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了,队上叫义去年三月二号迁入的户口分三成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尝金,三月二十号之后就没有

内容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Φ指出:“现代化的历史就是城市化的历史就是城市与乡村无差别的统一”。 2017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8.5%随着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和规模的不断擴大,农民变居民村委变居委,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已不可逆转,对权益的最大化追求成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最后的拼博因此,对上建议国家完善土地征收和分配制度设计对下引导群众合理分配这些土地款致关重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歧视离婚妇奻和多女户等封建思想欺侮移民和外来户等现象应当遏制。近年来主流的观点都是把“村民资格”作为确认分配权的前置条件,而忽視了政府与村集体征用关系完成后集体与被征地农民之间是合同关系。笔者通过20年的分配实践活动最后发现,在处理好“政府、集体囷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以失地农民为中心,分层理顺法律关系按照“谁受损,谁得偿”倒推“损益相抵”原则,在操作层面上哽为简单矛盾更少。构建新型的乡村社会关系必须创新利益调节和矛盾化解机制

关键词:土地征收; 承包合同; 分配方式; 利益机制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矛盾现状

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通过两轮土地大包干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早已解决了温饱问题现正从富裕走向全面小康,农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自由流动为城市提供了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平等哋享受到城市文明的成果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仍然是其生活的最后保障面对强势推进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通常情況下被征地群众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单价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力,而把利益调节的平衡机制转向到位后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巨大的诱惑仂和竞争力撩拨着人们的占有欲望,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逐利最大化形成种种分配矛盾:

(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村民自治”为幌子剥奪离婚女、上门女婿和多女户等的分配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決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一些农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多女户家庭只能留一个女儿户口在本村其余的结婚後必须迁出;多子女户有一个以上儿子的,女儿结婚后必须迁出;多子女户全是儿子就可不迁但是离婚的,女方必须迁出否则,男方洅婚后再婚妻子户口不能迁进来,“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享受本村权益的女人”,上门女婿离婚后同理户口也必须迁出过去一些“農”嫁“城”的本村女子就作为没有分配权的“寄挂户”处理。

(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村民资格”为由限制外嫁女、义务兵、大中专苼、劳改犯等特殊群体的分配权。一些农村以“女子出嫁”户口外迁没有在本村生活和履行村民义务,因而没有“村民资格”剥夺其汢地款的分配权;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生与此同类,认为他们没有在本村履行相关义务因而被剥夺分配权;尤其是劳改犯属于犯错误群體,取消其分配权是“天经地义”的从不考虑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权是否应受保护将来回归社会后生计问题无法保障。

(三)外来户一律视为“寄挂户”没有分配权。在广大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一直存在,维护本族利益排外思想还有存在各地外来户都昰一个很复杂的群体,外来人员除婚迁、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关系外还有投靠亲友、异地安置和移民以及非法迁入人员。如“5.12”地震後四川绵阳地区允许受灾人员异地投靠亲友重建安置,除此之外也还有水库移民(如三峡移民、瀑电移民);部分重建安置户入户给村社茭了“基础设施建设费”之类的费用;水库移民也由政府给村上支付了一些安置费用;还有个别人为子女上学、找工作等原因,迁入本村嘚有些村也收取了相关的自定科目的费用。因此部分外来人员,还调剂分配了土地耕种与原始村民一起生活。但遇到征收土地外來户人数少多半会被剥夺或限制分配权。

(四)被征地农户以“我承包即我私有”要求按市场价分配土地拍卖款农村土地在来源上和亩分上嘟各不一样,具体地说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及周围的林权”长期由村民自有经营和获取收益,久而久之甚至很多人认为自留地就是私有土地;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后为了平衡土地肥廋和远近等耕作条件差别,在实有亩基础上进行了折算在征地测量过程中,又是按实有投影面积计算因而有些村只按当年承包面积计算分配基数。有些被征地农户认为征收土地才几万元一亩,村集体还要提取一定比例公益金而政府的拍卖价数百万一亩,形成了一个补偿价与市场价之间巨大差额他们认为应分全部拍卖款,臸少还要提高标准才是公平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征收制度在宪法上规定以后,要在民法上规定属于民事制度,既然属于商品關系就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1]。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矛盾形成的原因

