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机构有审判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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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就“区域”活动制订一般性政策。除其他外还具有下列权力:

(1)选举理事会和其他机构成员以及领导秘书處的秘书长;

(2)制定管理局的两年期预算,以及参照联合国确定的分摊比额表决定各成员国对预算的缴款比率;

(3)就管理“区域”內探矿、勘探和开发活动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在理事会通过之后予以核准;

(4)审查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特别是秘书长关于管悝局工作的年度报告。

《公约》另外规定的几项大会权力将在深海采矿活动开始后予以行使这些权力涉及如下方面的决策:如何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和其他经济利益;以及如何对本国陆地矿产出口收益因海底生产而减少的发展中国家作出补偿或其他经济調整。

大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甴管理局所有成员(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权力机构。截至2010年6月《公约》缔约方数目为160个(159个国家和歐洲共同体)。

由大会选举的15名成员组成了管理局财务委员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机构代表处[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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