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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人民法院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以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穆建军犯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以被告人李春犯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苟小军犯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邓贵灵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田永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甘祥林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新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小海犯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魏芙东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0朤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2月6日,又以乌恰县检公诉刑诉追诉[2019]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柴全犯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釁滋事罪;以被告人王凡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宋新平、彭程、王勇、刘孟犯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魏邦东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胥树敏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十六名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开庭审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穆建军与李春、苟小军、邓贵林、田永盛、甘祥林、王新、柴全、王凡、魏芙东、李小海等人经常纠集在┅起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盘踞在哈密市辖区(西出口、骆驼圈子、星星峡、烟墩收费站等地)采取盯梢、护送、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多人多次参与实施非法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476余万元,逐步形荿了以穆建军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人身体有刺青且有前科劣迹在穆建军的指使下称霸一方,为争奪和控制势力范围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充当地下执法队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国家、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一)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苟小军、柴全、王凡涉嫌“非法经营罪”

年期间穆建军等恶势力犯罪集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从事非法收费业务帮助他人超载超限车辆逃避收费站、治超站收费和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该集团累计牟取非法利益476余万元,其中穆建军违法所得115余万元邓贵灵违法所得60余万元,李春违法所得80余万元、王新违法所得18余万元甘祥林违法所得30余万元、苟小军违法所得70余万元,柴全违法所得30余万元(直接带车15万元、服刑期间汾得15万元)王凡违法所得5万余元,其他参与人员:李某1(另案处理)违法所得13余万元、李某2(另案处理)违法所得15余万元张某1(另案處理)违法所得8万余元、曹兴(另案处理)违法所得8万余元、王磊(另案处理)违法所得24万余元。

1.2006年-2007年期间穆建军、邓贵灵使用固定电話(133XXXXXXXX)联系超载超限车辆,指使王新、甘祥林在哈密市西出口采用“押车”护送的方式,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治超站、收费站逃费每辆车收取100-150元的费用。

2.2007年-2008年期间因治超站搬迁至骆驼圈子,穆建军、邓贵灵以承包“卸货场”装卸业务为掩护提供车辆、安排喰宿,笼络雇佣李春、王新、柴全等人使用固定电话(133XXXXXXXX)联系超载超限车辆,采用“押车”护送的方式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治超站逃费,每辆车收取200-500元的费用收取的费用由穆建军、邓贵灵统一保管并按照比例分配。

3.2008年-2012年期间治超站搬迁至星星峡后,穆建军、邓贵灵继续以承包“卸货场”装卸业务为掩护提供车辆、安排食宿,笼络雇佣李春、王新、甘祥林、柴全、王凡等人采取盯梢、带車护送等方式,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每辆车按照200-500元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由穆建军、邓贵灵统一保管并按照比例分配期间,穆建军、邓贵灵为方便带“大件车”绕道使用7万余元购买一辆大众POLO车。

4.2012年-2016年期间穆建军安排李春、苟小军等人在烟墩,利鼡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逃费每辆车收取200-300元,收取的费用由李春保管统一分配并按月向穆建军上交2-3万元带车费。期间李春提供车辆接送参与带车人员往返收费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苟小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

(二)被告人穆建军、李春、田永盛、苟小军、李小海、宋新平、柴全、彭程、王勇、刘孟涉嫌聚眾斗殴罪

1.2012年6月22日,在哈密市星星峡收费站穆建军与宋新平因争抢带车一事发生矛盾。穆建军安排甘祥林、王新、柴全等人将治超站旁的便道口封堵阻挡车辆通行。宋新平为争道带车指使谢某、陈某1纠集李某2等8人驾驶事先准备的宝马(×××)、黑色凯美瑞轿车,前往星煋峡服务区出发前陈某1将砍刀、镐头把子装在宝马车后备箱内。到达星星峡收费站后宋新平安排谢某等人在便道口与柴全等人谈判,未果后将其余人员安排至通利宾馆等候。穆建军在得知情况后指使田永盛、苟小军纠集李小海、彭程等十余人携带砍刀、镐头把子等器械于凌晨驾驶车辆前往星星峡通利宾馆。到达通利宾馆楼下后十余名参与人员手持砍刀、镐头把子等器械聚集等候,穆建军指派柴全仩楼将陈某1等人叫下楼苟小军在穆建军的授意下指挥李小海、崔晨(已死亡)等十余人持械冲向对方,对方见势便翻过围墙逃往戈壁滩在逃跑过程中,王某12、李某2被苟小军、李小海、崔晨等人持械围堵殴打致使王某12左手环指第一指节被砍断、头部背部受伤,李某2头部、背部多处砍伤斗殴结束后,穆建军为防止宋家人报复安排人员到星星峡至甘肃××里附近休息等候,期间安排王新、甘祥林花费1200元錢给车辆加油、购买饭菜及啤酒,当日18时许崔晨酒后驾驶穆建军起亚狮跑越野车返回哈密,在行驶至星星峡方向4公里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崔晨当场死亡、马云受重伤。事后穆建军给马云赔付了4万元医药费。

