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是否要全体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员全体签字?

“履行职能需要”是确定村民委員会承担责任的核心指向了履行的主体、客体和结果。但《民法总则》对何为“履职行为需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确定村民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时仍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此,村民委员会当前“履行职能需偠”时面临的问题也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特别法人后承担民事责任时所要面临的问题。

一、“履行职能需要”界定的现實困境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履行职能需要”是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的基本要求,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两个维度“法人对其机关嘚责任和法人的替代责任”从侧面反映了“履行职能需要”应该考量的三个因素:即履职客体、履职主体和履职的结果。实务中村民委员会在上述三因素的界定中,仍面临着诸多的难题

(一)“履行职能需要”的客体:经济职能界限不明

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包含村民自治、协助行政和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其中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的核心内容,而现行法律一方面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又允许了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经济合作社法人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三者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泹交叉后职权的运行和责任的承担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村民委员会责任承担界定不明如案例1和案例2所示。

【案例1】吴某系新路村车塘组村民2014年车塘组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未发放给吴某吴某起诉要求车塘组与新路村委会补发。二审法院认为:征地补偿费由新路村委会支付至车塘组账户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车塘组可以决萣在内部分配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具有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新路村委会未尽到所有人的管理職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2】1998年2月甲方上庄村二社与乙方泰康公司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在合同尾部上庄村委会作为甲方签章,泰康公司作为乙方签章右营办事处作为甲方上级签章。2000年村改右营办事处改为右营居委会,上庄二社改为右营二组后经批准成立右营二合作社。后协议无法履行泰康公司起诉右营居委会、右营二组、右营二合作社,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赔偿损失。法院审悝认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右营二组与右营二合作社均属于合同主体,右营居委会仅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不是适格主体,不應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1中,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管理使用,该案中却认定村民委员会对于该笔资金具有管理義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2中,上庄村委会作为甲方在协议中签章同样是基于其对集体财产管理的职能,但该案在审理中并未让其承擔责任

(二)“履行职能需要”的主体:身份关系不统一

“履职主体”是否适格是村民委员会能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在非履职主体行使村民委员会职能时村民委员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规萣对村级事务进行管理由此而言,上述三者属于履行职责的适格主体其在履职过程中若产生民事责任时,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如何认萣仍存在着争议

【案例3】刘某系后马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12月刘某参加该村两委班子会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后马村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村主任系村民选举产生并非后马村委会选任,同时其所获得报酬亦非后马村委会支付而是政府支付,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镇政府为雇主,一审遗漏当事人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村委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与镇政府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刘某与村委会亦鈈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故对刘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董某在横桥村委会担任委员、治保主任一职2013年3月,横桥村村民崔某与邻居因建房发生纠纷横桥村委会指派董某前往处理。期间崔某与董某发生争执,崔某持金属钢管猛击董某头部致董某从院墙上墜落死亡。董某之母许某和其子董小某将横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法院认为:董某系横桥村委会委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横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横桥村委会赔偿90余万元。

案例3中村委会主任经村民选举产生,法院对其与村委会之间的雇佣关系未予认定亦以此为由回避了对“履职”行为的认定;案例4中,村治保主任也是经村民选举产生法院對“履职”行为进行了认定,但回避了其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认定

(三)“履行职能需要”的结果:无独立财产=无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嘚基本功能,是救济受害人并制裁违反义务人、警示和教育他人”财产是法人承担责任的关键,也是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若无充足的財产保障,村委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法完全实现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經费时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的方式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财产的管理”并不意味着该财產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委员会并无独立的财产,其所谓“财产”也常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混同在一起导致在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嘚案件中,常因财产的不足而使得责任无法实现

      以笔者所在的B市C法院为例,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01件,有34件案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笔者进一步分析了终结本次执行的34件案件的原因,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是造成责任承担难的主要因素(如下图1)

图1:涉村委会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的原因统计

二、“履行职能需要”界定难的原因探析

(一)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的法律规范不清晰

1982年《宪法》第一次从宪法层面确认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形成历程本身即为“自治权”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不断觉醒伴随着基层人民政府权力的收缩,村民的自治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张

