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请了猎头公司的做人员招聘找到后我们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
但候选人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公司条件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
跟那家猎头公司的签的条约昰受雇人离职内7天内书面通知猎头公司的,且是受雇人自己提出离职猎头公司的在60天内如果无法提供候补人选将退还50%费用。
因失误未仔细查看条款,所以8.19由我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8.30才通知了猎头公司的。
问题如下:候选人自己签署了一份辞职信约定最后工作日为8.31,这份辞职信提交对象是我们使用的人事第三方外包公司社保之类都是由三方完成缴纳,相当于人事派遣性质
但受雇人是与我们签署的劳動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能要求猎头公司的退还一半的费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