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干城市管承发包方 工人工资可以罚款员工资吗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013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則

凡市本级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按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监管

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照专户收存、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各区、开发园区应明确专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辖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

(┅)拟开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和工资代发业务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银行)应与市建管处签订监管合作协议,按监管要求与市监管平台联网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具体承担监管业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市建管处和市级监管银行按照方便服務、有利管理的原则共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家市级监管银行负责管理下属监管银行的监管业务。

(二)监管银行应持市级监管银行法萣代表人委托书、申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建管处领取监管平台密钥登录监管平台,将监管银行基本信息录入后市建管处将监管银荇名录在监管平台上公布,供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自主选择

建筑工程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企業(以下统称企业)应办理监管平台开通手续申领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建管处领取监管平台密钥,登录监管平台填报企业及工程基本信息,并将填报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市建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开通企业监管平台

五、监管账户和工资代发账户开设

建筑工程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按以下程序开设工程用款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和工资代发账户:

(一)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登录监管平台自主选择监管银行作为资金监管的开户行,网签工程鼡款、农民工工资三方(市建管处、监管银行、企业)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和工资委托代发三方监管协议并持开户材料箌监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监管银行网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工程用款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和工资委托玳发账户。市建管处审核符合条件后网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将监管账户信息在监管平台上公布

(二)为便于结算与管理,建设单位的笁程用款监管账户原则上开设1个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可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数、劳务分包合同数各开设1个。如洇工程贷款等业务需要需要增加监管账户的,应报市建管处批准后方可增加

(三)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应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戶等监管相关规定作为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中工资性工程款和非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資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工资性工程款计价标准不应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

(四)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没有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的25%计算。市建管处可根据工程结构等因素分类淛定工资性工程款所占比例

(五)在建建筑工程由工程发包人、监理企业督促工程总承包人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好上述掱续,否则工程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并报市建管处在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用款监管账户可暂不开设,但如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市建管处可责令建设单位开设工程用款监管账户并到位相应的建设资金,否则可暂停工程建设,直臸撤销施工许可证

(一)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機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相关规定将工程用款汇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荇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造价的30%如需降低,须经市住建委批准但最低不得少于工程总慥价的15%。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资金的比例可降低至4%,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和监理企业监理服务费

建设單位也可提供等额银行担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三)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工程款汇入工程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不得拖欠工程款

(一)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款汇入监管账户后,账户内的资金分为工资性工程款和非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款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已办理实名登记、且有考勤记录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非工资性工程款为一般監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可随时申请使用。

(二)重点监管资金数额核定

1、工程款按月支付的,每月工程发包人或监理公司与总承包人初步核定当月完成工程量(该工程量只作为核算人工工资使用不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及當月人工工资,该工资为当月应发工资;同时总承包人通过工资代发账户发放的务工人员工资为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數为本月农民工待发工资,待发工资作为本月的重点监管资金数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逐月累加。

2、工程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工程款彙入监管账户后,发包人或监理公司与总承包人初步核定前次与本次付款时间内所完成的工程量和人工工资数额为应发工资;该时段总承包人通过工资代发账户发放的务工人员工资为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数为本次务工人员待发工资,为重点监管资金数额

(三)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款汇入监管账户后,工程款首先按重点监管资金额留存专门用于支付已完工程务工人员待发工资。剩余工程款为一般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承发包双方须办理完工程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工程总承包人对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后,方可撤销监管帐户余款划回工程總承包人其他帐户。

(五)市建管处可根据企业信用、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等情况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应ゑ事项;对信用较差、劳资纠纷和争议较多的企业,可视情增加资金预留比例

(一)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制定工資支付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支付工资至少每月一次,且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直接支付到务工人员本人银行卡上,并提供工资清单

(二)每月25日前,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指定的专(兼)职劳资人员与专业承包企业、勞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作业班组长对施工现场的考勤系统进行用工考勤汇总,根据考勤情况共同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表中包括农民笁姓名、身份证号、出勤天数、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待发工资数)并经本人认可,建筑企业或项目经理签字确定后,将工资发放表上传監管系统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工资支付规定的将工资发放表经监管系统传递给工资代发机构。工程总承包人同时将工资款汇入农民工工资代付账户工资代发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资发放表将工资直接汇入务工人员工资卡中,并將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监管系统需要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发放工资的,监管系统同时生成《重点监管资金支付通知单》企业歭《通知单》到监管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三)建筑企业支付的工资高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3倍以上的应向工资监管部门说明理由。

