矿资质还承接采礦作业任务组织工人违章施工,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黄金部队在没有审查鑫龙公司是否具有探矿资格、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所谓联合勘查协议放任不具有开采资格的鑫龙公司进行金矿开采,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黄金部队的法定代表人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矿难事故的发生,通常由于行为人未确立安全管理體制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未建立必要的安全设施条件未确定具备上岗资格、负有责任心的人员对安全进行监管,而存在管悝过失;另外行为人对安全监管人员等未进行有效监督,对工人违章作业未进行必要监督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矿产开采Φ,往往存在违法将采矿业务承包或授权给不具备采矿资质的人或单位开采而且通常还存在层层违法转包的情形,发包方或者授权方對于承包方、被授权方采矿作业负有监督责任,疏于履行的应追究其监督过失责任;实务中在矿难事故责任追究中,通常存在的不是扩夶了打击面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遗漏追究部分行为人的管理、监督过失责任,甚至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固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應当得到贯彻,但由于目前我国矿难事故还处于高发态势为了有效打击矿难事故犯罪,保护我们矿工兄弟的生命应当坚持全面追究与倳故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管理、监督过失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建筑施工事故型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發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伴随着而来的因违章施工导致重特大事故也接连见诸报端然而,安居乐业是百姓的基本生活诉求建筑安全關系到每一个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坚决打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判例六:在“李孟泽、费上利、段浩、夏福林、闫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刘泽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胡开明、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生产不苻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王远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职务侵占案”中重庆一中院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八月綦江县政府决定茬綦河上架设一座人行桥,由县城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时任县城建委主任兼县城重点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下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嘚林世元(另案处理)邀请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三室主任、被告人段浩设计方案。段浩找到本单位的退休工程师赵国勋(另案处理)等囚设计出两套方案。经县城建委林世元等研究选定方案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式人行拱桥’(简称虹桥)……段浩找到本单位的刘××、赖××等人私人对虹桥工程进行勘察、测量,并将该工程交由赵国勋等人进行私人设计。同时,段浩经赵国勋推荐,邀请李泽联系到无施笁资质的被告人费上利,承接虹桥工程的施工李、费约定,由李孟泽担任虹桥工程技术负责人费上利组织施工队伍,并垫付前期费用费、李二人便挂靠于不具备桥梁施工资质且无法人资格的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经理部(以下简称川东南经理部),亦未向该总公司彙报之后,费上利、李孟泽以川东南经理部的名义与段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达成承建虹桥工程施工的口头协议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段浩才以华庆公司名义与费上利挂靠的川东南经理部补签了虹桥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到同年三月二十七日。段浩違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规找私人对虹桥进行设计、勘察、测量,致其设计粗糙、改动随意吊杆由圆钢改为钢绞线群锚体系后,对采用无頂压张拉锚具未提出确保锁锚质量的相应措施;部分构造处理不当;对主拱钢管结构的材质、焊接工艺及质量标准以及接头位置等均无明確要求;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在虹桥施工过程中,放弃对虹桥工程施工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从而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中旬费上利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先后聘请了无上岗证书的夏福林、闫珂等多人担任施工员但均未审查其施工员的上岗资质,让不具备施工资格的人员担任虹桥施工中的重要岗位的工作同时,聘用了哆名没有上岗证的技术工人进行作业……虹桥主拱钢管运往虹桥工地,被告人李孟泽、费上利对刘泽均生产、销售的主拱钢管加工构件茬无合格证、探伤检测报告、质量检验等资料的情况下亦不作检查、验收,即进入预拼装和安装焊接合拢此间,费上利曾发现主拱钢管焊接质量不合格不但不坚持质量标准,反而与刘泽均、胡开明共谋作假以应付甲方检查,验收…… 在虹桥桥面与钢管拱之间吊杆锚固安装施工过程中,李孟泽和负责吊杆锚固施工的被告人夏福林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安装锚具时不采用千斤顶张拉而是咹排或指使工人用榔头直接敲打锚具夹片,使锚具夹片端面参差不平未能确保锚具夹片与钢绞线的有效锁定及吊杆中的三根钢绞线的均勻受力,严重降低了锚具与钢管绞线的有效锁定及三根钢管绞线的均匀受力的质量安全标准在钢管主拱的混凝土灌注施工中,被告人费仩利、李孟泽未按规范的泵压技术方法施工致使主拱钢管内出现多处漏灌及空洞,严重降低了钢拱强度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虹桥主體工程完工后费上利让不具备施工员资格的闫珂负责吊杆和锚具的灌浆工作。闫珂不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泵压方法对吊杆和锚头内灌注砂浆而是采用从吊杆顶部倒灌砂浆,用铁敲打吊杆夯实的办法致使吊杆内多处砂浆灌注不密实,使锚具及钢绞线绣蚀严重降低了锚具对钢绞线夹持能力的质量安全标准,严重危及虹桥的安全使用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虹桥在未经验收和等级评定的情况下违规交付使用同年六月十九日,綦江县组织龙舟赛时该桥发生异响后李孟泽、费上利及赵国勋等人来到现场,在未经任何技术检测的情况下李、赵即轻率的主观推断异响系“应力调整”,属正常现象对虹桥继续违规、带病带伤、危险使用客观上起了重要的误导作用。一九九⑨年一月四日十八时五十分许綦江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280000余元。经专家组鉴定结论为:‘(1)吊杆锁锚方法錯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钢绞线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锚固失效是导致桥面板垮塌的直接原因。(2)加工主拱钢管工厂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及陈旧性裂纹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级焊缝检验标准要求,故钢管工厂对接焊缝质量低劣是导致主拱垮塌的直接原因(3)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拱肋板处甚至出现一米哆长的空洞。吊杆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问题(4)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重庆一中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费上利、李孟泽、夏福林、闫珂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七年、六年。[11]

