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现在打算离职,别的单位离职时职业病体检听力不合格格了怎么办

本人从事生物行业,经常接触到医院病人的样本有的是有传染病比如乙肝丙肝这类病人的样本打算离职离职前想让公司报销体检,公司所不给报销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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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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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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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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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于2011年1月入职景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1年1月至 2014年1月。合同到期后,车某与景浩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2014年4月,车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年12月,车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

车某于2014年11月提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起恢复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疾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该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且双方的解除行为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车某为职业病致残程度7级,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现景浩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车某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车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车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景浩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车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景浩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车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不能解除。2014年12月10日,车某被鉴定为7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2014年1月到期,而车某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7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车某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12月10日终止。

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点:

一、即使是已经离职,但未做职业健康体检的,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原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重新就业后,发现自己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8条第3款,“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7级伤残的工伤患者,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伤患者领取相应的待遇。但如工伤患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另当别论了,具体规定可查看《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如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此规定,如车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为5或6级的,虽合同到期,车某主张恢复与景浩公司劳动关系的,应被支持。

好了,案例就介绍到这儿了,大家有疑问的请留言哦!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 和第40条 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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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离职体检的比例和人数都非常低。记者经采访调查了解到, 职工不知情、单位不执行和有意阻挠,是离职体检难落实的主要原因。

  从事有害工种患职业病遭解雇

  徐某原本是一家玉器加工厂的职工,自从7年前到这家工厂工作以来,他一直在车间从事玉石加工工作。去年初,徐某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胸闷、咳嗽、持续发热,他以为是感冒了。可没过多久,他又出现了类似症状,这一次,他仍然以为自己不小心“感冒”了。没想到,“感冒”治了很久也没有治好,症状反而越来越重,连走路久了都喘得厉害。最后,医生的诊断让徐某吓了一跳,原来他得了“矽肺病”。

  “长时间在粉尘弥漫的环境里工作,每天头上身上都是一层白色的粉末,我们也都习惯了,没想到这些粉尘进到肺里会得这么可怕的病!”徐某告诉记者,他现在活动量稍微大一点就喘得厉害,医生说这个病“治不好”,只能长期用药来控制症状。经过劳动部门鉴定,徐某的确得了职业病——矽肺病。单位在为他申报了工伤后,承诺将会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已经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承诺的赔偿还没拿到,他的病情却一直在进展中,后续的治疗费用对徐某来说成为摆在面前的最大难题。

  后来,徐某通过律师了解到,单位在自己患有职业病后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徐某说:“离职前要体检的规定我也是听律师问起才知道的,但现在单位却说已经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了,不可能再进行离职前体检了。”

  离职体检难落实,究竟卡在哪儿

  据多个省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计,在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中,进行过离职体检的职工不到体检总人数的一成,离职体检的比率和人数非常低。那么,离职体检有规定难落实,究竟卡在了哪个环节,记者采访中发现主要有三个方面:

  难点1:职工不知道离职应体检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多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农民工对于离职前体检一事根本“不知情”。“俺们也知道下煤矿危险,不安全啥的,好像弄不好还会得病吧,但我们身体不舒服都是自己掏钱去看,单位肯定不管。” 来自安徽的农民工邵某说,他没听说过“离职体检”,跟他一起打工的同乡有很多人也不知道这回事。

  对此,北京义联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洪波告诉记者,中心曾处理过大量的工伤和职业病相关的案例,但是对离职体检比较清楚了解的职工很少,单位依法进行离职体检后才解除劳动关系的更少。

  难点2:单位拒绝提供离职体检

  苏某从5年前就在化工企业工作,据苏某讲述,他工作的环境中含有二甲苯,硫酸等有害化学物质。苏某说:“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我的工作接触到的属于低毒,但是毕竟是有毒的。现在单位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离职前体检,负责人说没规定,公司没有先例。”

  苏某告诉记者,他咨询过律师,根据职业病目录,二甲苯属于二甲苯中毒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硫酸属于接触性皮炎、溃疡和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苏某的岗位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按《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必须在有职业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在有毒有害行业工作的员工中,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管理粗放的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不少人都有跟苏某类似的遭遇。

  难点3:单位制定规章为体检设卡

  干了6年油漆工的黎某所在的工厂专门制定了规章制度,员工离职时必须写下保证书,保证离职后身体出现问题与单位无关。“我们单位有专门规定,职工离职前都必须写一份承诺书,写明离职后出现健康问题与单位无关。如果职工要求体检,就得自己掏钱。我离开单位时就是自己去做的体检,结果发现三项指标有问题,但领导说,有问题也不能证明跟单位有关。”黎某说。

  跟黎某类似,吴某在公司工作了7年,长期与天那水等有毒物质接触。吴某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到期。在合同到期前,公司突然出台一份《公告》,《公告》写明:“今年6月份以前申请离职人员没有资格体检。”对此,单位的解释是,体检是企业为在职职工提供的福利,即将离职人员无权享受。

  离职体检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履行

  一位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离职体检是否进行,关键要看单位的情况,因为费用是由单位来承担的。现实中的确是有一些单位不告诉职工这回事(离职体检),比如一些煤矿,建筑工地等,很多用人单位都不会进行离职体检。”

  这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管理比较规范的大型国企在离职体检方面做得比较好,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如入职体检、在职体检和离职体检,都很正规。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管理不规范,进行离职体检会增加其成本,所以不排除有企业不给职工体检就解除劳动关系。

  就此,北京义联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韩世春律师解释说,其实单位不给职工进行离职体检,无非就是担心查出职工患有职业病,企业要承担责任。其实只要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鉴定出职业病的职工,如果伤残等级较高,其后续医疗费用大多数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专家提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体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履行。如果单位拒绝提供离职体检,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卫生监督和安监等部门举报。(本报记者 班子嫣)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有未进行体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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