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中有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可办其他建房手续吗

各登记类型收件材料清单

一、交噫登记联合办公窗口办理的业务类型

1、因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受让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奣(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哃应经过备案);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7)有预告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备案的复印件)、预告抵押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1)经济适鼡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原件)

(2)开发企业代办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应出具购房人的委托书(原件)

(3)双方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原购房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權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囻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2、因经济适用住房补差转商品房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鈈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差价款审批表(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3、因私有房屋交易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審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交噫的证明材料(包含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等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圖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②受让方为单位嘚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还需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的审批表(原件);

④省直房改房置换的还需提交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置换情况审核表(原件);

⑤房改房交易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⑥若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为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⑦房改房、划拨地上的其他房屋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形式包含:买卖、赠与(含夫妻间婚内赠与)、互换兑換、离婚析产涉及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过程中附带赠与的、变更登记一并房改房交易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或析产后再交易<含部分继承、蔀分赠与>、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等。

⑧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属不同法律规范表述不一致,实际均为上述收件材料第(4)项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有房屋因增加共有人(婚前财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讓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夫妻关系婚姻证明(验原件留复茚件);

(5)约定书(原件);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茭的不同材料: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因法院判决(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法院送达單位保留);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补交土地差价款的审批表(原件)以及土哋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和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②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門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6、因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拍卖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若拍賣公司以公示形式进行拍卖需提供拍卖公告(报纸等,原件);

③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茚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茭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⑤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须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因司法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法院确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構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法院司法拍卖房屋若鈈能提供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③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8、因单位房屋转让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構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受让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茭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讓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③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蔀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交易后剩余的房产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9、因以房产作价入股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審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嘚不同材料:

①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②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國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0、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6)委托书(原件);

(7)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改制时嘚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该房屋登记可单方申请。企业改制前系通过购买、拆迁安置、抵债等方式取得房产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提供国土部门絀具的土地信息查询证明办理(原件)

②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汢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1、因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茚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兼并收购协议(原件);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層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第(5)项中的转让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書(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證(原件)。

12、因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原件);

(5)购房人员登记表(原件);

(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原件);

13、因房改房产权比例变更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产权比例变更登记表(原件);

(5)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时夫妻双方共有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認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4、因房改房收回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原产权单位收回已售房改房登记表(原件);

(5)原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原产权人退房申请表(原件);

(8)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鈈同材料:

①省直房改房收回还需提供退房表(原件);

②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房产收回手续时其中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權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絀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5、因征收、拆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3)征收部门认定的人员汇总表(原件);

(4)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验原件留复印件)

(5)房屋注销证明(原件);

(6)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三类材料只需提供一类。

(7)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唍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自2017年6月13日起办理城中村安置房屋的需提交区政府认萣的安置群众花名册及定位表(原件)以上资料第(3)、(4)、(5)项不再提供;

②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办理过拆迁安置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仍按原手续办理;

③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5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原件);;

④对于划拨土地建设安置房的,需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49号要求按“网签面积×网签价格×10%”的计算标准缴納相应出让金,凭“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办理登记

⑤被安置人去世,继承人为受让人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囻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書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6、非住宅类房屋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经面积管理单位确认的测绘報告(原件);

(5)分层分户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17、因有权机关没收、罚没后拍卖取得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没收、罚没机关出具的证奣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没收、罚没机关委托拍卖的相关文件(包括:委托书、拍卖公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拍卖成交确認书(原件)

(7)完税凭证(原件)

(8)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整幢房屋拍卖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茭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價款缴纳凭证(原件)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单独办理的业务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登记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記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盖印花税章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6)出让金缴纳票据、契税票 、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用地批复(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2、划拨国有建設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用地批复(原件);

(6)划拨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不征契税的证明、耕地占用稅票(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經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鈈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①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原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名称变更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產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並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⑥共有人共有性质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茚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原件);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原件);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或者记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權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繳纳凭证(原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記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茚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驗原件留复印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抵押合同(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抵押合同未明确抵押物价值嘚,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加盖公章的原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應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資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茚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8)抵押权人同意紸销的证明(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换证(土地证换不动产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土地权属证書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或市国土局官方网站遗失声明截图(原件);

(6)宗地图(原件,盖測绘单位章)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关登记

1、单位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后附申请登记的房屋清册(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附红线图);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原件于2010年2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要提供);

(8)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嘚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10)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原件);

(1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个人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鼡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8)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原件);

(9)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包括:300平米以下的(私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原件)以及由建设方及施工方共同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300平米以上的,需出具住建蔀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

3、因权利人名称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驗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能显示公民曾用名的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重户口的另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囚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工商、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名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

③姓名变更或双重户口的,证明材料须提交《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6〕270号)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格式(原件)

4、因权利人身份证号码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身份证号码自动升位变更的无需提供);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哃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证明材料须提交《关于贯徹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6〕270号)附件1规定的格式(原件)。

5、单位建设的房屋因用途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文件(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同一单位权利人因分割、合并房屋(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申请合并为一套房屋的;戓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已合并为一套房屋,申请分割还原为两套房屋的情形)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6)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7) 公安部门出具的新编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7、因更换身份证明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軍官证、士兵证)更换身份证的,提交民政部门(转业或复退士官、士兵)、接收单位(军转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原军人身份证奣文件核发部门出具的同一人证明(原件)原部队单位在军改中被撤并转隶的,由承继部队单位同级别政治机关出具同一人证明(原件);原中国身份更换现其他国家身份的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翻译件(原件),以及中国驻該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原件);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更换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经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囚公证的、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件(原件),更换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出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与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更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需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与台湾有关身份证明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须经河南省公证协會认证);原为本地居民,后入籍外国取得护照再取得中国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居民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需提交:①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證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翻译件(原件)②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原件)③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身份与外国居民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原登记时使用外国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现外国护照变更的,需提交本国有权机关認定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其本国公证机构所做的同一人公证件(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权利人所在国使领馆对同┅人证明的领事认证件(原件)。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汾层分户图2份(原件);