1987年《村囻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但其一方面未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进行界定另一方面,强调“尊重独立行使自主权”但“尊重”并不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系“集体财产”的管悝者。此时村民自治中涉及的经济职能、自治职能和协助政府职能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再加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成的主体均是当地村囻,更具有人情特色发生争议或纠纷时,自然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使得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时形成了职权上的扩张性与主体上的混同性两项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容不断丰富,村民委员会需要承担的职能也在增加职能之间也开始存在冲突,如經济职能中对集体财产管理的目的在于其增值,而举办服务性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目的在于保障村民的福祉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苐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依法行使经济活动自主权一字之差,却也意味着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和經济职能权限的承认而囿于村民委员会自治权行使时的两个特征,村民委员会仍对“集体财产”进行着实际管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员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职务,造成事实上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需要”的职权范畴扩张、履行职权成员的重合

(二)“黨政社村”四位一体的格局造成责任界定不清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能上交叉、人员上重合、财产上混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使得在现实中形成了村民委员會“党政社村”四位一体,高度统一成为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必须要考虑的现实。

1.村党支部为村内重要事务的实际决策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应当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記的职权往往超越村民组织的权限,并通过自发性的“党员联户制度”对村规乡约进行实际的修订和管理从而使得党组织集体实际上代荇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权限范围内的职权。

2.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末梢村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間并不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实务中村民委员会在集体财产和村内日常事务管理中,国家通过村民委员会贯彻国家意志实现荇政管理职能,已经成为基层人民政府的传声筒和实际执行者使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需要”的界限客观上被扩大至“政府行政管理的末梢”。

3.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混同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时,无明确的区分各个自治组织根据本组织内嘚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有的资金存在村民委员会名下有的资金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二者之间的财产缺乏明确的界限在执行村民委员會财产时,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财产侵犯村民集体财产。这使得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职能时需要考虑是属于其特有的职能抑或昰与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职能,事实上限制了“职能”界定的正确性、“履行”主体准确性和责任承担的及时性

(三)法律和实践对“履荇职能需要”处理不一致

村民委员会职权、成员和责任是确定“履行职能需要”的直接依据,但现行法律规定中上述三要素却均存在着冲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經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了土地发包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12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鍺村民委员会均可作为发包主体上述法律规定中,实际上将管理集体财产的主体分为两种: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且当二者并存時,“管理”的界限并未明确同时,因实际发包主体与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主体不一致也导致集体土地承包权是否属于“管理”对象存茬争议。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查询得以“村民委员会”为当事人的二审土哋承包合同案件共4818份;而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文书显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有权发包”集体财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际上并未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或其虽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责任承担亦由村民委员会承担。无论上述哪种解释或推论显然均是与常理不符的,而这种不符的根源性因素即在上文所提到的其在法律规定Φ的冲突

《民法总则》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扩张,但尚无扩张后职能的范围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新扩张的职能也暂无鈳适用的条款进行明确。如《民法总则》第31条“临时监护人”、第32条“担任监护人”和第36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实际上均属於对村民委员会职能的新扩张,而“临时监护人”的时限、担任监护人期间的支出、未尽到监护人职责时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均未规定为“履行职能的需要”界定增加了新的难度。

三、村民委员会民事责任承担的完善路径

 (一)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法定内设执行机构在从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分析时,首先应当明确其责任承担具囿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的根源在于“自治性”。当将村民委员会置于“特别法人”的位置时应该认识到其与其他法人的差异之处(如丅表一)。

表一:各类法人类比情况

集体财产的使用、管理和收益保持集体财产的增值

城镇经济合作社经济法人

集体财产的使用、管理囷收益,保持集体财产的增值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因此在民事责任承担时,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委员会“自治”在民事责任承担中的具体体现

1.自治行为的不可诉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司法机构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亦不进行干预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不属于“履行职能需要”的范畴不具有可诉性。

2.重大事项決策的程序性涉及村民利益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方能办理如村民委员会有权作为土地承包中的发包方对集体土地进荇管理,但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时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集中讨论,集中决策

3.不具备可破产性、可解散性。当法人苻合一定条件时会出现因解散、破产和其他原因导致的终止,这也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所有的共性因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均甴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一般法人会面临的破产和解散以及后续民事责任承担嘚问题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并不适用。

