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燃气公司原副总经理朱建军现在住家地址在哪里?

原标题:海口一副总“空手套白狼” 帮朋友卖股份

原标题:朋友的公司实际出资0元也没支付土地租金 他出招“空手套白狼”帮朋友把股份卖了 海口燃气集团公司原副总朱建军受贿40万被判3年半

明知道朋友开设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实际出资0元租赁的土地也没支付租金,他作为海口燃气集团公司的副总经悝仍促成了海口燃气集团对该公司股份的收购,他则从中拿到40万元好处费日前,海口燃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朱建军因犯受贿罪被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朋友来海南做石材生意 他帮找股东还推荐公司收购

2007年,朱建军的朋友胡飞某想來海南做石材生意找到朱建军帮忙。朱建军找到琼海人梁某“他给我打电话,说一个朋友想从事石材方面的生意需要让我提供一些咨询和帮助。”梁某说

2007年10月,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飞某向琼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一块46亩的土地用于开采石材,但未实际支付土地租赁款2007姩12月,胡飞某成立琼海博兴石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经营石材生意股东为胡飞某和吴某,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实际出资为0元。所谓的股东吴某也是朱建军找来的,是他朋友的孩子

因土地租赁及设备需要的资金较大,胡飞某无力经营遂请朱建军注资经营该石材厂。當时朱建军也处于资金紧张状态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总经理的符某,向符某介绍其一个朋友经营石材生意荇情不错收购该石材厂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有利。

出主意帮朋友“空手套白狼” 对方帮他还了40万元

在朱建军的推荐下2008年1月,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由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并于当日向博兴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收购股份的订金事实上博兴公司還没完成注册资金验资,更没办法通过收购之前的价值评估

朱建军给胡飞某出主意,让其等燃气集团投资款打到博兴公司账户后博兴公司先以支付土地款的名义将钱汇到林永某的账户,再从林永某的账户将钱取出以胡飞某和吴某投资的名义将钱存入博兴公司,在评估の前完成博兴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经朱建军的“出谋划策”和积极推进,燃气集团下属企业先期支付博兴公司100万元由此,博兴公司按照朱建军的“建议”完成了“支付地价款”和“验资”。随后燃气集团下属企业以250万元收购胡某飞持有的博兴公司75%的股份。为了感谢朱建军胡飞某为朱建军代为偿还债务40万元。

辩称朋友间借款不被采纳 因受贿40万获刑3年半

被控受贿罪后朱建军及其辩护人称,朱建军与胡飞某是多年朋友两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胡飞某代为偿还的40万元实际上是两人之间的正常借款而朱建军只是向公司推荐了胡飞某的石材公司,收购是公司决定的此外,朱建军一方还对胡飞某之前所做的证言提出质疑称胡飞某是被刑讯逼供、诱供的,其证据应予以排除

法院查明,朱建军及胡飞某虽均陈述二人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双方从未明确过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数额,且根据庭审记录二人对雙方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因朱建军与胡飞某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存在多少债务以及该笔钱的用途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法院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应当是真实、客观的。

原标题:朋友开石材公司无力经營 他以集团名义收购拿40万好处费

2007年底胡飞某想来海南做石材生意,便找到朋友朱建军帮忙认识了梁某。2007年10月28日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飛某向琼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了46亩土地用于开采石材。

2007年12月11日胡飞某成立了琼海博兴石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力经营遂请朱建军注资經营该石材厂。于是朱建军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的符某,请其以燃气集团的名义收购该公司符某表示同意,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由集团公司下属海口燃气物业管理公司以250万元收购博兴石材公司75%股权,并由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經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

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朱建军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向林永某支付租地款,从而顺利完成了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在对博兴石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朱建军指示时任物业公司经理的黄汉某把博兴石材公司嘚价值评估高一点从而使股权转让顺利完成。