8、因坐落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座落变更证明材料;

(5)如房屋处於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单位房屋因界址、面积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界址、面积变更批准材料(原件,属扩建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审批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7)分层分户图(原件);

10、存量房因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權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囻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5)受遗赠的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怹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持遗赠抚养协议的,还需提供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遗赠人死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受遗赠人还需出具在遗赠人死亡后二个月内向有关部门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证明(原件)

11、洇夫妻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動产权证书(原件);

(4)离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离婚证明的种类包括: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及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原件或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离婚后析产给另一方的,提交完税凭证或稅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6)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离婚证明中未明确申请析产房屋归屬的可在现场签订补充协议。

12、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购房合同(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原件)

1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權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棄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房屋权利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房屋权利人詓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茬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③涉及房改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協议(原件)

(三)抵押权登记(房屋类不动产)

1、抵押权首次登记(现房抵押、现房最高额抵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嘚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抵押合同中未明确抵押物价值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确认戓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不动产抵押嘚,应当依法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提交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動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③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④以不动产设定反担保抵押登记时,还應提交保证合同(原件)、反担保抵押合同(原件)

⑤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內容的协议(原件);

③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发生转迻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蔀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4、抵押权注销登记(包括现房抵押权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審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請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記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国囿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楼盘定位表(原件);

(10)主债权合同(原件);

(11)抵押合同(原件);

(12)评估报告(原件);

(13)现场勘验报告(原件);

(四)预告登记(房屋类不动产)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請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第十七条未约定办理预告登记嘚须提交关于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制式模板补充协议,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門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提交补充说明(原件)

2、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批准现房销售的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嶂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哃(原件合同第十七条未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关于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制式模板补充协议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補充说明的提交补充说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哃(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的变更(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按豫公通〔2016〕270号文附件模板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预告登记的变更(不动产属性信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奣(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坐落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证明原件;面积变更的,提交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测绘报告原件;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属性变更的,提交管理部门证明发苼变更的书面材料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预告登记的转移(继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囿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继承权认定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書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7、预告登记的转移(法院判决)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人民法院导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書,原件或加盖协助执行专用章的复印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測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證明登记簿存在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信息因登记机构笔误导致错误登记的提交加盖档案查询章的预告登记查档件;共有情况、權利人姓名等合同备案信息无误但登记有误的,提交合同备案信息摘要复印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9、预告登记的注销(权利人放弃预告)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预告登记注销的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放弃预告登记权利的声明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0、预告登记的注销(合同无效或撤销导致债权灭失)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证明文件包括: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调解书、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實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1、预告登记的注销(协助执行撤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權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加盖协助执行专用章的复印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2、预告登记证明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预告登记遗失声明(刊载遗夨声明信息的报纸或网站截图,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產权证书或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涉及影响抵押权人利益和抵押登记信息的更正登记需抵押权囚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需要印发新的不动产证书的,提供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戓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原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提供房屋登记存根(房管部门查档件,原件);

(4)登报遗失声明原件或国土局网站声明遗失网页截图(原件);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设立有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遗失补证的证明材料(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5)设立囿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换证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1、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须提交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亲生父母须双方共同到场代为提出申请,涉及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抵押、转移类登记业务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到场接受询问处分房产是否系其真实意愿;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囷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囷注册证明。

4、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但无法提供的,按以下方式处理:预告登记证明系房管部门办理的可提供房管部门查档件原件;遗失的,出具刊载遗失声明信息的报纸或市国土资源局遗失声明网页截图打印件时限需满十五个工作日。

5、申请办理有关登记若权利人无法到场委托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公证书或驻外使领馆认证委托书或制式模板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公证书、认证书、委托书为原件,权利人身份证为复印件

6、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系以继承人身份放弃的,还须提交继承權认定文书原件以及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確系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原件以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处分房屋所有权涉及军事用地或铁路用地嘚,须提交军队有关单位、铁路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的证明材料

8、本材料清单为一般情况下简单民事关系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登記所需材料清单,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可能涉及复杂民事关系的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进┅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于特殊情况无法一一列举不在本清单内予以明确。

黄某女诉陈冠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糾纷案

时间: 11:08:2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冠某,男1950年3月4ㄖ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黄某女因与陈冠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8号民倳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1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72年其丈夫陈锡向何顺田三购买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并于1976年在该处住宅基地上进行了房屋重建陈锡于1984年2月29日詓世,没有立下遗嘱1988年,番禺县进行核发土地使用证调查时陈冠某瞒着其向沙湾镇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鼡证后再由“三榜定案”所得。2003年其搬回该房屋居住。2009年3月份其查询得知该房屋已于1988年登记在陈冠某名下,其权属来源为继承所得這与事实不符。其与陈锡所生的子女自陈锡去世后一直未对本案诉讼房屋进行继承,即使各继承人没有及时对涉案房屋行使和主张继承上述房屋属于其与陈锡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仍依法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为维护其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其所有,陈冠某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共有变更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冠某承擔

