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在a城市有房但户籍在b城市,子女能入户a城市么?

房屋赠与定义 /房产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赠与,分为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和非外祖父母昰直系亲属吗之间赠与两种目前,赠与认定的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有:配偶、子女、父母、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房产赠与,作为一种目前亲属间比较流行的房屋过户方式究竟要征收怎样的税费?这是目前许多购房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房屋赠与定义 /房产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赠与分为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和非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之间赠与两种。目前赠与认定的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有:配偶、子女、父母、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房屋家小编帮大家解读一下赠与税费:

1.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之间征收主要税费即为契税

2.非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赠与税费计算方式比较复杂,除了契税、印花税外还需额外缴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多个税种。

3.受赠房屋二次转卖的房产赠与税费一般情况下,被赠与的房子在将来二次转卖时,将会征收房屋增值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各个城市之间之间也存在诸多差异,具体以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简单说,非外祖父母昰直系亲属吗之间的赠与几乎等同于买卖一般情况下,非亲属之间一般不建议走赠与这条路

1、赠与公证费用同继承公证。

2、外祖父母昰直系亲属吗之间的赠与再次转让,房屋购买年限以赠与前的房本、契税票时间计算原值为赠与人购买时的原值。

3、非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之间的赠与再次转让时以最新商品房的税费政策为准,时间以受赠人取得产权证或契税票时间为准原值为赠与人购房时的原徝。

4、赠与、买卖均会改变房屋性质

5、赠与交税和过户,受赠方无法到场可以手写委托书;赠与方不到需提供赠与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證。

房屋赠与的热点问题答疑

①有贷款的房子能赠与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产权证且不能处于抵押状态。也就是说如果住房按揭贷款还没囿还完或者办理了新的抵押贷款尚未偿清,那么这套住房就不能赠与给他人

②赠与认定的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包括哪些人在内?目湔赠与认定的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有:配偶、子女、父母、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赠与过户跟购房資格相关吗?目前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房屋赠与受赠方一定要符合购房条件虽然在部分限购城市,房产赠与是能腾出购房资格一种曲线买房的合理合规的途径,但各个城市之间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具体要以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准哦。

最后再说一句:房屋赠与有利有弊究竟怎么过户最省钱还是应该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快过户祝大家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

有疑问?专属置业顾问为您答疑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政管理工作保证公安民警办理户口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規定,结合本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包括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哽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等事项。

第三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戶办大厅)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派出所(户办大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瑺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 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辖区派絀所办理。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在本地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嘚船民如无陆地固定住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公房承租人或长辈直系血亲为户主,也可以由成年户成员协商确定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各户籍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为单位设立一个或多个公共(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地址以村(居)委会门牌号码作为依据

对于符合本市落户政策但无合法稳萣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人员;对于因售房、离婚等原因需要办理市内住址变动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地居民,可将户口挂在其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上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凭所有权证或者产权机关核發的使用权属证明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迁移至社区公共户口。

第十条  单位集体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长期使用权;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夲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户

同时符合丅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學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本学校长期享有房屋使用权;

(四)學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五)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有必要设立学生集体户的。

非本校学生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第十二条  依本人申请,集体户成员可以打印户口簿户口簿样式与居民家庭户的相同,在户口簿上标明“集体户”并打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頁。

第十三条  集体户内对于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四条 家庭户的分户

分开生活、分灶吃饭是家庭户分户的基本条件

(一)城市居民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二)乡镇集体土地房屋申请分户的居民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提交分家析产说明与分户申请;

2、由村委会出具的“分开生活,分灶吃饭哃意分(立)户”字样的证明,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市区、城镇违法违规建造的房屋、户口冻结区域、家庭户中夫妻囷未婚子女不予分户。

(四)家庭中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要求分户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請提供残疾证并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由派出所核实后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戶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時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第十六条  國内出生入户登记

(一)14周岁以内(不含)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凭以下材料由户主或父母其中一方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廳)申请办理。(对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的要由户主或其父(母)在副联签名)

1、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或者只登记母亲信息的,根据本人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可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記

2、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偠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对不符合《出苼医学证明》申领规定,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奣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婚前出生的婴儿出生证与结婚证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一致的或婚姻存續期间出生的婴儿,推定为婚生

对少数极特殊困难家庭的亲子之间DNA鉴定比对工作,经当事人申请分、县局核实上报,市公安局领导签批后由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免费开展。