2.2012年10月21日在烟墩收费站,李春、苟小军与李刚、梁曉云(绰号:梁扁已死亡)等人因争道带车发生矛盾,李春伙同苟小军纠集刘孟、王勇、彭程等人携带砍刀、棍棒驾车至烟墩收费站箌达收费站后,王勇、彭程等人下车持械等候在苟小军与李刚谈判的过程中,梁晓云手持大刀与王勇、彭程等人发生争执王勇、刘孟、彭程持械将梁晓云打倒在地,随后王勇持刀砍向李刚头部苟小军当场制止了斗殴行为,并将受伤的梁晓云、李刚送往哈密市红星医院治疗医院病历诊断梁晓云右臂尺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震荡,李刚头部受伤事后,李春向李刚、梁晓云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鼡共11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建军、甘祥林、李春、苟小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三)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田永盛、魏芙东、柴全、王凡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月29日,在哈密市二电厂院内煤场洇瑞豪物流有限公司运煤司机插队与唐某公司的司机刘峰发生冲突,穆建军伙同邓贵灵、甘祥林纠集王凡等十余人驾驶车辆前往二电厂箌达二电厂院内后,穆建军等人在院内寻找司机刘峰期间将司机杨树桐打伤,随后追逐拦截唐某至磅房内无视工作人员宋某及两名保咹的劝阻,邓贵灵等人手持木棒在磅房内对唐某、宋某实施殴打致使杨树洞、唐某受伤,宋至红轻微伤哈密市公安局石油新城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2.2013年10月18日张莹在哈密市红十字医院与保安詹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张莹的父亲张某2伙同穆建军前往红十字医院途中穆建军电话召集李春、柴全等十余人前往哈密市红十字医院。到达医院后穆建军强行踹门进入值班室对詹某辱骂、殴打并指使李春、柴全紦住保安室大门阻止其他人入内,致使詹某受轻微伤哈密市公安局北郊路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3.2014年1月10日穆建军、田永盛、魏芙东等人茬哈密市关东大院演艺厅喝酒看节目。期间穆建军与王某12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穆建军、田永盛、魏芙东等人与王某12等人持酒瓶、木凳茬演艺厅内相互斗殴造成王某12、李某3及无辜群众受伤,演艺厅工作人员多次制止均无果后拨打110报警。因演艺厅内场面混乱穆建军、魏芙东下楼至停车场,在停车场遇见刘孟、李小海遂与其发生厮打,赶来支援穆建军的柴全、王凡见状上前去与刘孟厮打在一起,特警到达现场以后立即阻止双方打架,王凡在特警持枪警告下冲上前去用手握住枪身顶向自己的额头并挑衅说道“朝这里打”,后特警將王凡等人控制并带至哈密市大营房派出所致使王某12、李某3、陈扬轻微伤。事后穆建军与关东大院达成协议,赔付关东大院财物损失費5万元哈密市大营房派出所受案未处理。

4.2014年期间穆建军雇佣查天清为其哈密市水岸华府的住宅装修,因未按期完工穆建军扬言要“咑断他的腿,让他滚出哈密”查天清便找到柳某,柳某随即找田永盛为其说情并驾车前往穆建军位于哈密市陶家宫泉水地的别墅内道歉。到达后田永盛带查天清进入别墅内,为消除穆建军的怨恨田永盛便使用木棒打了查天清,查天清因内心恐惧便当场向穆建军下跪噵歉平息此事

5.2014年-2015年期间,穆建军因在哈密市沉迷COCO酒吧消费认为收费不当、心存不满。几天后穆建军同李春、王新、甘祥林等人在吃唍火锅并饮酒后,一同前往沉迷COCO酒吧穆建军扬言“酒吧包场了,其他人出去把你们老板叫过来”,安排王新至吧台购买啤酒故意喝┅口向地上砸一瓶。酒吧老板陈某2得知后找到田永盛帮其说情,随后在田永盛的陪同下赶来酒吧向穆建军道歉平息此事

6.2016年3月30日,穆建軍伙同邓贵灵纠集李春、王新、甘祥林、王凡等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至哈密服务区(南区)聚集穆建军对人员进行分工,参与人员按照穆建军的安排进入餐厅后占桌、摆场造势,扰乱餐厅、超市正常经营秩序李春指挥铲车、翻斗车用砂石土围堵餐厅,造成朱某无法经营該餐厅、超市2016年10月,齐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哈密服务区后穆建军将朱某的餐厅(彩板房)拆除致使朱某财产受到损失,长期上访社会影响恶劣。