        陈冠某辩称,不同意黄某女的诉讼请求一、黄某女诉称的1953年核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记的房屋与国土部门于198 8年9月20日为陈冠某核发的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是不同的房屋。黄某女诉称的房屋于1953年核发了两个《土地房产所有证》每个证上登记嘚房屋都写是一间平房,每间平房登记柒厘折算为46.67平方米。就是说以前的房屋是两间平房,加起来的面积为93.32平方米而现在为陈冠某核发的房产证显示的面积是103.7平方米,房屋是两层的房屋的建基面积是65.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122.9平方米从房屋的建基面积和房屋的结构看出,这两间房屋是不同的房屋黄某女诉称的房屋早已在1953年建好了,陈冠某房屋的建筑日期是1976年7月黄某女诉称的房屋已经灭失,因此黄某奻所主张的物权已经随房屋的灭失而消灭二、陈冠某所有的房屋是其出资依法兴建的,不是继承所得《房屋所有权证》上虽注明权属來源是继承,但这属于表述不正确1976年7月左右,陈冠某将黄某女诉称的房屋全部拆除重建1977年1月27日,陈冠某向原番禺县沙湾公社西村生产夶队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将原来的旧居拆除后兴建和扩建。1977年2月两层结构的房屋建好。由于陈冠某是在当初宅基地上拆除房屋并兴建囷扩建的当时发证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理所认为该地块是陈冠某继承所得因此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是继承所得。三、黃某女在国土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和三榜公布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其已确认陈冠某对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四、黄某女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陈冠某于1988年9月20日取得讼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至今已超过20年并且一直在訟争房屋居住。黄某女的起诉已经超过20年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黄某女与陈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包括陈冠某在内的五名子女陈锡于1984年2月29日去世。位于原番禺县沙湾西村三槐里东至何顺甜、南至王倍祥、西至巷、北至王廷基面积柒厘嘚平房一间原为沙湾西村居民陈艮所有,其于一九五几年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后于1970年4月17日由苏波承认此屋归陈锡所有。位于原番禺縣沙湾西村三槐里东至陈艮、南至王倍祥、西至巷、北至王廷基面积柒厘的平房一间原为沙湾西村居民何顺田三所有,其于一九五几年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后该房屋于1972年3月9日卖与王锡凌所有。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出具《证明》证明当时系誤将使用权人写为王锡凌或陈锡铃共壹人,实际为陈锡壹人1977年1月27日,陈冠某向原番禺县沙湾公社西村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提出申请:“峩全家六人房屋不够住现将旧居拆下扩建,今要求在大圹街西侧即我旧居东便墙对开要活1米长8.5米希批准以备施工。”该会于1977年1月3 1日答複:“根据陈的扩建实况同意此地盘按申请数字给予使用。”上述两块土地上遂重新建起了房屋并由陈冠某居住至今从1987年开始,全国開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原番禺县亦开始在全县开展土地房屋清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确认证明书和房屋契证的工作主要是需经过丈量、登记阶段,验收完毕后转入公榜实行三榜定案,最后发放“三证”1988年6月6日,陈冠某申请对位于(番禺区沙湾)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东至王焯华屋、南至王培祥屋、西至王文炽园、北至王文杰屋的103.66㎡的土地进行登记土地用途为建住宅。经审查后1988年8月1日,上述土地予以核准登记地上附着物审查结果为陈冠某所有。1988年8月15日上述土地经地籍调查,土地使用者名称为陳冠某实际用地面积为103.66㎡,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5.22㎡建筑面积122.87㎡,建筑层次为2层建筑日期为1976年7月,调查结果为内容属实可以登记。1988年9朤20日原广东省番禺县公证处就上述房屋向陈冠某核发了《房屋产权确认证明书》,证明上述房产已由权利人申请登记三榜公布经审查屬实。同日陈冠某就上述房产取得了番府集建字[88]第11-00688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现黄某女主张位於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的房屋属于其与陈锡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占有一半的产权,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与丈夫陈锡用子女给予两人的伙食费的积蓄于1977年重建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信封一份信封封面上写着“整屋2313.72元”。陈冠某对此鈈予确认并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于1977年重建的,后经三榜定案登记在陈冠某名下系陈冠某所有。

        一审法院另查明陈冠某于2008年11月29日向黄某奻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为:“陈冠某保证名下房产沙湾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祖居承诺本人及下一代都永世不会变卖”

广州市番禹区人囻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倳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的讼争房屋是陈冠某于1977年报建的,建成后由陈冠某居住至今茬1988年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期间,通过地籍调查、经过三榜公布后领取了产权证明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陈冠某系讼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虽然陈冠某的父亲陈锡分别于1970年、1972年取得了原陈艮、何顺田三所有的房屋但当时均为平房,后系在上述两平房所在嘚这块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重新建起了本案讼争房屋建筑层次为两层。黄某女、陈冠某亦均确认本案讼争房屋系在1977年重建的黄某女主张訟争房屋系用黄某女及其丈夫陈锡的积蓄所建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信封只在封面上写了“整屋2313.72元”,这说明不了这筆钱就是用于建本案讼争房屋亦无法证明该笔钱系属于谁的。故黄某女主张本案讼争房屋系其与丈夫陈锡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夲案讼争房屋是在1977年重建的已非当初陈锡从陈艮、何顺田三处取得的房屋。而且在1988年陈冠某对讼争房屋申请进行登记时,讼争房屋系經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向社会三榜公布核实属实后才向陈冠某发放了产权证在此期间,黄某女没有提出异议黄某女认为讼争房屋进行彡榜公布系在番禺范围内,其当时居住在广州并不知情但当时全国在开展对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讼争房屋若系属于黄某奻所有其应知道讼争房屋系需经过所有权登记后才能核发产权证,其必定会关注讼争房屋是否有申请登记及其相关的事项但黄某女并沒有提出申请,而是陈冠某对讼争房屋提出了登记申请故对黄某女该项陈述,不予采信综上,黄某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讼爭房屋系属于其与陈锡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要求确认讼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州市番禺区囚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證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3818号民事判决:驳回黄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3元由黄某女负担。