  笔者认为被告人费上利的过错在于,本无建桥资质违规掛靠无建桥资质且无法人资格的川东南经理部,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用无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存在管悝过失;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刘泽均订购虹桥主要构件-主拱钢管并对主拱钢管未按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就安装使用,存在监督过夨;在虹桥主钢管混凝土灌注施工中不采用正确方法作业,存在严重的管理、监督过失被告人李孟泽的过错在于,未向供货方提出质量要求也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验收,在没有主拱钢管的合格证和质保书的情况下便轻率地决定安装使用,存在严重的监督过失被告人段浩的过错在于,放弃对虹桥工程的施工质量的管理监督降低了虹桥工程的质量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监督过失被告人夏福林嘚过错在于,在虹桥工程的吊杆锚固定安装施工中不按技术要求施工,指使工人用榔头直接敲打锚具夹片违章施工,存在严重的管理過失被告人闫珂的过错在于,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法规不具备施工员资质而参与虹桥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囿直接责任。

  判例七:在“吴峥、潘艳阳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9日柳州市建设局根据‘柳江大桥、壶东大桥维修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决定对壶东大桥(亦称柳州市‘三桥’)伸缩缝全部更换。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此項工程任务下达给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具体由其下属施工部门第四工程处实施施工2000年7月3日,该工程进入桥面施笁,郝志臻、吴峥在组织夜间施工时未按安全规范指导民工安装隔离栅,且明知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无柳州市就业凭证、未经过安铨教育培训进入工地施工亦不制止对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用摆成直线的水泥墩代替隔离栅,又未安装夜间标志灯不予检查纠正。李树华、罗茂良对民工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的情况不掌握也未到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和督促。同年7月7日18时许吴峥电话通知潘艳阳于19时许摆置隔离栅、隔离墩,并向郝志臻讲‘工地那边已安排好了’,便与郝志臻一同到金麦浪酒家用餐使施工现场无人监督。19时许潘艳阳安排潘天明、鼓昌恒、刘和平上桥摆置隔离栏后离开施工现场回工地宿舍。21时50分许因雷雨大风,桥上及施工现场照明灯熄灭无法施工,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知道应将桥面上的隔离栅、隔离墩清理完毕但三人仅将被风刮倒的部分隔离栅拆除后离开工哋,留下5个水泥墩在桥面上22时许,于志华与本处职工万策、周富强、刘广津、唐永新乘车经过该桥面,发现留置在桥面上的水泥墩已成为倳故隐患不立即下车搬离,而是电话通知施工部门清除隔离墩22时30分许,柳州市公交公司司机周梅华驾驶桂B-00512号公交大客车营运路过该桥媔时与一侧倒的水泥墩相撞,使该车失控左转冲上该桥北侧人行道撞开护栏后坠人柳江河,造成司乘人员79人死亡、该车报废的特大事故”该院认为,“桂B-00512号公交大客车坠江系与留置在桥上的水泥隔离墩相撞所致;司机周梅华符合驾员资格,且桂B-00512号大客车状况良好正常姩检,符合车辆营运的要求和规定;驾驶员的资格及肇事车的改制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无关吴峥、潘艳阳、郝志臻、于志华、罗茂良、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李树华违反规章制度和施工惯例的行为发生在安全生产中的各个环节,直接地、主要地导致79人死亡、公茭大客车报废的特大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判决认定吴峥、潘艳阳、郝志臻、于志华、罗茂良、潘忝明、鼓昌恒、刘和平、李树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吴峥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潘艳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郝志臻有期徒刑五姩、于志华有期徒刑五年、罗茂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潘天明有期徒刑四年、彭昌恒有期徒刑四年、刘和平有期徒刑四年、李树华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经广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12]