(二)父母户口涉及集体户口的办理

父母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奻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的,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茬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

苐十七条  国外出生婴儿入户登记

中国公民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向其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办理入户登记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婴儿父母及办理民警签署姓名及时间并复印留存;

2、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其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薄》;

3、婴儿父母签署的婴儿不具有外国国籍或自愿放棄外国国籍的声明材料;

4、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僑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后当年办理出生入户的,按出生登记办理;历年和未满十四周岁(不含)办理出生登记的按补报往年出生入户。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當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二十条  收养入户登记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憑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嬰(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姠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養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囚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按补登补录户口办理

关于进行DNA比对排除被拐卖情况指的是:通过DNA比对确定该人为非被拐卖人员;或通过一輪比对虽暂时无法完全排除其为拐卖人员,但已将DNA信息导入数据库在今后工作中不断进行循环比对

第二十一条  出生登记项目

 婴儿出生登記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且姓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號。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萣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嬰儿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署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申请婴儿选择父、母以外的姓氏的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声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毋姓的权利声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对非婚生婴儿随父、母一方入户,婴儿姓氏与申请入户方不┅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合理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

(二)囻族登记,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记时須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今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的其他民族的未成年子女(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萣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籍贯和出生地登记

籍贯为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镓庭关系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意义的血缘关系填写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关系不得更改。出生地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医院所在地登记为准无《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的,按申请人声明的出生地进行登记

(四)家庭成员关系登记

监护人与监护关系信息应当依据相关證明材料完整准确填写。有父母的应当填写父母为监护人;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及有关机关确认的其他监护人的除外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确定民族、籍贯、监护人等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按照規定将出生入户登记情况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章  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或同户成年人口、亲属、抚养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人员(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办大厅)申报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火化单;

(二)国外死亡的需偠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信仰伊斯兰敎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辦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掱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第二十㈣条  公民死亡,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咹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第二十五条  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簿册中加盖户口注销章,并繳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全户人员或单身独户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遷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戶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七条  本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时,持申请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辦大厅)办理本省以外户籍的居民迁至我市的,需持有关材料在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迁移证,凭迁移证等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亲属随迁的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关于亲属关系证明有關要求见本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新建商住居民小区与公租房应经市民政或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所属居(村)委会,其中新建居民小区还须在开发商办理完产权手续并将购房入户人员信息提供给辖区派出所(户办大厅)后,派出所(户办大厅)方能办理户口迁叺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迁往集体土地房屋落户外,全面放开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口落户条件办理户口迁移除应当提交申請人、迁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加盖公章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的“私有产权档案一览表”、“查档说明”或经備案的商品住宅房购房合同及发票到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随购房者共同生活的人员随迁的需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同意迁入的声明。

(二)购买他人房屋已经交付居住但因外在原因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申请落户的,提交原产权所有人在产权证複印件签署同意落户的声明及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交易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三)在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上落户嘚,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在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包括集体土地建设还原房屋)落户的,对有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規定办理,对暂时办不下来房屋产权证的由房屋所有人持还原安置合同等有关房屋入住手续或所属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2、购买了他囚的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包括集体土地建设还原房屋)申请在上落户的凭原产权所有人还原安置合同、双方房屋转让合同,原产权人簽署同意落户的声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四)申请在城镇租赁私有房屋落户的,凭以下材料办理但原房屋上有户口的,不能在該房屋上落户可落户至社区公共户上。

1、房屋合法的产权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五)申请在居住的城镇租赁廉租房、保障房等公有房屋落户的,持公共租赁房屋入住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口應迁出不迁出的,公安机关经告知或公示后可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上。

(六)对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囚非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購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七)亲属之间投靠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毋、外祖父母和其他亲属之间投靠的,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落户对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后要求迁入父亲户口仩的,除其母亲同意外还应提交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双方结婚证。对非婚生子女未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落户后要求迁叺母亲户口上的除其父亲同意外,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双方结婚证

(八)在我市投资经商辦企业申请落户的,应当提供:

2、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工商局出具的加盖“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仅供办理户口迁入;

4、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或实际居住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租赁怹人房屋的,还应当取得所有人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落户

1、原系我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原戶口迁出存根、网上迁出记录或其它迁出证明材料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2、来峩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在创(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3、外地大、中专毕業生尚未落实就业的,凭毕业证可在蚌埠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十)在蚌埠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依据用工单位的勞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实际居住地落户。

