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标题为《陈宏宪等人与陈宏旭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做出裁判,编号(2017)冀0821民初2057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哲
委托诉讼代理囚:陈宏旭。
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与王东林、袁克成、陈宏旭、陈宏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陳宏宪、赵淑芬、陈佳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0元,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陈宏宪、赵淑芬、陈佳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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