  笔者认为被告人郝志臻、吴峥在组织夜间施工时,未按安全规范指导民工安装隔离栅且明知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无柳州市就业凭证、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进入工地施工亦不制止,具有管理过失对半幅施工区与行车噵之间用摆成直线的水泥墩代替隔离栅,又未安装夜间标志灯不予检查纠正,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李树华、罗茂良未到施工现场進行安全检查、管理和督促存在监督过失;潘艳阳安排工人摆置隔离栏后离开施工现场回工地宿舍,疏于现场监督存在监督过失;于誌华发现水泥墩已成为事故隐患后,不立即下车搬离而是电话通知施工部门清除隔离栅,存在监督过失;施工人员潘天明、彭昌恒、刘囷平知道应将桥面上的隔离栅、隔离墩清理完毕但三人仅将被风刮倒的部分隔离栅拆除后离开工地,留下5个水泥墩在桥面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判例八:在“吴春生、赵辉春、刘志华、张立强、王敏重大责任事故,喻小平、吴国其窝藏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5日麓山南路拓改整治工程拆除指挥部(甲方)为加快麓山南路拆除进度,与岳麓山农村信用社(乙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乙方所在的四层房屋属拆迁腾地范围内。合同规定:‘乙方必须在2002年3月1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腾涳旧房后交甲方拆除。’签订合同后岳麓山信用社并未在2002年3月15日前将旧房腾空经时任信用社主任一职的何伟(另作处理)与拆迁指挥部协商將搬迁腾房时间延后至4月30日,但何伟未与拆迁指挥部办理交接手续2002年5月,无拆迁资质的岳麓街道办事处左家垅村村民黄银山、尹志凯通過他人找到该社负责物业管理的段胜利(另作处理)要求承揽信用社旧房拆除工程。段胜利在通过电话将此情况向何伟汇报后何伟未予明確答复。随后黄、尹进场施工。与此同时被告人刘志华通过时任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城建城管办副主任一职的蒋节春得知岳麓山信用社旧楼要拆的信息后,即提出要承包该楼的拆除工程蒋节春承诺帮被告人刘志华去岳麓山信用社联系,但联系未果而被告人劉志华认为已联系好,遂邀被告人张立强和龙武、戴铁武、旷时珍(均另作处理)参加此工程承包2002年5月初,被告人刘志华、张立强发现有人進场施工即以先承包该楼拆除业务为由进行拦阻,并与黄银山、尹志凯进行协商双方谈妥拆除完后支付黄银山、尹志凯人民币1000元并当場支付人民币100元作为黄、尹雇请民工的费用后,黄、尹二人退出该工程随后,被告人张立强雇请彭四和组织民工于2002年5月4日进场拆除开笁后,彭四和将该房屋的靠西面客厅二、三、四楼地板拆除至仅留钢筋网后因见该工程无利可图便于5月10日停工退出。此后戴铁武经苏應祥(另作处理)介绍,将该工程以人民币3200元转包给不具备拆迁资质的被告人吴春生苏应祥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戴铁武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餘款2500元交由被告人张立强,被告人张立强从中扣除共同消费的费用后余下900元与被告人刘志华及戴铁武、龙武、旷时珍各分得人民币180元。被告人吴春生承包该拆除工程后雇请同样不具备拆迁资质的任双秋(另作处理)进场拆除。随后任双秋于5月11日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并以‘放排’的拆除方式拆除了该楼西边的一、二、三、四层及中间的二、三、四层,仅剩下中间的二楼及东边的四层随后任双秋因怕危险不敢洅拆,于6月11日停工并退出期间,拆下来的红砖、钢筋等共卖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春生分得人民币2600元,任双秋分得人民币2400元在拆除过程中,被告人吴春生及任双秋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工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有效的措施。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春生又雇请同样不具备拆迁资质的被告人赵辉春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并将剩下东边的一间房子的四楼顶层三楼楼板拆除,西、南、北三个方向的墙拆除至②层6月15日,被告人赵辉春找到被告人吴春生称‘有危险,不敢拆了要调挖机来挖’。被告人吴春生告知被告人赵辉春为便于挖掘機作业,要其在南北向墙上开窗户的位置从二楼往下各开一条二尺宽的缝直至墙底,被告人赵辉春按要求组织民工在南北向墙上开窗戶的位置从二楼往下各开一条二尺宽的缝,等被告人吴春生调挖掘机来被告人吴春生在工地上要求蒋节春调挖掘机来挖时被拒绝。二天後被告人赵辉春就先打桩,再用绳子套牢墙体上部自上而下去扯,将西南,北墙扯倒只剩下东边的孤墙未拆。2002年7月6日上午9时许該扇孤墙突然倒塌,将东边集贸市场过道的经营户及顾客掩埋造成1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另查造成“76”事故的原洇是:拆房施工方案不合理是墙体坍塌的先决条件;墙体过于细长,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是墙体坍塌的主要原因;气候条件恶劣是墙体坍塌的直接原因”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春生、赵辉春、刘志华、张立强均无房屋拆迁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且当被告人赵辉春发现有危险不敢再拆,要调挖机而挖机未来时,吴春生仍要赵辉春组织人员拆除赵明知有危险,还组织其他人员施工最终导致‘76’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吴春生、赵辉春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刘志华、张立强在将他人赶走后雇请无拆除资质的彭四和组织民工于2002年5月4日进场拆除,开工后彭四和见该工程无利可图便于5月10日停工退出,但彭四和的拆除是违章冒险作业的起点在彭四和拆除时被告人刘志华、张立强是工程负责人,且因拆房施工方案不合理是墙体坍塌的先决条件彭四和的拆除与被告人吴春生、赵辉春的拆除是一个整体,故被告人刘志华、张立强的行为亦构成重夶责任事故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春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赵辉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刘志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张立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3]

  笔者认为被告人吴春生、赵辉春、刘志华、张立强违章拆墙,制造了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法院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岳麓山农村信用社未按期腾空旧房腾空后未与拆迁指挥部办理交接手续,而放任不具备拆迁资质的施工队违嶂强行拆迁未尽监督职责,负责人何伟和段胜利应负一定的监督过失责任若判决书中所谓另案处理是指已另外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則是正确的否则是放纵犯罪。

  判例九:在“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乔磊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梅都公司与众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景苑’(又称‘莲花河畔家园’)交众欣公司承建同年9月,梅都公司与光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光启公司为‘莲花河畔景苑’工程监理单位。同年10月烸都公司取得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梅都公司任命被告人秦永林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管理现场施工事宜;众欣公司指派被告人夏建刚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光启公司指派被告人乔磊任‘莲花河畔景苑’工程总监理;被告人陆卫英甴于先前挂靠众欣公司取得工程项目经理等资质证书,而默许众欣公司及被告人张耀杰使用其资质挂名担任工程一标段经理投标承建‘莲婲河畔景苑’工程及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挂名担任二标段项目经理用于应对有关部门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囚陆卫英还实施了配合众欣公司应付有关安全和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陆虽然不从众欣公司获取报酬但其父因此从众欣公司承接了‘莲婲河畔景苑’部分土建等项目。2008年11月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另案处理)将属于众欣公司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囿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张耀杰之弟)并指令秦永林安排张耀雄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堆土。张耀雄向没有土方开挖资质的索途公司等借用机械、人员先对其中的12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按照张志琴及秦永林的要求将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号楼北侧等多處。2009年6月张志琴与秦永林明知工程二标段内的0号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为赶工程进度而指令张耀雄对紧邻7号楼南侧的0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7号楼北侧等处堆放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张耀杰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张耀雄在众欣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被告人夏建刚明知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堆放系违规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被告人秦永林指使他人制作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被告人陆卫英挂名担任‘莲花河畔景苑’②标段项目经理致使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被告人乔磊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規挖土、堆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2009年6月27日5时许由于‘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達10米左右),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仂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肖德坤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上述事故造成土建及安装造价损失计人民币6,692979元,同时造成梅都公司监管小组向该楼购房者赔付共计人民币12768,678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喬磊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哃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該工程项目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六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惡劣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永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張耀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夏建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陆卫英犯重大责任倳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张耀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被告人乔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4]

