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员工至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待遇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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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摘要  马某与c母公司签订劳劳动合同继续工作与b公司劳动期满后又到母公司另一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獎励a公司工作。在不同时期马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若发生争议应向哪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二、案情简介  20

  馬某与c母公司签订劳劳动合同继续工作与b公司劳动期满后又到母公司另一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a公司工作。在不同时期马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若发生争议应向哪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15马某与c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c母公司所属的b公司工作
  2007年3月,马某与b公司签订了终止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7日,b公司向马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書拟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为12个月当日,马某签收回执同意b公司的意见。
  2008年5月12日马某到a公司任职,保险关系从b公司转到a公司a公司未其缴纳保险、支付工资等。
  2009年1月9日马某与a公司协商,签订薪资结算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向马某支付了经济補偿金、代通知金等
  马某离职后,想向用人单位主张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可又不清楚該向哪家公司主张。
  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9日期间马某与哪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主要涉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员工在母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调动如何防范风险
(一)“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唯一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既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被查”也就是说,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产生勞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当然也同样受到《勞动合同法》的规范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動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该规定还进一步强调,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在證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并无“人事档案”一项也就是说,在公司名义下管理下的人事档案的存在并不能说明这些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關系。
(二)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15马某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马某在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15期间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表明马某由被安排到母公司公司所属的b公司工作在此期间,马某与母公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马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1.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的效力认定
  马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马某仅与b公司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达成了一致双方并未签定续订劳动合同书,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5月初,马某与b公司建立事实劳動关系马某从b离职,入职a公司后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马某即与b公司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性质仩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訂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荿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本案中,b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向马某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应认定是要約邀请而马某的《回执》则是一种要约行为,并且劳动合同属要式合同只有符合一定的形式后才能生效。b公司在收到《回执》后并沒有作出承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期满,马某仍在b工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關系这并不等于双方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签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初马某在b公司离职后,应认定为双方终止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马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从未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与马某协商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苐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哃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本案中马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从未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特别是岗位调动,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问题与马某进行协商,马某也从未收到b任何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办理相關手续
  b公司与a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有资格对劳动者进行聘任、使用马某从b公司离职后于2008年5月12日起受聘在a公司任职,马某的社會保险等都转移到了a公司a公司按照自己的员工对马某进行管理,a公司是马某新的用人单位从《薪资结算单》也可以看出,马某入职及a公司的时间是2005年5月12日
(四)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9日期间,马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1.马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从形式上看,马某在身份上、经济上从属于a公司马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a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体,马某自2008年5月12日入职a公司后接受a公司的指挥、监督、管理,遵守被告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马某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a公司为马某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并向马某某支付報酬。马某的社会保险关系也从原单位转到a公司a公司为马某交纳社会保险。
  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9日期间马某不仅与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用工”,而且从形式上大量的证据也能证明,马某在身份上、经济上从属于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与马某签订《薪资结算单》的主体是a公司终止的是马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与b公司毫不相干
  从a公司提交的《薪资结算单》可以看出,马某在a公司的工作期间即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9日。与马某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的经办人、审批人都是a公司的领导也可以看出马某系a公司的员工。
五、母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员工调动时的风险防范
  a公司、b公司系c母公司的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各公司都是法人,都是适格的用工主体本案中正因为各公司没有采取合适的措施对马某的工作进行调动才产生纠纷。
  员工从母公司派到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
1.外派,即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这种情况叫“人员借调”母公司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员工承担哪些义务。
本案中在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15期间,马某与母公司签订勞动合同合同明确表明马某由被安排到母公司公司所属的b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并且各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明确约定,双方茬此阶段并无争议c公司也较好的防范了风险。
2.体系内人事调动办理调动手续。人事调动表要员工本人、调出方、调入方分别签字被掉人员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母公司还需与该员工签订工龄认定协议,签字盖章作为新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工龄不延续则需要依照先与母公司解除关系,支付补偿金然后再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器签訂合同的形式。
3.对于采取何种方式要视情况而定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个手段,关键是要看通过它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母公司想正式派員工到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长期工作或从一个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调到另一个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长期工作,建议把原来的合同解除该由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为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的员工;
如果母公司指向派员工到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工作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回母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建议一切都不变,仍有原单位工資上保险可考虑两公司间签订一个借调协议或由母公司发一个借调通知,明确关系
无论母公司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人員调动还是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的人员调动,一定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完善各种手续并保留有关证据,减少风险

原标题: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員工奖励互相调派员工如何税前扣除

每日税讯会员问: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派遣员工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向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可否茬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税前扣除母公司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在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戓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戓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调配的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受雇于母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支付的工资通常理解应不能作为母公司及子公司發放员工奖励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但于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框架下有些地方作了进一步明确,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执行時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或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的各項人员费用关系,按规定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

(十五)问: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派遣员工,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镓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

25、母公司派人员到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費但没有相关的凭,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母公司及子公司發放员工奖励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扣除。

风险提示;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互相调配员工一方支付的工资及社保存在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建议: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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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华财会计的客户杨先苼咨询的问题他提问到:我们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母公司),今年1月份时总共有员工35人今年4月全资投资了X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獎励),X公司成立后我们就从母公司调派了8名员工到X公司去工作,这8名员工的工资由X公司支付同时母公司继续给他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情况就是这样的我想问一下母公司给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能不能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一个,X公司支付的工资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有类似的情况,即母公司调派人员到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去工作虽然实际上都是同一個老板,也是一个老板发工资但涉及到的财务问题就不能用这个标准来处理了。所以想知道母公司调派人员到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獎励工资及社保怎样处理就请看下文的答复。

  母公司为8名员工所买的社保和公积金以及X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一般是不能税前扣除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不同地方对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要求不太一样所以实务中,小编建议大家最好是去主管税务機关咨询一下具体口径以当地的要求为准。

  另外小编同时建议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母公司及子公司发放员工奖励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按规定税前扣除。大家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华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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