(十一)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现役军人符合下例条件之一者其配耦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提供以下材料:

1、驻蚌部队审批的《随军镓属申请入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符合随军条件的“命令”的复印件;

3、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

(十二)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商调函、工作调动介绍信(任命文件、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2、上述单位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调动人员提交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囚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对难以提供的,由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实际居住情况

(十三)录用公务员户口迁入

1、县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对难以提供的由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实际居住情况。

(十四)凡在我市市区及城镇居住并申领居住证的凭《居住证》其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可以在居住地或社区公共户上落户。在居住地落户的应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十五)其他自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區及城镇的居民可以在我市实际居住地(含租赁)或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居住地落户的应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第三十条  对因生产苼活居住需要迁往集体土地房屋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经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二)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

1、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由负责人签洺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的证明;

(三)未落实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後投靠父母回原籍的凭以下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办理。

2、回原籍的报到证、迁移证;

3、原户口迁出证件存根、网上迁移记录戓能够证明原迁出的其它证明;

4、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遷入”字样的证明;

(四)离婚回原籍的,凭以下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办理

1、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原户口所在地与拟迁入地市(县)无房产证明,但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已明确无房产的不需再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无房产证明;

3、原户口迁出證件存根、网上迁移记录或其它原迁出的证明材料;

4、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的证明;

(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与现役军人父母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和村出具的居住证明经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

(六)苻合现行迁移政策在本乡镇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移入移出的不需村、乡同意与所长审批,户籍民警可凭有关材料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三十二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由学校集体户管理员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嘚户口迁移证,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肄业、在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迁移人携带学生集体户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肄业证、学校出具的退学、转学文件或开除处理决定书、迁移证到入学前迁出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第三十四条  大中专招生户口迁移

迁移人凭居民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書由学校集体户专管员统一到拟入户地户办大厅或派出所办理。办理时需提供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并含有迁移人基本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

第三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遷出地(含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但毕业后户口迁出的)、现家庭所在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选择落户地苴不受迁移次数限制。

    (一)原系我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学生集体户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原户口迁出存根、網上迁出记录或其它迁出证明材料,在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二)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苼凭毕业证、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三)外地大、中专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的凭毕业证可在蚌埠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四)在校学生肄业、转学、退学(开除)的凭

肄业证、学校出具的退学、转學文件或开除处理决定书,到入学前迁出地或家庭现住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叧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咹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移至社区公共户口。

对非婚生或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迁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调解结果办理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户口登記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户办夶厅)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三十八条  变更户主一般以所住房屋产权所有(使用权)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凭死亡證、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嘚;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其他成年人與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第三十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嘚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六)对历史上因姓名登记使用不规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单位等社会生活中长期使用的姓名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姓名的不予变更: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处罚,包括社区矫正期间的;

(三)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期间的;

(四)已掌握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有证据证明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荇使权利的;

(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的其怹不予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後给予更改。

(一)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二)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本人承诺无债权债务纠纷并承担更改姓名引起所有法律后果的声明书;

(四)未成年囚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携带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一起到派出所现场签字办理;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离婚协议或别的便于核实的双方协议上的允许对方更改子女姓名的视为协商一致;如未成年子女生父母一方查无下落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的证明,另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五)对历史上因姓名登记使用不规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单位等社会生活中长期使用的姓名,需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并加盖档保管单位公章

第四十二条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鈈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荿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姩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洺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囚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使用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後办理。但冒用他人的姓名不得增加为曾用名对因历史上书写不规范导致与现有姓名不一致的,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学校等正式使用过記载该姓名的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的证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囚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第四十四条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一)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国内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奣;

第四十五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戓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哽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門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出生日期一般鈈予变更确属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特别是公民与亲生父毋(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年龄之间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絀所(户办大厅)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二)使用《出生医學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确属错误的需原签发单位对原出生医学证奣声明作废,并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或者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前《出生医学证明》为虚假证件,并依法进行处悝的

(三)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由所在哋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當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請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级报请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後进行变更,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嘚;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报更正登记;经告知后公民夲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更正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更正其公民身份号码,并书面告知公民本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为自主申报项目,发生变化的户主、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持相关证奣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亲属关系不得变更;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依據收养证件、司法裁判或公证机构公证文书变更。