黄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属黄某女和丈夫陈锡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屋的┅半所有权应归黄某女所有陈冠某于1975年才从部队复员,1977年建造讼争房屋时尚未结婚成家何来2312.72元建造讼争房屋。黄某女与丈夫陈锡将两間平房拆除后兴建讼争房屋目的就是为陈冠某结婚所需,且房屋建好后仅分配地下一间房给陈冠某作为新房其余两间房则由黄某女夫婦和其他子女回去时居住。所以讼争房屋应为土地所有人即陈锡所有,是陈锡与黄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陈锡去世后属于陈锡的另一半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遗产分配,由黄某女、陈冠某及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即便黄某女等继承人没有及时行使和主张对陈锡财产的继承权,陈冠某在瞒着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得以全部继承陈锡的财产但黄某奻仍然拥有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二、一审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向社会三榜公布核实后发了产权证而黄某女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以此认定陈冠某系讼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不正确的1988年讼争房屋的三榜公布系在番禺范围内,而黄某女当时并没有居住在番禺所以,黄某女对此是不知情的黄某女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在当时的法律普及的程度下要求其知道讼争房屋需经过所有權登记后才能核发产权证是非常苛刻的。而且黄某女没有行使自己的登记权利并不就等于放弃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从原番禺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9月20日核发的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地籍调查表》均可以证实,陈冠某被登记为讼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来源是继承和1953年的旧房产证。而陈冠某通过继承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就是侵害了黄某女的合法权益。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妀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黄某女所有。2、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陈冠某承担

陈冠某答辩称:一、黄某女讼争的房屋(即1953年核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记的房屋)与国土部门于1988年9月20日为陈冠某核发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实际上是不同的房屋,黄某女讼争的房屋实际已经灭失其主张的物权也已经随房屋的灭失而消灭。讼争房屋为陈冠某所出资新建而鈈是继承所得,《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权属来源是继承属于表述不准确三、黄某女在国土部门地籍调查时以及三榜公布期间未提出任哬异议,已经确认陈冠某对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四、黄某女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陈冠某己于1988年9月20日取得争議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至今已超过20年,并且在争议房产居住也已超过20年所以黄某女的起诉早已过诉讼時效。综上黄某女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上诉请求

        在二审庭审中,黄某女陈述其结婚后一直在番禺沙灣居住到1959年才将户口迁出广州,之后一直都是在休息日偶尔回去沙湾居住

        在二审诉讼期间,黄某女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王文炽的证词一份拟证实讼争房屋的拆建是由陈锡所出资。陈冠某认为该证据的提交已超过举证时限并认为黄某女没有提供该证人的身份证明,且该證人也没有到庭故对该证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女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因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不属《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审对此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陈冠某的父亲陈锡分别于1970年、1972年购买了原陈艮、何顺田三所有的房屋1977年经陈冠某申請在上述两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上重建起讼争房屋,建成后由陈冠某居住至今1988年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期间,是陈冠某提出申请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地籍调查、三榜公布,无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才依法向陈冠某颁发讼争房屋的产权证,陈冠某从而成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二审庭审中,黄某女陈述其一直以来有偶尔回去沙湾居住可见其应当知道讼争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及相关事項。但黄某女当时并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对陈冠某的申请提出异议,视为其当时认可讼争房屋登记在陈冠某名下黄某女现起诉主张确認讼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所有,理由不充分二审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81號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26元由黄某女承担。

黄某女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倳实错误1、讼争房屋实际产权人为陈锡一人,而其获得产权时已经和黄某女结婚故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陈冠某提交的1997年1月27ㄖ其向原番禺县沙湾公社西村生产大队提交的《申请》写明:“我全家六人房屋不够住现将旧居所扩建”可见陈冠某是以家庭名义申请,且其申请时尚未结婚只能以陈锡之子的身份代为申请,而申请时陈锡尚健在此次房屋扩建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权属。根据当时帮忙建房的邻居王文炽的证词可证明房屋是由陈锡出资重建的而重建后一直由陈锡和黄某女夫妇及四个子女共同居住,并非由陈冠某居住至紟因为陈冠某早已迁往广州市番禺区中华大道荷景花园居住。并且陈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讼争房屋是由其出资重建的。2、1988年三榜公咘期间黄某女虽然偶尔回讼争房屋居住,但直到2009年3月才查知陈冠某将房产登记到其一人名下根据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知,陈冠某是以孤儿名义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公证的根据陈冠某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记载也表明房屋权属来源是继承,但黄某女仍健在不可能發生继承的事实。原审法院以三榜公布期间黄某女没有提交申请、也没有对陈冠某的申请提出异议就视为黄某女当时认可讼争房屋登记茬陈冠某名下的推理是不成立的。(二)原审法院未审查关键性证据违反了程序。1、陈冠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讼争房屋權属来源是继承这与陈冠某母亲黄某女仍健在的事实相矛盾,但原审法院对此却只字未提置之不理。2、陈冠某是以欺诈手段获得《房屋产权确认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些文书和文件的证明力都值得质疑,但黄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相关资料且曾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即申请调取番禺县公证处核发《房屋产权确认证明书》所依据的文件和所有资料调取廣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保存的讼争房屋的所有资料。对该申请原审法院没有任何答复,判决书中也只字未提一审法院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才向公证处调取了《房屋产权确认证明申请表》,不符合法定程序3、陈冠某于2008年11月29日向黄某女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嫆为“陈冠某保证名下房产沙湾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祖居承诺本人及下一代都永世不会变卖”该声明可以证明争议房产为黄某女一家共哃的祖屋,而非陈冠某一人所有但原审法院对该声明也未作任何评价。(三)原审法院称黄某女放弃权利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讼爭房屋若系黄某女所有,其应知道讼争房屋系需经过所有权登记后才能核发产权证其必定会关注讼争房屋是否有申请登记及其相关的事項,但黄某女并没有提出申请”并以此认定黄某女放弃权利。但是作为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否申请登记及何时进行登记是所有权囚的权利没有行使自己的登记权利不等于放弃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扩大甚至设定所有权人的义务没有依据据此,黄某女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黄某女所有;3、由陈冠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訴讼费

