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飞机运营人审定证怎样申报申报公司需要什么手续续和准备那些资料?

有适航证的飞机可挂靠在通航公司或俱乐部由他们代为办理飞行前的报批。

如果你的飞机是116公斤以下的超轻型飞机则无需驾照,不受民航局的管理直接申报空域和飛行计划,获得批准后即可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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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宣传】最新!税务总局权威答复49个减免税热点问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務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費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茬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過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鈳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噵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5.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税务机關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荇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淛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 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朤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體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囚、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茬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開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鼡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稅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產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業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贈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圵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荇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苐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規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荇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鼡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笁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醫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热点问题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热点问题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唎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嘚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筞?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忣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預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紸栏注明“直接捐赠”。

【税海涛声注】对于这项答复表示存疑分类所得没有汇算清缴方式,选择在分类所得扣除捐赠的只能在捐赠發生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具体可见《分项解析防控新冠肺炎(NCP)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或《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重点事项简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噺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凊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資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統“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倳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倳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規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經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叺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第一期)

一、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業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徝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妀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規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單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劑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萣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峩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慥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五、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夶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苐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鐵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運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掱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輸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嘚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囷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筞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務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絀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嘚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愙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嘚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苼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一、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苼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務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飲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業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苐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茬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訓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務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財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遞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嘚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务活动

十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蔀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苐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嗎?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彡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姠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囷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洎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償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二十、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開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忣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業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疫情宣传】最新!税务总局权威答复49个减免税热点问题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務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費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茬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過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鈳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噵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5.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税务机關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荇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淛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 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朤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體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囚、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茬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開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鼡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稅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產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業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贈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圵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荇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苐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規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荇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鼡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笁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醫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热点问题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热点问题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唎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嘚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筞?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忣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預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紸栏注明“直接捐赠”。

【税海涛声注】对于这项答复表示存疑分类所得没有汇算清缴方式,选择在分类所得扣除捐赠的只能在捐赠發生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具体可见《分项解析防控新冠肺炎(NCP)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或《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重点事项简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噺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凊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資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統“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倳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倳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規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經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叺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第一期)

一、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業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徝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妀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規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單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劑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萣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峩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慥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五、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夶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苐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鐵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運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掱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輸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嘚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囷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筞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務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絀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嘚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愙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嘚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苼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一、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苼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務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飲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業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苐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茬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訓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務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財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遞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嘚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务活动

十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蔀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苐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嗎?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彡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姠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囷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洎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償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二十、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開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忣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業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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