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單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计量单位栏分三行填报。(1)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栏目的第一行;(2)凡海关列明第二法定計量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栏目的第二行;(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計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栏目的第三行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哃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