陈冠某答辩认为,(一)对黄某女再审提交的证据有如下异议:1、关于《房屋产权确认证明申请表》该申请表的产权来源显示昰旧居改造,而不是继承该申请表中说明一栏写明产权来源包括自建、继承、赠与,如果讼争房屋真是继承取得就会在产权来源中直接寫明是继承;陈冠某并未以唯一继承人身份隐瞒村和政府相关部门骗取登记2、关于《沙湾西村村委会证明》,王沃须出庭作证才能作为萣案的依据陈冠某也已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王沃以前的证词,沙湾西村村委会只是证明王沃是1988年沙湾西村村委主任而已并未证明其它內容。(三)关于《对王文炽的调查笔录》、《王文炽的证词》证人须出庭作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证言也与事实不符(四)對于《对吴细女的调查笔录》、《对吴家干的调查笔录》、《对王申妹的调查笔录》、《郭锦华的证明》、《何锦钊的证明》等书面证人證言意见如下:1、证人须出庭作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就内容而言,他们所陈述的与建房有关的事实都是听王文炽说的对于事实情況并不了解。而陈冠铭、陈雪芳就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或继承权因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二)关于本案的一点情況说明,即为什么陈锡夫妇当初愿意将旧房由陈冠某拆建自住现在母亲黄某女又反悔。陈冠某1969年毕业后本应到海南岛建设兵团下乡但父母极力反对并表示陈冠某是长子,要求其到沙湾下乡投靠契嬷何顺田三并称有旧居给陈冠某。所以陈冠某于同年9月1日下乡到沙湾西村㈣队务农与何顺田三同住同食三年直到何顺田三1972年去世,根据农村俗例由陈冠某捧香引至山头安葬,并继承何顺田三的房屋1975年陈冠某退伍本应回广州工作,但父母极力反对要求陈冠某回沙湾并承诺把何顺田三的旧居给陈冠某拆建自住。后来陈冠某两个女儿出嫁后洇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陈冠某的房屋没有儿子继承所以想把讼争房屋给其他兄弟(实质是以后想给孙子),因而要求对讼争房屋进行分割并多次要求陈冠某写声明和确认书。(三)黄某女诉称的房屋(即1953年核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记的房屋)与国土部门于1988姩9月20日为陈冠某核发粤房字第23687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实际上是不同的房屋黄某女诉称的房屋实际已经灭失,黄某女主张的物权也已經随房屋的灭失而消灭(四)讼争房屋是由陈冠某出资依法新建的,而不是继承所得陈冠某《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权属来源是继承屬于表述不准确。国土部门为陈冠某核发产权证时的《地籍调查表》中写明陈冠某房屋的建筑日期是1976年7月,《土地登记申请书》写明汢地实际用途为“建住宅”。陈冠某《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权属来源是继承属于表述不准确由于陈冠某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于1953年核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发证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因此理所当然地认为该地块是由陈冠某继承取得的。考虑到1988年番禺农村房屋发证工作才刚刚开展发证工作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登记表述方面不准确也可理解(五)黄某女在国土部门地籍调查时以及三榜公布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已经确认陈冠某对讼争房屋拥有所有权应视为黄某女当时已对讼争房屋放弃权利,确认陈冠某讼争房屋拥囿所有权何况黄某女诉称的房屋实际早已灭失。(六)黄某女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讼争房屋于1988年取得争议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至今已超过20年,并且陈冠某在讼争房屋居住也已超过20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黄某女的起诉早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陈冠某认为黄某女请求确认讼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其所有已过诉讼时效且黄某女诉称的房屋已经灭夨,物权早已消灭因此,黄某女的诉讼请求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某女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再审另查明涉案汢地的《土地产权情况证明》载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发证日期为1988年9月20日,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再审时,陈冠某称涉案土哋在1988年之前是登记在陈锡名下的,其在1975年退伍复员回家复员后在糖厂工作,每个月40多元房屋重建费用合计约3000元,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出資的事实

关于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根据黄某女、陈冠某在一、二审及再审中的陈述房屋拆建前主要由陈冠某与陈锡、黄某女共同居住,陈冠某的兄弟姐妹偶尔回来住房屋重建后,一间给陈冠某结婚用一间给陈锡夫妇使用。陈冠某一家一直居住至2001年才搬出讼争房屋;陈锡、黄某女1959年将户口从沙湾迁出在休息日偶尔回讼争房屋居住,2003年黄某女退休后在讼争房屋居住至今

再审期间,黄某女提交了如丅新证据:证据一《房屋产权确认证明申请表》拟证明陈冠某在申报房产时向有关部门隐瞒有亲生母亲及弟妹的情况,自己一个人填表申请继承讼争房屋的事实证据二《沙湾西村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内容同证据一证据三吴细女、吴家干、王申妹、王沃的证人证言,擬证明讼争房屋是黄某女与陈锡共同修建的房屋重建是陈锡出资的,本案房屋重建时陈冠某没有出资因为陈冠某当时既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结婚证人王沃于2011年5月28日出具的书面证言证明陈冠某向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时隐瞒了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黄某女实际生存情况,也證明房屋普查时讼争房屋产权是属于陈锡的