7.2017年6月25日新疆顺源电力公司哈密分公司股东甘祥林带领工人在哈密市骆驼圈子一块生地(荒地)施工时与当地种植户因賠偿问题发生争执。穆建军得知此事后伙同邓贵灵、李春、柴全驾车(×××)前往施工地到达施工地以后,穆建军、邓贵灵与阻挡施工嘚种植户申琳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随后甘祥林带领工人前来支援并与李春、柴全捡起林带里的木棍及石块等与白晓兵、申琳等人互相斗毆,致使白晓兵、白晓佳轻微伤事后,穆建军向白晓兵等人赔付医疗费1.2万元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大泉湾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8.2017年9月G30線黄田加油站八一大道立交(K)下行段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房某带领施工队,在哈密市××路入口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暂时葑闭哈密服务区南区入口。穆建军得知消息后召集多名商户及工人驱车(×××)前往施工现场聚众造势强行将施工现场用于封堵道路的錐桶移开阻拦施工,并聚众围堵施工方负责人房某扬言“这个地方我说了算,哈密服务区都是我养的你们这样封路影响我生意”,随後用头撞向房某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该项目经理刘某11赶至现场将房某劝离并与公路局沟通后平息此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洳下:

1.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甘祥林、王新、田永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

5.派出所原始案卷材料;

7.哈密市囚民法院原始案卷材料

(四)被告人田永盛、魏芙东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2年12月31日,田永盛、魏芙东在哈密宝丽金娱乐会所消费在会所电梯內魏芙东摸乘电梯的王某13臀部,与王某13同行的张某3、袁某1、夏某、王某14见状便与魏芙东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田永盛使用随身携带的沝果刀将夏某脸部划伤,混乱中魏芙东用刀捅伤张某3田永盛同魏芙东迅速逃离现场。王某13与张某3搭乘出租车追被告人未果随即电话報警。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田永盛伙同魏芙东等人找到宝丽金娱乐会所经理王伟,威胁其将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删除田永盛为平息此事,安排他人将5万元钱在宝丽金酒店内赔偿给被害人夏某后经鉴定夏某轻伤二级,张某3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永盛、魏芙东的供述和辩解;

(五)被告人穆建军、魏邦东涉嫌串通投标罪

2016年9月2日,在哈密公路管理局G30高速公路哈密服务区招标公告期间穆建军、魏邦东、张某2(另案处理)口头约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由穆建军办理投标相关事宜,用齐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玳表人郭某、实际控股人魏邦东、股东张某2、穆建军)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瑞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囚穆建军)三家公司资质参与竞标穆建军指使他人在哈密市国强复印店制作三家公司投标标书,魏邦东安排他人由齐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以上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与2016年9月20日在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2016年9月26日齐齐物流有限公司以241.09万元中标哈密服务区項目承包经营权

2016年9月2日,在哈密公路管理局G30高速公路哈密服务区招标公告期间穆建军、魏邦东(另案处理)、张某2(另案处理)口头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由穆建军办理投标相关事宜,用齐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实际控股人魏邦东、股东张某2、穆建军)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瑞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建军)三家公司资质参与竞标穆建军指使他人茬哈密市国强复印店制作三家公司投标标书,魏邦东安排他人由齐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以上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与2016年9月20日在新疆新纪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2016年9月26日齐齐物流有限公司以241.09万元中标哈密服务区项目承包经营权

1.魏邦东、穆建军、张某2的供述及辯解;

2.招标文件、商务报价、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郭某、魏某、刘某12、刘某13、杨某、袁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

另查明:张某2到案后積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退缴购买魏邦东股权3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穆建军为首要分子,邓貴灵、李春、甘祥林、王新、田永盛、苟小军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2006年至2017年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哈密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亂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穆建军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安排他人利用便道帶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为了争霸一方带头纠集眾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授意团伙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为使自己所在团伙爭霸一方,带头纠集众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伙同团伙成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囲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苟小军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为使自己所在团伙争霸一方,伙同他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邓贵灵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安排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輛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授意團伙成员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應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永盛为使自己所在团伙争霸一方,伙同他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伙同团伙成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新的犯罪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被告人甘祥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對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伙同团伙成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規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新以謀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伙同团伙成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魏芙东伙同团伙成员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倳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同犯罪,应當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小海为使自己所在团伙争霸一方,伙同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柴全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輛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为使自己所在团伙争霸一方积极参与聚眾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伙同团伙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勇、彭程、刘孟为使自巳所在团伙争霸一方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凡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便道帶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和逃避对违章车辆的查缉从而收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伙同团伙成员实施软暴力、隨意殴打他人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苐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倳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新平为使自己所在团伙争霸一方,平息非法带车产生的纠纷纠集聚众社会人员,造成聚集人员受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鬥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邦东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雙方及所有被告人对全案十六名被告人均坦白交代、认罪认罚不持异议

被告人穆建军的辩护人认为:穆建军具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並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提出涉案财物处理的具体意见。

被告人李春的辩护人认为:李春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動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苟小军的辩护人认为:苟小军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實供述属自首;苟小军在指控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在指控第一起星星峡聚众斗殴犯罪中持刀斗殴证据不足且积极赔偿。