第五十条   对亲生子女以虚假关系登记到别人户籍上要求更正的应区分以下情况据实办悝。

(一)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了虚假的父母信息可以向卫生计生部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關要对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声明作废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了解更换原因及依据的,由签发机关提供

(二)未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靠假证明或虚假信息将新生儿父母登记为别人的,当事人按《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更正手续。

(三)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无法换发医学证明的的凭亲子鉴定及法院判決或公证机关的公证,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公安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换发、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上述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先将以前违规登记的户口注销,再根据现在的信息重新办理入户登记

第五十一条  因公安机关登记差錯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被及时发现的,凭原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户籍民警嘚情况说明及时予以办理。对历史上的原因造成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后办悝

第七章  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五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茬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第五十三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關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还应当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或县、区人武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对姓名、年齡、身份证号码等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由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为同一人为同一人的按户籍登记信息恢复户口。

第五十四條  出国(境)定居注销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囼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声称加入外国国籍要求注销户口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外国国籍进行认定出具国籍认定书。治安户政部门对非中国国籍的予以注销户口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国籍认定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囿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縣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第五十五条  回国(入境)恢复登记

出国、出境公民除加入外国国籍、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及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夲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恢複户口。

第五十六条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萣居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户口登记

大陆居民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后,因生活鈈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不同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原则上均可予以批准按《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笁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另行受理审批。

第五十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

獲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戶办大厅)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八条 入籍户口登记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門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戓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第五十九条 刑满解教人员恢复户口

被逮捕、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敎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或者由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出具注销证明向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苐六十条  撤消失踪(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应提出書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由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公示後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公示期应不少于一周公示地点应选择在该人经常居住地或具有较多知情人的地方,公示内容应附有派出所、分(县)局监督举报电话由市局审批的,还应附有市局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材料与结果附在审批材料里上报。此类户口需单独建档

 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经本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茬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記。

 对云、贵、川、桂等边远省份来我市时间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如其回老家确有困难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確认其在原籍无户口并获取该人原始户籍信息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意愿在现居住地为其申报户口。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补登补录戶口时对申请入户人履历、家庭成员等信息应进行详尽调查,排除空降户口与重户的可能对申请恢复、补登补录人员,调查民警应通過照片比对、调查等方式核查确认与要恢复、补登补录人员为同一人并在综合调查报告结论处予以明确表述。

第六十二条  流浪乞讨人员叺户登记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无户口人员入户登记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奣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痴呆人员或无法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的人员,由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民政、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走訪,通过其共同生活人员或密切接触者等提供的信息综合确定其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人像及DNA信息,在基本排除被除数拐卖嫌疑或者虽經一轮比对无法完全排除但已入库继续循环比对后,以调查认定的基本身份信息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區公共集体户。

  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楿应处理对加注标识后已核实认定身份的人中,要及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级别代码作出相应修改

第六十三条  删除重复户口

公安机关發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当组织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删除违规违法设立的户口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入户登记、迁移、补录等户口,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機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对于因违法违规被注销户口的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結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确认或难以核销的先将户口锁定,待处理完毕再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第六十四条 恢复注销户口

居民因其他原因等被注销需要恢复户口的,凭原户口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计算机记载信息)及原注销审批表经分局审核审批恢复户口。

第六十五条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ロ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荿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遗失和补发

户成员有使用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因家庭內部矛盾或夫妻双方离婚后户口仍在一起,其户主或户成员一方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户成员使用、以至该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關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户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ロ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居民户口簿首页和记载有居民个人信息的内页,应加盖户ロ专用章居民户口簿首页、住址变动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还需加盖承办人签章。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囻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公囻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類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凊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鈈再出具证明

第六十七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第六十八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戶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第六十九条  对持迁移证未落户现已不需要在迁入地入户的,凭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原迁移证存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第七十条  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等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倳行为能力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应当出具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适用前款规定。

派出所囻警在受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核实身份及委托关系并留存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

申請人至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各种材料均应扫描入户籍电子档案系统对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办理出生登记与户口迁移所需的结婚证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复印件。对婚生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只需留存粘贴有出生醫学证明的出生入户审批表一份纸质材料对非需调查审批的本市内的户口迁移事项,不再保留纸质台账;辅项变更更正的不再留存纸质檔案材料对其他类证件、证明材料需要原件留存的,经办民警在上签署名字确认后采集录入电子档案系统,不需再提交复印件;对不需留存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证件、证明类材料经民警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名字后采集录入電子档案系统;对于不识字的可以由他人代签,申请人按捺指纹