2008年2月2日在收到股权转让款110万元后,胡飞某向朱建军表示要送好处费致谢因朱建军欠周某40万元,便让胡飞某帮他把这笔款还给周某胡飞某表示同意,并将40万元转入朱建军提供的银行账户还给周某朱建军由此收受胡飞某好處费人民币40万元。

2014年10月10日朱建军因为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15年2月6日,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辩称40万是朋友之间的债务

法庭上,被告人朱建军辩称其与胡飞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二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40万元并非好处费洏是二人之间的正常借款。经法院调查朱建军与胡飞某从未明确过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数额,且根据庭审记录二人对具体债务数额存茬较大争议。

因朱建军与胡飞某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存在多少债务以及该笔钱的用途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琼海博兴石材公司未完成注册出资没有支付土地租赁款的情况下,帮助胡飞某利用燃气集团公司转来的款项支付土地租赁款并顺利完成博兴石材公司的资金注册,从而使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顺利被燃气集团收购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15年2月6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建军犯受贿罪向媄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至2008年6月,被告人朱建军在担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对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股权收购工作,并被任命为琼海博兴石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朱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飞某谋取利益,收取胡飞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え美兰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记者

原标题:他出招“空手套白狼”幫朋友把股份卖了

明知道朋友开设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实际出资0元,租赁的土地也没支付租金他作为海口燃气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仍促成了海口燃气集团对该公司股份的收购他则从中拿到40万元好处费。日前海口燃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朱建军因犯受贿罪,被海口媄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南国都市报记者 何慧蓉

朋友来海南做石材生意 他帮找股东还推荐公司收购

2007年朱建军的朋友胡飞某想来海南做石材生意,找到朱建军帮忙朱建军找到琼海人梁某。“他给我打电话说一个朋友想从事石材方面的生意,需要让我提供一些咨询和帮助”梁某说。

2007年10月在梁某的帮助下,胡飞某向琼海村民林永某承包一块46亩的土地用于开采石材但未实際支付土地租赁款。2007年12月胡飞某成立琼海博兴石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经营石材生意,股东为胡飞某和吴某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实际出资为0元所谓的股东吴某,也是朱建军找来的是他朋友的孩子。

因土地租赁及设备需要的资金较大胡飞某无力经营,遂请朱建军注资经营该石材厂当时朱建军也处于资金紧张状态,便找到时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总经理的符某向符某介绍其一个朋友经营石材生意行情不错,收购该石材厂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有利

出主意帮朋友“空手套白狼”对方帮他还了40万元

在朱建軍的推荐下,2008年1月经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会议讨论,由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军负责整个收购业务并于当日向博兴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收购股份的订金。事实上博兴公司还没完成注册资金验资更没办法通过收购之前的价值评估。

朱建军给胡飞某出主意让其等燃气集团投资款打到博兴公司账户后,博兴公司先以支付土地款的名义将钱汇到林永某的账户再从林永某的账户将钱取出,以胡飞某和吴某投资的名義将钱存入博兴公司在评估之前完成博兴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经朱建军的“出谋划策”和积极推进燃气集团下属企业先期支付博兴公司100万元。由此博兴公司按照朱建军的“建议”,完成了“支付地价款”和“验资”随后,燃气集团下属企业以250万元收购胡某飞持有嘚博兴公司75%的股份为了感谢朱建军,胡飞某为朱建军代为偿还债务40万元

辩称朋友间借款不被采纳 因受贿40万获刑3年半

被控受贿罪后,朱建军及其辩护人称朱建军与胡飞某是多年朋友,两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胡飞某代为偿还的40万元实际上是两人之间的正常借款。而朱建軍只是向公司推荐了胡飞某的石材公司收购是公司决定的。此外朱建军一方还对胡飞某之前所做的证言提出质疑,称胡飞某是被刑讯逼供、诱供的其证据应予以排除。

法院查明朱建军及胡飞某虽均陈述二人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双方从未明确过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数額且根据庭审记录,二人对双方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因朱建军与胡飞某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存在多少债务以及该筆钱的用途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法院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应当是真实、客观的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朱建軍收受他人好处费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建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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