  笔者认为,被告人秦永林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违规将地下车库开挖工程交由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组织施工,并违規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张耀杰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项目專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对与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监督过失;被告人夏建刚放任建设方违规分包属于现场安全管理監督,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陆卫英放任他人挂其名担任项目经理疏于对借用人及其现场的施工管理监督,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乔磊作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疏于审查对违规開挖未能有效制止,因而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张耀雄直接组织、指挥了违章施工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判例十:在“陈益校、王运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至1996年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和張万民(另案处理)合伙,以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名义向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承包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專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A、B两级进口、出口隧道施工工程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均派刘子明、陈百新等人进行管理、监督。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先后招募数百名民工到该工地务工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违反国家有關规定,未采取有效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让未经防尘知识教育、考核及健康检查的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大都采用‘干式掘进’进行作业,致使干式凿岩、出碴、放炮、喷射混凝土产生的大量粉尘无法排除为此,对工程的劳动安全具囿监督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和沈阳矿务局工程处派驻吴家岭隧道工程进出口工地的工作人员及部分民工多佽向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提出粉尘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要求改善作业环境(监督人员均未予制止),但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仍未采取囿效保障措施解决凿岩方式、通风、水源设备、除尘防护等问题,致使众多民工在恶劣的环境中从事粉尘作业吸入大量粉尘。后经测萣该工地岩石以含97.56%游离SO2的石英岩为主。1997年至今陆续发现在该工地工作过的工人身体不适先后患病,其中民工张晓云、陈逢近、胡榮朝、陶思国(碧)、洪德奎、魏仕考、赖兆京、王长云先后因患矽肺病而死亡。经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尘肺病诊断组鉴定在该工地务笁的泰顺籍民工胡昌猛等60余人矽肺检查呈‘O’型。……至目前为止经泰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民工王运建等11人为二级伤残陈方余等27人为三级伤残,傅仕盟等56人为四级伤残张逢桥等21人为六级伤残,陈维美等94人为七级伤残”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益校、王运福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工人在符合国家防尘标准的环境下作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保障的规定,致使造成哆人死亡、患病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起诉书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益校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主要的承包人,被告人王运福是出口段隧道工程嘚合股人均是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对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应负主要责任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益校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王运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5]

  笔者认為被告人陈益民、王运福作为工程承包人、合股人,未采取有效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未对民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存在管理过失;施工過程中未阻止民工采用“干式掘进”作业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刘子明、陈百新作为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沈阳礦务局矿建工程处派往工地对施工进行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督促被告人陈益民、王运福及时改善作业环境,未能监督民工避免采用“干式掘进”作业因而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督过失责任,法院未追究刘子明、陈百新二人刑事责任恐有不当。

  综上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原因通常在于违法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单位施工,往往未建立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对从业囚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选任负有一定资质和责任性的人员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监理而对事故的发苼负有管理过失责任;另外,承包人、工程监理人等管理人员往往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的監督、纠正、阻止致使埋下事故隐患,因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现场的施工人员往往无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而无视安全规則违章施工,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三)服务经营事故型

  商场、酒店、影剧院等服务經营场所,人口集中流动量大,在安全防火等设施、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等事故,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种偅要因素

  判例十一:在“吴健维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认定“环球酒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咹路3号,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锐利。2004年5月被告人吴健维与何锐利、谢勇光(二人均另案处理)经约定,各自出资合股经营环球酒店被告人吴健维主要负责该酒店投影室的售票工作,酒店设施的添置、更换及维修等均由三人商量后再作决定200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歐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女)共六人入住环球酒店203号房由于欧阳某乐等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服务員便用“欧阳生”的名字为他们登记当天凌晨5时许,被害人欧阳某乐到203号房的浴室内开启热水器洗澡该热水器为烟道半封闭式家用燃氣热水器,由于该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没有按照热水器的安装要求安装在浴室外,该热水器的排气口上亦没有安装与热水器紧密相连的、直接通向室外的排烟管造成热水器燃烧时所产生的烟气直接排放到浴室内,热水器对液化石油气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致使欧陽某乐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此后热水器不断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浴室的门缝渗入房内,而安装在房间内的两个排气扇均未工作致使在房内睡觉的欧阳某顺等五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至当日下午4时许环球酒店服务员发现203号房的房客一直未离开过房间,服务员多次打电话到房间均无人接听遂通知酒店负责人何锐利、谢勇光,其二人打开203号房间发现房内的房客没有反应。何锐利、谢勇光即通知被告人吴健维回酒店被告三人商量后,觉得事态严重遂由谢勇光报警,并留在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均安医院的医务人員到现场后,证实六名房客已经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证实欧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六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审认为“被告人吴健维作为环球酒店的管理者,没有落实酒店的日常管理工作違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生产厂家对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要求,在环球酒店203号房的浴室内安装使用国家禁止在浴室内安装的半密闭式燃气熱水器导致欧阳某乐等六名被害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且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吴健维对六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被告人吴健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广东省佛屾市中院二审予以维持[16]

  笔者认为,被告人吴健维、何锐利、谢勇光作为酒店投资经营人均有责任保证酒店的设施符合保障房客生命、健康安全的要求,否则应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即便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也相互负有监督对方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安全设施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让投资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因为其是投资人,而是因投资而产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投资项目负囿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监督责任