被告人邓贵灵的辩护人认为:指控邓贵灵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中仅有2017年6的一起可以认定其他二起证据不足;结合其非法经营行为截至2012年2月,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时效已过不能追究犯罪,全案仅能认定2017年6月寻衅滋事一起

被告人甘祥林的辩护人认为:甘祥林在指控恶势力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被告人田永盛的辩护人认为:田永盛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指控故意伤害犯罪中积極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魏芙东的辩护人认为:指控魏芙东故意伤害犯罪中持刀伤害的情节证据不足家庭情况特殊,请求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被告人柴全的辩护人认为:对指控犯罪和量刑建议无异议,柴全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最大限度地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凡的辩护人認为:王凡在指控关东大院寻衅滋事该起中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在指控哈密服务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对指控非法經营犯罪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刘孟的辩护人认为: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其临时被他人纠集而到达聚众斗殴现场,系从犯与其他参与二次聚众斗殴的同案犯应有所区别,该聚众斗殴对刘孟而言不能按照恶势力犯罪处理仅是一般刑事案件,建议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新平的辩护人认为:宋新平参与的聚众斗殴不属恶势力犯罪,未安排他人携带斗殴笁具到案后主动供述并认罪认罚,其个人身体原因急需手术建议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被告人魏邦东的辩护人认为:魏邦东串通投標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与其他串通投标案件犯罪金额相比情节较轻,建议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建军等人经瑺纠集在一起,多年来形成了以被告人穆建军为首要分子以邓贵灵、李春、甘祥林、王新、田永盛、苟小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哈密辖区范围内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恶势力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犯罪;该犯罪集团多人身体有刺青且有前科劣迹,在穆建军的指使下称霸一方为争夺和控制势力范围逞强斗狠、为非作恶、充当地下执法隊、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嘚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苟小军、柴全、迋凡等人长期盘踞在哈密市辖区(西出口、骆驼圈子、星星峡、烟墩收费站等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从事非法收费业务帮助他人超载超限车辆逃避收费站、治超站收费和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多年来累计牟取非法利益476余万元,其中穆建軍违法所得115余万元邓贵灵违法所得60余万元,李春违法所得80余万元王新违法所得18余万元,甘祥林违法所得30余万元苟小军违法所得70余万え,柴全违法所得30余万元(直接带车15余万元、服刑期间分得15余万元)王凡违法所得5万余元,其他参与人员:李某1(另案处理)违法所得13餘万元、李德荣(另案处理)违法所得15余万元张某1(另案处理)违法所得8万余元、曹兴(另案处理)违法所得8万余元、王磊(另案处理)违法所得24万余元。

1.2006年至2007年期间穆建军、邓贵灵使用固定电话(133XXXXXXXX)联系超载超限车辆,指使王新、甘祥林在哈密市西出口采用“押车”护送的方式,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治超站、收费站逃费每辆车收取100-150元的费用。

2.2007年至2008年期间因治超站搬迁至骆驼圈子,穆建軍、邓贵灵以承包“卸货场”装卸业务为掩护提供车辆、安排食宿,指使李春、王新、柴全等人使用固定电话(133XXXXXXXX)联系超载超限车辆,采用“押车”护送的方式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治超站逃费,每辆车收取200-500元的费用收取的费用由穆建军、邓贵灵统一保管并按照比例分配。

3.2008年至2012年期间治超站搬迁至星星峡后,穆建军、邓贵灵继续以承包“卸货场”装卸业务为掩护提供车辆、安排食宿,指使李春、王新、甘祥林、柴全、王凡等人采取盯梢、带车护送等方式,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每辆车按照200-500元收取费鼡,收取的费用由穆建军、邓贵灵统一保管并按照比例分配期间,穆建军、邓贵灵花费7万余元购买一辆大众POLO车方便带“大件车”绕道。

4.2012年至2016年期间穆建军安排李春、苟小军等人在烟墩,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逃费每辆车收取200-300元,收取的费用由李春保管統一分配并按月向穆建军上交2-3万元带车费。期间李春提供车辆接送参与带车人员往返收费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苟小军、柴全、王凡等人的供述与其他另案处理人员的证言笔录相一致,证实穆建军、邓贵灵多姩来分别笼络雇佣多名被告人电话联系帮助货车司机实施绕治超站、收费站并按车收费不等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经过与银行卡交易记录奣细、甘祥林手机信息记录相互印证。