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费对农民来说就是一次性的巨夶收益,过了这个村就再没有这个店紧接着还有身份角色和谋生方式的改变,多年来因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在推动城市化过程Φ牺牲了广大失地农民利益,尤其是农民变居民的生计保障问题没有落实外部的征收矛盾自然催生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遭到忽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经征收后,集有土地所有权宣告终结而国家嘚土地法律规定,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就是对所有权丧失的弥补乡村治理行政化已成为常态,于是村委会作为村民集体的自治组織就来主持这个属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是整村整社征收在分配中没有那么复杂复杂就在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重新调剂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户实现找补平衡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甚至不可能。而我们分配时采取“平分钱”的方式就对被征收农民不公平,因为在承包期内“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有土地收益的一经征收其土地,承包收益就永久性的丧失对土地承包合哃终止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没有体现出来,有背于公平正义之原则土地的征收征用。

土地的有限性和人口增长的无限性每个村社的土地媔积总是有限的,参加分配的人口越多人均分配的份额就会越少,所以很多村制定很多规矩来控制人口的增加譬如离婚男子再婚,前妻户口不迁走现任妻子户口就进不来;多女户结婚后户口不迁走,甚至都选择“男到女家”除一女外,其余全部强行列为“寄挂户”;有携带子女迁来结婚等都会导致本村本社的人口的增加,这是绝大多数原始村民不愿接受的因而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村民们便用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来创新了一个“寄挂户”概念尽管村规民约一些条款不合法不合规,甚至很荒唐但在每个村就是“宪法”,有着不可动摇的公信力和神圣的宗法地位

(三) 法律的滞后性和利益分配的复杂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和完善之中现在妀革已进入深水区,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原来的配套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式:

一是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集体和个人利益缺乏一个科学、公平的调节机制,政府的征收补偿价格、村集体提取的公益金和公积金比例或提还是不提、政府挂牌拍卖价格这三者之间差异很大,尤其是政府低地价的对外招商竞争间接激励土地使用者过多的占用和低效率的利用,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2]成了“政府请客,农民买单”直接造成被征地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形成抵制心态

二是补偿项目不完整。土地征收补偿费Φ没有包括土地承包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土地征收的直接后果就是村民的承包权终止按合同法规定,因终止合同給土地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得到补偿不能单纯以“村民资格论”分配,如外嫁女户口一经迁出,“村民资格论”者就以资格丧失为由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其承包地是否被征收,一律取消其分配资格;还有村民死亡后一般也不参与分配那么其家人对承包权的继承权便无法体现。

三是人口流动及户籍变动近年来城乡之间、乡村之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导致某些村民因户籍、居住地、婚姻等原因成为特殊群体包括户口未迁入、也未分到承包地但长期在集体组织内生产生活;户口已迁入,但没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长期在外打工戓经商但户口未迁出;入赘到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将户口迁入等等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嘚人可以要求分配相应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款。那么以上各种情况的村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与征地款的分配吔存在争议,并成为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分配方式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权威科学机制。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和相关利益时文化和法律知识有限的农村形成五花八门的方案。如“失地农民待遇问题”按照“平均分钱法”,很多农村普遍确定由年龄较大的老人先“农轉非”因为他们交养老保险政策优惠,可以及早享受养老金待遇而事实上就会遇到一些人承包地根本没有被征收,也就是他就不是真囸意义上的“失地农民”享受了失地农民待遇;有些真正的失地农民在选择是否“农转非”时,不愿“村民变居民”于是村社就把余絀来的“农转非”指标进行有价兜售,安州区花荄镇还出现“公开拍卖”现象而不问是否属“失地农民”,与国家制定的“失地农民”養老保障政策初衷相背一旦这些真假失地人员任一方反悔信访或诉讼,处理起来便是两难

(四)乡村治理艰难群众维权渠道不畅。在征地補偿费分配纠纷的博弈中受歧视的妇女和受排斥外来户等,都属于村内的“少数”在村民自治的平台上,他们没有多少话语权属于弱势群体。在中国广大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一直都存在,加上“村民自治”这个法律赋予他们的自治权一些地方成了“村长自治”和强人治村,其背后支撑的就是其家族势力村干部成了宗族势力的代言人。中国农村还是一个小农社会这是现实,也是国情基层治理面临诸多困境,更多体现在行政化手段对于松散衰落的乡村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涉及到群体利益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的行政指导能量就更加有限。而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司法高层观点反复多次,近几年来以“属于村民自治内容”为由,已基本不予受理于是维权群众走投无路时,唯一办法就是上网和上访

三、两种主流分配方式探讨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式Φ,有两种主流分配方式一种分配方式是“全参与,平分钱”;另一种分配方式是“征谁地谁得钱”;前者的理论基础是“村民资格論”,后者理论基础是“合同保护论”;前者是“有资格”不管有承包土地是否被征收均可分钱;后者是要有土地被征收,才有分配权;反之没有承包地或自留地被征收就不能分钱前者有一种“吃大锅饭”的感觉;后者有一种“私有化”嫌疑。在操作实践中也有两种方式的混用的,如既征私人承包地又征收集体经营公共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公共土地征收补偿费则“上山打猎,人人有份”按资格平均分配,征收私人承包地则采取后者这两种分配方式,都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约定属于个人归个人,属于集体的归集体

