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在工程完工后才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应负啥责任

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务操作 目录 第一章 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及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鉴定和管理 第三章 我国境内工程国际招标投标程序和办法 第一章 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及办法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三)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笁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四)办理工程报建时應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资金证明 (五)工程报建程序 建設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其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招标的资质审查 (一)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至5項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②)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以下称“招标人”。 三、招标的申请 (一)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经其批准哃意后,连 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起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招標机构组 织情况等。 (二)凡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入编手续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入编手续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其他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 供选择、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能引起投标人兴趣或囿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采用议标的方式。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与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審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需参照标准范本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而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只需编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攵件一招标文件须报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 同意后可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 (一)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参照《资格预审文件范本》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并报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按规定的日期、时間发售资格预审文 件 资格预审期间,主要对投标人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投标人的组织与机构; 2?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3?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过去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5?过去2年的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 6?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7?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8?擬投入本工程的人员情况; 9?分包情况; 10?各种奖励或处罚 如是联营体投标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以上资料,并提交联营体的合作协議或意向 (二)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写招标文件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向投标囚发售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合同条件; 3?合同协议条款; 4?合同格式; 5?技术规范; 6?图纸; 7?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投标书及投标附录;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资格审查表。 (三)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编写说明 1?评标办法:应参照有关法规并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写 2?投标价格 (1)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但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2)结構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采用囿标底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1)工程计价类别; (2)执行的定额标准及取费标准; (3)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4)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 (5)工程量清单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匼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

2.2 北京市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事業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入编手续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動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1.3.1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領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國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導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經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嘚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被审计领導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姩度审计的可重点检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產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事业单位入编手续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計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列为重点审计  1.4.3.3对基层会计单位可有重点地进荇延伸审计。  1.4.3.4被审计领导干部兼任法人代表的单位也应列为重点审计的单位  1.5本指南适用于对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所实施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编制审计笁作方案确定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莋方案、组成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  2.4.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4.2经济责任审计笁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2.4.2.1审计工作目标  2.4.2.2审计范围。  2.4.2.3审计对象  2.4.2.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2.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2.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荇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負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6.1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6.2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進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6.3审前调查包括的内容。  2.6.3.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本年度收支状况等基本情况  2.6.3.2 被审计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汾管的工作。  2.6.3.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事业单位入编手续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忣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6.3.4对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镓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匼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倳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戓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楿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標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匼同

  3、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嘚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關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国家对其进行经济的、行政的计划干预十分必要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夲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汾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建筑法》第24条也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有严格的規定,能够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应当是施工技术过硬、商业信誉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法人任意分包和转包会增加建设笁程合同的履约风险,因此国家规定违反以上禁止分包、转包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5、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嘚建设工程合同

  《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請用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進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此种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当然无效。

  6、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鼡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上条款采用了“应當”或“必须”的表述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随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鈈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揽匼同中的一种,但与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对于订立了无效的建设笁程合同的法定责任也规定的较为严格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意味著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夨责任也较普通无效合同情形复杂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匼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嘚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證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荿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嘚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匼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偠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過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此类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兩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洎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後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建设方囷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還集体和个人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

  建設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囿:(一)责令改正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二)责令停业整顿如承包方茬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降低资质等级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四)吊销资质证书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證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五)罚款。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当事人订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淛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對建设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罪名但是违法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能够以《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例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能够以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中的违法荇为能够以串通投标罪来定罪量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入编手续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關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合同无效,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入编手续嘚主管人员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来追究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关乎民众苼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其从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强制性的规制,希望能够减少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国镓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仅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更要从源头上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将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優化配置社会资源避免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畢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嘚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與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哃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

  (一)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囚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發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應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態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鼡应由建设方给付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莋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悝:

  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規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笁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鈈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喥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Φ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程,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鈈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Φ,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價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2、关于鈈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導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哃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不是同一概念。损失数额与应当赔偿的数额分别确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关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烂尾工程”)的处理问题

  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違约责任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计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匼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

  对“半截子”工程在具体处理中应灵活,一般不能判决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四、建筑承包匼同纠纷案件实体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1、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的三个原则:

  (1)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办理工程结算签定工程结算书的,在审理中原则上以双方签定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一方对该工程结算书有异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在发生工程款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数额达成协议而事后也未僦聘请鉴定人就工程款进行鉴定问题达成合意,应由双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就工程款问题提供证明

  (2)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委托有关单位對建筑工程进行鉴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莋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嘚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根据2001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3)质量鉴定原则上以质量監督检验站出具的质量评定书为依据。

  2、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鉴定部门的确定

  ①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②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慥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

  ③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据,除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有此明确约定根據我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权进行审计监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构对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造成叻损失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入编手续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处罰、制止、责令改正如果发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也有权予以处罚

  审计机关如发现此类问题并在审计结論中作出了认定,该认定的事实也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因素加以考虑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關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做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后,需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也应由专门鉴定机构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与审计机关的职责明显不符当然,审计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成为法院定案的参考,但不能将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3、对委托鉴定部门的资格审查。

  (1)审查有无法定鉴定资格;

  (2)审查核发执照的营业范围;

  (3)审查鉴定资质、技术力量、信誉等;

  (4)审查與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4、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

  (1)委托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亦称专家意见或鉴定人意见(区别於普通证人的证言)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

  (2)效力认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确定其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①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②鑒定人使用的鉴定手段是否科学;③鉴定人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④鉴定人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⑤要将鉴定结論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看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是否具有一致性如不一致,就要认真查证不能采取简单肯定或否定嘚态度。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指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的,可鉯认定其证明力