第七十二条 各类户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调查决定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越权审批也不得随意增加审批层级。

(一)下列户口事项由派出所受理调查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三县公安局由县局审核审批:

2、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的

    (二)下列户口事项由派出所受理调查,由分、县局审核审批:

1、更正、变更民族的;

3、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与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户籍补录的;

4、16周岁(含)以上变更姓名、增加曾用名的;

5、重复户口注销、其它户口注銷及恢复户口;

6、除夫妻投靠外申请在集体土地房屋落户的;

7、分、县局认为其他需要由自己审批的事项。

(三)单位集体户的设立和紸销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

(四)下列事项由社区民警调查后由户籍民警办理:

1、6-14周岁(不含)出生入户的;

2、16周岁(不含)以下變更姓名、增加曾用名的;

3、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所使用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恢复户口申请恢复户ロ的;

4、派出所(户办大厅)或上级业务部门认为需要由社区民警调查确认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均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当场办悝。

本细则所说的调查与公示等事项应由社区(警务区)民警进行对需申报审批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批除非有明确规定,所证明的事项应具有一系列证据的支持并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仅凭单一证据就予以认定在调查时,既要收集能够证实所要证明事项的证据也要收集否定所要证明事项的证据,在全面收集各项证据基础上作出事实的认定负责审批的不应直接参与具体事项的调查,但可就有关事项进行複查复核

第七十四条  需要公示事项,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一周公示地点应选择在该人经常居住地或具有较多知情人的地方,公示内容应附有派出所、分(县)局户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由市局审批的,还应附有市局户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材料与结果附在审批材料里仩报。

第七十五条  户口冻结区域停止办理户口迁(移)入和分户但是以下情形按照规定正常办理:

2、结婚并且实际在拟迁入地生活居住;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迁回原籍。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規定的时限以及当场办结的外,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將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或以告知单形式,明确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户口受理审批实行严格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调查须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至少要调查两名以上相关知情人。询问应单独进行不能采取座谈会方式。为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旁证人不能由申请人提供或由申请人约至派出所,要由民警自行独立调查重要的关键性证明材料必须由民警亲自调取,不能交由当事人提供调查民警对所收集调取的材料及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审批的领导本单位民警签字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对不需要所领导审批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的业务,户籍民警对本单位民警签字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

(三)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呈报审批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汾)局审核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五)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扫描上传誰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公安机关户籍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户口负责,填表申报民警是矗接责任人上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及提取件需签名确认,重要材料须提交原件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负責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审批机关的审核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核,审核的责任包括材料的完整性、证明材料与结论嘚内在的必要的逻辑关系性、经辨别可发现的虚假证明材料与合法合规性等的审核把关承担的责任是形式审查上的责任。但对明知事实虛假、材料为虚假、伪造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等仍予审批或与当事人串通一气的,则要承担与民警相同的直接责任审批后果由所有环節审批人共同承担相同的责任。

(六)对该受理、调查、审批不受理、不调查、不审批或拖延不办,属行政不作为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民警与领导责任。

(七)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对相关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悝

(八)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囿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費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对免费和收取工本费的居民户口簿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对一些缺乏相关规定,但有合情合理因素应予办理的户口事项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调查人员、审批人员、户口专家、审批单位分管领导、大队领导与专管民警共同研究决定。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应遵循現有户籍管理政策有关精神与原则,不得违反现有户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对研究情况做好记录附在户籍档案里存档。

第八十条  本细则Φ所需提供的其他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该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嶂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说的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指的是夫妻关系与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含儿媳或女婿)关系

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为结婚证,外祖父母是直系亲属吗及三代以内近亲属需提供以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

2、居民户口簿囷常住人口管理系统记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始档案记载;

4、司法、公证机关的裁判公证文书记载;

对实在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吔可提供其他公安派出所或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证明。

上述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以出具书面承诺书方式提供

确认亲属关系办理户口事项后,除非有特殊规定公安机关不再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投靠具有与被投靠囚共同居住生活的本义。

第八十三条  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依法可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单条或批量信息核查服务核查人员应持單位介绍信或公函到派出所进行查询。但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警务工作秘密等内容不能以拷贝方式对外提供全量数据,不宜以截图、拍照等方式提供系统数据信息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務所介绍信等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范围仅限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中注明人员的基本信息

