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干部要推平的土地可以让干部量吗

一般干部量田怎么量呢_百度知道
一般干部量田怎么量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农村土地面积可以通过绳索、卷尺、步量的方法来进行测量。农村测量土地面积不要求十分精确,对于算一些奇形形状的土地,直接用皮尺、步量,量出后用填补 、切割等数学方法估算土地面积。
采纳率:93%
来自团队:
如果是砖墙围起来了,应该算你家的。如果你有建房批示,就以批示为准。不过,现在好多事都是活的,需要灵活机动才好。
是!土地确权。测量后发土地证到农户,土地仍然归农户所有。可转让出租等,是保护农户权益的行动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这今年中央对三农政策实施力度很大,武汉这几年搞农村家园建设,成绩不错, 为了跟土地流转创造条件以及实施土地规模化经营,现在蔡甸区很多乡镇在一些村子搞 土地平整,从大局来讲这项政策是不错的,为了以后开展大规模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 但是在实施这项政策中,一些村干部由于私利可能出现如下问题: 一、借这个机会重新调整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改革开放这些年,很多农民进城了,一家人也有 孩子在为考上大学了,户口都转移出去村集体,有些家里女儿出嫁了 ,但是家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 在老人身上,现在村干部借此机会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把那些户口少的地收村里; 二、由于平整后,能耕种的土地实际面积肯定增加很多,这些多余的土地村里又回收了; 三、平整土地后又面临着按照原来的农户面积如何分配的问题,田肯定是存在着好田和坏田的之分,现在很多村干部 说平整之后按照30年之前包产到户的做法(抓阄分田) 四、土地平整也是很大的一个工程量,村干部借机会和一些人勾结弄钱; 总结:土地问题从历史上是很严肃的问题,历史上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土地兼并等处理不好引发的,在当前社会矛盾、官民矛盾比较 严重的形势下,我个人认为不能搞一刀切,一定要尊重农民的自愿精神,政策的出台要防止下面的干部借机谋私利,借机搞土地承包权的调整。 中央这些年的一号文件一直强调三农问题,十七大三中全会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前提的是30年不变,而且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都有政府发的本本。如果极少数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借机以此机会调整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这种现实与当前和谐社会相违背的,如果操作不好 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先坐沙发
  现在农村问题是很严峻的!
  谢谢顶!  我感觉这次国家搞那个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目的还是想搞土地改革,农村的土地改革    这个政策只是为了为今后做准备    土地流转其实在各个地方都大规模进行了    只是这种进行是悄悄的!
  说得很好,现在国家对农田有补贴,必须防止有人借机占为私有。多出来的地还应该分给农民,然后让农民转租出去。。或者集体所有,村民占有股份。
  都是豆腐渣工程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农村土地问题
我家的农村土地是我父亲开垦的,是村里的土地,开垦土地时烧荒树枝被乡人民政府罚了款,但是没有发票。后来村里在我家地旁把村里的树全部伐到,木材卖了。村里把这伐完树了的地给我家种了。后来有其他村的人来找我家要地,说这地有他家2亩,我们不知情,让他和村干部说,村干部回答他,你们和以前的村支书怎么说的我们不知道,合同你也没有,老支书死了,你去找老支书去说吧,这事村里办不了。后来在也没有人来要地。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对我家的地测量了。可是到国家发国家土地补贴时钱没有给我家。后来才知道,村干部没有上报国家,后来几次催村干部上报国家。村干说报不上去了。以前没交税,现在报了国家了。今年在次找村干部,想把地弄到我家名下,村干部说你家地存在争议,办理不了。我想问问这块土地能弄到自己名下吗?需要和村里签订什么合同吗?这块土地全村的人都知道,其中3大亩已经种地种了14年了,还有10亩已经种地种了6年。按照这块土地属于我家吗?如果村里把这块地栽树合法吗?由于家里人年纪大了,现在我们想不告知村里,自己把这块地栽上树,在到林业部门办理林照,这样做违法吗?如何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律师朋友给以详细的解答,谢谢。
无锡推荐律师
400-400-400-农民土地流转 干部岂能包办(金台视线·关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_网易新闻
农民土地流转 干部岂能包办(金台视线·关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农村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的福祉。农民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其权益必须受到尊重与保障。所以,平等、自愿、有偿,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要保证自愿,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意愿流转土地;要保证平等,就不能搞强权,就要有协商并且公开操作。然而,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包括村委会,或强势逼迫农民流转土地,或干脆越俎代庖,暗箱操作,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集体土地或农民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特别是资本雄厚的工商大户。
今天记者调查披露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其中暴露出的问题,颇具代表性。
问题一,镇政府无视农民意愿与权利,为招商引资,以强权逼迫农民流转自家承包地。近些年,招商引资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引进工商资本,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而农民的土地就往往成了他们“出卖”的对象,最终牺牲的是农民的利益。为使引进项目顺利“落地”,政府包括村委会常摆出一副“要你的地就得交,没什么好说的”之架势,滥施淫威,没有受到农户的委托便越俎代庖,打着受农民委托的旗号,擅自与投资商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以强力甚至暴力胁迫农民就范。“谁给你签协议?你们有什么资格要签协议?”河南内乡县桃溪镇寺河村张沟组农民反映的从镇干部嘴里冒出的诸如此类的话,便是这种强权的真实写照。在有些干部的心目中,农民不是享有自主权利的独立个体,而是任其摆布的棋子。处于弱势的农民往往抗争不过,只好就范。少数“顽抗”者,大都没有好果子吃。有的政府或村委会干部则软硬兼施,连蒙带骗地让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问题二,镇、村干部暗箱操作,一手包办,操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农户对土地流转没有知情权、商议权、监督权,以致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对流转相关事宜,如土地交易过程、合同签订及收益分配情况等毫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加之财务不公开,土地流转户对应得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不清楚,只能被动接受。
问题三,承包期限操作者说了算,动辄几十年,严重违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也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自家承包地想流转多长时间,本应由农民自己选择,可作为土地经营的主人,农民的这种权利常被镇里或村组干部剥夺。往往是承租者说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农民没有说话的份儿。今天记者调查披露的内乡县桃溪镇寺河村民委员会与河南菊潭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规定,基本农田租赁期限30年,其他土地租赁期限50年,几乎将农户整整一两代人的土地经营权“流”走了。