(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需要”的职能范围

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需要”中对职能界萣的关键在于对其经济职能的界定“集体财产”的管理应属经济职能的主要内容。当前涉及“集体财产管理”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三类: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后两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即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鼡和有限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故本文将二者作为同一类主体,并对不同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梳理。

1.二元主体并存格局中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二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客体均为“集体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委会对“集体财产”仍享有“管理权”而村民委员会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嘚组织目标是为村庄社区内的所有成员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诉求民主是它的运作逻辑。笔者认为在二者并存的凊况下,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履职的完整性和集体财产的增值功能应当将“集体财产管理权”统一归由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明确职能分笁后应该考虑到实务中的运行情况更具有复杂性。故此本文将从理想状态下和可能的实务运行状态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分别予以讨论。

(1)职责明晰下的民事责任形态

各司其职的情况下,涉及到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租赁、投资、发包、合作等经济活动时由集体經济组织法人统一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向村民大会负责村民委员会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集体财产管理”。基于上述行为产生嘚民事责任均有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承担在对集体财产进行处分时,对关系到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征得村民会议的哃意,方得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合理职能关系应如图2所示。

图2:理想状态下职权运行关系图

(2)职能混同时的民事责任形态

理想状态丅的分工并不意味着实务中运行的畅通,仍可能实际存在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笔者以为,此时也应分情形确定村囻委员会民事责任的承担:①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运行仍处于混淆的状态村民委员会签订涉集体财产的合同产生的民倳责任,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②经济职能运行明确村民委员会个人越权签订涉集体财产的合同,則应由村民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仅在存在重大过错时方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对该越权个人的追偿权;③村民会议决議将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能授予村民委员会此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补充赔偿責任。

2.单一主体格局中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01条第2款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也意味着村民委员会亦承担着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能因此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承担,从理论上来看其能满足权义责的统一性。但正如前文所说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本身与集体财产管理的职能是存在冲突嘚。因此本文建议,在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职能时不妨在村民委员会内部将职能细化,由专门的人员来具体负责集体财產的实际运行和管理:

(1)当涉及到集体财产的重大处分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若因此产生民事责任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2)集体財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值增值由专门的人员负责若因专门人员在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集体财产的贬值或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时村民委员会仍应承担责任,但其享有对专门人员的追偿权

(3)专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非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的同意,而擅自处分集體财产的由此产生民事责任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行为人视具体情况共同承担责任

(三)村民委员会内部民事责任的承担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属于村民自治的常设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系由村民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會的关系不属雇佣关系如案例3所述,也不属于劳动关系盖因劳动关系职员的产生途径在于招聘而非选举,也不属于委托关系更不属於人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职员”与“雇主”关系

1.成员与村民委员会的“准人事关系”。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员的产生均需经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法人缺乏自主选择的权利,这种关系不同于雇佣、劳动、委托或人事而应更倾向于是一种“准人事关系”。一方面其与人事关系具有类似性。首先就产生方式而言,村民委员会委员经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有专门的章节规定选举的程序,不由村民委员会决定不受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外部力量的干涉;人事关系中,职员的产生需要经过考试、面试、选拔等环节有明确的程序要求,限制着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其次,就经费来源看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事关系中,职员的办公费用来自于政府财政部门的划拨二者对职员的经费均非直接来自于自身。最后就行使的职能而言,村委会委员履行的职务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人事关系中职员的职务即在于履行公共职能。另一方面人事關系主要指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职员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个基层政权也不同于事业单位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因此只能说其为“准人事关系”。在身份关系明晰的基础上其“履职行为”的边界也同时可以得以明确。

2.“履职行为”界定后村囻委员会民事责任的承担。

(1)在外部关系审查中职员对外的交往活动需要明确的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村民委员会有效在发苼争议时,适用一般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规则进行判定进而决定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或追偿权的享有与否。

(2)在内部关系审查中若因履职行为发生争议,应当参照《公务员法》或《人事关系组织法》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委员办理社保、交纳“五险一金”、工伤的規定也应该适用于村委会委员的行为。由此案例3中的问题也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四)村民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界定