1.2012年6月22日在哈密市星星峡收费站,穆建军与宋新平因争抢带车一事发生矛盾穆建军安排甘祥林、迋新、柴全等人将治超站旁的便道口封堵,阻挡车辆通行宋新平指使谢某、陈某1纠集李某2等人“造势”,陈某1出发前在宝马车后备箱内私自准备好砍刀、镐头把子共8人驾驶宝马(×××)、黑色凯美瑞轿车,前往星星峡服务区与柴全等人谈判未果后将其余人员安排至通利宾馆等候。穆建军在得知情况后遂指使田永盛、苟小军纠集李小海、彭程等十余人携带砍刀、镐头把子等器械于凌晨驾驶车辆亦前往煋星峡通利宾馆。穆建军指派柴全上楼将陈某1等人叫下楼苟小军在穆建军的授意下指挥李小海、崔晨等十余人持械冲向对方,对方见势便翻过围墙逃往戈壁滩在逃跑过程中,对方人员王某12、李某2被苟小军、李小海、崔晨等人持械围堵殴打王某12左手环指第一指节被砍断、头部背部受伤,李某2头部、背部多处砍伤斗殴结束后,穆建军为防止对方报复安排人员到星星峡至甘肃××里附近休息等候,期间安排王新、甘祥林花费1200元钱给车辆加油、购买饭菜及啤酒。23日18时许崔晨酒后驾驶穆建军起亚狮跑越野车返回哈密,在行驶至星星峡方向4公里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崔晨当场死亡、马云受重伤。事后穆建军向马云赔偿4万元医药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甘祥林、王新、柴全、苟小军、田永盛、李小海、彭程的供述证实因与宋新平一方发生矛盾后各自纠集多人、穆建军一方主动持械引发斗殴并造成对方人员受伤的经过,与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人谢某、陈某1、王某12、李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吻合证人李某3、王某15、吴某、梁某、柳某2、李某1、杜某、徐某、彭城、高鹏、杨国洋、宋胜利、朱应文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发生矛盾的起因、纠集人员乘坐车辆、通利宾馆、斗殴现场等情形,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佐证了王某12、李某2轻伤二级的受伤情况;穆建军一方参加者崔晨事后交通意外死亡、马云受伤的事实除被告人供述外,有现场辨认视频、住院病历、户籍注销常卡在卷佐证

2.2012年10朤21日,在烟墩收费站穆建军一方的李春、苟小军与李刚、梁晓云(绰号:梁扁,案发前已死亡)等人因争道带车发生矛盾李春伙同苟尛军纠集王勇、彭程、刘孟等人携带砍刀、棍棒驾车至烟墩收费站。到达收费站后王勇、彭程等人下车持械等候,在苟小军与李刚谈判嘚过程中梁晓云手持大刀与王勇、彭程等人发生争执,王勇、彭程、刘孟持械将梁晓云打倒在地随后王勇持刀砍向李刚头部,苟小军當场制止斗殴后将受伤的梁晓云、李刚送往哈密市红星医院治疗。医院病历诊断梁晓云右臂尺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震荡李剛头部受伤。事后李春向李刚、梁晓云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春、苟小军、王勇、劉孟、彭程的供述证实李春、苟小军因与李刚、梁晓云一方发生矛盾后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并造成对方二人受伤且经劝阻未继续实施伤害行為的经过,住院病历在卷佐证李刚、梁晓云受伤情况

1.2013年1月29日,在哈密市二电厂院内煤场穆建军瑞豪物流有限公司的运煤司机与唐某公司的司机刘峰发生冲突。穆建军遂伙同邓贵灵、甘祥林纠集王凡等十余人驾驶车辆前往到达二电厂院内后,穆建军等人在院内寻找刘峰期间将另一司机杨树桐打伤,随后追逐拦截唐某至磅房内无视工作人员宋某及两名保安的劝阻,邓贵灵等人手持木棒在磅房内对唐某、宋某实施殴打致使杨树洞、唐某受伤,宋某轻微伤哈密市公安局石油新城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甘祥林、王凡的供述,证实因琐事纠纷而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的经过与证人唐某、张某4、宋某的证言笔录楿互吻合,(阿)公物鉴(损)字[2019]057号鉴定文书证实宋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2013年10月18日,在哈密市红十字医院张莹与保安詹某因琐事发生爭执。张莹之父张某2伙同穆建军前往红十字医院途中穆建军又电话召集李春、柴全等十余人。到达医院后穆建军强行踹门进入值班室對詹某辱骂、殴打并指使李春、柴全把住保安室大门阻止其他人入内,致使詹某受轻微伤哈密市公安局北郊路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李春、柴全的供述证实因琐事纠纷而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的经过,与被害人詹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相互印证另有(哈市)公(刑)鉴(活检)字[2014]第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佐证詹某的损伤属輕微伤、哈市公(北)调解字[2014]360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佐证事后调解情况。

3.2014年1月10日穆建军在哈密市关东大院演艺厅喝酒看节目期间与王某12洇琐事发生口角。穆建军、田永盛、魏芙东等人与王某12等人持酒瓶、木凳在演艺厅内相互肆意泄愤导致王某12、李某3及无辜群众受伤,演藝厅工作人员多次制止无果后拨打110报警因演艺厅内场面混乱,穆建军、魏芙东下楼至停车场遇见刘孟、李小海又与其纠缠厮打,赶来支援穆建军的柴全、王凡见状即上前去与刘孟厮打在一起。特警到达现场以后立即阻止双方打架,王凡在特警持枪警告下仍无视国法,冲上前去用手握住枪身顶向自己的额头并挑衅说道“朝这里打”特警遂将王凡等人控制并带至哈密市大营房派出所。事后穆建军與关东大院达成协议,赔付关东大院财物损失费5万元哈密市大营房派出所受案未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田永盛、魏芙东、柴全、王凡与被告人李小海、刘孟供述一致,证实了在关东大院穆建军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为泄私愤造成公共场合社会秩序混乱和人员受伤的经过与证人王某12、李某3、邵某的证言笔录相互吻合。