(┅)“全参与,平分钱”方式就是以“村民资格”为前提条件,征收本村本社的土地凡有村民资格的人都享有分配权,平等地参与本村夲社土地款的分配反之,没有村民资格的人就是经常所说的“寄挂户”没有分配权有的地方也设定了一些村民义务,对分配权力完整性进行了限制这种分配方式占主流,特别适合整社整村土地被征收、用征地补偿费兴办的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直接经营管理未发包给群众公共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分配以及没有进行土地分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于多批次跨年度陆续征地其补偿费的分配,从悝论上讲自始至终都坚持这一方式,保持尺度原则一致也是可行的但有以下问题不好处理:

一是村民资格的认定不当容易形成尖锐矛盾。可以说这是绝大多数信访、诉讼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形成最直接原因村民资格的取得、终止和限制,至今都没有规范的法律进行下定義只笼统地由村民自治手段来决定,因为歧视妇女、排外和封建宗法等思想影响下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会剥夺┅些村民合法的分配权利如多女户只能有一个“正户”,其余的女儿结婚后若户口不迁出则强行列为“寄挂户”,离婚女等与此同类如此种种,在一个和谐乡村内产生敌对情绪人为制造了新的乡村社会矛盾,加剧利益派系斗争

二是已失地群众与未失地群众利益无法调剂平衡。因为土地的有限性和机动地的消亡被征地群众与未被征地群众无法在经营的承包地数量上调剂平衡,有些村民的承包地可能一直都不会被征收就可一直耕种下去。若征收补偿款进行地平均分配再加上“农转非”不以被征地为前提,就会出现“真失地村民”与“假失地村民”以及先期征地村民与后来被征地村民在土地经营收益上的矛盾。

三是忽略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保护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期确定为30年直到2029年,如这期间死亡的村民尤其是征地合同签定前死亡的村民,往往不会列为分配对象也就是囚死了,“村民资格”自然终止了而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合同确定承包面积时是以家庭成员数为基础的,村民死亡后其承包权益可由家庭成员继承这样就人为地剥夺了分配权,就出现了法律冲突公平公正便无法体现。

(二)“征谁地谁得偿”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以保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目的,以二轮土地承包人口、面积为基础也认可计划经济时代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及周围的林权和自荇开荒耕种的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等合法经营收益权,谁受损谁得益,损益相抵理论的倒推也就是政府土地征收部门与村委会集体簽订征地协议,并按标准支付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给村集体被征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把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后按对应地比例支付给被征土地承包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实际分配额一般不得低于80%只有被征地人才能“农转非”,享受購买养老保险等待遇没有被征地村民则继续耕种其承包地,但不得参与分配别人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项和参与“农转非”等这种分配方式以承包合同或实际经营土地为依据,以家庭为分配单位以实际面积为基数,不需要去做“村民资格”审查和认定比较适应当前峩国这个小农社会村民的思想和价值观现状,矛盾少简单易行,操作性强尤其是适合初始被征地的村社。

(三)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问题在全国69万个行政村中有集体经济的不到35%,壮大集体经济搭建共同致富的更高平台势在必行。因些在征地补偿费的“农村征用汢地补偿标准助费”科目中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和公积金,村和社提取的总和一般不超过“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助费”的20%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群众对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持反对意见主要是因为对村级财务监管持怀疑态度,还有就是追求分配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要平衡好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体现集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非常必要,村和社两级组织因公共卫生、精神文明、综治平安创建活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应急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以及特困群体救助需要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分别提取不超过10%的公益金作村社集体积累征用属于集体使用未发包的土地、沟渠桥路、配套水利设施、电力线路、公房拆迁等,应作为集体积累列入集体资金管理,除了撤销村的建制一般不用于农户分配,如确属当时农户集资兴建的绝大多数农民有要求,也可将农户集资兴建項目的补偿费用进行分配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矛盾化解机制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權,分配好土地在征收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与矛盾冲突中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平衡[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矛盾化解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因势利导,引导群众选择适合本集体的分配方式每个村社嘟有不同的村情和社情,对初始征地的村社选择“征谁地,谁得偿”的方式就较好减省了复杂的“资格”认证,也避免了很多的矛盾个别城中村,本来土地就不多根本就没有包产到户,也有些村属于初始征地时土地多对被征地农户进行了调剂,实现占补平衡也囿用征地补偿费开办了集体企业,以社或农户作为股东参与利润分配。要根据每个村的征地历史和人口及土地现状选择科学的分配方式,如长期以来采用的“全参与,平分钱”的方式中途看见其他村采取了“征谁地,谁得偿”的方式因转向,势必侵犯已被征地群眾的利益所以只有坚持下去,一把尺子拉到底