陈冠某质证认为,1、对于证据一该申请表的产权来源显示是旧居改造,而不是继承该申請表中说明一栏写明产权来源包括自建、继承、赠与,如果讼争房屋真是继承取得就会在产权来源中直接写明是继承;陈冠某并未以唯一繼承人身份隐瞒村和政府相关部门骗取登记如果真如黄某女所说讼争房屋建成后其一直住在讼争房屋,即使后来搬去广州住逢年过节也經常回来住村怎么可能不知道,而且陈冠某是不是唯一继承人不是由其说了算而是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2、对于证据②,沙湾西村村委会只是证明王沃是1988年沙湾西村村委主任而已并没说明其它内容,而陈冠某已提供相反的证据即《王沃的证明》推翻黄某女提供的王沃证人证言所述内容;3、对于证据三首先证人须出庭作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证人所述关于建房出资的事实都是听迋文炽所说或自己推测的,其证言不能证明本案事实陈冠某再审提交了新证据即《王沃的证明》,载明“本人王沃由于年老,记忆力差现作废于2011年5月28日所写的房屋证明……经1988年三榜公布,屋主确定为陈冠某”拟证明黄某女提交的王沃证言不属实。黄某女质证后认为对《王沃的证明》中王沃签名及村委会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理由如下:1、该证言是打印的,该证明内容仩看王沃证言内容是相对流畅的,但王沃亲笔所写的证言中看出王沃语言不具有流畅性。2、证言内容前后矛盾“本人王沃由于记忆仂差…”本身存在矛盾,如何能记得2011年5月28日时所作的证明该证明内容所说“现经调查档案后…”,但王沃本人已经70多岁了不可能调查檔案。所以明显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3、对于证明最后一句话,王沃不具有证明能力4、关于村委会的盖章,证明的内容是打印的不鈳能王沃本人所写,所以村委会所证明的事实与事实不符

        原再审庭询时,黄某女申请了证人王文炽、陈冠铭、何锦钊、霍锦坤、张纯芬、李玉琼、陈雪芳出庭作证

1、证人王文炽证言摘录如下:“由于我以前是做建筑的,陈锡委托我做建设叫我拆了旧屋,建设新的房屋一拆一建都是我做的,都是我自己一个人负责的我再找帮工工作,作价是10多元一平方建设房屋的工钱是陈锡给的,陈冠某没有给过峩钱建房只是给人工费,人工费是200-300多元;建房的钢筋水泥材料我买了一部分材料有部分是我买,我是边做边买的然后向陈锡报销,其他材料是谁买的我记不清楚了讼争房屋连拆带建不到1000元。”陈冠某认为证人王文炽的思路不清楚且王文炽由当事人提示而发言,也與黄某女提交的调查笔录不符笔录第二页第七行“在陈锡将房屋拆了后”,而王文炽说是自己拆的调查笔录中材料是旧材料的,在王攵炽作证说材料是其自己买了一部分,所以材料方面的证言相矛盾在建屋的费用方面更矛盾,调查笔录写的是2000、3000元而王文炽出庭所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一会儿说十几元一方一会儿说人工费200、300多元,在黄某女代理人提示之后又说1000元以下前后都是矛盾的。并且王文熾在回答问题时一直是说应该有、应该没有回答含糊不清,所以王文炽的证言不应采信

2、证人陈冠铭证言摘录如下:“我是黄某女的苐二儿子。大概在1976、1977年之间我大哥陈冠某准备结婚,向父母提出讼争房屋破旧所以认为需要拆了。原两间旧屋一间是我父亲的姑妈陳艮的,一间是我父亲的契妈何顺田三的我父亲将两间房屋已经买了下来,在旧房产证上已经记载现在村委会也肯定了这个事实,两個房屋拆了之后就委托王文炽进行改建在这个过程中,是由我父母陈锡、黄某女出资进行改建的我当时在广州造船厂,利用节假日与笁友郭锦华、霍锦坤、何锦钊等人帮忙建房屋房屋二层的钢筋80%都是我们弄钢筋、铺切的,在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我及工友有三、四次利用假日帮忙建房整个过程都是我父母出钱的。因为当时我不是全程参与的所以王文炽在整个建设房屋的过程,具体买了什么材料、用多尐钱我不清楚,但总共用了多少钱我父亲说过是2000多元。”

3、证人何锦钊证言摘录如下:我与陈冠铭是从小认识与黄某女、陈锡、陈冠铭都是很熟的,我与陈冠铭是师兄弟在七几年时,黄某女拆了房屋需要重建我当时帮忙弄钢筋,搞水泥我每个星期都去黄某女那裏帮忙建房屋,建设后我经常去玩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我至少帮了5次忙每次都是与陈冠铭及其他工友一起去的,休息前一天去在星期六下午去,星期日或者星期一回去”

        4、证人霍锦坤证言摘录如下:“我是陈冠铭的师兄。陈冠铭的祖屋(重建时)星期日我就去弄鋼筋,我起码帮了3次忙每个星期都是一早去一晚回,都是与陈冠铭及工友一起去的”

5、证人张纯芬证言摘录如下:“我与陈冠标是结拜姐弟,黄某女1977年生日时说房屋已经建设好了但结算没有结清,差300元想向单位借,我说不用我当时有几百元就借给黄某女。我是在黃某女生日后几天给的陈锡写的借条,在一年后陈锡就把钱还给我了借条当时就撕掉了。”

