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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这10类房屋或被回收
2018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这10类房屋或被回收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为解决农村房屋闲置问题,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国家将加大对违法农房的回收力度。那么哪些是违法农房呢?大家注意了!10类可能将被回收的农村房屋排第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NO.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NO.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不允许翻修。NO.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米,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NO.5:一户多宅的农房。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NO.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部分农村房屋并未建造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占用农村耕地坡地等,触犯了国家守护18亿亩耕地的规定。NO.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监控严格,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一经查实予以回收,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NO.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NO.9: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排第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除了以上十种将被回收的农村房屋许多城中村及农村地区面临着房屋拆迁的问题对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是拆迁补偿问题这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全国房屋拆迁热度的提升农民朋友们也是越来越重视农村拆迁补偿的政策那么一起来看看▼2018年拆迁补偿政策调整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较低约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约2万元)等3三、双向补偿方法& & &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 &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只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4四、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2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五、拆迁补偿金算法& &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6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7七、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 &&&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如果遇到非法拆迁问题,名列前茅应做好取证工作。& & & &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拆迁政策的进一步规范让老百姓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征地拆迁也是每个城市发展必经的过程而每个县市的政策标准都有所不同作为城市建设中的一份子从长远来看在了解当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猜您喜欢往期精选▼1.&所有新房最新&2.&多少了?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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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第三章购房提取第六条购买房改房的提取(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第七条购买商品房的提取(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第八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第九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第十条拆迁购房的提取(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五)拆迁购买二手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第四章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第十一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第十二条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第五章还贷提取第十四条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第十五条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第十六条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第十七条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一)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支付方式
转账支付。(二)职工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提前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第十八条如遇职工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第六章住房转按揭的提取第十九条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办理程序:职工持上述资料及证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职工转按揭提取受理单》,经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年度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第七章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及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第二十二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二十三条职工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二十四条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二十五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八章失业职工的提取第二十六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二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二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三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三十一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九章其他情况的提取第三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三十三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第三十四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第三十五条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提取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第十章提取程序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第三十九条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第四十条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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