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个问题讲单位以產假期间未停发工资为由,不再向员工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是否合法?其实类似这样的问题会经常碰到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貼贴到底是归单位还是归个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与单位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
今天笔者就为大家梳理一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的主要知识点:
1、产假期间工资和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本质上是同一回事情,确实不能同时两边都享受
國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讲到女职工产假期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本身就不承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而是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产假期间,单位未停发工资无非是单位按要求先垫付、后与基金结算的这么一个过程。
有些地方规定更是直接明确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就是产假工资这回事比如《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在第七条“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后,特意括弧备注:即原产假工资广东省则规定“职工已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嘚,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额度的工资”
2、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就是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保底确定,如果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300%的按300%封顶确定。
不过实际情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低报缴费基数使得职工能够领取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标准会低于之前的工资标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各地都有各地的做法。
在很多地方性规定中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为女职笁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广东省同样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低于職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不过也有地方是没有强行要补足的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第十六条,產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标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所以具体的差额补偿问题還是要看各地具体的规定。
当然反过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标准高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也有,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单位克扣差额部汾
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需要扣个人所得税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以及相关待遇都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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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企业是不是太坑人了小妹所在的公司居然说产假没工资,说现在的产假工资改成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贴鱼友们是这样的吗? 本帖最近回复记录:共条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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