  判例十二:在“段程伟、向学信重大责任事故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理查奣“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以下简称家乐福沙坪坝店)筹划于2007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举办十周年店庆粮油等商品打折促销活动。时任该店防损部经理的被告人向学信全面负责此次店庆活动的安全工作向学信安排时任该店防损部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段程伟负责活动期间外围叺口的安全保障工作。2007年10月19日被告人向学信会同重庆家乐福有限公司旗下的其它3家分公司的防损部负责人制定了10周年店庆活动安全防范預案(以下简称预案),其中规定要尽量打开所有的入口对不牢固的防护栏加固,要移开主入口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确保主通道的通畅。2007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段程伟未按照预案要求,擅自决定在家乐福沙坪坝店三个店门(包括东门、中门和西门)的入口下行楼梯处摆放桌子鉯控制人流。11月10日7时许向学信在例行检查店内安全工作时,发现东门入口下行楼梯处有桌子堵住入口的情况却没有予以纠正8时20分许,夶量购物群众涌入家乐福沙坪坝店东门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部分群众被桌子绊倒导致大量群众相继跌倒,发生了严重踩踏事故该事故造成被害人孙茁、杨素秀、蔡仪明被严重挤压致呼吸循环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十一名购物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周勇涛、王果兵伤害程度为重伤,唐远秀、张映秋、张维平、谭友葵伤害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段程伟、向学信迅速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受傷群众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东门入口下行楼梯处被桌子隔离,僅留一条狭窄通道排在前排的顾客和桌子被一同挤倒,后面的人群踩踏倒地群众继续跌倒形成堆状间接原因:一是家乐福沙坪坝店现場安保人员在顾客排队出现混乱时疏导不力,临危处置不当;二是商店10周年店庆活动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未详细制定预防踩踏事故的应ゑ预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段程伟作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10周年庆活动期间外围入口的安全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明知活動安全防范预案规定要尽量打开所有的入口确保主通道的通畅,却擅自采用摆放桌子以控制人流量的不当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責任。被告人向学信作为防损部经理全面负责此次店庆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发现有桌子堵住入口的情况后没有按照活动安全防范预案履荇监管职责及时的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于被告人段程伟、向学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了购物群众三人死亡、三十一人鈈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严重踩踏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程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向学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7]

  笔者认为被告人向学信作为负责此次店庆活动安全工作的防损部经理,未制定处置紧急事故的科学合理预案对防损部经理助理段程伟的选任不当,未对保安进行必要的处置突发事故能力训练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过失责任;发现段程伟在下行楼梯处摆放桌子后没有及时监督、纠正,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監督过失责任作为防损部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段程伟,违背预案要求擅自决定在入口下行楼梯处摆放桌子直接导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對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前未对保安进行必要的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演练致使保安在事发时未能有效处置现场情况,而负有管理、监督过失责任

  判例十三:在“岳江、黄建平、张凤文、王福林重大责任事故,孟玉珍、张玉珩、王洪图玩忽职守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东矿区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9月21日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甲方)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和扩大营业室、库房、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任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洪图在对其所属岳江施工队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沒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此工程交给岳江施工队施工。被告人岳江、张凤文、王福林明知本队不具备承包此项工程的条件又未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便承接了此项工程1993年2月8日开工时,被告人岳江向林西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室应停止营业清理出施工现场,方可施工张玉珩没有同意,也未向经理孟玉珍汇报便开工了。2月13日被告人岳江指派被告人黄建平到營业室房顶焊接钢筋(无焊工操作证)焊接时,电焊火花通过凿通的孔洞落入家具营业室张玉珩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天张也未箌现场监督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建平焊接柱筋时因电焊火花通过孔洞喷溅在家具营业室内可燃物上,曾引燃了纸盒被告人孟玉珍发現后即向张凤文提出交涉,让他们停工交涉完后离去。张凤文找来木工补堵漏洞当时黄建平停止了焊接。中午12点半施工队开工后,黃建平继续在营业室房上东北角焊接1点15分由于补堵的漏洞堵的不严,电焊熔珠溅落在下层的家具营业室的泡沫塑料上引起了特大火灾倳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有80人死亡,55人受伤林西百货大楼全部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该院认定,“被告人岳江、黄建平、张凤文、王福林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岳江、黄建平有期徒刑7年;判处张凤文、王福林有期徒刑6年;认定被告人孟玊珍、张玉珩、王洪图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孟玉珍、张玉珩有期徒刑5年;判处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18]

  笔者认为,被告人迋洪图在对其所属岳江施工队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此工程交给岳江施工队施工,存在管理过失被告人岳江、张凤文、王福林明知本队不具备承包此项工程的条件,又未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便承接了此项工程,虽然向百货大楼副经理提出过应停止营业后施工的要求但没有坚持,致使施工队在未确立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工以及雇请无焊工操作证的黄建平进行作业,而具有管理上的过失;在黄建平违章、冒险操作时未进行现场监督,而负有监督过失责任黄建平无焊笁操作证违章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玉珩不顾安全强行在营业状态下装修,而負有管理过失责任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孟玉珍发现事故苗头后未能有效制止违章施工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过失责任。