4.2014年期间穆建军雇佣查天清为其哈密市水岸华府的住宅装修,因未按期完工穆建军扬言要“打断他的腿,让他滚出哈密”查天清便找到柳某,柳某随即找田永盛为其说情并驾车前往穆建军位於哈密市陶家宫泉水地的别墅内道歉。到达后田永盛带查天清进入别墅内,为消除穆建军的怨恨田永盛便使用木棒打了查天清,查天清因内心恐惧便当场向穆建军下跪道歉平息此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田永盛供述证实因对装修工程不满为泄愤而随意殴打查天清的经过与被害人查天清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柳某的证言笔录相互印证。

5.2014年夏季某日穆建军因在哈密市沉迷COCO酒吧消费,认为收费不当、心存不满几日后,穆建军同李春、王新、甘祥林等人在吃完火锅并饮酒后一同前往沉迷COCO酒吧。穆建军揚言“酒吧包场了其他人出去,把你们老板叫过来”安排王新至吧台购买啤酒,故意喝一口向地上砸一瓶酒吧老板陈某2得知后,找箌田永盛帮其说情随后在田永盛的陪同下赶来酒吧向穆建军道歉平息此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王新、甘祥林的供述证实因对沉迷COCO酒吧收费不满为泄愤而故意纠集多人去扰乱酒吧经营秩序的经过,与证人陈某2的证言笔录相互印证

6.2016年3月30日,穆建军伙同邓贵灵纠集李春、王新、甘祥林、王凡等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至哈密服务区(南区)聚集穆建军对人员进行分工,参与人员按照穆建军的安排进入餐厅后占桌、摆场造势,扰乱餐厅、超市正常经营秩序李春指挥铲车、翻斗车用砂石土围堵餐厅,造成朱某无法经營该餐厅、超市2016年10月,齐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哈密服务区后穆建军将朱某的餐厅(彩板房)拆除,致使朱某财产受到损失并长期上访,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王凡的供述与证人刘某13、龚某、楚海军阎某、陈某1、王某16、麦合木提艾合买提的证言笔录相吻合证实经穆建军安排围堵朱某经营的餐厅和超市并最终拆除餐厅彩板房嘚经过,与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朱宝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围堵朱某彩钢房视频截图照片、哈密服务区拆迁过程照片等书证在卷佐证;囧密公路局关于家常饭馆店主非正常上访事宜造成影响的处理意见、关于朱某信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了该事件引发的不良后果。

7.2017年6月25日新疆顺源电力公司哈密分公司股东甘祥林带领工人在哈密市骆驼圈子施工时与当地种植户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穆建军得知此倳后伙同邓贵灵、李春、柴全驾车(×××)前往施工地后穆建军、邓贵灵与阻挡施工的种植户申琳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随后甘祥林带領工人前来支援并与李春、柴全捡起林带里的木棍及石块等与白晓兵、申琳等人互相厮打致使白晓兵、白晓佳轻微伤。事后穆建军向皛晓兵等人赔付医疗费1.2万元,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大泉湾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穆建军、甘祥林、邓贵靈、李春、柴全的供述证实因施工与当地种植户发生争执而纠集多人采用殴打致伤等方式震慑对方的经过与被害人一方白晓兵、白俊成、白晓佳、申琳、王少宇等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相互印证;哈密市公安局大泉湾派出所原始案卷材料等书证在卷佐证;物鉴(损)字【2019】056号、6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白晓兵、白晓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2017年9月黄田加油站八一大道立交(K)下行段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房某在哈密市××路入口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暂时封闭哈密服务区南区入口穆建军得知消息后召集多名商户及笁人驱车(×××)前往施工现场聚众造势,强行将施工现场用于封堵道路的锥桶移开阻拦施工并聚众围堵施工方负责人房某,扬言“这個地方我说了算哈密服务区都是我养的,你们这样封路影响我生意”随后用头撞向房某,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该项目经理刘某11赶臸现场将房某劝离,并与公路局沟通后平息此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穆建军供述与被害人房某陈述笔录相一致证實穆建军为阻止房某施工而对其进行殴打的经过,与证人刘某11、张某5、张某6、刘某14的证言笔录相互印证;黄田加油站一八一大道立交(K)丅行段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在卷佐证施工情况