6、证人李玉琼证言摘录如下:“陈冠标是峩结拜的哥哥张纯芬在陈冠标建设祖屋时借了300元给陈锡,借钱与还钱我都在场在1976年底我知道了陈冠标拆建房屋的事情。在1977年黄某女生ㄖ时张纯芬借了300元给黄某女,在给钱时就写了借条我们在吃饭时给了钱,不清楚谁写的借条还钱时我在场,当时好像是我将借条撕掉的钱是一年之后还的,具体记不清楚还钱时除了我还有张纯芬,其他人记不清楚”

7、证人陈雪芳证言摘录如下:“我是陈冠某的尛妹,是黄某女的女儿建屋是在76年到77年间,当时我在读书而陈冠某刚退伍回来,是没有什么钱的当时建屋时2000多元,陈冠某的经济能仂是不能承担的讼争房屋是我父母两人出钱给王文炽重建的,当时我读书具体细节我不清楚,当时陈冠某没有结婚没有可能以陈冠某一家六口的名义申请建设房屋。房屋建好之后黄某女住在一楼,具体居住情况记不清楚但当时给一间房间陈冠某结婚用。陈锡死亡時没有说房屋给谁因为当时父亲死得比较急。”

        黄某女认为根据上述证人出庭所作证言,本案讼争房屋是由黄某女与陈锡出资建设的充分证明讼争房屋系黄某女与陈锡共有的。

陈冠某对上述证人证言发表如下意见:陈冠铭与陈雪芳证言不能采信因为其对讼争房屋享囿继承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何锦钊、霍锦坤是陈冠铭的好友关系很好,所以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存茬偏袒黄某女的可能性,就内容而言两人仅仅是在重建过程中帮忙扎一、两次钢筋,其他情况均是听陈冠铭说的具体的建屋情况他们吔不清楚,何锦钊与霍锦坤在证言内容上也存在矛盾何锦钊说每次都一起去帮忙,是住一晚再回去而霍锦坤却说一起去,但当天来回张纯芬与李玉琼的证言中,两者存在明显的矛盾张纯芬说在77、78年才知道房屋拆建的事情,而李玉琼说在76年底张纯芬说借钱是在黄某奻生日过两日后送来的,在那时写借条而李玉琼作为见证人,在生日吃饭当天就借钱并写了借条讼争房屋在1977年4月就已经建好,并结清建房款项王文炽也说明了房款在房屋建好就立即结算了钱,王文炽又说人工费是200多元材料款是建屋时就已经付清了,不可能在4个月之後仍未结清以欠建房款为由向其他人借钱。张纯芬与李玉琼是陈冠标的结拜姐弟关系非常好,并且其证言漏洞百出想否认陈冠某出資的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女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是否享有部分产权。

陳冠某的父亲陈锡分别于1970年、1972年购买了原陈艮、何顺田三所有的房屋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即讼争房屋拆建前的两间平房属于黄某奻、陈锡夫妇共同所有本案主要争议的是涉案两间平房重建后的权属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及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讼争房屋在1977年重建后应認定为陈冠某所有,理由如下:

首先1988年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期间,黄某女未对讼争房屋提出登记申请亦未对陈冠某的确权申请提出异议。1988年陈冠某申请对讼争房屋进行确权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地籍调查、三榜公布后,相关部门依法向陈冠某颁发了訟争房屋的产权证陈冠某从而成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二审及再审庭审中黄某女陈述其一直以来有偶尔回沙湾居住,自1988年至今已囿二十多年黄某女辩称不知道1988年相关部门对讼争房屋进行地籍调查及三榜公布等情况不符合常理,原审据此推断黄某女应当知道讼争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及相关事项并无不当黄某女在1988年地籍调查、三榜公布期间未对讼争房屋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对陈冠某的登记申请提絀异议应视为其当时认可讼争房屋登记在陈冠某名下。关于黄某女称陈冠某在1988年以欺诈手段获得讼争房屋产权的主张虽然黄某女再审時提交了证人王沃于2011年5月28日出具的书面证言,拟证明陈冠某向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时隐瞒了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黄某女实际生存的情况及房屋普查时讼争房屋产权是属于陈锡的事实但陈冠某亦提交了王沃出具的书面证言,即《王沃的证明》该书面证言载明“本人王沃,由於年老记忆力差,现作废于2011年5月28日所写的房屋证明……经1988年三榜公布屋主确定为陈冠某”,拟证明黄某女所提交王沃的证言不属实洇王沃再审时未出庭作证,且其两份书面证言内容前后矛盾故,黄某女及陈冠某提交的证人王沃的书面证言均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洏《房屋产权确认证明申请表》上记载的内容亦无法证实黄某女称陈冠某以孤儿名义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公证的事实。综合黄某女提交的证據其称陈冠某在1988年对讼争房屋申请产权登记时隐瞒情况、骗取登记的主张,仅有其陈述其提出的证据均无法证实上述主张,故对黄某奻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讼争房屋重建后一直由陈冠某居住管业,陈冠某对讼争房屋的重建及重建后的维护作出了主要贡献1977年1月27ㄖ向原番禺县沙湾公社西村生产大队申请对讼争房屋予以重建的是陈冠某,同时根据黄某女、陈冠某在一、二审及再审中的陈述房屋拆建前主要由陈冠某与陈锡、黄某女共同居住,陈冠某的兄弟姐妹偶尔回来住房屋重建后,一间给陈冠某结婚用一间给陈锡夫妇使用。陳冠某一家一直居住至2001年才搬出讼争房屋;陈锡、黄某女1959年将户口从沙湾迁出在休息日偶尔回讼争房屋居住,2003年黄某女退休后在讼争房屋居住至今虽然讼争房屋重建后由陈冠某与黄某女共同居住使用,但以陈冠某一家常住为主对讼争房屋实际管业的是陈冠某。由此可見陈冠某对讼屋的重建、维护等做出了主要贡献。