问题四,许多工商资本为获取最大利益,租赁农民的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却不再种粮食,而是种其它经济作物,或从事养殖业,或搞变相的观光旅游业。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1/4,相当一部分流转出的土地用途都与粮食无关。这种趋势给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粮食生产的基本前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现阶段,对许多农户而言,土地仍有着极其重要的生存意义,其社保作用也不容忽视。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2.6亿农户中,有60%至80%属自主生存型。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承包经营是农业经营中最有效的激励制度安排,具有广泛适应性,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对我们这个人多地少、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大国而言,更不能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强行推进大规模土地流转。
平等、自愿、有偿是中央始终强调的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所以,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遏制地方基层政府及农村集体组织越俎代庖,用高压、强迫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不良倾向。此风不刹,不仅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基层村干部的角度出发,试图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帮助基层组织在农村"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基层村干部的角度出发,试图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帮助基层组织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正确处理土地问题提供借鉴。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4580463.htm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村干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1   一、在农村土地征地过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对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主体,村民是利益关联体,由于利益的驱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愈益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马路赢田村状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速东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纠纷,逐步演变升级成为社会矛盾,甚至对抗。   (二)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1.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乡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主权,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资理念,将巨额土地补偿款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使得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铺张浪费,白条入帐,再加上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频发,土地补偿费截留现象严重。   2.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3.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4.征地权力的滥用。一方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宪法》授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做出具体的限制,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需要。尤其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为快速持续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进而导致了征地权的滥用。   5.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三、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村委会、党支部都是我国农村基层的服务组织,村干部也是由农民依照一定的法律自主选举出来的,最贴近农民生活,最能代表农民想法,最应该为农民办事的人,这里的干群关系应该是最为和谐的。但随着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增强,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了政府、农民、村组织、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复杂,要在贯彻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与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不易。笔者认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多年来,因为土地征收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因为该问题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大局,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征地过程中,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是最为敏感的“漩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为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公平、公正、及时的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满意,是征地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们要让群众清楚地知道,征地补偿相关的种类构成、各种补偿的补偿标准、人头的确定办法、费用计算方式等等,用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规则来确保公平的实现。其次,在补偿款到账后,村领导要尽快规划安排,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得实惠、得安心,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当中,也使我们的城镇化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作者简介:安晓玲(1972-),女,研究生,渭南市委党校教研处副处长,法学副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干部要推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