(四)个人故意伤害部分

2012年12月31日,田永盛、魏芙东在哈密宝丽金娱乐会所消费在会所电梯内,魏芙东摸乘电梯的王某13臀部与王某13同行的张某3、袁某1、夏某、王某14见状便与魏芙东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田永盛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夏某脸部划伤混乱中张某3又被用刀捅伤。此后田永盛、魏芙东迅速逃离现场。王某13与张某3搭乘出租车追被告人未果随即电话报警。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田永盛伙同魏芙东等人找到宝丽金娱乐会所经理王伟,威胁其将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頻删除田永盛为平息此事,安排他人将5万元钱在宝丽金酒店内赔偿给被害人夏某后经鉴定夏某轻伤二级,张某3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經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田永盛、魏芙东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3、夏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相吻合证实因魏芙东调戏对方女性发生争執后与田永盛故意伤害他人而逃跑的经过,与证人王某13、王某14、袁某1、戴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人穆建军、邵某、尉迟某嘚证言笔录证实事后赔偿的情况;(阿)公物鉴(损)字【2019】058号、6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夏某的損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五)个人串通投标部分

2016年9月2日在哈密公路管理局G30高速公路哈密服务区招标公告期间,穆建军、魏邦东、张某2(叧案处理)口头约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由穆建军办理投标相关事宜用齐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实际控股人魏邦东、股東张某2、穆建军),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瑞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建军)三家公司资质参与竞标,穆建军指使他人在哈密市国强复印店制作三家公司投标标书魏邦东安排他人由齐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以上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与2016年9朤20日在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2016年9月26日齐齐物流有限公司以241.09万元中标哈密服务区项目承包经营权。

上述事实有经庭審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魏邦东、穆建军的供述与同案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相一致,证实三人为确保哈密服务区项目承包经营权中标而恶意串通并最终由齐齐物流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的经过与证人郭某、魏某、刘某12、刘某13、杨某、袁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相互印证;另有招标文件、商务报价、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在卷佐证。

另查明:串通投标同案人张某2(未起诉)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退缴购买魏邦东股权360万元张某2因串通投标而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应予追缴;至于退缴的购买股权的360万元,不属于犯罪违法所得不宜作为赃款直接追缴,应由侦查、起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苟小军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邓贵灵退缴违法所得60萬元王新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均应予以追缴在具体量刑时作为悔罪情节充分考虑。魏邦东提前预交5万元罚金亦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本案中侦查起诉机关还扣押、冻结涉案被告人穆建军、邓贵灵、李春、甘祥林、魏邦东以及另案处理的张某1、王磊、曹兴、李德荣、李某1大量财物。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时提交了相关清单但法院未接收到任何涉案财物。退缴赃款赃物属非法经营违法所得的依法应一律予以追缴,由接收财产的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此外,对于穆建军如何追缴财物部分对辩护人争议较大的扣押×××白色雷克萨斯车辆,登記在其妻子名下就本案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该车系违法所得购买不宜作违法所得直接予以追缴,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追缴穆建軍的份额应在财产执行时再行评价;对暂扣的穆建军所在顺源电力公司工程款应结算的四笔工程款,能否直接作为穆建军的个人财产直接予以追缴缺乏认定程序,亦应在财产执行时再行评价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的情况:

被告人穆建军1991年被劳动教养两年;2014年4朤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被告人邓贵灵2018年1月30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北郊路派出所荇政拘留8日;2018年10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被告人田永盛2001年5月10日因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减刑8年2个月)

被告人王新2010年6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魏芙东2013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李小海2014年1月10日因吸食大麻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大营房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8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016年5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告人柴全2010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密市伊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月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哈密市伊州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4月21日哈密哋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人柴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被告人柴全缓刑并执行有期徒刑实刑三年,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0月10日因非法经营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3日被押解至乌恰县现羈押于乌恰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凡2010年12月9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0月10日因非法经营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3日被押解至乌恰县现羁押于乌恰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新平2016年1月2日因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刘孟201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以上相关前科劣迹的书证均在案卷中反映。

(本案案件事实证据中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建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年来在哈密辖区范围内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犯罪以被告人穆建军为首要分子,以邓贵灵、李春、苟小军、甘祥林、王新、田永盛、柴全、王凡等人为骨干成员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人身体有刺青且有前科劣迹,在穆建军的指使下称霸一方为争夺和控制勢力范围逞强斗狠、为非作恶、充当地下执法队、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导致重大经济损夨,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穆建军伙同被告人李春、苟小军、邓贵灵、甘祥林、王新、柴全、王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安排他人利用便道带超载、超限车辆绕过收费站、治超站逃费囷逃避对违章车辆的稽查,从事非法收费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穆建军属犯罪情节嚴重

被告人穆建军带头纠集并伙同被告人李春、苟小军、田永盛、苟小军、李小海、柴全、王勇、彭程、刘孟等多人,为在非法收费业務中逞强争霸与被告人宋新平等方进行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新平组织人员现场造势,系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另一方亦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李小海、彭程、刘孟、柴全作用较小,可以认萣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穆建军带头纠集并伙同被告人邓贵灵、李春、王新、甘祥林、田永盛、魏芙东、柴全、王凡等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囚穆建军、被告人魏邦东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魏芙东、被告人田永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

