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证明丢了如何补办?
《出苼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本、、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证明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記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辦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學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笁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託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購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額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發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苐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報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奣》。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证明丢了如何补办?首先要及时的进行补办必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提交原来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以及父母双方的本以及身份证等材料如果经核实情况属实就会给予补发,同时登記备案出生医学证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所以大家一定要保管好切记不要丢失,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問,您还可以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