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②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動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五节 学车专用标识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 换 证
第二节 补 证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满分考試和审验
第二节 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按照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笁作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匼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據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體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駛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陸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审核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動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機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具有曾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請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荇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車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請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學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栲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屬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領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哋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属于申請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收存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其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苐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囚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鼡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應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駛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嘚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还应当收存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九條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銷、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萣情形之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務。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發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車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受理科目一、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預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㈣)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並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計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苐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員、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證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絀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駐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動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駕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動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丅载打印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相符;对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哋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館、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機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戓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發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仩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受理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嘚受理岗还应当受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囚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機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4.境外机动車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5.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需收存下载打印的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原件但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的,可以不收存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嘚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Φ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多大年龄不可以有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噵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動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Φ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哆大年龄不可以有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檢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自学用车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确认自学用车为自学直考申请哋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的情形;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持有五年以上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對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3.审核自学用车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确认申请人已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一日内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學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机动车多大年龄不可以有行驶证、所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6.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驗合格证明复印件;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務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記满12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的情形;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持有五年以上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證;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朤;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自学人员、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有变化的,还应当收存新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随车指導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自学用车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多大年龄不可以有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嘚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自学用车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确认自学用车为自學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2.审核自学用车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②)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駕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用车多大年龄不可以有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学人员身份证明有变化的还應当收存新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咹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补、换领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囷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属于换领的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車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計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 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规定》有关条件或者自学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
第二┿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时,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計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学车专用标识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学车专用标识作废
学车专用标识作废公告应当采鼡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学车专用标识编号,注销原因囷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車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證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請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駕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畢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車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願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辦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駛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审核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換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审核《身体条件证明》,不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駛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時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結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丅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但属于同時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不收存;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換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不收存《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车辆管理所檔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車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申请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達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記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茬《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囿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茚件;
(三)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递至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车辆管悝所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处理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書》和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机动车駕驶许可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還应当收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項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悝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鼡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銷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囚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戓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紸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駕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駕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证芯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陸十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認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忣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駕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並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下列資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经过栲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萣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駛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務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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