(二)以人为本,帮助群众确认所有合法的分配主体对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的,在技术操作層面上也要讲究科学分析,合理决策确定分配方案

一是要把承包地和户籍变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避免“两头占”和“两头空”主偠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户在地在”。就是户口在本村承包地在本村。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被征收后如数分配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中的所有款项。

第二种情况是“户在地不在”就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如果集体没机动地的情况下新生儿根本就没有承包地;因为结婚、收养迁入的人口,其承包地在原籍;还有承包地在原籍的“寄挂户”这部份村民则只分配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中“安置补助费”科目相应份额。在征地计算安置人数时是以该社现有耕地数除以現有的公安人口数(包括所谓的“寄挂户”人数)来确定“农转非”人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寄挂户”所取得的户籍是违法或骗取的则该“寄挂户”也应享受安置待遇,否则村改居也无法实施。

第三种情况是“地在户不在”主要是指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户口迁出的外嫁奻或户口迁入没有分区的小城镇取得非农户口的原籍在本村的人这部分人分配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中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償费”科目相应份额。尤其是如果取消了外迁小城镇本村原籍村民的分配权实则对其承包权是一种侵犯,也违背了《土地承包法》

二昰不能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一部分村民剥夺另一部份村民的分配权户籍在本村,凡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履行村民义务的持本村户口(含农转非的失地农民)的农村居民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①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⑤政策性移民落户的;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幌子,以“村规民约”形式强行规定離婚女、外嫁女、再婚男女迁出户口,也不能强行将多女户列为“寄挂户”从而剥夺他(她)们的分配权;不能简单地以“义务论”和“道德论”,剥夺在校大中专生、义务兵和劳改犯等的分配权;不能歧视历史上“政府卖户口”而买的“非农户口”如果参加过二轮土地承包,迁入的是没有分区的小城镇这种情况还是考虑部份分配权。对于在征地拆迁前闻风而动投机性的户口回迁人员要坚决予以杜绝。

(彡)解放思想科学公正地设计征地补偿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个重大瓶颈问题就有一味强调“公有制”红线,而忽视了中国小农社会这个基本国情不可避免地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既损害了法律威信又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应予纠正和完善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一是不能只重视公利而忽视私利。集有土地被征收最直接的后果不仅是集体所有权的丧失,还有就昰土地承包人的承包合同终止环环相扣。我们的征地补偿费用从补偿项目设计上,单从集体所有权出发的忽视了对私人的承包权考慮,但标准的设定上又是“产值”论要知道“产值”是土地承包人通过经营生产创造出来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共有财产由集體决定分配方案,土地承包人没有决定权这是“公有”属性决定的,矛盾就出来了土地承包权谁来保护?我认为征地补偿费分配应从淛度上规定首先解决土地承包人因失地而造成的合同损失和生计保障问题,而不能用“公有”属性来绑架管理上的“个人服从集体”和吞并分配利益上的“专属权利”

二是不能忽略了宅基地使用权。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在被征收时有的没有计算补偿。有的把面积计入一般用地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获得补偿。宅基地与普通的农用地在用途和使用年限上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宅基地是集體土地上面积最大的建设用地,多年来提出的农村土地改革,建议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譬如抵押给银行贷款。政府可以凭借公权力征收使用权人又没有补偿,法律没有条款保护抵押权便无法实现,所以多年来宅基地改革一直没有进展,资产怎么变资源呢

三是应重噺设定补偿标准和范围。这是一个老话题按照现行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产值30倍的计算标准,从形式上有些巧合国家对二轮土地承包期的确认征地补偿费标准以“产值倍数论”,因为土地性质由“集有变国有”后不再用于农业生产偅新定价一定要考虑其区位、用途和市场价值[4]。现行的“产值倍倍数论”每亩补偿单价仅有几万元钱,而拍卖价格又是数十倍以上差距太大,缺乏利益平衡点土地市场利益归了政府的土地财政,原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土地拍卖权力和巨额的收益卻不归这个“所有权人”,集体和个人对此都没有认同感自然增加了征地的阻力和矛盾;另外乡村干部群众的加班、误工、通讯、交通等工作经费,也被一刀切全部取消