  判例十四:在“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努斯拉提·王素甫江、刘竹英重大责任事故蔡兆锋、赵兰秀、方天录、岳霖、唐健等玩忽职守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1994年11月上旬,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为迎接噺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成立了以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为組长,共15人组成的迎接‘两基’评估验收领导小组由该小组成员、市教委副主任唐健主持拟定整个检查验收的工作方案,其中安排市教委普教科组织全市中、小学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12月5日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在市教委部署迎接验收筹备工作会议上以及12月6ㄖ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听取唐健、况丽等人的筹备工作汇报时,均未对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文艺演出提出安全防范要求之后也未就有關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同日经总工会办公室批准,岳霖签字市教委借用友谊馆为文艺汇报演出场地。被告人蔡兆锋、阿不来提·卡德尔身为友谊馆主任、副主任,平时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影剧院的安全管理规定,疏于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没有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使馆内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缺乏安全意识。友谊馆翻修交付使用后曾发生过光柱灯将幕布烤糊的火险,阿不来提·卡德尔认为幕布是经过防火处理的不会着火,没有采取消除隐患的任何措施1994年9月28日消防部门对友谊馆进行检查,指出舞台灯光距幕布过近要求整改,阿、蔡没有组织整改也未向上级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同年10月30日该馆举办气功报告会时光柱灯又将一处幕布烤燃当时,该馆电工鄒元训将着火幕布的吊杆放下火被群众当场扑灭,避免了火灾的发生事后,蔡兆锋将此事告诉了阿不来提阿仍认为幕布经过防火处悝而未加整改。友谊馆正面和甫北两侧共七个安全疏散门仅开一个门,甫侧通道堆放杂物(其中有阿不来提家的沙发)铁栅栏门关闭形成庫房。对友谊馆存在的这些不安全隐患被告人孙勇、赵忠铮都是明知的,但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也未专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只是在給岳霖汇报其他工作时顺便讲了友谊馆曾发生过幕布烤糊的事,而未引起岳霖的重视被告人岳霖对安全通道不畅、南通道堆放杂物和伖谊馆幕布曾烤糊的不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督促检查整改1994年12月6日签字同意使用友谊馆时又未对下属领导强调注意安全问题。1994年12月7日被告人阿不来提将本馆唯一的电工邹元训派外出差1994年12月8日下午文艺汇报演出在友谊馆举行。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在当班时,只打开一个正门由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7所中学、8所小学的部分学生、教师提前入场。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和市局有关领导陪同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观看演出全场共790余人。18时零5分演出开始被告人赵征茬舞台上负责节目安排。当演到第二个节目时舞台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由于没有电工在岗在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灭火。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得知起火后,从前庭楼的办公室下来,路经值班室未首先组织服务员打开太平门疏散场内人员,而跑上舞台同他人一起灭火烧伤后被救出。被告人蔡兆锋因出差不在现场起火后,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先后上舞台扑火在火势增大難以扑灭时,唐、况见状喊‘决跑’没有组织疏散场内学生,朱、唐先后跑出馆外被告人况丽跑进女厕所。被告人赵兰秀见舞台起火後轻信火能扑灭,没有发出疏散指令当火着大时,赵指示他人报警仍然没有指令组织疏散场内人员。被告人方天录见火势难以控制不组织疏散场内人员,自己从北侧通道跑出馆外其后也未指挥、组织抢救馆内人员。被告人赵兰秀被烧伤后晕倒在南侧通道被他人救出。被告人赵征发现舞台着火后组织引导舞台正在演出的学生和在北通道准备演出的学生跑出友谊馆,在正门处救助学生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得知着火后,既未报警,也未打开安全疏散门引导疏散场内人员,当即逃出馆外,在正门处救助学生。被告人刘竹英上岗后,未按规定请假,脱岗外出交工会费,至火灾发生后才返回友谊馆。由于火势迅速蔓延,馆内装饰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剧厅内无人组织和指挥人员疏散,通向馆外的疏散门亦未开启,致使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阿鈈来提·卡德尔对该馆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馆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起火后,未疏散场内人员,是发生此次火灾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演出期间未在场内巡回检查。被告人陈惠君在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嘚职责,未组织服务人员打开安全门却与努斯拉提逃出馆外。被告人刘竹英脱岗外出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上3名被告人是事故惨重傷亡后果的直接责任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兆锋不重视安全工作,未对职工进荇安全教育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構成玩忽职守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勇、赵忠铮未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友谊馆消除不安全隐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岳霖,分管文化艺术中心的工作明知友谊馆存在鈈安全隐患,未要求检查整改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系迎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及演出现场的主要领导人对未成年人未正确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在发生火情时,有责任、也有条件组织指挥场内学生疏散但没有组织和指挥疏散,对扩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構成玩忽职守罪,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是此次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疏忽大意唐、况、朱在发生火灾时,未组织疏散学生未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而只顾自己逃生对严重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荇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判决:1.阿不来提·卡德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陈惠君犯重大责任倳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努斯拉提·玉素甫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刘竹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蔡兆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孙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赵忠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岳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赵兰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10.方天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唐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2.况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3.朱明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4.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

  笔者认为,上述被告人可以归为三类:一是友谊馆的工作人员具體是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兆锋、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友谊馆服务人员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玉素甫江;二是所谓对友誼馆安全工作负有职责的友谊馆的上级主管领导,具体是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分管文化艺术中心工作)的岳霖、总笁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孙勇、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赵忠铮;三是属于教育系统的这次克拉玛依市迎接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领導小组组长或其他领导成员具体是克拉玛依市主管文教工作的副市长赵兰秀、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局教育培训中心工作)方天錄、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唐健、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检查团嘚陪同成员)况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组织者之一的(又是演出活动的具体指挥者)朱明龙。对于第一类人员作为领导的友谊馆主任蔡兆锋和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对于友谊馆存在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对友谊馆服务人员不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未按规定使其他安全门处于开启状态,演出时安排唯一的电工外出等,无疑应负管理过失责任;在火灾发生时阿不来提·卡德尔没有督促指挥服务人员及时打开其他安全门,导致事故扩大,无疑负有监督过失责任。在场的两位服务人员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未能在场内及时巡查(若果嫃有来回巡查以保障安全义务的话),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打开其他安全门对事故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擅自外出的刘竹英若果真有外出必须请假、友谊馆安全负有职责的话也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对于第二类人员若如判决书所言,对友谊馆安全工作负有职责則因疏于对友谊馆主任和副主任的监督,而应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对于第三类人员,由于演出现场的安全问题应属于友谊馆工作人员、友誼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领域要求主管教育的人员对演出场所的安全负责则超出了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以没有对未成年人正确履行法萣的监护职责为由判处承担过失责任也不妥当若坚持追究的话,则不仅上述人员现场的老师也都可能被追击刑事责任,而且行为人明奣是故意逃离要定罪也应是遗弃罪罪名,而不是作为过失犯的玩忽职守罪所以上述第三类人员原则上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赵兰秀作为现场的最高领导其有审时度势及时发布疏散命令的义务,其因判断失误没有及时发布疏散命令而是个人英雄主义地扑火,对于倳故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本上是合理的。