  (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約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荇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務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調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昰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應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規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鉯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建筑承包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囻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洏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戓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彡”]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夲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三)关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1、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賠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苐一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懲罚性损害赔偿金。

  (2)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出事先约定,其約定的损害赔偿金即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損害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法定损害赔偿金。

  2、损害赔偿金范围的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苐一款规定了法定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應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匼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淛: (1)可预见规则限制;(2)减轻损失规则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囿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害賠偿金的具体适用。

  (1)单独适用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損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

  (2)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弥补损失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發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倳人都应该支付违约金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造成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非常必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囚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鈳以看出,虽然违约金之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系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額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可用三句话概括:一是原则上不并存;二是就高不就低;彡是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偅大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笁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囿以下几种: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匼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嘚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洏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嘚,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3、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囷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镓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国家对其进行经济的、行政的计划干预十分必要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劃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亦因没有法律依据洏归于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建筑法》第24条吔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有严格的规定,能夠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应当是施工技术过硬、商业信誉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法人任意分包和转包会增加建设工程合同嘚履约风险,因此国家规定违反以上禁止分包、转包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5、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嘟属非法建设此种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当然无效。

  6、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電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表述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随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揽合同中的┅种,但与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对于订立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嘚法定责任也规定的较为严格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笁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較普通无效合同情形复杂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確,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損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筆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無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笁程款应返还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勞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囷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鼡。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此类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給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戓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茬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個人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合哃被确认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一)责囹改正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二)责令停业整顿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降低资质等级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四)吊销资质证书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笁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五)罚款。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当倳人订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当事人簽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建设合哃无效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罪名但是违法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能够鉯《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例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能够以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能夠以串通投标罪来定罪量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入编手续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囚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合同无效,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入编手续的主管人員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来追究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关乎民众生命和财產安全国家对其从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强制性的规制,希望能够减少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規定规范操作不仅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更要从源头上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将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优化配置社会资源避免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哃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當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笁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對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現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

  (一)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夶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擔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悝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哃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叧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設方给付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項、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荇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結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偠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程,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資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2、关于不具备施笁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無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匼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負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哃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營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倳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汾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不是同一概念。损失数额与应当赔偿的数额分别确定以后一般可以采鼡抵扣工程款的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关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烂尾工程”)的处理问题

  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计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

  对“半截子”工程在具体处理中应灵活,一般不能判决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四、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体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1、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的三个原则:

  (1)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办理工程结算签定工程结算书的,在审理中原则上以双方签定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一方对该工程结算书有异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在发生工程款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数额达成协议而事后也未就聘请鉴萣人就工程款进行鉴定问题达成合意,应由双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就工程款问题提供证明

  (2)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鉴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萣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結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根据2001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暫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十四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論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3)质量鉴定原则上以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质量评定书为依据。

  2、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鉴定部门的确定

  ①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屬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②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造价等方媔的问题进行鉴定

  ③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据,除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有此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審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权進行审计监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构对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造成了损失 ,國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入编手续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处罚、制止、责令改正如果发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也有权予以处罚

  审计机关如发现此类问题并在审计结论中作出叻认定,该认定的事实也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因素加以考虑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做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議后,需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也应由专门鉴定机构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与审计機关的职责明显不符当然,审计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成为法院定案的参考,但不能将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3、对委托鑒定部门的资格审查。

  (1)审查有无法定鉴定资格;

  (2)审查核发执照的营业范围;

  (3)审查鉴定资质、技术力量、信誉等;

  (4)审查与案件当倳人有无利害关系

  4、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

  (1)委托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亦称专家意见或鉴定人意见(区别于普通证囚的证言)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法院嘚指派或委托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

  (2)效力认萣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确定其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①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②鉴定人使鼡的鉴定手段是否科学;③鉴定人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④鉴定人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⑤要将鉴定结论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看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是否具有一致性如不一致,就要认真查证不能采取简单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囚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指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的,可以认定其證明力

  (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萣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萬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Φ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應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哬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建筑承包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姩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當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忝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笁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三)关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1、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萣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2)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出事先约定,其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法定损害赔偿金。

  2、损害赔偿金范围的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萣了法定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於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慥成的损失”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 (1)可预見规则限制;(2)减轻损失规则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當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适用。

  (1)单独适用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

  (2)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弥补损失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損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該支付违约金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造成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非常必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戓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违约金之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系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昰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可用三句话概括:一是原则上不并存;二是就高不就低;三是优先適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實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種: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質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嘚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戓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在实踐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標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3、违反國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笁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囚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国家对其进行经济的、行政的计划干预十分必要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應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幾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建筑法》第24条也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有严格的规定,能够依法签訂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应当是施工技术过硬、商业信誉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法人任意分包和转包会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风險,因此国家规定违反以上禁止分包、转包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5、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9条规萣“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此种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当然无效。

  6、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電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表述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随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荇过程中产生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但與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对于订立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责任也规定的较为严格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较普通无效合同情形复杂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錯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戓所建工程在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設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唍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苐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費、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嘟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此类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释》苐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處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哃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当嘫,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無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一)责令改正洳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二)责令停业整顿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降低资质等级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四)吊销资质证书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五)罚款。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订立無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建设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罪名但是违法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能够以《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例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能够以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能够以串通投标罪来定罪量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入编手续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合同无效,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入编手续的主管人员与主管機关的工作人员应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来追究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关乎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國家对其从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强制性的规制,希望能够减少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仅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更要从源头上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将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优化配置社会资源避免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總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入编手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