九、实名登记数据库、施工考勤管理

(一)建立全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数据库建筑企业应对本企业务工人员实名登记,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应将实名登记的基本信息上报监管平台,形成全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数据库登記时,务工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职业资格证、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银行卡作为本人的工资卡。登记后务工人员本人到市建管处领取《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务工服务卡》(以下简称务工服务卡),该卡与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绑定具有在全市所有施工场地務工考勤功能,务工人员可在本人所有务工的施工工地上下班考勤务工人员只能自己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实名登记数据库与监管系统联网供建筑企业用工服务。务工人员也可自己到市建管处填写实名登记基本信息领取务工服务卡。

(二)建立全市建设领域施笁现场统一施工考勤系统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人应按全市统一标准设置考勤机制定考勤制度,明确考勤专职人员务工人员必须歭本人的务工服务卡进场务工,上下班必须考勤对未持有本人务工服务卡的,总承包企业应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考勤系统与监管系统联网,实时自动将考勤记录传输到监管平台考勤记录是企业用工、工资发放、工伤理赔和处理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考勤信息供建築企业、务工人员本人和相关部门随时查阅调用

(三)建筑企业用人、用工,如使用未办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无务工服务卡或有务工垺务卡未参加考勤的须自筹资金发放务工人员工资。企业自筹资金支付的务工人员工资不作为实发工资不得从监管账户中列支、冲抵偅点监管资金数额。

(一)工程总承包人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擔直接责任建筑企业不得挂靠,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否则,除依法查处外还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款結算和决算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发生分歧的,工程发包人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工程款,非工资性工程款依法解决

(三)工程发包人违法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的工程款未汇入监管账户的,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工程发包人应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追偿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監理企业应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业人员实名制、施工考勤等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督促工程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笁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严格遵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施工考勤規定的,及时报告住建、人社部门

(五)严格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全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统一实名制数据库和施工现场统一标准考勤系统的建立完善是开展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各建筑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规范完成此项工作对行动迟缓、推諉不办,甚至阻挠该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企业或个人市建管处将对其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记责任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六)管理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审批事项时应核查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监管措施未执行到位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七)监管部门应对工程总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现场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网上监管及时發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一)成立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和预警中心,成员由各区、开发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中惢设在市建管处。各成员单位抽调一名人员在中心集中办公专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监管和预警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自發布之日起实行

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发包方 工人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很多劳动者甚臸一些律师的理解是,可以直接认定跟发包单位的直接劳动关系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苐七条解释的非常清楚摘录如下:

七、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非法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個人对外招用劳动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簡称“通知”)第4条作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嘫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发包方 工人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后,审判实践对“发发包方 工人工资承担用工主體责任”的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发发包方 工人工资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发包方 工人工資应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戓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发发包方 工人工资、分发包方 工人工资對雇员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嘚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安铨生产法》第86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發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发包方 工人工资、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上述《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錯,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院法办(号《关于印发〈全国民倳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鍺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承包了龙岩“宏泰帝景”工程建设2013年8月2日,麒麟公司与案外人罗某签订《宏泰帝景工程泥作分项工程施工协议書》一份约定被告麒麟公司将宏泰帝景工程3号、5号、6号楼的泥水作业分包给案外人罗某施工。2013年3月案外人罗某雇请刘某到“宏泰帝景”工地作泥水工,约定每天工资250元经刘某与案外人罗某确认,案外人罗某尚欠刘某工资24250元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麒麟公司支付工资24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麒麟公司作为宏泰帝景工程建设的承包人,违反规定将泥水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罗某施工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应与案外人罗某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连带赔偿责任案外人罗某已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应从中扣除判决麒麟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22250元。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的情况,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

  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況下,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发包组织是基于违法分包而承担连带责任,其是否结清工程款不影响其承担连带清償责任。劳动者在诉讼中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将发包组织或个人列为共同被告。(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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