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查案号是2019闽0821冀0821民初3077号

这是标题为《陈宏宪等人与陈宏旭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做出裁判,编号(2017)冀0821民初2057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陈宏宪等人与陈宏旭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陈宏宪等人与陈宏旭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与王东林、袁克成、陈宏旭、陈宏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哲

委托诉讼代理囚:陈宏旭。

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与王东林、袁克成、陈宏旭、陈宏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陳宏宪、赵淑芬、陈佳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0元,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负担。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 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王东林,袁克成,陈宏旭,陈宏侠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条名称:第一百四十五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五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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