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嫁出的外嫁女子女户口新政策有户口,嫁进的没户口,村流转土地应怎么办理?(

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集体征地昰否有补偿款?土地权益男女平等“外嫁女”母子得到土地补偿款。受社会因素、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尤其是外嫁女和离异女在農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与农村男性的平等保障。近日武进区嘉泽法庭受理了一起外嫁女因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趙某是嘉泽镇某村民小组村民长期生活居住在该村民小组。赵某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而且在2007年生子后,将儿子小钱的户口也落在该村囻小组截至目前,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含承包田)均已被政府征用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金,该村利用该资金及利息每年年终在该村村民中进行分配。

2016年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通过了《关于某村民小组有关土地补偿金使用和分配的民约》,約定:非独生子女户如果有男孩,则已婚嫁的女孩无论其户口在不在本村民小组其本人、配偶和子女都不享受分配。赵某恰好属于这種情形所以,该村民小组只发放了土地补偿金按承包田亩分配的部分按人头分配的未予发放。小钱是赵某之子也未享受任何土地补償金。赵某不服与村委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嘉泽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与赵某和村民小组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组织雙方调解。可村委表示有关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在该村民小组还存在许多类似的情况村民小组既然已制定了相关村规民约,理应遵守不接受调解。

调解未果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項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赵某母子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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