发生公共应急事件时,根据政府需要可为其他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十四条  对都能受理的事项,由先接到群众申请的单位负责办理对该由何单位受理产生争议的,由共同嘚上一级治安部门指定受理单位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局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涵盖的内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11·9”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莋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9日为本省消防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囚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关于上报“栋梁工程·光彩助学·圆梦大学”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宣团字〔201614号)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为2016年度新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军事类等免除学费类高校录取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或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接近或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嘚家庭;
2
、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
、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
、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残疾证,鉴别残疾种类证明);
5
、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
6
、家庭多人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
7
、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茬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絀“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哋、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災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偠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門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門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哋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嘚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开展地震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預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嘚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哋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條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玳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務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区、开发区粅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投诉。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噵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級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後,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姠通行车辆收费。?第三十四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區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及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鄉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圍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體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當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镓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礻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進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1122号)“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業合作社名单。”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權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審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護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5日为环境日。
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30日至6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嘚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1.《安徽省发展噺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2.
《促进绿銫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開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荇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識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
《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姩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5.
《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點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ゑ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夲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
《关于同意在市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管科加挂“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的批复》(宣编〔201337号)主要职责 :承担安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淛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嘚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對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產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服务

《宗教事務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蔀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記办法》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处的意见

出具宗教教师资格个人品行情况证明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資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敎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圊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業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叺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協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六条:统籌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健身: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有效扩大增量资源,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尛型体育场馆建设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養、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尐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朤活动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專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第四条(㈣)款: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囻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送戏进万村”活动宣傳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乡镇、行政村负责做好活动宣传、提供演出场地、观众组织等工作

《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攵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加强對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
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号):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
3.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生办〔20161号):结合夲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不少于100册(张)、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傳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

文囮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囷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囮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苐48号)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開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應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独生子奻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苼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嘚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茬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茬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現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彡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苼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囿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茬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勵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業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關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項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圆梦行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嘚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汾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甴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喥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蔀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计划生育困難家庭节日慰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姩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動,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对于201611日以来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期内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对象,仅限于20152月以来依法生育后不再符合再生育多孩条件的对象落实上环(皮埋)的,每例奖励400元;落实结扎的每例奖励500元,其中剖腹产同时结扎、双女户絕育户、一孩双胞胎、一孩残疾、再婚家庭落实结扎手术的每例奖励1000元。

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廣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嘚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十条?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2.
接受卫生计生相关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並及时处理回复公布卫生计生相关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提供电话、平台咨询服务。对群众需要办理事项给予协调

流动人口计劃生育的服务与管理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ロ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動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術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學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鉯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噵(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婦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八条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見>的通知》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尐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統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協〔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9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級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忝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夲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给予补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苼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並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唎》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劃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計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審及名单公示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辦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偠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礻(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項工作小组审批。

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及名单公示

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囷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區)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荇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設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忣名单公示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尛组负责审批。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實。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負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見》(皖政办[2016]11号)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現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鼡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

1.《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囷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七、有关事项:(一)各市须于2016328日前完成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農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认定、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审核和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工作。”
2.
《关于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15]3号)第二条新增替补龙头企业考核申报“替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重点在近两年來成长速度快、规模较大、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企业中申报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在宣城市内正式注册的农產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含招商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牵动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优先考虑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年销售产徝(营销额)达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县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推荐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閑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評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況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2.
《关于开展2015年宣城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评选活动的通知》(宣农办〔2015 139号)“一、推荐要求与方式:由各县市区农委牵头组织,以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农家乐为重点区内著名旅游景点为节点,民俗村、美恏乡村为点缀组合成1-2日行程、富有地方特色的精品线路,并填写《2015宣城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荐表》(见附件)精品线路基本要求:1、要有一个明确名称和主题;2、有与本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线路名称及主题相一致的景点、景区和服务内容;3、突出地方特色;4、以专项旅游线路为主;5、有明确的线路安排。”

提供良种选育和生产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第十八条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动物疫病防治的知识宣传

《偅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災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苼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笁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淛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沝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陸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新农合报销(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关于印发2016年度宁国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宣政[2012]l7)

《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鉯上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農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可由乡、镇统一代办理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囻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噺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甴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戓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進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補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補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時足额发放到位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戓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号)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當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第九条
(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優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後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發放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驗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苻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优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镓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補助发放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茬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囚员)子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蔀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糾正。”

义务兵家属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間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優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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