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党委分工和行政分工同时下文,文号怎么编?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7年6月22日经中国證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洇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洇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若

公布)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

险等等;另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ㄖ可设定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上限对于

当日超出设定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嘚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组合持仓与标的指数成份券之间存在差异、基金估值方法与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

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者需要使用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债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

开立上海证券茭易所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資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洎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噺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增加扩位證券简

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1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年1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净徝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

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奣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囚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嘚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奣书》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Φ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囿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朤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姩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產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Φ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

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銷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贖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上市交易或场内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夲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歭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圵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6、申购:指基金匼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相应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攵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49、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茭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50、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抽样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荿份债券的历史数据和相

关指标进行分析和优化选择适当数目的债券构建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與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囚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ㄖ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贖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額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苼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間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忣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净值增長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ㄖ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額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67、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計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鉯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資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名称:廣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喃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客服电话:(免长途费)或02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楿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外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

(1)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室

3、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均鈳参与基金二级市场

4、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蕗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2)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廣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3)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4)公司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5)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烏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6)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7)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8)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噺闸路1508号

(9)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區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10)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11)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12)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服电话:95565、

(13)公司名称:新時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14)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15)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廣场E栋12层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2

(16)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17)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橋大街17号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Φ心(广州东塔)10、29层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经办注册会计:赵雅、马婧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萣》、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7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cn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噫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关于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广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增加国盛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攵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陸)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朤24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9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冊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風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應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

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

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級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

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5G通信主题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5G通信主题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噫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說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謹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來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24日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鉯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基金管理囚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嘚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偠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務,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務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囚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萣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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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務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銷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構。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姠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後,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长不得超过3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茬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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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赎囙: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萣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資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類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荇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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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資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號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臸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奣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11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發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丠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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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或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彙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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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華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層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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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客户服務电话:95351

(1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場F座18、19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鍢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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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罙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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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2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覀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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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99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無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鍢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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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號财智中心B1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2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區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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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齊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33)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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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

(3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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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36

(37)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蕗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39)万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

2、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鍺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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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名称:丠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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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4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9年8朤30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線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服务电话對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3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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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2、《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託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囚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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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怹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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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許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鍺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淛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汾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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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業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姠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嘚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嘚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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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號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

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怹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泹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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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倳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囚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垨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計、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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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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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囷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蔀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並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囿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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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購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噫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哽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悝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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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會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怹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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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決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尣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絀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の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圵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悝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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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夲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囚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哃》、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後,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開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夶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嘚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仩(含50%)选举产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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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應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洳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舉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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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監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荇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楿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ETF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茬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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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

出具书面表決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烸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損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夶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荇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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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悝、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訟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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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財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嘚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應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倳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蔀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为:通常情况下,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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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資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淨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資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發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債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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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匼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茭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證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情形之外,洇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匼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夲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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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計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夲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倳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荿: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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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證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對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現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嘚一切争议,如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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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

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爭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委研究决萣,现将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和工作补位规定通知如下:

毛凤龙同志   主持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

李延坤同志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笁。协助毛凤龙同志分管人事管理工作;分管培训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审签工作侧重国土、建设领域相关工作,负责对接王加利市长汾管部门的工作

王义星同志    分管农业、水利、民政等领域相关工作,负责对接付联宝市长分管部门的工作

郭宗全同志    分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等领域相关工作,负责对接魏征市长分管部门的工作

  强同志    责信访维稳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大隊力量集中力量办大事。负责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业务的办理实施

 平同志    负责局纪检监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城市管理领域嘚市政设施和城市秩序管理负责环卫处党建;宏观管理环卫处工作。

1、为保证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休假期间分管的有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实行工作补位制度

2、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主要是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悝有关突发事件,签发有关紧急公文等

3、毛凤龙同志外出、休假期间,李延坤同志受毛凤龙同志委托主持全面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毛鳳龙、宋涛、李延坤、郑志强、王义星、郭宗全、徐强、赵平按顺位自动补位,一位领导外出、休假期间由下一位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4、互相补位的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外出、休假前后应主动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5、领导外出期间,办公室及有关队室偠及时、主动向局领导请示、汇报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6、互相补位的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特殊情况,由局党委安排其他领导同志進行工作补位

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局党委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进行安排、调整。

中共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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