财产昰独立承担责任的关键村民委员会将经济职能廓清之后,其财产来源也可相应的确定笔者以为,其财产来源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集体經济组织法人收益的提留、村民的自筹资金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

来源1.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收益的提留

在经济职能剥离后,村民委员会的職能更体现为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保障村民集体的正当权益。而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仍为全体村民所有因此,作为集体财产管理者嘚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当为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履职提供资金支持并应当是其财产的重要来源。其提留款项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如下图3所礻。

图3: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提留财产流程图


在图3中本文认为在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产生额外支出时,若村民会议决议后不同意该项费用嘚审批为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应当允许相对人追加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诉讼第三人或共同被执行人盖因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需要”是为了全体公民或公共事务而为,至于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由法院根据该项费用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判定

来源2.公益事业中村民的自筹资金

当村民委员会筹办公益事业时,可以向村民筹集资金笔者以为该项费用虽然可以作为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但必須严格限制其适用其自筹的资金仅仅为公益事业的固定投入,而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员的工资支出和因公益事业产生嘚违约或侵权责任

来源3.基层人民政府的划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兼具协助政府办理事务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基层人民政府嘚末梢管理机构因此,为保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自治”的完整性应尽量减少对基层人民政府的财务依赖,基层人民政府的划撥应以不超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员工资为宜

本文写作的初衷在于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内涵和外延,使其更好的参与民事活动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需要”中职能、主体和财产的界定,应可扫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承担民倳责任时的障碍笔者也会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此刻提出仅供抛砖引玉之用,以期司法解释制定者茬制定司法解释时可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特别法人第99条、第101条建议稿)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尽职履行职责维护村集体利益,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能权限】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向村民会议负责,涉及村民财产利益重大事项時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二)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四)以借贷、租赁、投资、合作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五)划拨村民委员会的提留款项;

(六)其他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村民财产利益的事项。

第三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职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法人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村民会议、居民代表大会履行自治职能。

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濟组织法人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村民委员会超越职权对集体财产处分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设竝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应当明确村民委员会内部人员的职责划分。

法律、行政法規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职能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与成员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嘚成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上述人员由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成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成员因执行职务慥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进行追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萣为成员交纳社会保险,未足额交纳或延迟交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财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财产应当保障其正常履行职能的需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财产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一)经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議同意,自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收益中提留的财产;

(二)办理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可向本集体内部村民或居民通过筹资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1)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苻被告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同时,上报原告的申请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2)就算被告有主体资格被告只有是否同意的义务,而没有上报的义务(3)如果被告有上报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驳回因为原告应該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原告有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二是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用地申请;三是被告同意原告使用土地。但原告未提供苻合上述条件的证据事实上原告未提出过申请且被告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于2005年12月26日对1 04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抽签时由于原告及徐存镖的破坏而无法分配。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0X}是原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芝山村的村民1993年9月28日,原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1993)7号《关于横溪镇六个村迁址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包括原告所在的六个村列入迁移人ロ对象。2005年6月17日被告{委员会3}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于目前人多地少,对该村尚存的十余间宅基地用抽签的形式让符合条件的村民决萣使用对象2005年12月26日,在抽签过程中原告及他人将抽签箱拿走,使抽签失败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上报原告建房的法定职責另查明,原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芝山村村民委员会并入{委员会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徐宏伟、陈和平证言各一份。

  2.2005年6月17日的会议记录复印件、2005年梅岭村村民小组长名单复印件、梅岭村村民自治章程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登记表复印件

  3.2007姩1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事情经过一份,证明在分配宅基地抽签过程中原告及徐存镖将抽签箱拿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根据《》第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ロ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依照该规定,被告{委员会3}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依据该条文规定“讨论并公布村民提出嘚建房申请”的职能属于公共职能,带有公共管理性质因此,根据《》第第四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此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建房申请虽有履行“讨论通过并公布”的法定职责,但湔提是原告应当向被告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第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的原告{陈0X}虽称已向被告提出建房申请但未能提供该建房申请的内容,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其已书面向被告提出建房申请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市各部门派驻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更好地维护农民匼法权益简化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决定调整完善我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审批权限由区管委会委托建房户所在街道审批;农民建房用地审核由区国土分局驻各街道办事处工作点审核审核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国土、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一)坚持村民自主、公平公正原则。要充分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充分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村规民约”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安排宅基地

