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洪梅镇鸿达纸品有限公司拒付加班工资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东莞市鸿达纸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冬雨包装材料厂、梁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渦村本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金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中 律师。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九曲村道洪路。

被告:梁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吴松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洺市茂南区。

原告诉被告、梁冬梅、吴松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没有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声明:天眼查利用算法自動分析并生成特定裁判文书标签仅供用户参考。因文书信息庞杂天眼查无法保证该标签准确反映案件全部信息。如您认为标签与文书內容不符欢迎致电天眼查客服 400-608-0000 进行反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