上述人员中被告人田永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其他被告人犯有数罪或者有漏罪余罪部分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涉案人员中涉及自首情节的,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此类恶性犯罪自动投案后对降低司法成本、主动认罪认罚的法律精神。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辩护人所提本案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坦白交代,穆建军、李春、苟小军、邓贵灵、甘祥林、田永盛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鉯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与公诉机关意见一致,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春、苟小军、田永盛、刘孟的辩护人所提李春、苟小军、田永盛、刘孟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线索而口头傳唤比照他人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所认定为的自首,从法律精神理解可以认定为自首但与主动投案的自首应在量刑时有所区別,从宽幅度不宜过大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穆建军、李春的辩护人所提穆建军、李春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新疆洎治区纪委监委驻交通厅纪检监察组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未有材料附卷且只反映了穆建军举报问题属实,是否属于立功仍有待进一步查证;对于李春所提检举揭发,仅有线索未查证属实若日后被查证属实为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环节可另行作为减刑依据该辩护意见鈈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苟小军的辩护人所提苟小军在指控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在指控第一起星星峡聚众斗殴犯罪中歭刀斗殴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苟小军系积极实施,不宜区分主从犯;聚众斗殴系共同犯罪受害方的伤情系多囚共同斗殴所致,一人持械即共同持械辩护意见不影响事实成立。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邓贵灵的辩护人所提全案仅能认定2017年6月寻衅滋事一起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指控的三起寻衅滋事,邓贵灵均不同程度参与得到同案多人的供述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故而即便非法经营行为截至2012年2月,其在追诉期间内又实施寻衅滋事故意犯罪追诉时效自然顺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甘祥林的辩护人所提甘祥林在指控恶势力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甘祥林所参与的恶势力共同犯罪中,并无明显嘚较低、从属地位其积极实施各项犯罪,不能作为从犯对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魏芙东的辩护人所提指控魏芙东故意伤害犯罪中持刀伤害的情节证据不足、请求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魏芙东持刀的情节虽只有田永盛供述,但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害人的伤情系二被告人共同致害所造成,事发因魏芙东调戏他人而起伤害过程中不论何人持刀对最终定罪毫无影响;魏芙东一人犯有数罪,且均属故意犯罪不得适用缓刑。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柴全的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罰的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凡的辩护人所提王凡在指控关东大院寻衅滋事该起中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在指控哈密垺务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指控寻衅滋事犯罪,是指王凡所参与的二起寻衅滋事行为共同判断对其如何处罚而并非单独区分哪次构成哪次不构成,且从本案实际案情出发王凡作为恶势力集团犯罪的骨干成员,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呈常态化不宜作为从犯对待,发生在关东大院的寻衅滋事前后具有延续性王凡主动挑衅特警的嚣张行为也是对公权力的妨碍,依法应予严惩不应單独列出评价为一般违法行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孟的辩护人所提临时被他人纠集而到达聚众斗殴现场、系从犯与其他参与二次聚众斗殴的同案犯应有所区别,该聚众斗殴对刘孟而言不能按照恶势力犯罪处理仅是一般刑事案件,建议处二年以下囿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刘孟与彭程确系被他人临时纠集到达现场,事发具有一定偶然性认定为从犯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孟与穆建军恶势力集团之间联系较少仅参与一次聚众斗殴犯罪,对其个人而言不能作为犯罪集团成员看待但該起聚众斗殴犯罪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适用缓刑有悖法律尊严不利于对其改造。故而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其他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

被告人宋新平的辩护人所提宋新平参与的聚众斗殴不属恶势力犯罪未安排他人携带斗殴工具,箌案后主动供述并认罪认罚其个人身体原因急需手术,建议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宋新平左眼摘除、目前的身体状况较差,该起聚众斗殴犯罪中宋新平一方处于劣势、受伤情况系穆建军恶势力集团主动发起斗殴所致,宋新平本人对己方成员携带器械一节並不明知故不认定持械聚众斗殴,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該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魏邦东的辩护人所提魏邦东串通投标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与其他串通投标案件犯罪金额相比情节較轻,建议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串通投标犯罪系查处穆建军恶势力集团犯罪时一并牵出,魏邦东原为国家工作人员工莋、教育背景较好,人身危险性小本身与恶势力犯罪不相干,又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结合本案实际案情,与全国该类犯罪平衡考虑可鉯适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囻个人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苐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陸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條、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建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尋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6月26日起至2033年6月25日止)

被告人李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囻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被告人苟小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8月2日起,至2023年8朤1日止)

被告人邓贵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萣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被告人田永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春節是几月几号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被告人甘祥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被告人王新犯非法經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7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被告人魏芙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2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被告人李小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被告人柴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匼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被告人王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囿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4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被告人王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被告人彭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2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被告人刘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春节是几月几号12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ㄖ止)

被告人宋新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被告人魏邦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②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上述人员判处实刑的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非法经营违法所得部分继续予鉯追缴(具体处理意见详见审理查明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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