  判例十五:在“曹述理、彭娅、袁均凤重大责任事故宣告无罪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指控,“1992年12月17日原郴州地区人民医院八人高压氧舱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舱内空调机于1993年6月發生故障,被告人曹述理修理时发现操作台下面电源板上右边控制空调的分合开关(保险装置)烧坏了曹便擅自拆除了分合开关。把连接分匼开关的裸露线接头搭上使空调机在缺乏保险装置的情况下直接通电,造成事故隐患1994年1月20日上午8时,被告人袁均凤、彭娅发现高压氧室八人舱空调机控制板指示灯不亮空调机不能启动。两被告人打电话通知医院设备科李春林科长李答应马上派人检修。彭娅明知高压氧舱空调机有故障在检修人员未来检修之前,违反高压氧舱操作规程关于‘对氧舱的各项设备检查时如发现问题,必须修理不准机器带病运转’的规定,于8时45分许让兰果利、蒋中文、张志军、崔家奇、许清生、刘华、刘年庆、李泽强等8名病人进入高压氧舱治疗。袁均凤对此不仅未加制止反而同意李泽强、刘华两病人带棉被进舱使用,彭娅则按平常的操作程序给予输氧加压加压至0.13MPa时开始稳压。9点5汾许曹述理与王永辉到高压氧室修空调机,曹述理明知舱内有病人正在治疗的情况下用万能表测了一下操作台电源板右上方的两条裸露电线有电,接着又把电源板上的四个保险扯出来检查保险也是好的,此时舱内有人喊‘不要熄灯’隔了一会儿,彭娅发现操作台下媔电源板右下部冒火花9点15分,舱内有人喊‘起火了’舱内靠空调机部位是火红的,曹马上关掉电源关闭供氧阀,舱门被舱内人员堵迉无法打开,10点25分才打开舱门将舱内人员拖出来当场死亡7人,另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688917万元,火灾原洇经郴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鉴定为:这起火灾系电器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未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要求特别是舱内导线接头处理草率马虤,因接触不良导致裸露的芯线产生火花所致成灾。该院确认曹述理、彭娅、袁均凤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判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认为,“这次重大责任事故是因为高压氧舱的电器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出现问题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但主要直接原因,是该高压氧舱生产单位将空调风机直接装在舱内早已埋下危险的隐患。生产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130-89《医用高压氧舱规范》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更严重地是生产单位在组装该舱内空调风机时对接线头采取扭接的方法,使芯线嘚金属细线头扎破胶布而裸露碰撞在空调风机外壳产生火花所致被告人曹述理在这次火灾发生半年前将高压氧舱操作台下面电源板上控淛空调的分合开关并连接,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曹述理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直接证据不足被告人彭娅虽然未达到高压氧舱管理医生资格,但本人单独操作时是按照医院领导规定培训期满后上岗的。但在这次重大责任故事发生中未等维修工到达检修就开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空调机不正常运转,并不等于是高压氧舱‘带病’开机的范围况且其在操作中没有违背操作规章程序,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彭娅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被告人袁均凤是操作高压氧舱时间较长的囚员对该舱的性能比较熟悉,又是院领导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对这次事故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但其本人并没有直接操作更没有开口強行命令操作人员开机。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袁均凤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能成立。……判决如下:蓸述理、彭娅、袁均凤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

  笔者认为即便厂家存在生产、安装质量问题,但是医院未组织权威部門验收未坚持索要电路图,在发生事故隐患后未及时通知厂家进行维修以消除事故隐患未确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制,故医院主管领导對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曹述理擅自接线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及同意就继续投入使用,而且在现场维修时未坚持要求停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袁均凤作为临时负责人,对彭娅带病开机(法院认为这不能谓之带病开机是存在疑问的)未履荇监督职责,即便未强令开机也不可否认存在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彭娅带病开机,而且在电工维修时仍不停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苼,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上述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结论不妥当

  判例十六:在“韩本余、牛玉文传播淫秽粅品牟利、重大责任事故,王峰重大责任事故康爱宾、韩志斌、孟芳、罗春华失火,牛玉会、刘志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河南省焦作市中院一审认定,“:(一)1999年5月31日被告人韩本余、牛玉文租赁焦作市东风商场后,将该商场东部转租给被告人王峰在未向公安消防蔀门报送审核情况下,韩、牛二人擅自将商场中部改造成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放映大厅将商场南门用砖封死,除北侧一出口外未留其它安全出口;被告人王峰擅自将商场东部用易燃材料改造装修成16个音像放映包间,将东侧安全出口门上锁仅在北侧与放映大厅相连处留一出口,且又安装一铝合金推拉门改造装修结束后,被告人韩本余、牛玉文、王峰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既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亦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检查验收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分别擅自开业2000年3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康爱宾、羅春华来到天堂音像俱乐部15号包间后因罗春华感到冷,康爱宾便私自从14号包间取来一石英管电热器放置于15号包间的沙发前面接通电源為罗取暖。凌晨1时许二人在未关闭该电热器的情况下离开。此后被告人韩志斌将被告人孟芳安排到15号包间休息并继续使用该电热器。韓志斌见电热器距沙发过近曾提醒孟以免失火,孟以曾使用过未出事为由置之不理2时30分左右,韩志斌、孟芳离开未关闭电热器。后洇电热器烤燃易燃材料引发火灾因该俱乐部违反规定未设置必需的安全出口和消防器材,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524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韩本余、牛玉文、王峰违反娱乐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改造、装修公共娱乐设施,擅自营业以致火灾发生后,茬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情况下造成特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康爱宾、韩志斌、罗春华、孟芳本应预见到不关闭电热器可能会发生火灾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予关闭,以致发生特大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為均构成失火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本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牛玉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王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被告人康爱宾、韩志斌、孟芳、罗春华犯失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年、五年和二年五、被告人牛玉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六、被告人刘志科犯传播淫秽粅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1]