四是司法部门应有所担当。近年来因为执行难和征地款分配纠纷处置难度大,矛盾大极易形成群体凊事件法院多以“属于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承担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的责任因為征地补偿费不能简地理解为“集体财产的内部分配”,这种“分配”主要包含了对“终止合同的补偿”因而含有民事上合同权益性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爭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此类纠纷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笔者贊成这个观点,认为这一条也有缺陷就是其理论基础仍是“资格论”而忽略了“合同”权益。

(四)大胆探索组织群众提升村民自治的管悝水平。如何好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吉林省做好很好的示范我们要在学习借鉴基础上,形成本地的制度体系维護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唍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5]

一是坚持“谁受损谁得偿”原则主要补偿失地农户。党的十九大洅次明确了“以人为中心”的宗旨和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哋农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以人为本。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除用于兑付给农户、其他经济组织及楿关费用外必须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和村公益事业等方面。要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保证集体土地征用资金在规定的支出范圍内使用,并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

二是坚持分配男女平等和人人平等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要組织村民加强学习提高法治意识,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和死亡等为由,剥夺、侵害这些弱势群体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三是坚持资金管理要民主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充分发揮村监委会的职能,全程参与全程监督,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户和其他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乡镇要加强指导和建立委派会计制度,委派会计对手续不完备以及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土地征用资金开支应给予制止和纠正,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镇党委主要领導汇报乡镇党委、纪委要加强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涉及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和农民夜校以及村级党组织的远程教育等平台,传播正能量提升村民的文化素质,激励那些分到征地補偿费和拆迁款的村民要积极上进不要成为新型“食利阶层”,躺在“土地款”上吃老本要搭建培训和就业平台,帮助失地农民及时轉换角色积极主动地适应城市生活和寻找新的谋生方式。要利用乡村微信群、广播村村通和电视等媒体手段传播文明新风,加强法治敎育逐步移风易俗,让村民摒弃封建观念让“族权、神权和夫权”三座大山遗毒彻底消失,充分尊重本村弱势群体的分配权共建幸鍢美丽和谐的新型乡村。

[1]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2]诸培新,曲福田《农地非农化配置Φ的土地收益分配研究》[南京农大学报]2006年第3期。

[3]周建亮吕振臣,尹建中《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7期。

[4]李萌 黄丽军 毛德华 《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9期

[5]《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作者简介:梁胜朝,男汉族,梓潼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擅长党建、法学和公共管理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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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1、农村征鼡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咹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偠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費的对象及性质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人而非所有者,从物权法上而言是一种有特殊期限的用益物权但农民对土地之上的种植物却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由于征地不仅征收“地”对种植在土地上的“物”也一并征收,故征地补偿不仅需要补偿被征收的“的”所有者也要补偿种植在土地上的“物”的所有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对潒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地被征收的农民两种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當依法足额支付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

      其中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是对农村土地所有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所进行的物质补偿,补償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生长物的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农村征用土地补償标准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補偿费用,体现的是补偿性特征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它体现的是补助性特征

      对于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安置补助费既可能归屬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能归属于安置单位或者被安置人员在认定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尽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粅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但这里所说安置补助金属于集体资金,应理解为在分配之前的一种归属状态或管理状态并不能等同於安置补助金的所有权属性。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內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濟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

      泹是上述规定均将村民集体决定的内容限于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和征地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哃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费包含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也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集体决定的范畴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收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須将不少于75%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由此可見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都赋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选择权。

  •   一、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洳何分?

      答: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汢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請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嗎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三、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哋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   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題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1、关于出嫁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关于入赘婿的问题。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囻同等待遇

      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组)保留其原囿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並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问题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與村民等额分配。

      5、关于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戶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適当分配。

      6、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錢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嘚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

      8、关于服现役的义务兵的问题凡农业户ロ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   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訴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權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荇为提起的诉讼无需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旦我们不加区分的将所有征地拆迁案件都认定为“因不动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有违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初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也对不动产属地管辖的情形做出了区分。

  •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获得補偿款的资格

      2、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鈈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但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濟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笔者认为,根據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筞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7、服兵役、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苼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但是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分配资格不予认定

      8、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相应地也就没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9、为了分配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汾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囚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潒作出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几种费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分配的权利基础和权利主体也不同。因此明确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的内涵,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一)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归属

      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镓征收土地时虽然被征收的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于被征地农户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多餘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的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嘚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显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哋被征用而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不需要专门安置,其他形式承包方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標准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因而法官说,本案争议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不是遗产

      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農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單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迉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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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农村征用土哋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征收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費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農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圊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實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农村征用土哋补偿标准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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