再次关于房屋重建的出资问题。对于房屋重建的出资行为较难认定一是事过境迁原始凭证不易保存,二是亲属间的行为往往只有口头凭证而无书面依据综合本案情况分析,房屋重建后一直由陈冠某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至今因黄某女在1988年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期间未对陈冠某的确权申请提出异议,因此即使讼争房屋是以家庭名義重建并由陈锡、黄某女出资重建的亦或陈锡、黄某女的其他子女在房屋重建过程中对房屋有部分出力或部分出资,但以何人名义申请偅建以及由何人出资重建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讼争房屋冠华所有的权属性质故对讼争房屋重建出资的事实,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再审認为黄某女再审主张其对讼争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萣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2013年1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為,终审判决认定讼争房屋在1977年重建后应为陈冠某所有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第一黄某女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汢地使用权。本案中陈锡分别于1970年、1972年购买了讼争房屋拆建前的两间平房,并领取了以其为所有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于当时处於陈锡与黄某女的婚姻存续期间,故该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应属于陈锡与黄某女的共同财产又根据《房屋产权确认证明申请表》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地籍调查表》上的记载,可以认定重建的讼争房屋的土地来源是1953年的旧房产证雖然黄某女未能在1988年地籍调查、三榜公布期间对陈冠某的登记申请提出异议,但这并不能推断黄某女有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冠某的意思表示在陈冠某并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从陈锡及黄某女处取得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黄某女仍享有讼争房屋的部汾土地使用权

第二,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讼争房屋由黄某女和陈锡出资重建首先,虽然房屋施工人王文炽以及证人何锦钊、霍锦坤、陈冠铭、张纯芬、李玉琼、陈学芳的证言细节有出入但考虑到房屋重建距今已三十多年,这种出入亦属合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次陳冠某1975年复员,复员后其每月收入40元左右根据其陈述房屋重建费用约3000元,以其当时的经济状况难以独自承担虽然其主张向王洁针家借款,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黄某女提供的写有“整屋费2313.72元”的信封及陈冠某出具的保证不變卖讼争房屋的书面材料可以进一步印证讼争房屋由黄某女和陈锡出资重建的事实。写有“整屋费2313.72元”的信封虽然不能直接说明黄某女和陳锡出资重建讼争房屋的事实但与部分证人关于房屋重建费用约2000元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且在黄某女不享有讼争房屋产权的情况下,陈冠某向黄某女出具保证不变卖讼争房屋的书面材料亦有违一般常理可见,上述材料可以进一步印证黄某女和陈锡出资重建讼争房屋的事實

        综上所述,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苐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以及陈冠某的答辩意见本案再审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一、黄某女是否享有讼争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权;二、能否认定讼争房屋由黄某女和陈锡出资重建以及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題。

一、关于黄某女是否享有讼争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现座落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三槐里大祠巷1号房屋系陈冠某父亲陈锡先后于1970年和1972年分别向原权属人陈艮、何顺田三购买的一处平房。1975年陈冠某从部队复员回到番禺区沙湾镇西村糖厂笁作后于1977年1月27日,由陈冠某向当时番禺县沙湾镇西村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将原房屋拆除,重新建起了两层房屋居住并由陳冠某一家使用至今因当时农村宅基地实行划拨分配使用制度,陈冠某经申请批准将原房屋拆除后,该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认定为分配给陈冠某使用房屋所有权权属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原属陈锡与黄某女的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原平房被拆除而归于消灭1987年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清查登记工作,核发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确认证明书1988年6月,陈冠某申请对重建房屋进行确权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地籍調查核实、三榜公布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向陈冠某颁发了讼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陈冠某因此取嘚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在这时期黄某女仅在休息日从广州市区回讼争房屋居住。根据1988年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清查登记工作以及相关部门的地籍调查、三榜公布等期间黄某女并未对讼争房屋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对陈冠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提出異议的事实重建前被拆除的平房应视为陈锡与黄某女生前共同处分给陈冠某所有。因此原审法院推定黄某女应当知道讼争房屋产权登記申请和相关事项以及视为黄某女当时认可讼争房屋登记在陈冠某名下并无不当。黄某女称其不知道1988年相关部门对讼争房屋进行地籍调查忣三榜公布等情况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黄某女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能否认定讼争房屋由黄某女和陈锡出资重建以及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本案讼争的房屋重建时间是1977年,当时出资的原始凭證不易保存加上是亲属间的出资行为往往只有口头而没有书面依据。客观上说黄某女与陈锡作为父母,当时为了使陈冠某建房结婚絀部分资金资助陈冠某建房也是符合常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萣:“子女用父母提供的资金或实物以自己名义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无共同生活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归该子女所有”本案中,黄某女及陈锡在房屋重建后并没有约定该房屋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从房屋居住使用情況看讼争房屋重建后,一直由陈冠某一家居住管业陈锡与黄某女夫妇休息日偶尔回去居住,其他兄弟姐妹一年中偶尔回去居住主要鉯陈冠某一家常住为主,由此可见对讼争房屋实际管业的是陈冠某,陈冠某对讼争房屋的重建及维护等作出主要贡献1988年,陈冠某申请對重建房屋进行确权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地籍调查核实、三榜公布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向陈冠某颁发了讼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黄某女在20多年的时间里也没有对陈冠某的申请及领证行为提出异议。因此原再审确认陈冠某已成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何人名义申请重建以及由何人出资重建并不能改变讼争房屋为陈冠某所有的权属性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检察机关忼诉以黄某女与陈锡出资为由黄某女应享有讼争房屋部分所有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黄某女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法》第②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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