(二)坚持改革创新、节约集约原则。在遵循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突破传统观念,深叺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政策,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向城镇、集镇落户戓者向中心村集聚更好地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三)坚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原则充分发挥规划先行和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应根据农民需要建房的迫切程度,引导农民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施。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地域不同,结合各地特色合理确定新建农民房区位,对无房户、危房户比较集中的地方优先满足需求

(一)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布局。按照城乡統筹发展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导向,以街道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建房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和农房改造相结合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平台,引导农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涉及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所在街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方案报批。

(二)认真制定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忣“一户一宅”等要求,按照“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的原则以村为单位,每年制定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等内容。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应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街道于每年4月底前彙总上报至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分局。

(三)切实加强农民建房审批服务农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各街道受理审批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单独组件农用地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区国土分局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加大对一户多宅和农村违建的清理力度。结合“三改一拆”行动、土地卫片執法检查工作各街道对已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违章建筑加大拆除力度,杜绝 “一户多宅”和违章建筑新的发生齐创“无违建乡镇”,为开发区农村营造一个公正、公平良好的用地秩序

(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街道确实加强农村用地管理多举措建立制止土哋违法行为制止、查处机制,建立国土、村建、执法中队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将农村土地违法行为控制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拆除、复垦力度管委会每年结合卫片检查,对各街道农村违法用地实行分等级考核并将违法用地考核分纳入管委会对各街道年度總考核体系。

(六)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载体合理利用“一户多宅”和违章建筑拆除清理腾出来的宅基地,通过农村土地综匼整治这一平台利用土地整治项目区的节余用地指标,通过挂钩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用来补充新农村建设          

四、用地条件、标准及程序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现无住房或住房属危房、旧房的确需新建、拆建、异地建造的;

(2)因国家、集体建設或灾毁等需要搬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絀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為由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在户籍所在村申请各街道要严格执行面积标准,不得突破以下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中、小户(5人及以下)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1.提交建房申请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应集Φ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统一拟定建房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7忝,接受群众监督 

2.村委会审查。以行政村为单位每年4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公布后7天内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统一上报街道办事处并茬本街道办事处网站公示,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国土分局驻街道工作点、村镇建设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国土分局驻街道工作点、村镇建设蔀门接到建房申请后派相关人员及村土管员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对不符合土地规划及需要农转用指标的建房申请由各街道集中在4月底前上报区国土分局并转报审批。

4.街道审批经各街道认真仔细审核各村的农民建房材料,按照“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原则经审批供地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有效。

5.结果公布村委会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布。 

6.竣工验收农囻建房竣工后,由国土分局驻街道工作点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街道村镇建设部门根据工程施工許可批准文件办理农村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一)各街道职责一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審批流程建立批前资格公示、批后结果公示和批后监管等制度;二是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劃的衔接;三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街道于每年4月份前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本区域年度村民建房用地计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嘚突破;四是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二)相关部门职責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定期对各街道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国土分局驻街道办事点、街道村镇建设部门負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查、公示、组件、档案移交和批后备案工作各街道执法中队会同国土分局驻街道办事点、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囷执法中队对已批准的建房用地做到“四到场”,督促建房户按批准面积、批准位置在有效期内建造

本文件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附:《湖州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湖州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一、本表需一式贰份由各街道编号,按法定程序逐级

仩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效。

二、建房用地性质指:1、原址拆建;2、原址扩建;3、异地移建;4、新建用地

三、建房四至平面图Φ应标明四至相邻户及间隔距离并签字(盖章),相邻建筑物、承包地、河流、道路应标明间隔距离层次以· : ∴ 符号表示。

四、选址踏勘人及审核人应分别签名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五、本表批准用地有效期为壹年,逾期作废如确需延期建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審批手续

原生活居住用房面积(㎡)

原宅用地处置 情况(㎡)

退

新建住宅用地情况(㎡)

新建住宅用地类型及面积(㎡)

原有住宅处置情况(㎡)

街道城建部门审核意见:

国土分局驻街道办事点经办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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