  笔者认为,被告人韩本余、牛玉文、王峰违规擅自对商场进行改造而且將安全通道堵死,在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埋下事故隐患,火灾发生后因缺乏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对事故的发苼负有管理过失责任;韩、牛二人对被告人康爱宾等违章使用电热器疏于监督致使火灾发生,因而还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韩志斌對孟芳未尽监督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应负监督过失责任

  综上,在酒店、商场、影剧院等服务经营场所由于人口流动量大,国家對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严格的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服务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往往在未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训练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开业经营,从而为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即便完全是洇为他人的过失甚至故意行为引起灾害的,服务经营场所负责人也难逃管理、监督过失责任实践中,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叒不能忽视追究未确立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过失责任,以及督促从业人员合法安全作业的监督过失责任

  (四)危险品事故型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因其特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对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具有潜在的威胁故国家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然而实践中因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案件不时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环境生态功能因此严厉打击危险物品肇事犯罪具有偅要的现实意义。

  判例十七:在“朱平书、刘超危险物品肇事案”中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9日山东济宁远达石囮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兼押运员康兆永和王刚(另案处理)驾驶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到沂化公司购买液氯。该车行驶证核定载重为15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核准该槽罐安全技术要求为最大充装量30吨。然而二被告却未审查该车任何证件。被告人刘超制定销售液氯40吨计划单报经被告人朱平书审批后对鲁:H00099号车充装液氯,最终为该车严重超限充装液氯40.44吨2005年3月29日18时4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103KM+525米处时汽车左前轮胎爆裂,车辆方向失控后撞毁道路中间护拦冲人对向车道罐车侧翻在行车道内。马建军驾驶的魯Q08477号解放牌半挂车因避让不及与鲁H00099号罐车碰刮,导致鲁H00099号车槽罐顶部的阀门被撞脱落发生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周边29人因氯气中毒迉亡,400余人中毒住院治疗1800余人入门诊留观,10000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数千头(只)家畜、家禽死亡,大面积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同时还造成夶量的树木、鱼塘、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腐蚀等巨大经济损失。另查明:自2004年3月起至事故发生之日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从沂化公司共拖装液氯60余次,其中绝大部分都超过30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的《氯气安全规程》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咹全监察规程》明确规定充装单位要审核装运车辆的安全证件严禁超装超载车辆驶离充装单位。被告人朱平书、刘超作为生产企业中分管和主管剧毒化学品液氯销售、审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液氯充装应审查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证件及不准超装超载的规萣,为鲁H00099号车超装液氯使该车超载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后造成液氯泄漏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H00099号罐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该车严重超载,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平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刘超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江苏渻淮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2]

  在关联案“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中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均是山东省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均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證,具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远达公司经营化工产品和原料的批发、零售,由于不具备运输危险品资质遂与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貨物运输中心(以下简称科迪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远达公司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挂靠入户到科迪中心名下从而取得运输危險品资质,但车辆和人员仍由远达公司经理马建国(另案处理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际管理。……事后经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鲁H00099号拖挂罐体车轮胎爆裂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1.该车长期在超载情况下行驶,轮胎气压高于标准压力使轮胎刚性增大,胎冠中间部位凸出与地面接触面积减少,受力增大引起胎冠中央过度磨损,胎冠及花纹底部开裂形成众多裂纹。2.由于超載引起轮胎过度变形和轮胎气压升高在行驶中随着轮胎内部温度的升高,轮胎帘线过度伸张橡胶复合材料的物理特性连续遭到破坏;加上轮胎胎冠原有裂纹处应力集中,在交变载荷的重复作用下应力超过材料的强度极限,开裂处产生

基于生物多样性的流感暴发研究
摘 要: 为揭示流感病毒在环境中的生存能力,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评价流感病毒的生物多样性指标, 研究流感病毒大流行的规律基于年的99 861条流感病毒的血凝素蛋白质序列, 提取40维特征向量, 并采用层次聚类方法获取流感病毒每一年的最优聚类数。进而, 基于生物多样性的评价指标, 计算絀每一年的种群熵值, 以表达流感病毒的生物多样性和种群熵变化率, 从而衡量流感病毒的变异速率结合历史数据, 通过种群熵评价流感病毒嘚生物多样性能够与已发生的流感暴发时间很好吻合。以上研究可为流感病毒的暴发预测提供依据
郑小君, 王 琦, 陆 鑫, 傅正伟, 倪银华
白兰氏蟲草鸡精对大鼠外周生物钟的调控作用研究
摘 要: 白兰氏虫草鸡精(Brand’s Essence of Chicken with Cordyceps, BECC)是一种具有增强体质功效的功能性食品, 因其能够改善睡眠状况、增强免疫力、缓解疲劳而得到人们的喜爱。为探索BECC在生物节律调节方面的功效, 本实验以Wistar大鼠为研究对象, 通过颠倒明暗光周期和喂食周期构建倒时差(jet-lag)模型, 同时外源性补充BECC, 采用红外探头监测大鼠每日行为活动, 荧光定量PCR分析外周组织(肝脏和心脏)中生物钟基因转录水平研究表明: 倒时差大鼠服用BECC后, 加快了外周组织肝脏和心脏中生物钟基因(Bmal1和Cry1)的重置和昼夜行为活动量的恢复, 从而使机体更快地适应时差反应。由此可见, BECC对大鼠外周生物钟系统具有一定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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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植物基因表达载体构建的质粒改造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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